国际经济法(1~4章)笔记

国际经济法(1~4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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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杰克逊教授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 ①经济交易的私法,如:有关两国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

②有关国家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国内税法等。

③国际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

补充的学说:

国际经济法:①贸易管理法→(狭义)国际经济法→独立学科

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

②贸易交易法→国际商法

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广义)

国际经济关系:“国际”二字,不是从“国家间”的狭义上理解的,而是从广义上理

解的,指的是“跨国”的含义,也可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①横向经济关系(跨国私人当事人之间)

②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

③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范围:国内法规范 + 国际法规范

①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个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区别: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事实上,外交官之特

权海盗、劫机犯之拿捕,皆牵涉到个人。故个人可谓是国际

法不完全之主体(个人无法履行国际法上之义务之完全能力;

个人在国际法上只享有某些权利,且须其所属国事先同意)】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在一条件下,国家及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

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体系: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狭义,一般的)

+ 国际发展法 + 国际环保法(广义)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㈠国际经济条约

㈡国际惯例(不成文的原则、规则,有法律约束力)

①国际习惯(国家间经济关系)②国际经贸惯例

㈢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

㈣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其本国领域内具有效力)

㈤其他辅助性渊源

①判例国际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内司法判例

②学说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概念: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具体表现:①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②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少去进行管理和

监督

③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二、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

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

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①要促近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②为促近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

作。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

资格:①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②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本国自然

人不能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的(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对于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内国保护交易的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和侵权行为地法。

②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也即商业活动当

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

力。

对于国际积极冲突:①自然人所具有的多重国际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间通行

的是内国国籍优先。

②其多重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大多以与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为其基本国法,也有少数国家分别以取得在先、取得在

后或者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国的国籍优先。

对于国际消极冲突:①一般主张以其人住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

②不能确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法人国籍所属国)

确定的标准:①成立地说

②住所地说 a、管理中心地

b、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③控制说(成员国籍说)

④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成立地结合起来),如:中国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风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

国家:

①一般原则,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管辖

豁免。8种例外情况: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

②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

性效力)

补充:

单独关税区:

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的地方。 4个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台湾和欧盟。

【注意】单独关税区的地们是原生的。

第二节、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决策

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

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施加重要影响,

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等)

特征:①跨国性

②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③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法律结构:

㈠合同控制

⒈分销协议

①分销协议(苹果与联通的ipone)

位于母国的生产商和位于东道国的分销商订立分销协议,母国生产

商指定当地某些企业作为其作品的分销商,确定分销商的销售和服

务区域,向分销商出售有关产品。

②特许经营(肯德基、麦当劳)

⒉生产协议

①生产特许经营协议(出让核心技术,很少)

②外包协议(母公司把核心技术保留,把其他细节性东西外包其他

公司,很多)

㈡股权控制

①子公司(母公司控制大部分股权,有独立地法律地位)

②附属公司(母公司对附属公司只有一部分股权少于50%,不处于控股

地位,有独立地法律地位)

③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

④母公司或总公司

在国内法律地位:

A、母公司或总公司在本国的地位(与国内的法人一样)

B、母公司或总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

a、外国法人

b、侵权案件

c、属地管辖权

母公司的责任及其依据:

母公司的连带责任:

揭开法人的面纱:(公司法第50条)

A、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工具。(美国)

a、控制

b、这种控制必须被用来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违法法定或诚实义务

c、上述控制和违反义务造成损害或不公正损失

B、法律形式的滥用。(德国)

例如:个人和法人资产的混淆

C、公司的投资不足。

有限再用原则是以及经予公司足够资本经营其业务为先决条件。但

如果公司的资本不足,债权人的风险增加。

D、善意。

在某些国家内,股东在援引有限责任原则时,必须善意行动,若有

滥用或欺骗行为,不会受到保护。

第二编、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

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调整范围:㈠国际贸易买卖以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㈢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

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㈣国际商品制度

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渊源: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㈡国际双边协定

㈢国际商业惯例

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㈥跨国公司与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都是较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公约

CISG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施米托夫等教授的号召下,开始于1969年起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新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国生效。目前公约的成员国有70多个国家。

认为公约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商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具有

广泛代表性,平衡了大陆法、英美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考虑了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

公约的结构:

除序言外,分为4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了规定。

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部分,5章64条,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的一般义务做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生效、退出和保留等事项做

了规定。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合同具有国际性。

CISG公约下,国际性只有一个标准,就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为标准。

第二,合同是关于货物的。

第三,合同是关于买卖的。

第四,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二、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双方营业地都在缔约国)

第二,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双方营业地至多有一个在缔约国)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和营业地位于乙国的B在丙国签订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但甲国和乙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

AB发生纠纷,诉至甲国,根据甲国的法律,说: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缔结地的法律。

丙国,恰巧,丙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合同可以适用公约。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国际货物。但并非所有的货物都受公约规制,公约明确排除的货物有:

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拍卖

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

电力

(三)公约的任意性

对于缔约国来说,是自动适用的。

若当事人约定不适用,可以排除适用公约。

公约可以减损适用。(排除、改变)

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我国在CISG公约中,对公约关于合同的形式的规定做了保留,只承认书面合同。

(二)合同的内容

三部分:约首、条款(正文)和约尾。

1、标的物条款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根据CISG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与合同不符。

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谁负责装运,买方或卖方,在哪装运,在什么地方装运,运到什么港口等等。一般会配合贸易术语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9、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除责任,对方不能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暴动等等。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12、免责条款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公约第14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二,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第三,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第14条的界定: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三要素:货物、数量和价格。

公约第55条还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如何规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下,双方当事人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

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在特定情况下,没有价格的合同也能成立。

第四,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第一种,要约自身表明为不可撤销。

比如,“请于2011年10月1日前答复。”,“请尽快确认”,“本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种,受要约人信赖,并基于信赖行事。

4、要约的终止

要约的终止,即要约效力的丧失。

第一,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有的合同明确表示具体时间,未有具体时间的则经过一段合理时间

第二,要约已被撤销。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发出的时间。

第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第一种,是明确拒绝。第二种,改变交易条件,构成反要约。

(二)承诺

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公约认为,逾期的承诺在两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第一种,要约人在接到迟延承诺后,毫不犹豫的通知受要约人接受要约。

第二种,载有迟延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时候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则该迟延承诺本身是有效地,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是失效

3、假如受要约人在接受承诺时,对承诺进行了变更,怎么办?

按照许多国内法的规定,对承诺进行了变更,则承诺不构成法律上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但公约对此问题做了变通。

公约第19条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在承诺中对要约进行增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但是,如果所做的改变没有实质更改要约,则仍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关于履行事宜,公约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和风险转移。

上述事项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只有合同未约定时,公约才起到补充作用。

1、交付货物和单据

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包括原产地证明、商检证书和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由国外出口人就输往该国的货物向该国海关提供的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税等的依据。

2、品质担保(瑕疵担保)

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或限制条款以减轻或解除卖方依法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

3、追夺担保和权源担保

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六、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方法

㈠、违约责任

根本违约: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㈡、救济方法

公约规定的双方都能使用的违约救济方法有: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

1、解除合同

(1)只有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才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不需要法院的认可,只需声明。

公约26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3)解除合同是有溯及力。

(4)解除合同之后,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的损失。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实际损失,指受损方依赖合同行事所产生的损失;所失利益,就是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润,一般情况下即是销售利润。

七、风险的转移

货物风险:货物可能遭受的损毁或灭失。

风险移转: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后果: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货物灭失或损毁而解除。

A .确定风险移转的原则:以交货时间为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

卖方无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

涉及运输的交货

卖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货交承运人

卖方营业地交货:买方接收货物

B.风险移转

三类情形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指定地点交货:买方知道货物由自己处置

路货风险:订立合同时转移买方(情况需要时,货物交给载有运

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转给买方)

C.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前提:卖方无违约行为。

D.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公约第70条规定的处理方法: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67、68、69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

①解除合同,风险转移给卖方。

②不解除合同,卖方进行救济,风险不转移。

第二节、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用简短的表述或几个英语字母的缩写,来表示价格、构成、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手续的办理和风险划分等内容。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商事交易: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专门解释CIT合同

美国1942年《对外贸易协定》:

EX:产地交货 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加保险费 EX DOX

10版: 11种术语(D组由5个变为3个)。

删去了Incoterms2000版中D组术语中的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

时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如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DAT类似于取代了DEQ,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

交给买方外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

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运用于任何运输或各式联运。

DAP类似于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

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

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运用于任何运输或各式联运。

00版: E组: EXW 工厂交货所有方式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

(……指定地点)买方支配之下

F组: FCA 货交承运人所有方式货物在指定点交给

(……指定地点)承运人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海运或内河货物运到卖方指定

(……指定装运港)船边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海运或内河货物装船越过船舷

(……指定装运港)

(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

成交货;在其它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

即完成交货)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海运或内河货物装船越过船舷

(……指定装运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海运或内河货物装船越过船舷

(……指定装运港)

CPT 运费付至……所有方式货物由卖方交给第一

(……指定地点)承运人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所有方式货物由卖方交给第一

(……指定地点)承运人

(装货合同)

D组: DAF 边境交货所有方式货物在买方国内的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备妥、交于买方支配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海运或内河指定目的港将船上货物

(……指定目的港)备妥适合买方卸货 DEQ 目的港大码头交货海运或内河货物运至码头时移转

(……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所有方式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指定地点)

DDP 完税后交货所有方式指定地点交货于买方

(……指定地点)

(到货合同)

00版的特点:㈠E、F、C、D四组。

㈡13个术语基本上是按照卖方义务责任程度从小到大一次排列。

㈢从运输方面来看,E、F组卖方不用办理运输合同,C组卖方需要办理运

输合同,D组卖方不仅要办理运输合同,还要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或目

的地的运输风险。

㈣从保险方面来看,只有两个两“I”的术语,如CIF、CIP,卖方承担办

理保险的义务。当然,对于D组术语来说,尽管卖方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

但在现实中,基于承担较大的风险,卖方会选择办理保险。

㈤从进出口手续方面来看,一般都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例外:EXW是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DDP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 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 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及应用(自考)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识记重点(自考) 第一章:第一节,领会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3.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应用:国际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学部门? 第二节,领会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2.国际经济功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领会,1.国际惯例2.联大规范性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领会,1.公平互利原则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第一节,识记,1.跨国公司的概念。 应用: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1.单独关税区。2.国家行为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第三节,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世界银行集团3.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章:第一节,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商事条约4.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5.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应用: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2.涉及FOB、CIF、FCA解释的案件分析。 第二节,1.要约2要约的撤销 3.承诺 应用:1.要约的有效撤销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 第三节,1.品质担保义务2.权利担保义务3.风险转移 应用:风险转移是否完成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1.根本违约 2.解除合同3损害赔偿 应用:1.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救济上的异同2.根本违约案件分析。 第四章:第一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2.提单3.海运单 应用:1.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运用《海牙规则》等使用法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第二节,1.航空货运单 2.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国际航空运输案例。 第三节,1.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2.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1.运用《国际货协》分析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案例 2.运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分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四节,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3.网状责任制4.统一责任制应用:分析多式联运案件。 第五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可保利益 3.共同海损 4.单独海损5.单独费用应用:分析海上保险案件。 第五章:第一节,1.国际贸易中的汇票。2.汇票行为,尤其是出票、承兑和支付。 应用:1.汇票行为的实际操作。2.汇票案件分析。 第二节,1.汇付的概念和类型。2.托收。3.承兑交单 4.付款交单 应用:托收案件的分析。 第三节,1.信用证的概念。2.信用证的分类。3.信用证的内容。 应用:分析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信用证案件的分析。 第六章:第一节,1.授权条款应用:关于GATT最惠国待遇或者国民待遇的案例分析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2)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 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 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 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 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 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 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 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 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 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经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2条: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 都享有而且能够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 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 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精义 题内话—改革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命题发生重大改革, 将法学综合一由原来的法理学和国 际经济法学改变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三国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共同组成。姑且不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笔者仅就事论事而言, 对于参加研究生初试的所有考生而言是 一场灾难, 因为这场改革使得原来比较容易掌握和得高分的第一卷的复习任务和难度加大了。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讲, 是首次出现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试题科目里, 因此复习难度会 更加大, 因为考生不知道出题人会从什么地方出题, 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题。在这里, 笔者 能够告诉大家的是, 国际经济法作为三国法当中的一门, 只是40分的一部分, 因此只需要考 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内容即可, 对于一些非重点完全能够放弃不看, 觉得时间精力 充沛的考生也能够了解下其它非重点知识, 但对于时间不充裕的考生, 我们只建议您看重点。笔者预测国际经济法学的试题模式大约是单选题5题( 每题1分) , 多选题3题( 每 题2分) , 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1题( 5-6分) 。虽然考题不是很多, 可是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是知识的连贯性, 这就要求考生对所有的重点知识要全面掌握, 因为考题越少, 越会有在一 道试题里考查多个知识点的可能, 因此希望考生全面把握知识, 注意知识间的联系。 一、如何掌握重点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初试的命题思路是严格按照指定教材的内容进行命题, 基本上不 会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 那么要求所有应试者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教材莫世健教授主编《国际 经济法》进行掌握和学习, 可是大多数应试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指 定教材呢? 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法研秘籍》创作的初衷, 我们创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所有使 用《法研秘籍》辅导教材的应试者指点迷津, 希望能够给你们的学习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 重点知识内容当然不需要全部掌握, 重点知识中同样存在很多根本不会考查的知识点, 我们必须抛弃它们, 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 非重点知识内容里面必然存在可能作为命题点的 重点内容, 笔者将这些隐藏在非重点知识中的重点内容点拨出来, 方便大家进行掌握, 没有 必要再仔细阅读那些非重点章节的内容; 第三, 需要应试者进行重复阅读记忆, 加深自己的 印象, 重复刺激大脑从而形成稳定的知识构成, 最终取得佳绩。

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整理

2014.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3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36.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013.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手段。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约定事项的规定。 35.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2013.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 32.与调解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3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 简答题目录 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3.15.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3.16.简述欺诈例外及其构成要件。 3.17.简述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特征。 4.1.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类型。 4.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4.3.根据GATS规定,简述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作出某些特殊安排的条件。 4.4.简述GATS对透明度义务的规定。 4.5.简述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的要求。 4.6.简述GATS在市场准人问题上规定的成员国不得采取的措施。 4.7.简述《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的进人和使用方面确定的义务。 5.1.简述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5.2.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5.3.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

最新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 重点

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一)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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