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

农业保险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指广大的农村居民对于物质和人身安全进行提前预防保护的保险。农业保险是政策性的,是在国家的支持和扶持下不以经营利润为目的的政策性行为,主要是为了进行风险管理和把控,而且它也不是算商业保险,国家对广大农村居民的政策保障,而且只有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共同承担起对农业的保障,农业保险才能够正常有效发展,才能尽力降低农业生产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所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损失,在全世界范围,基本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是用的广义概念。

农业保险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广大的农村劳动者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比如动植物生产经营的时候,对于可能会遭受或者遇到的灾害所带来的损失进行提权预防,通过保险的形式对这部分损失进行担保。农业保险目前是全世界各个国家基本都会采取的管理措施,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和各种不确定性,当前我国使用的是狭义概念。

1.按照生产对象划分

农业保险根据生产对象细分为两类,其一为种植业保险,其二为养殖业保险。所谓的种植业保险就是对植物生产的保险,主要是针对于粮食的保险、针对林木果木的保险,以及针对各种经济作物的保险等等,粮食保险主要是针对日常会作为粮食使用的水稻、小麦等作物,而经济作物保险主要是针对油料、糖料等作物,对于养殖业保险来说,所针对的主要是动物性生产,一般指的是家禽家畜、水产类、特种类等等。比如猪、牛、鸡等家禽类,螃蟹、鱼等水产类,鹿等特产类。农户在日常的养殖中可能会遭遇各种自然灾害或者是意外导致动物产生流行病,养殖业保险主要是针对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死亡、伤残以至于不能进行出售换取经济价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按照保费性质划分

按照保费性质可以将农业保险划分为两种,其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二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对于政策性保险而言指的主要是国家会出一部分钱对农民的保费进

行补贴,一旦广大劳动者在确实受到自然灾害有一定损失的时候就能够获得补偿。政策性保险一般可以为广大农民带来很多财务上的保障,尤其是在农民经济条件基础差,抗风险能力较弱。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指的是保险机构根据市场化的

惯例,以经营利润为追求的主要目标。当前我国主要是采取政策性保险,这也是非常惠农的优惠政策,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一项非常有效的举措。通过政府的举措,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经营,来对农民劳动者进行保费补贴。我国土地广博,国境辽阔,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存在较大不同,因此政策性经营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可以由政府主导出资负责成立一部分政策性保险公司并进行合理有效经营。

3.其他性质划分

农业保险根据危险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疾病死亡保险、自然灾害损失保险、事故损失保险等;根据责任范围主要可以分为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全险保险等。

(二)保费规模快速增长

在国家及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在各种优惠举措的加成下我国保险在最近一段时间取得了高速发展。根据银监会近期公布的部分数据来看,2018年,保费收入572亿元,比2017年同期要增长将近20%;而参保金额为3.5万亿元,比2017年

同期增长24 %。在2017年,保费收入是479亿元,在2016年收入是418亿元。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还指出,虽然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确实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我国的相关保险发展用了10年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40多年才能达到的水平,这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了。

根据图2-1可以分析出,在2011年至2018年我国的农险保费额收入持续增长。在2013-2014年期间,发展速度相对来说比较缓慢,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2015年,收入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达到了375亿元,对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而且基本上在2015年之后保费收入的年均增长额达到了20%以上。在2011

年至2018年期间,收入规模增长了406亿元,绝对值为573亿元。从亚洲来看,

我国发展规模在亚洲处于第一名,在世界范围内处于第二名。

(三)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不断增强

伴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社保体制越来越健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也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道路。农业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很大作用,而且还能够解决受到损失的居民的困境,帮助其度过困难的生活。根据图2-2列示的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理赔额每年都有所增加。2018年,中国农业保险提供了2.7万亿元,比2017年同期增加了23%。而且在我国,农业保险的的赔偿能力逐渐增加,一旦受到灾害导致没有收成,农民就会因此而陷入困境,在进行保险补偿后,受灾的劳动者可以得到一定补偿,也不至于陷入绝境,也可以用这笔钱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2.补贴规模扩大

在2017年,国家政府部门一共出资10亿元来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并且投入了12亿元去进行母猪繁殖保险,在后面的年份里,补贴规模逐渐上升,从表2-1可以看出2017年补贴规模达到了498亿元,在2018年,农业保险收入达到573亿元,中央补贴了199亿元,所占比例达到35%左右。

(五)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

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会给我国农业生产带来无法预计的损失,而且这种灾害一旦发生,只是依靠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无法补偿的。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样一比金额巨大的赔款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现金流断裂,甚至从此一蹶不振。因此一定要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将风险分散,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还比较滞后,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1.再保险市场农业再保险能力不足

为了能够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中再集团在2004年开始成立,根据国家政策及监管的规定,各家农业保险公司都纷纷与中再集团进行商业合作,签订了农业再保险的合作协议,但是对于中再集团来说,在缺少相关政策支持下,只是依靠自身资金来维持业风险比较大,再保险能力相对来说存在不足,因此公司难以稳定发展。

2.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不健全

由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对于我国广大农业生产者从事的农业生产来说会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因此所随之而来的损失也非常巨大,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在发达国家都是会采用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发生巨灾的时候,由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偿损失,其余还会有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当前我国部分省市建立了保障基金,但是i由于规模不大而且比较分散,因此也有诸多的不足。尚未在全国建立风险保障基金也会制约我国农险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风险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等方面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因此随着不断发展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近年来国家和政策也会颁布部分与农险有关的政策,但是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对于法律条文来说依然处于空缺状态,2013年国家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个条例是一个框架式的文件,内容较为简单粗糙,某些部分还存在一些尚未解释清晰的部分,比如说对补贴水平并没有规定一个具体量化数字,对于范围来说也并没能针对风险等级、所处地域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缺少针对性规则和条例。这些都会影响到条例的效果,而且严格来说该条例也不属于法律范畴。我国目前还是缺乏一部专门用来规范农险的法律。当前政府主要是以补贴形式进行补助,较为单一,而且对于不同的地区进行了统一规定,可能会出现保费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

(四)保障水平低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水平依然较低,因为我国制度遵循基本保障规则,因此所能够补偿的金额与实际损失金额仍有加大差距。种植业的保险金额只针对于参保物化,而且参保金额只是针对于参保的个体,但是对于为了种植所付出的人工、土地成本等并没有作出补偿,而且农产品价格也会容易波动,这方面也没有涉及。以水稻等粮食作物为例来说,保险只能够保障300元/亩,但是实际的成本通过测算,能达到400元/亩,因此并不能做到保险100%覆盖。作为农业生产的强大后备力,

农业保险保障对于我国实现粮食安全生产来说非常重要,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工具。

(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畴,将人工和土地租金成本纳入保障范围。而且对于其他成本,地方政府也要出资根据实际情况补贴。而且由于我国市场原因,农产品价格容易随着时间和环境因素变化,可以根据农产品的这一市场特点来进行险种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来满足广大农民生产者的补偿需求,并加强保险覆盖面,对收入进行合理保障。当前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来说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一定的结构性问题。对于一部分保障水平不高的省份,扩大保险保障广度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广度已经较为成熟的省份来说,应该在拓展深度上大力发展。而且一定要拓展保险渠道,从根源上规避风险,政府也应加大支持,从而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对于保险公司的支持,进而有效率的及时调整政策,通过创新改革等多个途径,切实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做到为广大劳动者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当前一定要继续深入挖掘各种先进的方法和方式,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转化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进行管理,强化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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