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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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

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内容定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

客体定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1)物

A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B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C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D须具有独立性

(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法的本体

(一) 法

1.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①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③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④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2、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两者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2)判断的维度不同

(3)判断的方法不同

(4)判断的真伪不同

3、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2)秩序

(3)正义

4、法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三)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②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又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③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1) 法律原则的种类

①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②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在内容上的区别。

②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③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

④在作用上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

(1)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所谓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

(2)分类

①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4)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物概念。

(四)法律渊源和法的分类

1、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的涵义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2)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①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②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4.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一般法与特别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仅依靠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第一,粗细恰当。第二,多寡合适。第三,主题定类。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

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2)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诉讼法;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六)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1、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②在同等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的情形。

2、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般来说,一国两制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3、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说来,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4、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七)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①公民(自然人);②各种机构和组织;③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其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实现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各国对行为能力都有年龄方面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限制。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2)、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4、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也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5、法律事实

(1)概念。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种类。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如战争、生老病死;后者如犯罪行为、合同行为等。

(八)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责任的涵义

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相当于义务。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3)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刑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国家赔偿责任;⑤违宪责任。

(4)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及合理性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分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承包法律关系分析

承包法律关系分析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很多单位会经常用到“承包”的经营管理模式,而不同情形下的“承包”,其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因此,有必要分析不同情形下“承包”的法律关系,才能合法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现行法律中的“承包”种类 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承包方获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物权性质的承包合同,明显不同于其它债权性质的承包合同。 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

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此处的“承包”,其实质是“承揽”,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 ㈢外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此种承包合同是指外资企业与承包者订立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承包者对企业税后利润进行承包,承包者承担承包期间的经营风险并获得企业部分收益。按照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承包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并已经有三年以上的经营活动。 二、个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讲的几种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资企业承包合同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对承包者的要求是企业法人。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承包发生在企业与个人之间,对此种承包模式,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个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个人承包又可分为内部个人承包和外部个人承包。 ㈠内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发生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其本质上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就其内容而言,体现的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种承包方式并未改变单位与承包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单位依然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因此,此种承包合同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㈡外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合同即发包方将全部或部分业务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个人,该个人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本文重点研究此种承包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发包单位与承包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要确定此种合同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将此种承包列为一种案由,与此接近一点的只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但由于“挂靠”的实质就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挂靠”只涉及发包人的名称及资质,不涉及资产及人员等,其内容明显不同于“承

教学课件: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 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 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有: (一)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实际内容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宪法或者基本法来调整,存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之中的根本性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决定其它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成为其它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指的是在基本法律关系之下,由各个层次的普通的实体法律来调整的各社会主体之间的一般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由程序法律来调整的由于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而需要加以补救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 (二)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别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三)按照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否对等,法律关

法律关系的概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 考点1 法律关系的概述★ 【学习提示】本考点可考性不强,但需要都基础概念有一定的理解,为后续学习做铺垫。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VS社会关系 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 ①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不涉及法律调整,或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明确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答案】AC 【解析】选项AC:属于合同关系,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划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如债权法律关系;大多数的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 系 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如合同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 系 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如刑事法律关系考点2 法律关系的要素★★★ 【学习提示】本考点中最关键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包括主体的范围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如本所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能高效、及时、有计划性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将根据与贵公司的沟通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争取贵我双方合作后能按照计划贯彻实施,顺利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通过与贵公司沟通,本所已经对贵公司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贵公司管理层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贵司尤其关注如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1、人事制度及岗位职责的完善; 2、公司财务制度规范事宜; 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公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米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4、本着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本所郑重承诺:如本所拒绝提供服务方案中列明的服务事项,或故意推脱履行,严重影响服务效果,敝所愿承担相应责任,返还向贵司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拟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贵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3、贵公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 律意见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公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公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具体服务方案 针对贵司提出的要求以及贵司实际经营管理中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应当注意到哪些事项,如何在守法的前提下保障公司的利益,我们出具如下服务方案: 一、协助完善贵公司劳动体系、建立及健全贵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1)建立员工招聘法律文件,筛选合格人员:《职工名册表》、《应聘人员报名表》、《人员招聘申请表》、《面试人员评估表》、《录用条件告知书》。 (2)完善贵司员工入职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确认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员工入职表》、《不签署劳动合同确认书》、 《不买社保、公积金说明书》、《社会保险差额确认书》、《保密协议书》或《保密承诺书》。 (3)建立员工实习、试用期期间法律文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员工试用考核表》、《试用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员工试用通知单》、 《转正录用通知书》。 (4)完善在职期间岗位变动法律文件:《岗位变动(升降职)通知书》、《员工岗位异动申请表》、《资料档案文件移交表》、《工作交接单》。 (5)完善在职期间员工管理及薪酬法律文件:《工资条》、《工资调整审批表》、《员工薪酬调整通知书》、《薪酬等级标准表》、《个人所得税确认书》、《商业保险说明书》。 (6)完善在职期间员工考勤管理及奖惩法律文件:《加班申请审批表》、《职工考勤记录表》、《请假单》、《个人严重违规确认书》、《奖惩审批表》、《奖惩通知单》、《续终劳动合同意向书》。 (7)完善贵司员工培训相关法律文件:《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申请签到记录表》、《培训考核表》、《培训总结表》。 (8)完善员工离职涉及的法律文件:《辞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确认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资料档案文件移交表》、 《工作交接单》、《离职人员登记表》。 (9)提供用车、办公等管理文

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中共安康市委党校于兴江 在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函授学员提的最多的问题是法学理论如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问题,即工作或生活中如果遇到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有效地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的问题。而要回答此类问题,仅从某一门课程的角度来阐释,显然难以服众,必须结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加以系统地阐释。 那么,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具体有那些呢? 一、案件事实分析法 案件事实分析法是法律案件分析的第一步。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不同于案件事实。例如,王某向柳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并向柳某打了一个借条。3个月后,柳某由于疏忽,将借条遗失。柳某要求王某补写欠条时,王某借故故意拖延。一年后,柳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还款时,王某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遂以双方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柳某虽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但法院因为柳某没有提供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只有驳回其的起诉。在这个事例当中,客观事实是王某确实向柳某借款了1万元,而案件事实却是借款事实不成立。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法定的条件是: (一)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书证、

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二)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证据力,也就是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例如,证人证言中的证人资格条件,还有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的主体是否合法,等等。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凡是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就有证据力,反之,则无证据力。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根据此标准,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证据既表现为证据事实,又表现为案件事实。例如:一张被改动的票据,它既是一份证明行为人作案的书证,又反映了行为人作案的时间、方法及后果。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具体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因此,下列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力:1、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而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加盟连锁的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法律基础试题答案大全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三篇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三篇 篇一: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有限公司: 如本所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能高效、及时、有计划性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将根据与贵公司的沟通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争取贵我双方合作后能按照计划贯彻实施,顺利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通过与贵公司沟通,本所已经对贵公司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贵公司管理层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贵司尤其关注如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1、人事制度及岗位职责的完善; 2、公司财务制度规范事宜; 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公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4、本着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本所郑重承诺:如本所拒绝提供服务方案中列明的服务事项,或故意推脱履行,严重影响服务效果,敝所愿承担相应责任,返还向贵司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拟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贵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3、贵公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公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公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具体服务方案 针对贵司提出的要求以及贵司实际经营管理中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应当注意到哪些事项,如何在守法的前提下保障公司的利益,我们出具如下服务方案:一、协助完善贵公司劳动体系、建立及健全贵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1)建立员工招聘法律文件,筛选合格人员:《职工名册表》、《应聘人员报名表》、《人员招聘申请表》、《面试人员评估表》、《录用条件告知书》。 (2)完善贵司员工入职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确认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员工入职表》、《不签署劳动合同确认书》、《不买社保、公积金说明书》、《社会保险差额确认书》、《保密协议书》或《保密承诺书》。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

法律基本知识

法律基本知识 一、填空题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我国现行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类。 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一类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5.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6.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7.法的遵守包括两个方面,即依法享受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 8.行政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制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另一类是行政处分。 9.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0.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判断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只要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关系就同时产生。(×) 3.产品质量法律意识并不能自发形成,因此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 4.社会主义法的实现主要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只有出现违法行为时,才产生法的适用问题。(×) 5.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有行为能力。(√) 6.法的历史类型主要是通过不同国家法的历史传统来划分的。(×) 7.一般地说,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也必然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凡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必然违反了社会主义法律。(×) 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法律规范。(×) 10.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行政执法机关,也是法律适用机关。(√) 11.在法律上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个主体负有义务;一个主体负有义务,就意味着另一个主体享有权利。(√) 12.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都不能追究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 13.《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是任意性规范。(√)

法律顾问的年终总结

法律顾问的年终总结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顾问的年终总结,欢迎大家的阅读。 法律顾问的年终总结一20XX 年x 月至今,我们受聘 担任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将近一年时间内,我们秉承兢兢业业、严密谨慎的服务宗旨,努力满足贵司的要求,尽职尽责地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并在服务过程中与贵司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建立了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现将过去一年的法律服务工作报告如下: 1、厂房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 20XX年x月,我们为贵司位于XXXXXXXXXXX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专项服务。我们提出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预防性法律建议; 逐条审查、修改、完善《建设工程合同》; 起草、拟订《工程监督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廉政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并亲临工程现场与承建单位逐一落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部分问题。 2、劳动合同专项法律服务: 20XX年x月起,我们为贵司提供了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法 律服务:指导成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协助修改及完善了员工手册,并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通过了员工手册,协助拟定了劳动合同、起草员工入职及离职登记资料、协助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并书面解答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方面法律咨询。

3、出售土地专项法律服务: 20XX 年x 月起,我们为贵司向XXX 转让位于XXXXXXXXXXX两块土地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4、信丰购地专项法律服务: 20XX年年底,贵司拟在江西信丰购地。201X年x月中 旬及同年x 月中旬,我们派出律师共出差十二天次,分别到县国土局、房管局、建设局、VV市工商局以及XX县工业园 管理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调查拟购土地状况、出卖人资信状况,了解当地土地及房产办证情况,起草、拟定了购地合同,与出卖人反复磋商合同条款。最终,贵司该项目未能进行。 20XX年x月,LLLL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我们代理贵司参加了该项劳动仲裁。我们认真研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精心制订了仲裁方案,并组织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资料,出席了庭审现场。最终,由于庭审时LLLLL 迟到,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申诉人撤诉的处理决定。 除此之外,我们为贵司的日常法律事务提供了相应服务,我们并将该部分日常法律事务作了简要记录(见附表《日常 法律事务简要工作记录》),以供贵司参考。该《工作记录》并不全面,且基本上记录的是除专项法律服务及诉讼事务之外的日常法律事务,但部分工作内容仍与专项法律服务内容相重叠,原因是该部分工作内容系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之前已经先期投入的工作。 上述是对一年工作的简单总结。如蒙不弃,本月我们将与贵司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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