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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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且大都以办法、通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展法》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

目前我国制定会展基本法的基础还不扎实,时机也不成熟,会展法的制定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2)国务院针对会展业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7】25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国务院发布的与会展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会展业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

3)国务院各部委就会展的专门问题制定的部门规章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现并入新成立的商务部)制定的《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际贸促进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总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制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简单概括,这些法律法规可分为:

①关于会展审批的管理规定

②关于会展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管理规定

③关于展品进出关、运输等管理的规定

④其他有关会展管理的规定

4)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二.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一).会展组织者的审批

1.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

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1)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资质的规定

原对外贸易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以及《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

(1)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界定

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出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贸促会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

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组办单位资格。

(2)有关申请出国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①企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能力;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具有行业代表性;

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3)有关组办单位的组展范围

《通知》和《办法》对各组办单位的组展范围规定如下:

①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组织各地方、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专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

2)对国外来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兴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有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3)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

①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主办承办)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②台湾民间机构在大陆举办展会,需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

③台湾的主办单位应该是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机构、公司或团体。

4)国内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①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③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2. 会展举办的申报

1)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

1996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对展销会的申报:

①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属的各级及各类贸易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各类展销及交流活动,必须包送国内贸易局进行归口和计划审批。

②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展销交流活动,需于筹展前半年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

③赴国(境)外举办各类商品、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由申办单位提出方案报综合计划司,经部领导批准后,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办理。

④其他部门或地方举办的有关展销交流活动,凡邀请我部以国内贸易局名义协办、名誉赞助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交流活动自理,由综合计划司向有关司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函复邀请单位。

2)向会展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①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②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③对于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以上规

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3)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①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起止时间、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账号、举办方负责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及筹备办公室地址等。

③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④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⑤其他文件。

举办一般规模的会展活动应提前6个月申请报批,举办规模较大的会展活动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

3. 会展举办的审批程序

1)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

(1)审批管理部门

2000年末,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①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出国办展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外贸部后审批;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

②各级外事、外经贸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人员出国等手续。

③各出展组办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出国办展方针,不能盲目追求办展数量,不得借机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

(2)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2001年国家贸促会、原外经贸部联合下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①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包括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以色列、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澳大利亚等

②赴审批管理的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2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③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

④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商务部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

⑤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还应在开幕前3个月内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

⑥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前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⑦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处境有关证件。

⑧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3)审批的依据和要求

2)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兴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等举办的报商务部批准。

各外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500平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样品展示会等,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手续。

3)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

(1)项目审批

2004年2月19日,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发文《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

①展览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可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②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的,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审批程序

①展位面积1000平米必须审批,实行分级审批

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③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④审批资料

4)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

(1)对台展会的审批部门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2)审批的主要内容

①政治内容

②展会名称、内容、面积、时间、地点、方案等

(3)申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5)国内商品展销会的审批

(1)主管部门的审批

《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商务部及各所属下级分支)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主办单位在会展举办之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15日内给予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商品类别等。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文告,进行招商。

3.4 其他展会组织者的法律规制

3.4.1 社会团体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

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但下列团体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成立社会团体的资格

(1)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③有固定场所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要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登记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①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②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③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社会团体的主要职责

①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②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④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文物展品出国(境)展览的规定

1.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

1)基本规定

2000年6月,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该规定在总则

部分对文物出国(境)展览的类型、可展文物和展览方式以及管理部门都做了规定。

主要类型:政府文化交流项目;各级政府对外友好交流项目;国内外博物馆之间的交流项目。

2)可展文物及展览方式

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必须是经过收藏单位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并已在国内发表或正式发表的。

下列文物禁止出境:

①历代出土古尸

②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

③质地为象牙、犀角的

④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⑤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下列文物限制性出国:

①简牍、帛书

②唐写本、宋刻本古籍

③宋以前的较大完整丝织品

④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

⑤陵墓石刻

3)管理部门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归口管理

4)文物出国(境)展览项目的审批

(1)审批权限

①展品在80件(套)以内、一级文物不超过20%,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②展品在81-120、一级文物不超过20%,报文化部审批

③展品超过120件向国务院审批

(2)项目报批程序

(3)申报项目必须包括下列的内容

①合作各方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邀请信

②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草

(4)展品目录和经核准的展品估价

2. 出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

3. 出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四. 我国展品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

1. 我国展品进出境海关监管概述

1997年2月,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当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上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装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物品。

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2. 展品进出境的手续

1)进境展览品的通关流程

(1)备案

来华办展,应将有关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2)担保

(3)进口展览品申报

向海关提交展品清单,内容要清晰完整,翻译成中文

(4)查验

展览品开箱前应通知海关,海关对展品查验时其所有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工作。

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要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5)驻场监管

(6)核销

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方应及时向展出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

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存放在海关制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

对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7)复出境

提供核销清单。

一般情况下,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应向海关报批,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2)出境展览品的通关流程

(1)出口

交验展览品清单和批准文号文件

(2)复进口

提供展品清单,包括销售、损毁等情况

(3)核销

3. 展品进出境的税费

进境展品留在国内销售的,应向主办单位或有关购买单位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作为礼品或样品赠送的展品,主办单位应向展出地海关提供列明品名、数量、价值、受赠对象等内容的展品赠送确认书,由受赠对象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废弃的展品,有接受单位的,由接受单位向海关办理手续;无接受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将废弃展品交由海关处理。

因损坏、丢失不能复运出境的,主办方应向海关申报。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征税,丢失的按进口同类产品征税,因不可抗力损坏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环节税。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①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b、显系单价很小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②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③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的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④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⑤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五.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1.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应对措施

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出台

国家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制定,2006年1月10日颁布,3月1日正式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①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

②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③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

④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⑤展会结束时,相关行政执法的衔接

⑥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2)加强展会知识产权执法

3)发挥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的积极作用

会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分析

旅游学院 会 展 法 律 法 规 -------会展法律制度概述及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旅游学院12级会展王进利 1206050103 任课老师:党玉侠

------------现今会展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概述 ------------会展法律法规约束主体的转变与改进 ------------会展产业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法规问题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根据现行法规的零散规定,首要的条件是: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条,一般都认为会展的组织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自然人也是合法的会展主体。因为尽管自然人举办会展比较少见,也很难得到批准,但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会展工作五花八门,许多创意均在自然人一念之间,确立自然人的办展权有利于会展市场的活跃。我们想到的模式是:参照证券、期货业的组织模式,成立专门的会展备案职能部门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会展法律问题通常可以按主体归属于三类:一是会展由谁来办?二是会展对谁负责?三是会展侵权或者会展失败的责任归属于谁?有没有补救机制?第一类问题属于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涉及到国家机构与会展企业的互动问题;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办展企业与参展企业的关系问题;第三类问题属于所有参展者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问题。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 会展以前举办的组织是政府,我觉得这样不好,因为不能使得会展产业产生市场活力,有些参展商纯粹是因为政府命令而来,所以会出现假繁荣的现象,政府举办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原理,会展合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平等的民事合

《经济法规》课程标准

《经济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的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经济法规》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学时:70 适用专业:轨道交通运输(客运) 二、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应使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 课题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基本要求: 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 2、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 重点: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课题二企业法 基本要求: 1、了解企业法的概念,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全民企业厂长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有关内容。 重点: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点:入伙和退伙的有关内容。 课题三公司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的立法及原则,以及公司的分立、解散和清算。 2、熟悉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 3、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的有关内容。 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难点: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课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1、了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 2、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并能明确加以区分,理解它们各自的特征。 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 课题五破产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概况。 2、掌握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范围。 3、熟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重点: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破产程序。 课题六合同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2、熟悉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3、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含义及其种类,合同的作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基本知识。 4、掌握合同运行的全过程,以及合同担保的几种形式。 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难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课题七工业产权法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工业产权法的一般原理与基本制度。 2、掌握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与权利保护的有关内容。 重点: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 难点:权利保护。 课题八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及意义。 2、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课题九产品质量法 基本要求: 1、了解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2、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重点: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 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 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 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 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 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 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 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 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 制过渡。 2.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 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 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且大都以办法、通 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 ,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3.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 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专业核心课程标准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 卫生法律法规 【适用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 1.前言 1. 1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学习和识读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课程。其功能是使学生了解国家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课程是以医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和法律问题为对象进行分析和解决的一门实用性法律知识普及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从事护理工作打下必要的基础。 1. 2设计思路 本课程的总体设计思路是以护理、助产专业相关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确定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以工作任务为线索构建任务引领型课程。课程结构以就业岗位对就业人员法律知识的需求取向,以法律法规为线索,以“必需、够用,兼顾发展”为原则,通过案例分析、法条解读、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等活动,构建完整严谨的思维模式,形成相应的职业能力。每个单元的学习都以实际案例为载体,设计教学活动。课程内容涉及国家卫生领域法律法规。教学活动设计紧紧围绕了解护理、助产专业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重点突出法律知识运用的培养,同时融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知识与技能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思维素质。教学效果重点评价学生法律运用的能力。 本课程建议总课时为32学时。 2.课程目标 为了使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系统的掌握医学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根据我校自身的办学条件及课程设置情况,本课程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结合多媒体教学和讨论式教学。课堂讲授要用通俗准确的语言,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阐述各章内容,做到条理清楚,既要深入细致,又要重点突出,讲清重点或难点,力求使学生弄清基本概念,熟练掌握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方面:重点讲授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对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作详细讲解。以法律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医疗行为过程当中当事双方之间的法律问题,并未其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和一些具体的使用知识。 能力方面:作为护理学(三年制)专业的学科必修课,应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及基本方法,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使学生具有能辨证的分析医护活动中的法律现象和初步处理医护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增进护患良好关系的目的。 综合素质方面: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及发现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完成本门课程的学习任务之后,能进一步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意义和作用,从而使这些未来的医

会展业的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世界会展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都制定了与本国会展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期保障本国会展业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展法律体系。而反观我国对于会展业法律问题的研究仍处以初级阶段,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会展业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散乱;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关键法律衔接困难。从微观方面上讲,我国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国外展审批严格;产权不清;行业协会未形成体系;会展保险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会展业法律规制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关于会展业发展的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会展法来规制我国会展业的运行,其指导原则应为遵循市场运作为前提,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行业协会管理为主导。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于会展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应当统一立法,建立统一会展机构管理下的行业协会体系,明晰展馆的产权,完善会展保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会展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新亮点。但与国外会展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会展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会展场馆规模不大且布局不合理、缺乏品牌展会等问题。因此,要努力开创中国会展业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中国会展业健康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打造会展品牌,进一步增强我国会展业的竞争能力。 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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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浅谈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前景

浅谈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前景 班级:A14旅游2 学号:140807113 姓名:郑小丽 [摘要]现阶段我国会展产业呈高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我国会展业起步较晚,较欧美发达国家相对落后,因此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制约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因素,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提升我国会展业发展水平,推动会展行业走向成熟。 关键字:会展业发展现状 一、会展业的概念: 会展是指会议、展览(Exhibition,Trade Show,Exposition,Trade Fair 或Trade Events等)、大型活动等集体性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其概念内涵是指在一定地域空间,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销活动、大中小型会议、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特定主题的会展是指围绕特定主题集合多人在特定时空的集聚交流活动。狭义的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的会展是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和各类产业/行业相关展览的统称。 二、我国会展业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我国会展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此期间,会展数量不断增加、展览面积迅速增大、会展组织能力大大增强、场馆经营能力得到提升、会展公司数量在增加、实力在加强、具有竞争力的会展品牌和成功申办会展的城市越来越多。会展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建设、提升公众生活质量、改善公民居住环境、增加就业机会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这期间,我国会展业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发展混乱无序、产业化程度较低,产业综合竞争力薄弱,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会展场馆规模偏小、配套服务水平偏低、品牌展会偏少、专业人才素质偏低。未来几年是我国会展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必须把握机遇,尽快找出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保证我国会展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制约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因素: (一)会展组织管理模式落后 1、行业协会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的主要载体,好的行业协会能够规范市场机制,对本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能够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

【精品】会展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1章 会展法律概述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1章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1 会展概述 “朝阳产业” 1.1.1 会展的起源与发展 1)国际会展发展的历程 (1)萌芽期——集市大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至19世纪中叶) 欧洲是世界上公认的会展业发源地。 公认最早的国际集会交易会是公元629年在法国巴黎近郊的圣丹尼斯举办的交易会。 (2)发展期——博览会大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40年代) 1851年第一届伦敦世界博览会(“万国工业大展览会”) 1928年11月22日,巴黎成立国际展览局(BIE),形成《国际展览公约》,最初31个国家,截至2002年底已有89个成员国。 (3)成熟期——会展旅游阶段(20世纪中叶至今) 二战后,会展经济的热浪(每年定期举行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有4000多个,国际会议40万个) 会展业在各国受到重视 2)我国会展旅游发展的历程 (1)尝试阶段(1851—1926年) ①出国参加世博会 1851年,中国商人徐荣村以私人身份参加首届世博会 1873年,英国人包腊代表中国参加了维也纳博览会 1876年,中国政府第一次派代表以国家身份参加费城博览会 1915年,参加巴拿马博览会 ②国内办初期展览会 1926年6月—11月,南京,晚清中国第一次全国博览会(南洋劝业会) 1929年,杭州,西湖博览会 (2)起步阶段(1949—20世纪90年代) ①1951新中国参加莱比锡春季博览会。 1953年第一次接待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业展览会 198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诺克斯威尔世博会 ②起步阶段的快速发展 1978年,中国贸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十二国农业机械展览会” 这一时期总体水平较低 (3)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 新世纪,各地会展业纷纷出现 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会展产业带初步形成。西部大开发西南会展业产业带正在形成。中部崛起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

会展政策与法规试题

会展政策与法规考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3分) 1. 合同订立的程序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 免责事由包括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 。 3.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4.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____________ 。 5. 对会展业本身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为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 。 6. 专利的客体是____________ 。 7.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______年。 8.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____________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7分) 1. 《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 A.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 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是()。 A. 侵害行为 B.违约行为 C. 过错 D.过失 3. 商标权的核心是()。 A.禁止权 B.使用许可权 C.转让权 D. 专用权 4.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年。 A.10 B.20 C.30 D.50 5. 某公司在2002年1月1日注册商标F,有效期为3年。该商标F的宽展期为()。 A.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B.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C.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D.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6. 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 A.安全保障权 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7.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中消费者权 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属于消费者行使()。 A.求偿权 B. 求教获知权 C. 受尊重权 D. 监督批评权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选对得2分,少选得1分,多选或选错不得分,共20分) 1.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1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A. 未经批准,出国办展的 B.涂改、倒卖批件或多次转让批件的 C. 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D.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的 E.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的 2. 下列属于导致合同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原因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doc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会展业管理模式

会展业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内容摘要:政府对会展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扶持,是会展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根据政府对会展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将会展业管理模式分为三种:政府支撑型模式、政府市场结合型模式和市场主导型模式。并结合实例,对三种会展业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会展业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会展业管理模式政府支撑型政府市场结合型市场主导型 会展业是会议业与展览业的总称。从产业角度看,会展业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是第三产业中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会展业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综观会展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其会展业管理模式不仅各具特色,而且有可供我国发展会展业参考和借鉴的成功经验。 会展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发达和完善,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该国政府对会展市场调节力度的大小,可以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展业管理模式分为政府支撑型模式、政府市场结合型模式以及市场主导型模式。 政府支撑型模式 德国是世界展览业强国,其会展业的突出特点是专业性、国际性展会数量多、规模大、效益好。德国是政府支撑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政府在当地会展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鼎立支持 德国地方政府将会展业作为所辖区域的支柱产业,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规划时,首先考虑会展业发展的需要,积极调配资源,优先扶持会展业发展,形成会展产业链。以汉诺威为例,汉诺威是德国下萨克森州首府,也是北德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曾承办过两届世界博览会,拥有全球最大的展览中心—汉诺威博览中心。世界十大展览会有五个在汉诺威举办,而全球排名第一的展览公司—汉诺威展览公司也在该市。汉诺威会展业发达的原动力来自于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扶持,该市几个大的展览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如汉诺威展览公司的两大股东下萨克森州政府和汉诺威市政府就分别持有其49.8%的股权。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汉诺威展览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也带动了整个城市会展业的蓬勃发展。 德国地方政府对展馆及其配套设施和交通建设均予大力支持,几乎所有的展览中心都拥有先进的设施,为举办高水准展会打下良好的基石。为办好每个展览,政府会出面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举全城之力保证展会顺利举办,如交通管理部门增派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现场疏导、保证道路畅通;公交部门增加车次、临时开辟从市中心各主要路段到展览馆的公交线路;机场大巴不停穿梭于机场和场馆之间,以方便参展商、观众参加展会;场馆配套设施便利、齐全,场馆内常设有邮局、银行、通讯、宾馆等服务设施。展会期间整个城市犹如一个巨大的场馆。 (二)协会作用显著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完整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 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课程性质与作用 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采用“理论+实践”模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顺利就业打下基础。 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每单元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8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

旅游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 《旅游法律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通过学习,使学生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通过对旅游业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讨论,使学生能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完善、发展的旅游市场,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 二、设计理念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三、设计思路 (一)课程设计的依据 依照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规格进行课程设计,以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及导游服务程序为依据,以实际工作流程为脉络展开教学。 (二)课程目标、内容制定的依据 使学生掌握旅游法基础、合同法、酒店星级评定制度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旅游法的基本知识,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灵活掌握旅游法的运用。 (三)课程目标实现的途径 课程目标的实现通过情境创设、仿真模拟、案例分析、认识实习、岗位体验等教学方法,以校内实训基地和和校外实训基地为实习场所,教、学、做三者结合,强调学生在“做”中“学”。主要途径有: 1、参观; 2、专题讲座、听报告; 3、讨论、交流互动; 4、观看多媒体影音资料; 5、企业岗位体验; 6、座谈; 7、课外调查; 8、观摩;

9、项目作业。 四、课程衔接 1、前导课程 《旅游管理基础》、《导游基础知识》、《河北旅游》。 2 、平行课程 《导游业务》。 3、后续课程 《旅行社经营管理》。 五、课程培养目标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培养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1、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2、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3、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4、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5、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6、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7、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8、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1、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2、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3、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4、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5、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会展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编号:HTZY-P11-R06 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会展政策与法规》 教 学 大 纲 二O一三年九月编制

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大纲审批表

《课程名称》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1、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课程学分:3学分; 学时数:48学时; 适用专业:会展策划与管理 开课系部:经济管理系 2、课程教学目的及课程任务 该课程是高职高专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必修课。本课程结合会展管理的实践需要,既介绍与会展业联系紧密的通用性法律法规,又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了会展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其内容从会展业的发展、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入手,从3个层面具体剖析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以及会展市场运行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课程说明 《会展政策与法规》介绍了与会展业相关的通用性法律法规,又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了会展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其内容从会展业的发展、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人手,从3个层面具体剖析会展主体、会展客体以及会展市场运行与管理的法律制度。本书有理论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可作为高职高专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和旅游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教材,也可作为各类会展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用书。 三、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教材包括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会展保险法律制度、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等十一章内容。要求学生能从概念知识到实践运用、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所收获。 第一课题 一、教学要求:了解会展的起源及发展;掌握会展的概念、类别和功能;分析会展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管理体制;阐述我国会展业存在的问题、立法状况及法律体系。

会展法规模拟试题与答案

会展法规模拟试题与答案

《会展政策与法规》模拟试题与答案 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要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要约发生效力( D) A、要约被撤回 B、要约被拒绝 C、要约被依法撤回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的变更 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将汽车交付甲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品而予以查封。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 B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指的是( C )抗辩权。 A、同时履行B、后履行C、先履行D、不安 4、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 D ) A、应返还定金 B、定金应收归国有 C、定金不返还 D、应双倍返还定金 5.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基础是(D) A. 注册资本B.法定公益金 C.法定公积金D.公司的资产 6.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出资形式为(B) A.专利技术B.劳务 C.非专利技术D.货币 7.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为(B) A.利润B.资本公积金 C.盈余公积金D.法定公益金 8.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B)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C.监事会指定 D.工会指定 9.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对外的代表机关是 (A) A.清算组B.债权人大会 C. 董事长D.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10.我国公司的设立原则为(D) A.特许主义 B.核准主义 C.准则主义 D.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 二、多项选择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BCD )。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

城市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课程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 课程性质:必修 学时:32 适用专业:高速铁路客运乘务 学分: 二、课程定位和设计思路 (一)课程定位 《轨道交通经济与法规》是一门研究轨道交通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与法规的学科,是重要是专业必修课,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能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及轨道交通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能熟练地运用其进行客运服务工作以及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设计思路 本课程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乘务岗位能力培养为重点。依据课程的工作领域分类,本课程从工作任务、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三个维度对课程内容进行规划与设计,课程紧紧围绕从事客运服务岗位工作需要的轨道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作为设计出发点,力求在教学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及轨道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我国法律的基本知识及国家方针政策轨道交通法律关系和轨道交通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制度及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能力目标 1、使学生分清轨道交通运营中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达到运用所学轨道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分析在轨道交通运营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提高学生依法分析问题、解决轨道交通客运纠纷的能力,从而为我国轨道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培养高技能的应用性人才。 (三)素质目标 本课程将素质将于融入课程教学之中,根据专业特点,培养学生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的集体观念;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设计 课程内容及教学设计表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一、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文化会展业,发展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五)广告和会展: 坚持国际、国内会展并重,吸引国内外会展商在京举办会展,吸引国际著名会展商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办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展览。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建立健全会展服务体系。到2010年,文化会展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经全球展览协会认证的名牌展览达到15个以上。 《支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做好沟通协调,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各类来华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二)加强沟通,明确海关监管要求和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支持新国际展览中心等展览场所尽快投入使用。

(三)为国际展会经营者、展览场所经营者、物流企业等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加强参展商品通关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四)发挥展品监管仓库作用,对大型国际性展会实行驻会监管,减少参展企业运作成本。 (五)积极支持发展常设展示厅,并作为大型展览会的有效补充,形成北京地区展览行业的点、面结合;通过展览会与保税物流功能的衔接,拓展展览会业务功能。 《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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