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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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

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参照相关标准采用符合规定的驻车制动检测设备检验时,可不构建驻车坡道。

二、暂存区设置

(一)暂存区是进口汽车在口岸临时存放的区域。暂存

区的面积应与检测业务量相适应,不得与试车道路和行车道路等设施共用。

(二)暂存区应当具有封闭管理的硬件条件;地面平整且经过硬化处理,地面抗压强度应满足存储车辆空载承压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照明设备;符合口岸进出境货物存储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普通食品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区查验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疫病传播高风险场所,周围50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查验场区所在沿边口岸毗邻的境外地区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的一类动物疫病的疫区。

(二)查验区内应当建有查验平台、暂不予放行货物存放仓库以及从事食品检验检疫的技术用房。在查验区的下风位置,建有废弃物暂存设施,应相对封闭且不易泄露,同时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查验平台应当相对封闭,配备遮盖封闭设施,墙体材料及建造应满足安全、保温要求。顶部结构应采用防水性能好、有利排水的材料或者构件建设,一般应设置不小于2%的采光带。地面应平整、坚固、耐磨、防滑,用耐腐蚀的无毒材

料修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2%。查验平台应设立固定的货物包装、标签、标识整改区域,并与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四)配置移动查验工作台及查验工具,满足对食品查验作业需求。

(五)场地内无病媒生物孳生地,查验场地应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设施。查验区域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二、查验区技术用房

(一)技术用房应配备满足无菌采样要求的采样室,采样室应设置取制样工作台,配置采样用切割机、分样器等采样工具。

(二)采样室内单独设置无菌取样间,配备无菌取样设施、设备;配备空气消毒、产品外包装消毒等设备;配置样品分区存放设施;设置工作台。

(三)配置空调,室内温度保持夏季22℃—26℃,冬季1 6℃—24℃,室内相对湿度保持夏季40%—80%,冬季30%—60%。

第三章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

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适用于进口肉类产品、冰鲜水产品、进口冷冻水产品、肠衣等动物产品的查验,原则上应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该类查验区应首先满足普通食品查验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平台配备有制冷设备及自动温控设施,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平台靠近门洞处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校准。紧邻查验平台应建有储存冷库。

(二)查验平台和技术用房建新风系统,能有效净化有害异味气体,满足整体作业环境需求。新风系统应由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组成,可实现室内正压或负压状态并可调节,防止外界污染物与查验产品交叉污染,疫情应急处置时保持负压状态。

(三)冰鲜水产品查验区域还应设置便于去冰水和加冰的设施。冰鲜产品查验区域和技术用房可设于冷藏库内。

(四)肠衣产品查验区域应当与其他产品查验区域隔离,区域内应设置便于冷冻肠衣解冻且便于清洗消毒的水槽,同时应配备盛放肠衣产品的耐高盐腐蚀的容器以及对容器防疫消毒的设施设备。

二、查验区技术用房

(一)技术用房原则上应紧邻查验平台,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设置,能保障人流和物流完全分开,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消毒。

(二)技术用房至少包括样品预处理室、感官检验室、采样室、样品存储室、防疫应急处置室、应急设备存放室、药械存放室、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室、信息设备机房或具有集合以上功能的房间。设有与技术用房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设施

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用于肠衣等高盐食品检验检疫的设施设备必须能够耐受盐的腐蚀。

(三)配备供水装置,设置带有水槽的工作台,配备药剂存储柜、工具柜及防护设备存放柜,配备消毒喷洒设施,满足查验过程对作业场地防疫消毒和紧急防疫处置的需求。

(四)冷链食品采样室还应设置带有水槽的取制样工作台,配备锯骨机等设备。应配备样品暂存、留样存放用房。

(五)根据产品性质分区存放,配置冷冻冰柜、冷藏冰箱等样品存放设施。

(六)用于对查验废弃物品的无害化处理,设置带有水槽的工作台,配置大型高压灭菌锅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冷链食品储存库

(一)冷链食品储存库原则上应当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范围内,交通运输便利,并具备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具备一定规模。

(二)冷库区域周围无污染,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链食品储存库按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库和冷冻库,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还应设立特殊的存储场所。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不同种类产品应分库存放,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冷库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经过校准。

四、其他要求

(一)应当至少配备2名熟悉海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员,负责查验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管理、防疫消毒管理、温度监测、视频档案管理、废弃物管理、食品安全防护、异常报告等管理制度。

(三)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四章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具备防风防雨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及检疫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查验场地面积应当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数量、批次相适应。

(二)温度、光照、通风应当满足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现

场查验的要求。

(三)采样场所应当配置采样工作台、消毒池以及必要的临床检查和采样工器具,如:解剖工具、不锈钢盘、手套、照相机、充氧设备、消毒设施设备、冷藏冰箱、保温送样箱、冰袋等。

(四)应当配置必要的查验设备,如:铲车、操作台、通风设备、防疫消毒设施、木包装拆卸和取样工具等。

(五)应当配置必要的防疫消毒药剂、器械及存放设施,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消毒人员。

(六)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防虫防鼠设施齐全。

(七)具备死亡水生动物的暂存场所和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二、扣检场

(一)扣检场应当设在查验区所在地海关管辖区域内。

(二)扣检场周边卫生环境良好,与周围物理隔离,无污染源;具备供水、供电条件,满足海关扣检查验要求。

(三)扣检场存放池数量、容量应满足扣检需求。存放池独立供排水、标识清楚,具有供氧、调温、调节盐度等水生动物生存条件,并采取有效的防逃逸措施。

(四)具备对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区、分池存放的条件;各区、池内使用的工具器具应清晰标识并区分。

(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扣检食用水生动物进行管理,记录扣检情况,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存活、死亡和处理情

况等,有关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六)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异常死亡报告制度、进/出场及流向登记制度、检疫处理制度等。

第五章进境水果查验区

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布局、面积、物流运输满足进境水果查验需求。

(二)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周边5公里范围内没有果园。

(三)建立进境水果相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如:水果查验场地和冷库管理制度、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水果溯源管理制度、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质包装处理制度、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制度等。

(四)配备熟悉水果检验检疫要求和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管理人员。

(五)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当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二、查验区设置

(一)应当设立查验区、扣箱区等查验功能区,各区域布局、面积、环境、光线满足进境水果需求。

(二)水果由集装箱、箱式货车装运的,应当建设满足水果现场查验的专用平台。

(三)开箱查验现场配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设施,以确保开箱查验环境相对封闭。

(四)配置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五)配置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

(六)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三、查验区技术用房

查验现场应当设有查验室、初筛鉴定室、样品存放室等配套设施。初筛鉴定室应明确划分养虫观察或生物安全饲养的功能区域。

四、检疫处理设施

具备满足水果除害处理需求的熏蒸库或冷处理库,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

(一)熏蒸处理设施。

1.容积不小于70立方米(空港根据业务量可适当调整库容),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

2.配置温度控制、监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温度。

3.配置适合水果熏蒸的气体循环系统,保证投药后熏蒸剂气体在较短时间内均匀分布。

4.配置熏蒸剂浓度检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熏蒸剂

浓度。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配置自动投药系统。

7.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二)冷处理设施。

1.冷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中心温度最低达到和维持在-1℃的制冷设备。

2.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果温探针,探针应在-3.0℃到+ 3.0℃之间,精确到±0.15℃,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温度。

3.具有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的结果。

(三)销毁设施。

口岸所在地海关辖区内应当具有经海关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销毁处理单位,或者在查验场地范围内配套建有水果销毁设施,如独立焚烧炉、粉碎机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要求,其处理能力应满足日常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

五、监管冷库

(一)有独立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监管冷库。

(二)冷库的调温能力应当满足不同水果储存温度要求。

(三)冷库内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库外设有温湿度监控

系统,能实现温湿度数据计算机自动记录、储存,可随时打印历史记录,同时具备温湿度异常状况报警装置。

第六章进境木材查验区

进境木材(主要包括已经境外检疫处理的原木、板材等)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以上。

(二)周围1000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三)木材堆存及查验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无可见缝隙。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齐全。

(四)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二、查验区设置

(一)具备木材堆存、装卸、查验、检疫处理等功能,并能够防止查验过程中有害生物逃逸。

(二)按照功能设置配备木材检疫堆存及查验场地、木材检疫处理场地、下脚料存放场地等,场地区域划分清晰,并有醒目的区域标识及堆场管理、防疫制度标识。

三、查验及检疫处理设施

(一)配备进境木材检疫查验设施,包括木材现场查验

设施和取样设备。通过集装箱或者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二)配备进境木材防疫设施,包括防疫处理药品、药械和疫情监测设备等。

(三)配备与木材进口量相适应的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其他检疫处理方式的设施设备。

四、防疫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二)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四)具备残渣、土壤、树皮等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配备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第七章进境粮食查验区

进境粮食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境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二)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供电

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三)建立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建立防疫安全领导机构,配备经海关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

二、查验区设置

(一)应当具备进境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境量相适应。

(二)应当具备与粮食进境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当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防疫隔离场所及机械设备。

(四)应当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等。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三、防疫要求

(一)应当具备进境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或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当配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

第八章进境种苗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场地固定,布局、面积、环境、光线满足进境种苗现场查验需求。

(二)种苗由集装箱、箱式货车装运的,应建有满足种苗现场查验的专用平台。

(三)开箱查验现场配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设施,以确保开箱查验环境相对封闭。

(四)配置满足种苗检验检疫需要的查验设施和取样设备。

(五)具备固定的除害处理场地、处理设施,配有常用的药剂、器械及其贮藏场所。

二、隔离检疫苗圃

进境种苗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具有通过资质认可的国家、专业或地方隔离检疫苗圃1.5小时车程范围内,具备对进境种苗进行隔离检疫的条件。

第九章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场应当为相对独立的专用区域,与外界隔离。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

求的卡口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二)查验场布局、面积、环境、光线、物流等应满足相关产品的查验需求。

(三)场所设置接卸、储存、查验、处理等功能区域,配备满足货物装卸、场内运输、暂时存放、除害处理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场地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

二、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三、其他

查验场应当建立供港澳鲜活品安全、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章卫生检疫查验区

一、特殊物品查验区

特殊物品类查验区适用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应当设置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整体要求。

1. 布局合理,具备符合低温、生物安全控制要求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2. 规划设计与特殊物品品种、数量、体积、风险等级相适应,符合生物安全的防护要求,满足特殊物品查验中可能发生的破损、渗漏、外泄导致的生物安全应急处置设施设备要求。

(二)作业区设置。

配置独立查验区域,查验区包括普通查验区、冷链查验区。

1. 普通查验区(无特殊环境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查验作业)。

应当独立设置,并满足整箱特殊物品掏箱摆放的要求;设置防止病媒生物逃逸、防止核生化有害因子扩散及防止其他检疫风险扩散的检疫缓冲地带,用于发现病媒生物以及其他检疫风险时做紧急处理。

2. 冷链查验区(需低温环境的低风险特殊物品的查验和高风险特殊物品包装的表观查验作业)。

(1)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独立封闭,有遮光设备。

(2)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满足防止病媒生物、有害生物逃逸和其他检疫风险扩散要求,在对接库门上安装风帘。

(3)配备制冷设备,应保证查验区域温度控制在2-8℃内。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查验特殊物品有特殊温控要求,可单独设置与其他查验位物理隔离、封闭的查验位。

3. 具备必要的检疫处置场地。配备独立的清洗、消毒设施,废弃物集中收集装置。

(三)设施设备。

1. 查验场地配备红外低温检测设备,对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的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独立存放区域,粘贴生物安全警示标识,与人流量大的区域保持相对隔离,并设置相应物理屏障,限制人员进出,避免意外泄漏后造成的污染和人员伤害。满足特殊物品运输工具的临时停放要求。

2. 进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特殊物品运送到符合生物安全等级条件的指定场所由海关实施查验。

3. 具备检疫处理场地、设备、设施,满足检疫处理药物、器械、设备的保存条件。

(四)场所用房。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可提供生物安全等级相匹配的采样室。配置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运输箱等,满足开展采样、

制样、包装送样等作业要求。

二、进出境尸体骸骨检疫查验区

(一)整体要求。

1. 应当设置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具备符合低温要求的查验场地、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2. 应当设置进出境尸体骸骨运输工具指定停放区域,配备足够的防蝇、污水收集、消毒药品投放等设施设备,供海关实施卫生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疫病传播。

(二)作业区设置。

1. 作业区包括检疫区、卫生处理区、隔离区和办公区。

2. 检疫区应当具备适合停放尸体骸骨的场地和设施,根据作业要求预留车辆检查设备、运输车辆或棺柩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3. 卫生处理区应当设置在检疫区附近,具备实施卫生处理、包装更换等卫生控制措施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满足卫生处理药物、器械、设备的存放和保存条件;满足尸体、骸骨卫生处理的操作要求;并设置配药室、药品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准备室、卫生处理设备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区和污水处理设施。

4. 隔离区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有醒目的隔离警示标识。

(三)配备专业人员。

应当配备专业操作人员配合海关实施尸体、骸骨现场查

验、卫生处理及卫生检疫不合格情况下的检疫处置,应当为海关取样、检疫防疫和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一章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二)设置功能完备的场内车辆退车(回程)通道。

(三)设置满足海关对车辆及车载物品检查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五)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车辆、暂不予放行物品的仓库或者场地。

(六)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3 ICS 1.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Measurement of noise in the workplace 2007年4月20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WS/T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修订而成。 与GBZ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增加稳态、非稳态噪声及8h等效声级及40h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 ——采用了个人噪声剂量计并给出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生、刘茁、何丽华、王建新、舒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2.1 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 测量方法 3.1 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 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1.1 工作场所的面积、空间、工艺区划、噪声设备布局等,绘制略图。 3.1.2 工作流程的划分、各生产程序的噪声特征、噪声变化规律等。 3.1.3 预测量,判定噪声是否稳态、分布是否均匀。 3.1.4 工作人员的数量、工作路线、工作方式、停留时间等。 3.2 测量仪器的准备 3.2.1 测量仪器选择:固定的工作岗位选用声级计;流动的工作岗位优先选用个 体噪声剂量计,或对不同的工作地点使用声级计分别测量,并计算等效声级。 3.2.2 测量前应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3.2.3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A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L pA 或等效声级L 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 3.3 测点选择 3.3.1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3.2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 差﹤3dB(A)。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 3.3.3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 3.3.4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参见附录A。 3.4 测量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 编制说明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规定了隔声防护设施的性能及防护效果的检测方法,适用于隔声防护设施的性能及防护效果的检测。本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的防护设施检测的要求提供技术保障,为隔声防护设施的防护性能及效果检测提供技术标准,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以及企业的自主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从而确保作业场所隔声防护设施的有效、正常运行。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 2014年国家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了《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的编制申请。噪声防护设施包括隔声、吸声、隔振、减振等多种设施,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隔声设施,以隔声罩、隔声间及隔声屏障为主。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以防治噪声危害为重点,解决缺少当前应用最多、最急需的隔声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缺少技术规范的需求。 本标准由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上海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安力康工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大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2、编制的必要性 截止2012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已超过80万例,其中2012年新增2.7万例,在这些职业病中噪声聋及噪声引起的听损比例与尘肺病、职业中毒位列前三。由此可知,噪声是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而隔声是有效控制噪声危害的重要技术和常用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均提出了“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其正常运行”的要求,《声学隔声罩的隔声性能测定第2部分:现场测量》(GB/T 18699.2-2002)、《声学隔声间的隔声性能测定实验室和现场测量》(GB/T 19885-2005)、《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GB/T 19889)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模板】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轮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 1

关于噪音实验报告模板.doc

关于噪音实验报告模板 篇一:建筑物理环境噪声测量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 学生学号: 所属院部: (理工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xx——20xx学年第x学期 xx学院教务处制 实验项目名称:环境噪声测量实验实验学时: 4 同组学生姓名:实验地点: 实验日期:实验成绩:批改教师:批改时间: 一、实验目的和要求 (1)掌握噪声测量的方法,对噪声的大小有一个主观的认识 (2)学会使用声级计; (3)分析噪声的大小与来源,得知建筑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验仪器和设备 HS5633型声级计 三、实验过程

(1)测点的选择:建筑物外1m处,高1.2m; (2)检查声级计的电池电力并采用校准器对其进行校准; (3)测量应在无风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进行。大风时应停止测量; (4)记录声级计读数值,保持声级计在L档,每隔5秒读一个数值,共记录200个数。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 原理:将记录的200个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第20个数值就是L10,L10反映交通噪声的峰值;第100个数值就是L50,第180个数值就是L90,L90反映背景噪声值。等效声级反映了在测量的时间内声能的平均分布情况。计算公式:Leq=L50+d/60其中d=L10-L90 测量得出数据(单位:db): 依据测量的的数据得出: L10(在10%时最大噪音峰值)=58.9db L50(在200个数据中最大平均值)=52.4 db L90(背景噪声)=47.5 Leq(等效声级)=52.59 (Leq=L50+d/60d=L10-L90) 分析:对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校园1类的昼间等效声级 Leq<=55db,所以符合标准。 篇二:噪声测量实验报告 一、前言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建设、交通工具、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各种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数量急剧增加,以工业和交通

噪声监测系统规范

5 系统引用标准 《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9-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4064-8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工业企业通讯设计规范》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JB/T50314-2000)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290) 《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JGJ/T90-92) 《软件工程国家标准》GTB856 《信息技术互连国际标准》ISO/IEC11801-95 《工业计算机监控系统抗干扰技术规范》(CECS81:96)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对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环境等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范、地方规程、法规,满足其要求。上述主要引用的技术标准、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若内容中不为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采用。 1 环境监测行业规范 1.1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噪声主要来自机器和高速设备, 如: 电气设备的噪声來自变压器和电动机;加热通风设备的噪声來自喷出口、旋涡、风扇及其他运动部件。一般电子工业和轻工业的噪声在90 分贝以下, 纺织厂噪声在90-100分贝之间;机械工业噪声在80-100 分贝;凿岩机、大型球磨机达120分贝;风铲、风铆、大型鼓风机在120分贝以上。烟厂是典型的固定设备噪声源,做好噪声监测工作对周边环境保护,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至关重要。 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具有瞬时性和空间分布上的不连续性,只有采用多点抽样法测量且尽量提高监测频次,才能较真实的反映一个区域的噪声平均污染水平。目前,我国大多数噪声监测都沿用一年监测若干频次和时段的手工监测方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开展在线自动噪声监测已成为噪声监测的发展必然趋势。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有着无须人员值守, 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行的特点,极大地解决了当前噪声监测耗时、费力、代表性差等问题。为环境噪声执法、评价和治理提供及时、可靠、有效的依据,为城市实施安静工程提供了及时的、准确的环境噪声监测手段,对推动环保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对掌握厂房的劳动环境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保护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在厂界布点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噪声污染向社会生活区域排放实行实时监控,是作为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高度体现,具有重大的积极的社会意义。 1.1.1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 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3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4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5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 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噪声污染控制工程实验

噪声污染控制工程实验 实验一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一、实验目的 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通过实验加深对交通噪声特征的理解,掌握等效连续声级及统计声级的概念,并且希望能够提高以下技能:1、掌握声级计的使用方法。2、熟练地计算等效声级、统计声级、昼夜等效声级、标准偏差。二、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和噪声频谱分析仪。 三、实验条件 测量时应该无雪、无雨,加防风罩。使传声器膜片保持干净。 四、测点选择 测量点选在两个路口间、交通干线路边的人行道上,传声器距离路中心7.5m 处。测点在路段中间,距两交叉路口应该大于50m,小于100m。测点距地面1.2m(无支架手持时距人身体0.5m),尽量避免周围反射物体(离反射物体最短距离3.5m)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测量方法和步骤 1.准备号复合条件的测试仪器,对传声器进行校正,检查声级计的电池电压是否足够 2.在选定的位置布置测点,并标注在城市街区图中。 3.在规定时间(白天8:00~12:00,14:00~18:00;夜间22:00~05:00),每个

测点每隔5s读取瞬时A声级,连续读取200个数据,同时记录车的种类和数量及车的总流速(辆/h)。

4.计算噪声瞬时声级的标准偏差 () ∑=--= n i i L L n 1 2 11σ(dB ) 5.测量后,用校正器对传声器再次进行校正,要求测量前后传声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2dB ,否则重新测量。 六、数据处理 将测得的200个A 声级数据,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读出L10(第20个)、L50(第100个)、L90(第180个)的声级值,得到统计声级L10 、L50 、L90,由于交通噪声的声级起伏一般复合正态分布,所以等效声级根据下式近似值计算: 七、测试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测试路段及环境简图;测试时段;车辆类型、数量及流速; 2.测试数据列表(自己设计表格),标出统计声级L10 、L50 、L90,计算出等效连续声级Leq ,依据该路段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查资料列出),判断交通噪声是否超标。 八、注意事项 声级计属于精密仪器,使用时要格外小心,防止碰撞、跌落,防止潮湿淋雨。 九、思考题 1、你监测的路段是否超过了交通噪声标准? 2、请提出减少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60 2 901050 L L L L eq -+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 方法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Measurement method for noise from construction site GB 12524-90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作业期间,由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测量。 1 名词术语 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 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建筑施工场地 指工程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规定界线以外的确实用于建筑或拆毁的其他中间准备区域。 噪声敏感区域 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其背景噪声比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级低的区域。 背景噪声 当建筑场地停止施工时,上述区域的环境噪声。 2 测点的确定 根据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方案和其他与施工现场情况有关的数据确定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并应在测量表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 根据被测建筑施工场地的建筑作业方位和活动形式,确定噪声敏感建筑或区域的方位,并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由于敏感建筑物方位不同,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可同时有几个测点。 3 测量条件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其性能至少应符合GB 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对Ⅱ型仪器的要求。在测量前后要对使用的声级计进行校准。

如有条件,也可使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但仪器的动态范围应不小于50dB,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三角架上,传声器处于距地面高1.2m 的边界线敏感处。如果边界处有围墙,为了扩大监测范围也可将传声器置于1.2m以上的高度,但要在测量报告中加以注明。 气象条件 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时进行。当风速超过1m/s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速超过5m/s时,应停止测量。 测量时间 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时间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4 测量参数的定义 测量参数为等效连续A声级Leq,单位为dB(A)。 等效连续声级代表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即随时间变化噪声的等能量稳态声级。 按定义此量为: (1) 式中:LA(t)枣某测量时刻t的瞬时A声级,dB; T-规定的测量时间,s。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2) 式中:n枣所规定的时间T内采样的总数; Li-第i次测量的A声级,dB。 5 测量方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噪声测定实验教案

噪声测定实验 一实验目的 1掌握AWA5610C声级计的工作原理及其使用方法 2掌握AWA6270A噪声频谱分析仪的工作原理及其使用方法 二实验内容 1使用AWA5610C声级计测量噪音 2使用AWA6270A噪声频谱分析仪测量噪音 三实验原理 1 AWA5610C声级计的工作原理 工作原理是被测的声压信号通过传声器转换成电压信号,然后经衰减器、放大器以及相应的计权网络、滤波器,或者输入记录仪器,或者经过均方根值检波器直接推动以分贝标定 的指示表头。 2 AWA6270A噪声频谱分析仪的工作原理 工作原理是输入信号经衰减器直接外加到混波器,可调变的本地振荡器经与CRT同步的扫瞄产生器产生随时间作线性变化的振荡频率,经混波器与输入信号混波降频后的中频信号(IF)再放大,滤波与检波传送到CRT的垂直方向板。 四实验设备仪器 (一)AWA5610C声级计 AWA5610C型积分声级计是一种袖珍式智能化噪声测量仪 器,可广泛应用于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自动监测,也可用于劳动保 护、工业卫生及各种机器、车辆、船舶、电器等工业噪声测量。 本仪器采用了先进的数字检波技术,具有可靠性高、稳定性好、 动态范围宽等优点。 主要技术性能: 驻极体测试电容传声器,灵敏度: 1.传声器:Φ1 2.7mm(1/2”) 约40mV/Pa,频率范围:20Hz~12.5kHz。 2.测量范围:35~130dBA(以2×10-5Pa为参考,下同) 3.频率范围:20Hz~12.5kHz 4.频率计权:A计权 5.时间计权:快(F),慢(S) 图1 AWA5610C声级计 6.检波器特性:真有效值、峰值因数 3 7.准确度:2型 8.测量时间:手控、10s、1min、5min、10min、20min、1h、4h、8h、24h。 9.显示:4位LCD,直接显示测量结果Lp、Leq、Lmax、Lmin、Linst、Tm及日历年、月、日、时、分、秒等。 10.储存:60组数据,包括年、月、日、时、分、设定时间、测量经历时间、最大声级, 最小声级、等效声级。 11.输出接口:RS—232C,可接至微型打印机或计算机。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4-90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作业期间,由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 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1.2 建筑施工场地 指工程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规定界线以外的确实用于建筑或拆毁的其他中间准备区域。 1.3 噪声敏感区域 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其背景噪声比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级低的区域。 1.4 背景噪声 当建筑场地停止施工时,上述区域的环境噪声。 2 测点的确定 2.1 根据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方案和其他与施工现场情况有关的数据确定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并应在测量表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 2.2 根据被测建筑施工场地的建筑作业方位和活动形式,确定噪声敏感建筑或区域的方位,并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由于敏感建筑物方位不同,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可同时有几个测点。 3 测量条件 3.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其性能至少应符合GB 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对Ⅱ型仪器的要求。在测量前后要对使用的声级计进行校准。 如有条件,也可使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但仪器的动态范围应不小于50dB,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3.2 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三角架上,传声器处于距地面高1.2m的边界线敏感处。如果边界处有围墙,为了扩大监测范围也可将传声器置于1.2m以上的高度,但要在测量报告中加以注明。 3.3 气象条件 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时进行。当风速超过1m/s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速超过5m/s时,应停止测量。 3.4 测量时间 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时间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4 测量参数的定义 测量参数为等效连续A声级Leq,单位为dB(A)。 等效连续声级代表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即随时间变化噪声的等能量稳态声级。按定义此量为: (1) 式中:LA(t)棗某测量时刻t的瞬时A声级,dB; T-规定的测量时间,s。

卡口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卡口设置及数据联网标准 1.卡口设置标准 (2)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3) 3.电子车牌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4) 4.IC卡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5) 5.电子栏杆系统技术指标 (7) 6.电子关锁技术指标 (8) 7.卡口数据联网方式及标准 (9) 8.卡口验收标准 (10)

1.卡口设置标准 (1)卡口分类 设置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货运量)分类:月进出口量1万标箱以上或货运量10万吨以上的监管场所设置A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至1万标箱或货运量5万至10万吨的监管场所设置B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标箱以下或货运量5万吨以下的监管场所设置C类卡口。 A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集装箱箱号识别设备、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B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C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 (2)卡口通道设置数量 设置A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确定通道数量:月进出口量大于1万标箱、小于5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4道;月进出口量大于5万标箱、小于1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8道;月进出口量大于10万标箱、小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2道;月进出口量大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8道。

设置B、C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不少于2道。 (3)卡口通道设置要求 海关监管场所要分别设置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海关,在进出场所的货车通道分别设置转关、直通、空箱、空车通道。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进出卡口的客车、人员通道数不少于1道,有条件的海关应预留扩展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量确定后,卡口两侧应预留2-4道的扩展空间,以备在业务量大幅增长的时候增加卡口通道,缓解卡口通行压力。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1)自动记录识别进出卡口的集装箱号,一车两箱时,能分别记录识别。 (2)能识别出10英尺、20英尺、40英尺、45英尺以及超高箱箱号。 (3)能判断所记录箱号箱体是否掉包。 (4)通过联网,与报关单、转关申报单或 IC卡中的集装箱箱号以及其他物流数据核对,检验集装箱合法性。 (5)当识别失败时提示人工干预,对经人工干预的

噪声测试规范

噪声测试规范 文件编码:INVT-LAB-GF-16 噪声测试规范 拟制:韦启圣 _ 日期:2010-10-30 审核:董瑞勇 _ 日期:2010-12-02 批准:董瑞勇 _ 日期:2010-12-02

更改信息登记表 文件名称:噪声测试规范 文件编码:INVT-LAB-GF-16 评审会签区:

目录 1、目的 (4) 2、范围 (4) 3、定义 (4) 4、引用标准 (6) 5、测试设备 (6) 6、测试环境条件 (6) 7、噪声测试 (6) 7.1.被测设备的安装 (6) 7.2.传声器位置的选择 (7) 7.3.噪声测量 (11) 8、验收准则 (13) 附录A:噪声测试数据记录表 (14)

噪声测试规范 1、目的 本规范给出一种现场简易法测定电气设备的发射声压级。用于检验我司产品发射的噪声是否满足标准或设计的要求。使用本规范测试方法其结果的准确度等级为3级(简易级)。 2、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噪声测试方法,适用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所有电气产品。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其它声学术语、量和单位按GB/T 3947和GB/T 3102.7的规定。 3.1 发射 emission 由确定声源(被测机器)辐射出空气声。 3.2 发射声压(P)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在一个反射平面上,按规定的安装和运行条件工作的声源附近指定位置的声压。它不包括背景噪声以及本测试方法所允许的反射面以外其他声反射的影响,单位Pa。 3.3 发射声压级(L )emission sound pressure level P 发射声压平方P2(t)与基准声压平方P02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10。采用GB/T 3785规定的时间计权和频率计权进行测量,单位dB。基准声压为20μPa。P2(t)表示声压有效值平方随时间变化。 3.4 脉冲噪声指数(脉冲性) impulsive noise index (impulsiveness) 该指标用以表征声源发射噪声的脉冲特性,单位dB。 3.5 一个反射面上方的自由场 free field over a reflecting plane 被测机器所处的无限大、坚硬平面上方半空间内,各向同性均匀媒质中的声场。 3.6 工作位置,操作者位置 work station, operator’s position 被测机器附近,为操作者指定的位置。 3.7 指定位置 specified position

gbzt-22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讲解学习

G B Z 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 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 impulsive noise 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 work(job)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 80dB的作业。 3.6 A计权声压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I,LpA,LA A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7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Aeq.T,LAeq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 设置规范 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 (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

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 (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1

噪声测定实验大纲

电机噪声测定实验大纲 注:引用GB 10069—2006 的方法进行测定 一、实验目的: 电机噪声测定实验的目的在于测试电机及其控制器运行所发出的噪音是否符合 GB10069.3—2006 的噪声限值要求。 二、实验项目: 1、电机噪声的A 计权声功率级测定。 2、电机噪声的1/1倍频程或1/3倍频程频谱分析。 三、实验仪器: 1、仪器要求:测量仪器应采用符合GB3785规定的I 型或O 型的声级计或准确度相当的其他声学仪器;同时还应备有符合GB3241规定的1/1倍频程或1/3倍频程的滤波器。 2、仪器的检定:测量应定期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定。 3、仪器测量前后的校准:仪器在测量前后必须用精度不低于0.5dB 的声级校准器进行校准。 四、测定时场合和基准标准: 1、环境条件:根据现有条件选用采用低背景的现场,但对环境反射有所限制的环境。(可参考GB/T 3767)。 2、基础标准:旋转电机一般推荐用2级精度的工程法测定(具体参照GB/T 3767—1996)。 五、测量时测试点的布置,电机安装要求及电机运行状态: 1、测试点的布置:根据现有条件,采用轴心高度为225mm 及以下且长度小于1m 的电机采用半球测试面,测试半径为1m ,测点为五点,在电机的前后左右四个相互垂直的方向上及电机中心上方配置,前后左右测点的高度为0.25,上方测点的高度为距反射地面1m 。 此时测试面面积为: 2228.62m r S ==π 2、电机及控制系统的安装:安装方式应与正常使用时相同,应该注意尽量减小由包括基础在内的所有安装部件产生结构噪音的辐射和传递。安装方式有弹、刚性安装两种,选择原则应根据电机轴中心高的大小确定(参照GB/ 10068—2000的规定)。 根据现有的实验设备条件可采用刚性安装(电机必须刚性的安装在适合该类电机尺寸足够的面上,电机不应由于受到不正确的垫片调整而导致附加安装应力)。 3、运行状态:电机噪声测量应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或额定转速下运行,并具有规定的励磁。 六、试验步骤: 1、对电机进行空载实验。 2、监测被测电机全部运行速度范围内的噪声,从而得到全转速工况下的噪声特性,以确定发生最大噪声级的转速。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

噪声测量实验

实验1 噪声测量实验 目 的 1.掌握声压级的测量方法。 2.掌握噪声的测量方法。 原 理 声音是大气压上的压强波动,这个压强波动的大小简称为声压,以p 表示,其单位是Pa (帕)。从刚刚可以听到的声音到人们不堪忍受的声音,声压相差数百万倍。显然用声压表达各种不同大小的声音实属不太方便,同时考虑了人耳对声音强弱反应的对数特性,用对数方法将声压分为百十个等级,称为声压级。 声压级的定义是:声压与参考声压之比的常用对数乘以20,单位是dB (分贝)。其表达式为: L p =20lg 0 p p 式中,p 为声压,p 0是参考声压,它是人耳刚刚可以听到的声音。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声压级或多个声压级相加不是dB 的简单算术相加,是按照对数的运算规律相加。 声压级只反映声音的强度对人耳的响度感觉的影响,而不能反映声音频率对响度感觉的影响。利用具有一个频率计权网络的声学测量仪器,对声音进行声压级测量,所得到的读数称为计权声压级,简称声级,单位为dB 。声学测量仪器中,模拟人耳的响度感觉特性,一般设置A 、B 和C 三种计权网络。声压级经A 计权网络后就得到A 声级,用L A 表示,其单位计作dB(A)。经大量实验证明,用A 声级来评价噪声对语言的干扰,对人们的吵闹程度以及听力损伤等方面都有很好的相关性。另外,A 声级测量简单、快速,还可以与其它评价方法进行换算,所以是使用最广泛的评价尺度之一。如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规定:高精度机床噪声容许小于75dB(A);精密机床和普通机床噪声容许小于85dB(A)。 实际测量中,除了被测声源产生噪声外,还有其它噪声存在,这种噪声叫做背景噪声。背景噪声会影响到测量的准确性,需要对结果进行修正。初略的修正方法是:先不开启被测声源测量背景噪声,然后再开启声源测量,若两者之差为3dB ,应在测量值中减去3dB ,才是被测声源的声压级;若两者之差为4~5dB ,减去数应为2dB ;若两者之差为6~9dB ,减去数应为1dB ;当两者之差大于10dB 时,背景噪声可以忽略。但如果两者之差小于3dB ,那么最好是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再测量,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环境中风、气流、磁场、振动、温度、湿度等因素都会给测量结果带来影响。特别是风和气流的影响。当存在这些影响时,应使用防风罩或鼻锥等测量附件来减少影响。 声级计一般都是由传声器单元、放大分析单元、显示仪表单元三大部分组成。其工作原理方框图见图00-1。 图1-1 声级计原理方框图 1.传声器单元。传声器单元由传声器和前置放大器组成。传声器是将声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换能器,要求频率范围宽、频率响应平直、失真小、动态范围大、尤其是稳定性要好。前置放大器起阻抗变换作用,要求具有输入阻抗高,输出阻抗低,以便与长延伸电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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