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以下统称五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征求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马力,下同)控制。采砂设备功率的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鱼类主要产卵场、洄游通道、越冬港等水域;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直接影响水生态保护的区域;

(六)界线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

(七)影响航运的水域;

(八)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下列时段应当列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三)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隧道、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采砂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内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经征求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在五河自下列起点至鄱阳湖河段(其中赣江、信江包括下游的分支河道)以及鄱阳湖采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一)赣江:赣州市八境台;

(二)抚河:南城县万年桥;

(三)信江:上饶市胜利大桥;

(四)饶河:昌江自景德镇发电厂,乐安河自乐平市中店村;

(五)修河:修水自柘林水库大坝,潦河自安义县万家埠大桥。

上列河段的采砂,可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在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五)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

河道采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必须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收到河道采砂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补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有许可权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公安、国土资源、

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或者机具的名称和编号,采砂能力,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数量、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作业现场悬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即时进行公告。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河道采砂许可的招标、拍卖,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投标人、竞买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向组织招标、拍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航道、海事、港航、公安、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和整治河道采砂的,应当按照河

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

(二)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三)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满足通航安全要求,设立明显标志;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二十七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

第二十八条运砂船舶不得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九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采砂权通过竞标、竞拍取得的,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全部上缴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

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三。

第三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或者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偷采的河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在河道内行驶的运输船舶载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扣押的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没收的采砂船舶、机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

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铁路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江西省铁路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抢抓国家加快铁路建设的黄金机遇,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的铁路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扩大规模、补齐短板、提高标准、完善网络,加快构建“五纵五横”铁路网主骨架,尽快形成对接周边、联通重要经济区的现代化铁路运输体系,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实施铁路建设“853”工程,力争实现“八开八成”,基本形成“五纵五横”路网主骨架,加速构建“三个交通圈”。铁路项目建设投资完成1400亿元以上,新增铁路运营里程1200公里以上,总里程突破5000公里,其中高铁达到1500公里,快速铁路覆盖所有设区市和70%左右的县(市、区)。 “八开八成”,即开工建设安九客专、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昌景黄铁路、瑞金至梅州铁路、长沙至赣州铁路、吉抚武温铁路等8条铁路,

建成武九客专、安九客专、昌吉赣客专、赣深客专、九景衢铁路、蒙华铁路煤运通道、兴泉铁路、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等8条铁路。 “五纵五横”,即基本形成合福、阜鹰汕、银福、京九、蒙吉泉5条纵向通道和沿江、岳(长)九衢、沪昆、衡吉温、韶赣厦5条横向通道。 “三个交通圈”,即实现省会南昌至各设区市和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心城市1-2小时交通圈,至上海、广州、深圳等周边主要城市3-4小时交通圈,至北京、西安、昆明等城市6小时交通圈。 (二)年度安排。 2016年基本建成1条、开工4条,即基本建成武九客专江西段,具备联调联试条件;开工建设安九客专、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 2017年建成2条、开工1条,即建成武九客专、九景衢铁路,开工建设昌景黄铁路,力争开工建设瑞金至梅州铁路。 2018年建成1条、开工1条,即建成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开工建设瑞金至梅州铁路,力争开工建设长沙至赣州铁路。 2019年建成2条、开工1条,即建成昌吉赣客专和蒙华铁路煤运通道,开工建设长沙至赣州铁路,力争开工建设吉抚武温铁路。

江西省2020年高速公路网规划

江西省2020年高速公路网规划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交通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 — 1 —

高速公路是专门为汽车交通服务的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在运输能力、速度和安全性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对实现国土均衡开发、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公众生活质量等具有重要作用。高速公路不仅是交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从1989年开始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截至2005年12月,通车里程已达到1580公里,居全国第11位,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取得了显著成就。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省公路网的整体技术水平,优化了交通运输结构,对缓解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规划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逐步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加快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安全、舒适、高效、可持续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高速公路网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江西省经济发展需要高速公路网络建设的强大支撑与拉动。 我省经济总量和民用汽车保有量都处于快速增长时期,运输需求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交通紧张状况的缓解还是相对于目前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输水平而言的,是不全面的、不稳定的。 我省现有的高速公路无论是规模,还是服务水平,都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大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与发达省市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快发展高速公路,是今后我省公路建设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从全局出发,研究如何使我省高速公路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更好地服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 2 —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号)的相关规定,为避免或减缓“十三五”期间我市综合交通建设对市民生活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实现昆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现将《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规划简况 《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的规划范围包括昆明市全市域范围(含滇中新区范围),面积约万,包括“一市七县六区”。通过“十三五”五年会战,到年,将增强与国内“长三角”、“成渝”、“珠三角”和境外东南亚、南亚等区域的互通互联,重点推动道路网、地铁网、铁路网、航空网、水运网、管道网“六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交通枢纽功能完备、内连外通、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适应云南省、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服务国家全方位开放格局的需要。 二、相关说明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对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及规定,特向公众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本次信息发布内容为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成果。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规划周边环境现状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年昆明市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天,轻度污染天,空气质量日均值达标率。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区、嵩明县、石林县、富民县、宜良县、禄劝县、寻甸县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 、水环境现状 年,昆明主城区云龙水库、松华坝水库、宝象河水库、清水海水质达标率;个县(市)区中,地表水源水质均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标准。滇池草海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阳宗海水质类别与上年相比由类转为类。全市河流水质总体良好。 、声环境现状 昆明市主城区声环境质量总体为好。昆明市各县(市)区区域环境昼间噪声等效声级总体水平达二级(较好)和三级(一般)之间,与上年相比,年东川区、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呈贡区的区域环境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下降,禄劝县、嵩明县、富民县、晋宁区、寻甸县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上升。 四、规划环境影响概述 规划环评对于短期或小范围非常具体的影响,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影响,可以通过具体措施来避免或减轻。在规划环评过程中予以简评,重宏观轻微观;在规划环评中,重点考虑整体的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江西煤矿十三五规划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煤矿“十三五”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4]446号)和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煤规发字[2015]5号)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定信心,应对危机,扎实苦干,共度难关,推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背景 (一)主要成就 1、企业概况 江西煤矿始建于2009年,2013年6月正式建成投产,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开采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为高瓦斯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抽出式,主斜井和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矿井开采范围: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江西煤矿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2.4993km2,开采深度+1490~+950m。井田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共4层,分别为16、18、21和29煤层,目前主要开采16煤层。矿井保有资源量1544万t,设计可采储量950.35万t,开采服务年限22.6a。 2、前期的主要成绩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稳定煤炭产业,保障安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改善民生为发展重点,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基准,以发展壮大、高效运作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建设和谐矿区和提高员工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做强做大煤业,不断优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深化内部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加强企业精神文化建设,大力构建和谐矿区,推动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十三五交通建设重点工程

国家“十三五”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高速铁路 加快完善高速铁路网,贯通哈尔滨至北京至香港(澳门)、连云港至乌鲁木齐、上海至昆明、广州至昆明高速铁路通道,建设北京至香港(台北)、呼和浩特至南宁、北京至昆明、包头银川至海口、青岛至银川、兰州(西宁)至广州、北京至兰州、重庆至厦门等高速铁路通道,拓展区域连接线。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达到3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 ●高速公路 加快推进由7条首都放射线、11条北南纵线、18条东西横线,以及地区环线、并行线、联络线等组成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提高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高速公路网络密度和服务水平,推进高速公路繁忙拥堵路段扩容改造。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3万公里。 ●“四沿”通道 基本贯通沿海高速铁路、沿海高速公路和沿江高速铁路,加快建设沿边公路,建设和田至若羌铁路、东北沿边铁路和川藏铁路等沿边铁路。推进与周边国家跨境通道和“一带一路”沿线通道建设,建设乌鲁木齐、兰州重要节点城市铁路国际班列物流平台。建设深中通道。 ●民用机场 打造国际枢纽机场,建成北京新机场,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加快建设哈尔滨、深圳、昆明、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国际航空枢纽,强化区域性枢纽机场功能。实施部分繁忙干线机场新建、迁建和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郑州等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新增民用运输机场50个以上。 ●港航设施 优化提升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港口群,加快长江、珠江—西江、淮河、闽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大力推进上海、天津、大连、厦门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序推进沿海港口集装箱、原油、液化天然气等专业化泊位建设,稳步推进海南凤凰岛等国际邮轮码头建设,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城市群交通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 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 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 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

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最低起拍价为万元。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 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六年一月 前言 “十三五”是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交通运输发展必须坚持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使交通真正成为发展先行官”要求,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标准化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技术性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在服务、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统筹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规划。规划编制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按照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明确了“十三五”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管理

制度机制建设、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推荐性标准制修订、标准国际化、标准实施、计量体系建设、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八个方面主要任务,指导“十三五”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 目录 一、现状与形势 (1) (一)发展基础 (1) (二)形势要求 (3) 二、总体思路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基本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任务 (8)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8) (二)强制性标准制修订 (8) (三)推荐性标准制修订 (10) (四)标准国际化 (16) (五)标准实施 (16) (六)计量体系建设 (17)

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发展规划

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发展规划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 “十二五”以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以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为载体,通过创新监管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链条,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十二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分别独立设置;市级呈“344”状况:九江、赣州、宜春3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独立设置,南昌、上饶、吉安、抚州4市食品药品监管独立设置,工商与质监合并组建市场监管局,鹰潭、新余、萍乡、景德镇4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合并组建市场监管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全省100个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合并(简称三局合一),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在870个乡镇(街道)组建了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完成了省、市、县、乡四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事权划分,健全了监管体系,落实了监管责任。

——药品标准进一步完善。编制完成《江西省中药材标准(2014版)》,收载了江西本地特色中药材及企业原料中药材和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品种共189个。标准内容涵盖中药材质量控制的各个方面,检验方法先进实用,内容丰富翔实,为我省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提供了法定依据,为利用我省药材资源优势研制新药提供了标准支撑。 ——食品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初步形成。创新监管机制,以信息化为手段,已建立1个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网络中心,11个设区市级和省级直属樟树市级网络中心,44个县级网络中心。在“十一五”构建药品“两网”工程(药品供应网络、药品监管网络)基础上,继续大力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入网,远程监控网络覆盖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少数餐饮消费单位,基本建立起一条全过程可追溯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链条。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日渐完善。先后修订完善《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江西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江西省药品生产及特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手册》等。完成两批共44个县(市、区)76个街道、585个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的规范化建设,部署了第三批26个县(市、区)24个街道、372个乡镇协管站的标准化建设。基层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省市两级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得到提升。加快实施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初步完成省、市两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新(改、扩)建,完善省、市两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仪器装备水平,加强检验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4.1 正文 4.2附录 4.3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编制组人员组成 8.2工作分工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 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附件1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年12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 (1) (一)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3) 二、发展要求 (3) (一)形势要求 (3) (二)需求分析 (6)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9) (三)发展目标 (10) 四、主要任务 (13) (一)基础设施 (13) (二)运输服务 (15) (三)科技进步与信息化 (17) (四)绿色交通 (17) (五)安全与应急保障 (17) (六)全面深化改革 (17) 五、政策措施 (18) 附表: (20)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编制总体上要体现交通运输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要体现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战略举措的任务要求,体现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发展要求,体现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近远结合、突出重点,为指导“十三五”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一、发展现状 (一)发展成就 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总结“十二五”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成就,有定量数据和典型案例支撑。总体评价“十二五”期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评价“十二五”期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转变方式、改善民生、规划制定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 1、基础设施 重点分析“十二五”期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交通基础设施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建设及养护管理进展情况,各种运输方式营运总里程规模及等级结构优化情况,

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江西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4日 江西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由于尚未发现常规天然气资源,加上特殊的区域位置,江西成为全国最晚使用长输管道天然气的省份之一。江西自2010年开始用上长输管道天然气,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天然气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5年底,全省天然气长输管道建成总里程达到2622公里;全省共有 85个县(市、区)用上天然气,其中49个用上长输管道天然气,36个用上通过槽车运入的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全部用上长输管道天然气。2015年,全省天然气利用总量为13.5亿立方米,其中长输管道天然气用量为12.1亿立方米。 一、取得的成效 天然气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江西段于2011年向江西供气。“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常规天然气全部依靠外省调入,气源主要来自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两条国家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其余通过槽车从省外运入的LNG和CNG来自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省份的LNG接收站,新疆、河南等内陆省份的天然气液化工厂,以及邻省的CNG加气母站。 用气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2010-2015年,全省长输管道天然气利用总量分别为0.35亿立方米、2.48亿立方米、5.15亿立方米、7.64亿立方米、9.89亿立方米、12.1亿立方米。2015年,全省天然气利用总量达到13.5亿立方米。2015年天然气在全省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至2.7%,比2010年提高1.7个百分点。 用气城市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85个县(市、区)用上天然气(详见附表1),其中,23个县(市、区)使用川气东送天然气,18个县(市、区)使用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九江、新余、鹰潭、高安共8个县(市、区)实现双气源供应,36个县(市、区)使用通过槽车运入的LNG或CNG。“十二五”期间,新增52个县(市、区)使用天然气,其中新增40个县(市、区)使用长输管道天然气。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涉嫌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水务、港航、地方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章采砂规划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青通河、九华河、秋浦河、黄湓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港航、地方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和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 并与河道生态环境、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的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总量以及补给量; (二)可采区、禁采区; (三)可采期、禁采期; (四)可采区内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五)可采区内采砂船舶、机具控制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开采方式; (六)临时堆砂场、卸砂点布置及其处置方式;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九)采砂管理措施;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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