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

政府采购中反拍卖机制的运、银行法

80、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研究

81、民间资金融通的国家管制

82、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研究

83、银行间借贷市场法律问题研究

84、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防范体制研究

85、银行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

86、银行借贷合同担保风险防范研究

87、银行网络业务法律风险的分配与防范研究

88、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89、信用证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89、存款交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90、银行保管箱业务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研究

91、信用社改制法律问题研究

91、城市商业银行改制法律问题研究

92、银行次级债券法律问题研究

93、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

七、运输法

94、运输企业挂靠法律问题研究

95、民航飞机延误的认定

96、民航飞机延误的赔偿

97、海商法中的优先权研究

98、船长的法律地位研究

99、海上运输保险规则与保险法一般规则的比较研究100、船东互保协会制度研究

十一、金融监管法

101、金融控股公司研究

102、银行危机处理制度研究

103、证券公司危机处理制度研究

104、保险公司危机处理制度研究

105、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106、保险资金投资监管制度研究

107、委托理财金融产品的监管研究

108、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研究

109、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机制

用及其法律规制

1、论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2、论政府预算的议会控制

3、论仲裁规则违法的司法救济

4、论司法腐败及其法律规制

5、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6、推定制度研究

7、关于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立法构想

8、论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及其制度落实

9、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10、论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11、论刑法上的归责原则

12、论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3、论虚假注册资本罪

14、审前羁押的程序控制

15、死刑核准程序的诉讼化

16、程序辩护权保护制度研究

17、论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

18、论公司印章使用不当及其司法救济

19、论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及其立法规制

20、论消费欺诈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21、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22、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2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及其限制

24、我国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

25、论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

26、商标显著性法律问题研究

27、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28、论我国广告法基本原则的调整与完善

29、论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0、论广告行业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1、论广告法中公共利益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2、论广告法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制度确立和完善

33、论我国药品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34、论我国医疗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35、论我国化妆品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36、论我国烟草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37、论虚假广告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38、广告经营准入制度研究

39、论广告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40、论广告主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

41、论户外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42、论广告活动中社会公众人物的法律责任

43、论我国公益广告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44、论我国广告审查制度的完善

45、论广告法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46、论司法强制执行拍卖制度的完善

47、论文物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48、论网络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49、论我国拍卖法的修订与完善

50、政府采购中反拍卖机制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

51、典权制度研究

52、论土地拍卖法律制度的完善

53、房地产典当法律问题研究

54、文化执法法律问题研究

55、论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56、WTO解决贸易争端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57、WTO反补贴制度对我国政府补贴政策的影响

58、银行反洗钱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59、信用资金被盗银行的民事责任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0606教材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 本立项标准指引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立项审批仅需ABS内核委员会以邮件/OA方式表决,无需召开立项会议;除非根据最新监管政策或资本市场或立项表尚未充分表述的内容,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内核委员会,发起立项会议,进行现场或电话会议方式的讨论与投决。 对于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但项目资质优异或者项目类型创新而暂无立项标准对应的项目,可由该业务团队向其分管高管申请,经该业务团队的分管高管向ABS内核委员会发起提议,要求召开立项会议,对该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的讨论与投决。 本指引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之基础资产主要类型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 附件1: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标准 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管问答(不定期发布) 一、基础资产的主要类型 从目前政策导向及市场已发行情况来看,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市政收费权、不动产物业、未来收益权资产(人文景观门票收入、航空客票收入、学

费收入、租金收益权等)、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企业应收账款(含委托贷款)、PPP项目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 (一)市政收费权 市政收费权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污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地铁收费权、铁路运输收费权、公交收费权、港口/渡口收费权、飞机起降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市政收费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建议如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同市政收费权): 1、原始权益人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包括:省会城市或下辖区、直辖市或下辖区、计划单列市或下辖区、地级市或下辖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强县。对于东北、山西和内蒙三地的项目需要谨慎对待,省会城市及GDP排名前三的地级市除外; 2、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含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评级至少有一个在AA以上。 (二)不动产物业或租金收益权 不动产物业的类型主要包括: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养老地产、医疗地产和保障房等。这类资产要么以不动产物业的评估价值作为基础发行私募REITs产品(即类似于中信启航或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面对种种金融创新活动引发的纠纷,司法工作者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个案审理的不断积累,发挥司法对金融创新的鼓励推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金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资 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在我 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见诸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 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 资 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⒈发起人。发起人是证券化资

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 企业。⒉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 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⒊资金和资产存管 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⒋信用增级机构。⒌信用评级机构。⒍承销人。⒎证券化 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资产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资 产证券化运作程序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①资产的选择出售。发起人选择确定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Assets Pool),并将之转让与SPV。 ②资产信用评级和信用增强。就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定级并跟踪监督。必要时,由发起人或第三人增强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提高证券对投资者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已将证 14

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 14

201 金融安全视阈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

金融安全视阈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改革 于朝印* 一、资产证券化:金融安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与“结构性融资”这三个术语可以交互使用,它们都是指企业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融资,而“证券化”则特指在现金流的基础上发行证券。①在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人们渐渐地意识到证券化犹如希腊神话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在带来金融繁荣与投资活跃的表象背后隐藏着种种危险与杀机。在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逐渐发现曾如此繁荣的证券化也成为引发危机的原因之一。美国经济学家Nouriel Roubini曾指出,危机发生的原因是很多泡沫破裂的结果,其中把房屋抵押贷款及其他贷款转化成复杂的、有毒的和破坏性的金融工具的证券化产品就其中的泡沫。②Holden Lewis 指出,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在以某种方式得到保护或保障时会如何轻率行事。房屋抵押贷款标准变得不严格是因为抵押贷款的每个环节在获取利益的同时都会认为它会把风险传给下一个环节。③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实现风险隔离,风险隔离一个负面作用就是会造成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虽然本次金融危机不能全部归罪于资产证券化,但是证券证券化得到不当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急剧下降,到2009年上半年,全球的私人担保证券化的发行量只有1万多亿美元,就美国来说,债务抵押证券(CDO)以及以其他证券化产品作为支撑的债务抵押证券(CDO2)与私人担保MBS市场几乎全部崩溃。④ 虽然资产证券化遇到了发展过程中的低谷,“但是,如果以此就认为证券化的高潮已过,甚至寿终正寝,那就太小觑华尔街银行家的创新能力和生存能力了。”现在瑞信、高盛等知名投行正推出保单证券化业务,这有可能会成为继按揭抵押证券化产品后的又一资本市场热点。⑤除此之外,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在进行被称之为“Re-Remics”的再证券化活动。2009年的上半年主要针对以优质按揭抵押贷款支持的MBS大约发行了2500亿美元。鉴于大多数在2005年到2007年间发行的私人担保AAA级MBS证券都已经降级,这一市场发展的潜力可能是巨大的。⑥ 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证券化都有必要进行监管。首先,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其起源就有“脱法”的嫌疑。Tamar Frankel曾指出,信托与证券化作为创新, *作者简介:于朝印,(1970-),男,山东章丘人,山东经济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 ① Steven L. Schwarcz, The Alchemy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Stanford Journal of Law, Business & Finance, Vol. 1,, 1994, p.133. ② Nouriel Roubini:Warning: More Doom Ahead, [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f22264892.html,/articles/2009/01/05/warning_more_doom_ahead,2010-03-24 ③ Holden Lewis:'Moral hazard' helps shape mortgage mess, https://www.360docs.net/doc/f22264892.html,/brm/news/mortgages/20070418_subprime_mortgage_morality_a1.asp?caret= 3c ④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Navigating the Financial Challenge Ahead,Oct. 2009, P84. ⑤王政. 美国资产证券化有卷土重来之势[N]上海证券报,2009-10-15,12版. ⑥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Navigating the Financial Challenge Ahead,Oct,2009,P86.

C15029 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中的法律与监管要点(下)满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经营性收入类基础资产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的是()。 A. 关注资产池的分布特征 B. 关注历史表现数据 C. 关注未来收入预测 D. 关注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可替代性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资产证券化中对于信用增级措施的关注点主要有()。 A. 由次级受益凭证投资者为优先级提供保障 B. 关注规模、分配方式,实际支持强度与覆盖区间 C. 关注担保机构的主体评级与偿债能力 D. 担保方式、范围、数额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租金收益的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主要有()。 A. 现存租约及租户情况 B. 物业定位、周边市场情况及未来租金预测 C. 日常费用及大修支出 D. 租金收益权利的完整性 E. 关键指标:单位租金水平、空置率等 您的答案:E,A,D,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下列属于众多同质型债权类基础资产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的是()。 A. 关注历史表现数据 B. 关注历史数据的可信性和适用性 C. 关注压力测试情况 D. 关注单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下列属于公用事业收费现金流的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的是()。

A. 收入的历史表现 B. 成本费用支出 C. 资金的划拨流程及时效 D. 收入的影响因素 您的答案:B,C,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资产证券化中现金流归集与监管的关注点主要有()。 A. 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现金流的混同 B. 现金流混同的情形下其他资产引入的风险 C. 明确从产生到进入专项计划账户所经过的账户环节、时点以及触发条件 D. 收款账户的具体监管安排,现金款项在何种情况下可由企业支配 E. 循环购买情况下,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再投资的划付安排与监管措施 您的答案:E,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7. 由次级受益凭证投资者为优先级提供保障属于其他保障方式,从而不是经典信用增级措施。()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资产证券化中,现金流管理与切分应重点关注每个支付节点现金流的匹配与保障度。()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无论基础资产是单一债权,多笔分散型债权,众多同质型债权,其现金流历史记录与预测的关注点都是相同的。()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10. 原始权益人以A发电站的发电收入进行证券化,为了节省运营成本,其可以将A发电站的现金流归集流程与其持有的B、C、D等多个发电站的发电收入混同。()

ABS专题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全解析

【ABS专题】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全解析 超过万亿的巨大市场前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的一个重要途径而被中央文件所提及,让众多资本机构觊觎这个万亿海洋。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两方面: 1、不动产,即我们经常提到的REITs或者是类REITs; 2、债权,债权又分为既有债权和未来债权。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1、什么是REITs?与我们通常讲的类REITs产品有什么区别? 简单讲,REITs好比房地产的IPO,一般都是将房地产或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股权装入特殊目的载体,以房地产租金以及房地产变现收入(包括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作为投资者本息收入的主要来源。以特殊目的载体是公司为例,投资者投资了REITs份额,相当于投资了一家只拥有房地产资产并以持有房地产为业的公司(各国对REITS持有房地产的比例要求不同,一般至少要求高于70%以上)。在这个架构下,REITs投资者可以真正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而并非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是融资主体通过一定期限实现融资需求后回购房地产。 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要求REITs上市,也就是说一支真正的REITs在二级市场交易非常活跃。我们常常说的类REITs产品主要是以房地产租金支撑产品的利息,但是无法覆盖产品的本金;如果REITs产品流动性非常强的话,本金偿付问题就不那么突出,就像股票一样,是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来提供流动性支撑。另一方面,持有REITs份额,就相当于持实质上有了房地产,如果房地产涨幅巨大,那么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能就实现本金回收了;反之,一个真正的REITs,本金偿还也需要靠房地产自身的处置实现。 2、关于REITs的结构 标准REITs所采取的结构包括公司、信托以及合伙等。其中,信托方式对我国比较具有借鉴意义。比如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香港地区,都采用了信托结构。下面是香港REITs的典型框架图:

中国房地产证券化法律

中国房地产证券化法律 一、前言 资产证券化源于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证券,随后证券化技术被广 泛应用于抵押债权以外的非抵押债权资产,并于80年代在欧美市场获 得蓬勃发展。90年代起,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特别是 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一些亚洲国家得到迅速发展。资产证券 化(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 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 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 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 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目前在我国存有大量的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例如房地产基 础设施的建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资产证券化尤其使房地产证券化 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充分把握这一机会,在拓宽溶 资渠道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房地产信贷业 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以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其中的核心内容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 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这 好比把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紧箍咒转嫁给了房地产开发商,使房地产 融资渠道单一的窘境雪上加霜。加快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以激活资本 投资市场势在必行,启动相关的专项研究和政策法律的研究也就显得 尤为重要。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一)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和性质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房地产证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上图文稿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上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单项选择题 1. 如果银行既没有完全转移也没有完全保留 几乎所有重大风险和报酬,则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处理结果可能是()。 A. 继续涉入 B. 完全不终止确认 C. 终止确认 D. 无法判断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在两次支 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股票投资,是否满足过手测试() A. 是 B. 否 C. 视最终回报率而定 D. 不能确定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下列哪些因素是过手测试的判断条件 ()。 A. 从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 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B. 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抵押物 C.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 收款方 D. 发起人不得收取过过高的报酬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发起机构采取5%垂直风险自留的情况下, 会计处理的考量包括()。 A. 合并特殊目的信托 B. 应用过手测试 C. 针对向投资者出售的部分债券,执行风险 和报酬收益测试 D. 不应用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5. 下列关于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叙述中正确 的有()。 A. 风险和报酬考察的是现金流变动的相对值 而不是绝对值 B. 销售所有或者部分次级档会增加现金流变 动的转移 C. 风险越低越好 D. 发行人的报酬应考虑在内 您的答案:D,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6. 只要发起机构将其所收到基础资产对应的 现金流及时转移给SPV,即可认为该项基础资产的转移满足过手测试。()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邹光明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实施,目前已经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票据应收款、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基础设施收益等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交易结构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此外,还有以项目作为载体的BOT融资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上述不同,他是原始权益人将基于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无论何种资产的证券化,其基本交易结构都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以其获得的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特设机构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的价款,特设机构则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发展至今,证券化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融资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两大类。 融资证券化是指资金短缺者采取发行证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向资金提供者直接融通资金,而不是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增发以及公司债券多属于此类。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已有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行信用升级,然后以此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变现的一种融资的手段。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属于此类。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 一、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 Gardener认为[1],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在这种安排下,开放的市场信誉(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誉。该定义强调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中介,而与机构中介不同。在那个地点,“匹配”即指对原以机构中介信用为基础形成的资产进行可转让性的转换处置。 引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2],资产证券化是指:“创立要紧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它能够为固定的或循环的,并可依照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持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能够将其简单理解为:创立以收益性资产为担保的可转让性证券的过程。 潘彦、张银旗认为[3],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证券化的高级形式。从广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进展的初级时期,资金短缺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

上发行证券来融资,以取代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手段,因此又被称之为融资证券化。目前资本市场上所称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二级证券化,即把缺乏流淌性但具有预期以后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常是贷款和应收帐款)汇合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库,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实现融资的过程。 何小锋、张伟认为[4],资产证券化和一级证券化有着本质差不。其中最要紧的一点是两者具有不同的“发债基础”。区不于以资产所有者的整体信用为担保的一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以特定资产作为发债基础。这种基础资产范围上的区不特不重要,它直接阻碍到偿债现金流的风险和收益,进而阻碍到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架构以及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廖乙凝等认为[5],作为一种具体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战后世界金融领域的证券化进展趋势不同,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前者是后者的具体表现之一。资产证券化把原本不易流淌的资产转换为证券,通过实施精巧的现金流分割与重组技术,原始资产的风险和收益亦相应地得以分割和重组,从而实现将风险分散给那些最能深刻理解也最适于汲取这些风险的市场参与者,而收益

关于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

关于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 考 摘要贷款证券化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有效运作和风险控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我国现阶段开展贷款证券化存在着若干法律障碍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设 关键词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贷款证券化(LoanSecuritization)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收入的贷款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或过程贷款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末诞生于美国90年代以后风靡全球目前欧洲和美国已具有相当规模的贷款证券化市场南美、亚洲的许多新兴国家自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也陆续进行了一些尝试在我国贷款证券化刚刚起步有关部

门正着手研究利用贷款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有关的法律措施也正在陆续出台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贷款证券化在哪些方面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支持和保障我国目前推行贷款证券化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应当如何解决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以对我国的贷款证券化实践有所帮助 一、贷款证券化与法律保障 1、贷款证券化的有效运作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简言之就是将信贷资产组合后出售以该资产组合为担保的证券并向投资者支付本息的过程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1)组合资产并出售资产原始权益人(拟出售信贷资产的银行也充当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将资产组成资产池(AssetPool)后售与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

购买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对外发行证券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yABS)”在这一过程中SPV一般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并与证券承销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由后者负责证券的销售(3)偿付SPV用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价款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投资者偿付本息 贷款证券化运作既是一个经济过程又是一个法律过程不仅交易结构严密而且法律关系复杂其运作广泛涉及原始债务人、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机构、投资者、资信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投资银行、服务商、信托机构等主体有关这些主体的设立、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业务规程、最终退出等均需要相关法律作出规范在实践中为了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提高运作效率通常在发行证券前要对贷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进行精心设计一个成功的贷款证券化其交易结构往往由贷款合同、销售合同、托管合同、证券承销合同、担保合同等众多法律文件组成这些文件在内容上彼此衔接串联起众多参与方并在其间形成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合同作为贷款证券化交易的支架其效力和内容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C15027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下)

C15027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下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面关于可变回报的叙述错误的是()。 A. 可变回报通常为正 B. 当投资方的回报可能随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变化,表明存在可变回报的敞口 C. 可变回报包括股息等直接报酬 D. 可变回报还包括协同效应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银行对特殊目的信托拥有权力主要体现在()。 A. 银行是信托的发起人 B. 银行是SPT的委托人,实质性地参与信贷资产的管理 C. 银行是贷款服务机构 D. 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投资人难以罢免或替换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构成银行的回报的部分包括()。 A. 直接持有证券 B. 贷款服务报酬 C. 贷款回收率超预期时银行收取的超额收益 D. 清仓回购收益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判断资产管理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A. 资产管理人的薪酬 B. 资产管理人的职权 C. 是否容易找到替代者 D. 其他参与方的权利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在新的财务报表合并准则框架下对于控制的定义中主要强调的要素是()。 A. 可变动性 B. 权利 C. 权利与可变回报的联系 D. 可变回报 您的答案:D,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银行把资产完全信托给信托公司,因此,银行对该资产并无控制力。()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如果单独一方拥有无需任何理由罢免决策者的实质性权利,那么可以判断决策者为代理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

abs资产证券化_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探究随着我国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保理作为能够实现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受到了买卖双方的欢迎。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弱的问题。如何增强商业保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融资困境,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颇受关注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己经开始,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当今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难题函待解决。在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剖析,探讨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情况,分析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就如何去完善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建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法律措施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1、商业保理的含义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不同的国家与学者对其进行不同的定义。根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对于保理业务的定义,其认为保理业务不仅仅包括信用担保,还包括应收账款服务与托收服务,贸易合同的出售方将其应收账款追索权出售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货款或者逾期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出售方支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服务。商业保理作为保理的一种,是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贸易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综合性的服务,其主要的目的是针对应收账款

为企业商品交易过程提供融资服务。随着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扩大,企业账款回收的风险加大,商业保理业务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 2、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为参与主体提供了降低风险的手段。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通过资产证券化,把缺少流动性但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中形成资金池,并将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信用增级并在证券市场出售。 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基础上提出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可以认为是,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融资的需求,将手中从各个卖方中受让的具有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集中起来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池,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转变成为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的证券的过程。 2014年证监会公布《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则的修订,不仅统一了特殊目的载体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且还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管理人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来的证券公司拓展到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子公司,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而且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包括企业应收账款、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还包括不动产收益权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 (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分析1、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包含三大交易主体: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 发起人又称为原始权益人,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即为商业保理公司,商

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状和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478.01亿元,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发行规模为263.45亿元,占到总规模的55.11%,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27.04%,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占13.91% ,另外还有占比较小的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准REITs 产品和准ABS 信托产品。对于新长宁集团来说,可以采取的资产证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进行操作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自2007年以来,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缓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在美国爆发的次债危机引发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以银行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莱曼兄弟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去大量购买了此类产品并从中获得了高额的利润,但是美国房地产市场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产生了大量的次级按揭贷款坏账,而这其中的损失主要由购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承担,导致了许多大型投行的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受之影响,全世界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受到了沉重打击,在2006年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美国发行在外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达到8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成为了最大的债券品种。但是这两年市场大幅度的萎缩。受之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以来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业债券的融资成本。这也从负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对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第一,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第二,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第四,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第五,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政府将鼓励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化发展,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近来,监管层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脚步明显加快,这意味着停滞已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再次开闸。该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者提出更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与此前业内讨论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对证券公司的职责、宗旨、移交、风险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新版征求意见稿,计划管理人必须履行七项职责:发行受益凭证,设立专项计划;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受让、管理专项计划资产;按照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约定召集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聘请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基础资产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或收益权类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的收益可以来源于基础设施收入、交通运输收费收入、租赁收入、应收账款等。从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的规定来看,该市场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但也不排除个人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而此前该市场并未对自然人开放,也没有对认购设置较高门槛。与此前的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不同的是,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此项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而同一专项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及收益分配顺序,发行不同种类的受益凭证。根据征求意见稿,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年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评级机构应对其进行主体评级,未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AA级或者AA级以上评级的,不得作为担保人。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小结

风险报酬分析法: 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金融合成法: 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 对于如何判断发起人是否已经放弃了对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权,FAS140 提出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转让资产已与转让人隔离,即使在转让人发生破产的情形下,被转让资产也与转让人及其债权人无关联。 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利用该资产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当受让方是 合格的SPE,且其以受让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时,证券持有者作为受让权益持有者,有权抵押和再转让这些收益权。 第三,转让方不能通过以下途径对转让资产实施控制:a.授权并强制转让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被转让资产的协议;b.除通过实施清除期权外,不具备单方面使持有人返还特定资产的能力 后续涉入法 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对于后续涉入,IASC 给出两个例子:一是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一部分出售,但保留其他部分;另一个是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以收取一项服务费用(所收费用超过服务成本),由此形成一项服务权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对流动性差,或者不能立即变现,但却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换为可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是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1、法律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产物,更是日益完善的法制条件下体现制度组合优势的金融创新。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美国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获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建立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具有极为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联邦政府的适当支持。从法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上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规范,其立法规范的类型比较多样化,有些有专门独立的立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制定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反观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在政策推动下进行的。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积极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12月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成功发行两只资产支持证券。实际上,我国长期处于尚不完全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证券化探索历程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障碍的约束性和进行相应立法的迫切性。如今,我国开展证券化业务已经有十多年,仍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法制条件的不完善由此可见一斑。 2、风险隔离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投资者与原始所有人之间存在着双向的、结构性风险,如果不予以隔离,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旦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而影响到基础资产,投资人将损失投资收益;而资产原始所有人的风险在于,一旦资产池本身收益未实现,投资人有可能向原始所有人索赔。在美国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往往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即”破产隔离”的载体,它实际上是证券化交易的中心环节。但按照我国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没有关于SPV设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中更是无据可引。因此,实践中只能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虽然形式上基于《信托法》,我国的ABS 通过引入特殊目的信托(SPT)或特别目的载体(SPV)等方式,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风险隔离,但在实务操作中却无法实现彻底有效的风险隔离:一方面,信贷类ABS的发行人,一般自持产品分层中风险最高的次级产品,且通常担任贷款服务商,由此形成的隐形”刚兑约束”会显著增强发行人与ABS资产的信用相关度;另一方面,企业资产类ABS的发行人,因其和相关利益人普遍存在对本息偿付的差额支付承诺或关联机构提供担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风险隔离尚未完全做到。 3、信用评级风险 资产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了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成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证券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又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行人或承销人的委托进行,但这种第三方评级存在信用强相关问题,即在实务操作中,发行人对相关资产的运营管理将显著影响预期现金流的分布,其尽职履约能力乃至偿付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回收效率。这种信用相关度无论在法律义务还是投资实务中,均不容忽视。此外,将传统信用债评级思路简单套用到ABS上的做法,很容易在评级过程中将信贷类ABS产品与发行人等同化。由于投资机构通常较难获得关于基础资产的原始资料,缺乏足够的信息,不了解产品的定价方式,因此很多投资机构倾向于直接参考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这与信用强相关问题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了投资机构将ABS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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