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台盆检验标准

陶瓷台盆检验标准
陶瓷台盆检验标准

1、目的:

制定本厂卫生陶瓷产品检验标准,为卫生陶瓷产品的检验提供依据。为确保出厂的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符合ASA 品牌质量要求,并持续满足客户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所有需要外观检测的陶瓷台盆产品。

3、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3.2 出厂检验

3.2.1 出厂检验项目

依以下功能测试。

3.2.2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按GB/T2828-1规定要求,外观采用一般检验水平U,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

收质量水平(AQL)=1.5 ;

功能、尺寸采用特殊检验水平U级,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水平

(AQL)=1.5 ,当相关产品有一次

客诉时,相关产品的相关问题点转为全检,当全检0K,则转为正常检验;

3.2.3 判定规则

当全部外观均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时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指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

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

项目) ,又称例行检验。

3.3.1 检验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②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或模具转厂生产或重开模时

③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④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⑤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⑥有合同要求时。

3.3.2 检验项目

标准中所例全部检验项目及相关国标项目。

3.3.3 型式检验抽样方案

按GB/T2828-1 规定要求,一次一套;

3.3.4 判定规则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时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 术语和定义

GB/T 9195 —1999及GB 6952—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瓷质卫生陶瓷

由粘土或其他无机非金属原料经成型、高温烧结而成的用做卫生设施的,吸水率冬0.5%的有釉陶瓷制品。

1.2 陶质卫生陶瓷

由粘土或其他无机非金属原料经成型、高温烧结而成的,用做卫生设备的有釉陶瓷制品;

1.3 安装面

产品安装后与墙(地)面或其他配件接触的隐蔽面。

1.4 隐蔽面

洗净面和可见面以外的部分。

1.5 龟裂(釉裂)釉面硬口裂面没有贯穿坯体的裂纹。

1.6 标准面

边长为50mr的正方形面。

1.7 安装孔平面

比安装孔半径大10m的环形平面。

1.8 安装孔平面度安装孔平面上最低点与安装平面的垂直距离。

1.9 发丝裂生产过程中形成应力而产生贯穿坯体的发丝状细裂纹。

1.9 坯裂无釉覆盖的裂纹。

1.10 放射性

卫生陶瓷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9, 外照射指数不大于1.2;

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含量不得超过20 mg/kg, 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

5r g/kg。

1.11 釉泡

不超过1mr的表面隆起部位。

1.12 小包(小凹凸)

尺寸为(1-3)mn的表面隆起部分。

1.13 大包

尺寸超过3mr的表面隆起部分。

1.14 棕眼

釉面上尺寸不大于1mr的小孔。

1.15 熔洞釉面上尺寸大于1mr的孔洞

1.16 斑点

不超过1mr的釉面异色污点,除非数量足以引起变色,小于足以引起

0.3mm的斑点密集程度不变色时可以不计。

1.17 小花斑

尺寸为(1—3)m的异色点。

1.18 大花斑

尺寸为(3—6)m的异色点。

1.19 色斑

尺寸超过6mr的异色区或由密集斑点形成的异色区。

1.20 坑包

釉面不平呈现直径不大于6.0mm 的凹凸面。

1.21 桔釉

釉面缺乏光泽,呈桔皮状。

1.22 落脏

釉面附着物形成的突起。

1.23 烟熏

釉面局部或全部呈现异色。

1.24 磕碰产品局部碰落成残缺。

1.25 变形

与设计形状不符的扭斜或弯曲。

1.26 波纹

由于喷釉不当,造成釉面呈水波痕状,或釉面呈现厚釉条痕或滴状表面有堆釉现象。

1.27 薄釉

是指产品釉面全部或局部呈鱼鳞状波纹,造成色差或釉层厚度V

1.28 色差

同一产品或产品间的色度差。

1.29 缺釉

是指产品该施釉的部位没有施釉,造成局部釉面残缺。

1.30 凹凸

产品局部不平。

1.31 圆度同截面上的两个同心圆最大与最小半径之间的半径差。

1.32 平面度不在同一平面的圆,相距最大的两个平行面之间的距离。

1.33 洁具带配件的陶瓷件。

1.34 配件与陶瓷件配套使用的洁具配件。

1.35 净压力

进水阀关闭时,在水“无流动”状态下,供水管的水对进水阀的压力

1.36 流动压力冲水过程中,在水流动状态下,供水管的水对进水阀的压力。

2 分类与标记

2.1 分类

2.1.1 按产品的吸水率分为瓷质卫生陶瓷和陶质卫生陶瓷。

2.1.2 瓷质产品按表1 进行分类。

, 块状釉痕产品0.6mm。

2.1.3 陶质产品按表2 进行分类。

3 一般技术要求

3.1 外观质量

3.1.1 商标

所有卫生陶瓷的商标应完整、清晰,坐便器、分体、净身器、地拖盆、槽类、小便器、蹲便器类产品的商标

允许水平歪斜不大于1.5mm,左右偏移中心线不大于3mm(针对居中位置的产品),允许不在同一个字母上的少于两个?三0.3mm残缺点。盆类产品的商标允许水平歪斜不大于1mm左右偏移中心线不大于2mm(针对居中位置的产品),允许不在同一个字母上的少于两个?三

0.3mm残缺点。

3.1.2 釉面

除设计与墙面、地面接触的表面及下列所述部位外,所有产品的裸露表面和坐便器的排污管道都应有釉层覆

盖,釉面应与坯体完全结合。

a)洗面器:

——洗面器角位及后部靠墙部位;

——溢流孔后部;

——排水口突出的底部;

——台上盆底部(安装面);

立柱后部。

b) 产品在烧成时被支撑的非可见面。

注 1 :连体水箱的靠背及水箱内部应施釉;

注 2 :高温浆类产品溢流管道背面应施釉,以防止过水道部位渗漏;

注 3 :便器类产品管道必须施釉,釉面应均匀地全部覆盖管道内壁。

3.1.3 倍洁釉

倍洁釉要求

a) 应喷倍洁釉的部位必须全部喷到位,并保持一定的厚度,不能出现局部漏喷等现象;

b) 喷倍洁釉时,要求厚度均匀一致,避免出现厚薄不一,产生局部色差等现象。应喷倍洁釉部位

a) 盆类:上表面和洗净面

b) 双槽盆:盆边、洗净面

釉面里层呈雪花状。用HB 铅笔划线检测,痕迹不明显,呈断续状。

3.1.4 外观缺陷

应符合附录A要求。

3.1.5 补耐火棉

所有产品的施釉面及管道等过水地方严禁补耐火棉等材料。

3.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所有的卫生陶瓷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卫生陶瓷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9 ,外照射指数不大于1.2.

b) 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含量不得超过20mg/Kg, 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

5mg/Kg。

3.1.7 色差

在距产品两米处看一件产品或配套产品之间应无明显色差(用色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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