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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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节教育法规概述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1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法规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4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三、教育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5教育法规的作用:教育法规具有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四、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

6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有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2节教育法规的渊源一、教育法规的渊源涵义

√7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8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9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0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11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12教育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13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三、教育法规体系

14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15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上一层教育法规指导下一层教育法规,下一层教育法规是上一层教育法规的具体或补充,不得与上一层教育法规相抵触。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至2004共进行了七次修改]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其他规定。

16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3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7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8教育法律规范从逻辑结构上分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2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基本要求)3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4节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2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1行政、道德婚姻关系等,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

☆2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2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

24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25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平权型教育法律具有横向平等特征,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6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就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2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8√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岁以下无行为能力,有权利资格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29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客体的种类包括:物(动产、不动产)、行为、精神财富。

√30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3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义务的承担3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34教育权利的分类:1家长的教育权利2国家的教育权利3学校的教育权利4教师的教

育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5也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35教育义务的分类:1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学校的教育义务4教师的教育义务5学生的教育义务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37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38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39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条件或根据指教育法律事实(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40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会导致一系列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章教育法制

1节教育立法制度一、概述

41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42广义的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的活动。二、教育立法的程序

43教育立法的程序的四个步骤(法律的立法也是一样):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4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命令。

☆45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2节教育执法

46教育法规的效力:1时间效力2地域效力3人的效力。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7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确定法规生效日期的方法有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先公布后生效,公布后的某一时间起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确定教育法规的失效的方法有1新法一经实施,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特定法规工作完成,法规自然失效。

48地域效力:指地域范围1全国各地2地方法规适用各该管辖的地区3全国的某几个特别地区。

49人的效力:教育法规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各国主要采用四种原则:1以国籍为准的属人主义原则2以地域为准的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本国利益为准的保护主义原则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50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5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大致可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

3节教育守法

52教育守法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依法作为与不作为都属于守法的范畴]。

53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54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55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节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56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位最高)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57教育行政法治化:1教育行政主体的法治化(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资格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2教育行政行为的法治化(立法、措施、处罚、强制执行)3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督导、行政监察、审计)4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申诉活动、行政复议)。

58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

第二章教育政策

1节教育政策概述

59我国先有教育政策后有教育法

二、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60教育政策的特点: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61教育政策的功能:1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与表现形式

62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63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中央和地方法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2节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政策的制定

√64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分为认定政策问题(途径:社会调查、研究信息、预测分析)、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

√65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二、教育政策的实施

△66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

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3节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67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共同点:1两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二、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相对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学校

1节学校的法律地位

68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现代学校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特色

△69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70学校法人地位确立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认清其主要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上,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上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71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72财产的独立性: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73我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74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2节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75学校的权利(9点)和义务(6点):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6点):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

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节学校管理体制

△76我国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校长负责制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校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77《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有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8《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须具备以下能力1有较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良好道德品质和组织观念2懂得办学规律,有丰富教育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3具有较高文化、专业技术理论和知识,按规定要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品。

三、学校规章制度

△79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1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80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81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了解):制度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82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四、学校的民主管理

83学校的民主管理:1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依据2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职权、教代会的代表、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及教代会与工会)3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意义、领导、内容及管理和监督]

84《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85教代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86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30%左右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出席2/3以上,表决、选举要过1/2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87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教师

1节教师概述

88《教育法》第30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2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3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8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教育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90从以下五方面看教师的法律地位:1从教师的专业性看2从《教育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看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5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看。2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91教师的基本权利(6项):1进行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92教师的基本义务(6项):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93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特定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94私拆学生信件是违法的;老师率领学生上山扑火,可以从“少年保护法”角度来看是违法的,但从精神上可以提倡。

3节教师基本制度

△95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96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97教师资格分类(7类):A 幼儿园教师资格;B 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D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F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G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98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第11条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99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0日内)3颁发证书。

△100《教育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禁止);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3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2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育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

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征:1法律行为2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聘任制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

△4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或服务的学校。

△5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节教师的法律责任

8教师的法律责任由三方面涵义:1当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10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况: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六章受教育者

1节受教育者概述

11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受教育者不一定是学生。

12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该符合三个条件:1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2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3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2节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3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受教育者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5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1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3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4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义务:1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学业水平、思想道德水平、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3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

△16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18案例分析:家长送学生到学校上课,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2学生家长若无暇顾及,而以委托代理,但必须签协议。学校只是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人3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3节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9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主要有: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

20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要求: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和健康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业首要任务。

21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四个保护:1对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

1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22法律援助实质上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业性法律帮助,使其在法律上享受到与社会其他基层一样的待遇,不会因为经济和智力等因素而失去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23法律救济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的补救。其保护对象范围什么广泛,包括贫弱残者。

24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5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害为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26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27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即打官司)、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和其他渠道。

2节教育申诉制度

28申诉是指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示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性行为。

29教育申诉,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申诉的主体有: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

二、教师申诉制度

☆30《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3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是,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3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

34申诉参加人:1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邮路申请的教师本人2(判)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3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学校的主管的教育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35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36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三、学生申诉制度

37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38学生申诉分为两种:1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2教育行政申诉。先校内,再行政。39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

☆40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授权可以剥夺,这不是一般的权力,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权。

△41学生申诉的范围:1(根据《教育法》第42条,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2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2被申诉人。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3受理机关。43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3节教育行政复议

44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支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45教育行政复议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具有的特征(五个)(简):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是一种依(赖于)申请的行政行为3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46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7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在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以及对学生的处罚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的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48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5执行。

49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50教育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51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

段。

△52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53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54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侵权行为主体3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4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55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56我国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包括:(谁违法谁赔偿)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57考生报考大学(同名、同村人考同一所大学,结果导致录取通知书发错给另一个人,招生单位失误,有赔偿)

58精神病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一: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简答,重点看)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

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二: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包括( A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2.高等教育分为( D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C ) A.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C.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 4.《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操作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抑制性规范。 5.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 D) A.学科、专业设置权 B.招生权 C.教学自主权 D.以上都对 6.《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允许性规范 D.权利性规范。 7.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应当( B ) A.公开、公正、公平 B.客观、公正、准确 C.公平、客观、准确 D.客观、公正、公开 8.《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A ) A.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B.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C.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D.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9.下列各项中,( D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学生受教育权 10.教育法的( 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实施 B.适用 C. 解释 D. 遵守 11.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 B )责任原则。 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补偿 12.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有三个,请把下列选项中不是的挑出来:( D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13.不属于我国人身伤害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C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最新《高等教育法规》考试卷(A卷)参考答案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卷(A卷)参考答案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计20分) 1.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3分)。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1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1分)。 2. 学业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3分)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 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2分)。 3. 教师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2分),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2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3分),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1分),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1分)。 二、辨析题(每小题5分,计20分)要求辨明正误,分析清楚,言之成理。 1. 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错误(2分)。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不仅仅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学 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3分)。 2.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 错误(2分)。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 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3分)。 3.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错误(2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 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分)。 4.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正确(2分)。〈〈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计24分) 1. 简述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分)。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分),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2分), 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培养途径(3分)。 2.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义务,每写出一个方面约1-1.5分,给满8分为止。 3.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4)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以上全答出给8分,每小写一个要点扣1分。 四、论述题(计36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设计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设计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回顾与展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奏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经过近三十年来各行各业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社会进步使社会职业岗位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需要大量技术,生产,管理一线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国家制定走工业化道路,推进城镇化建设,缓解就业压力,乃至于实现中国梦,也需要全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而相关法规能够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法规已日益成为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党和国家的关注支持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职教育的招生规模已占整个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十一五”期间高等职业院校将为社会输送1100多万名毕业生。2011年全国普通高职院校招生数为325万人,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总数的%,在校生总数更达到960万人以上。2011年全国高职院校共有1276所,占到全国高校总数的60%以上。在高等职业教育飞速发展的同时,其相关法规也在逐渐稳步推进完善之中。二:高等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法规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一个从空白到薄弱,再到逐渐完善清晰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1: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首次在宏观层面上确立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试题

1、我国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他人完成,尚未整理) 答:(一)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1.以人为本2.尊重和保障人权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传统事业单位制度存在(1)功能的多样性(集政治、社会保障、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2)管理主体的多头性;(3)资源的不可流动性;(4)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等弊端。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包括:(1)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02年12月28日通过,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育计划制定;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育考核和评价。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即招生权):权限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4)学籍管理权: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学籍管理权与奖励、处分权是紧密联系的,基本学、内容有学生的政治思想、成绩与考核、升级、留级、降级、转学、休学、退学、报到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 (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标准制定权、申请审查权、证书颁发权,典型案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证书案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着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高等教育法规题目汇总

(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A)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 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高等教育法 D、教师法 2、( D)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教育制度. A、学校教育制度 B、职业教育制度 C、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D、义务教育制度 3、( B)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其获得者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A、学历 B、学位 C、学业 D、职称 4、( A)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A、教师资格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聘任制度 D、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5、(A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A、教育 B、科学技术 C、人才 D、农业 6、( B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A、营利性 B、公益性 C、强制性 D、系统性 7、教师考核应当(B)、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主观 B、客观 C、公开 D、公平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低于 B、高于 C、不低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9、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育法》的最突出特点是( A )。 A、立足教育改革 B、突出高校地位 C、注重人才培养 D、关注高校教师 10、高等学校的(A)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A、校长 B、党委书记 C、董事长 D、举办者 1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D)毕业学历。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12、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B )。 A、委任制 B、聘任制 C、选任制 D、转任制 13、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 B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委书记负责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4、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C ). A、2至3年 B、3年 C、4至5年 D、5年 15、( C )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 A、初等教育 B、中等教育 C、高等教育 D、成人教育 16、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必须设有(A )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A、三个 B、六个 C、八个 D、十个 17、高等学校设立( A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A、学术委员会 B、学位委员会 C、专业设置委员会 D、教学指导委员会 18、高等学校应当为(D)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 C ),培养社会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 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 C )。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Omega-shaped expansion bends. Valve installation location should be easy to operate,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requirements for wiring, maintenance, check the import and export orien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system design or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Hanger roots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structure of the beam or the soleplate, hanger rod when any movable parts and the angle between the vertical, rigid hangers shall not be greater than 3 ?, elastic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的概念( 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 (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 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培训,使新教师比较系统地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内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涉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帮助新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学会运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主要领域,了解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立法发展概况。(一句话有两个的)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讲授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三个领域 2、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概况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领域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二)高等学校领域的特殊民事责任 讲授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等。 讲授内容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二、急需法人治理的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四、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学习重点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学业证书的意义、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了解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

《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 一.单选 1、( A )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 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高等教育法 D、教师法 2、(D )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教育制度。 A、学校教育制度 B、职业教育制度 C、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D、义务教育制度 3、( B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其获得者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A、学历 B、学位 C、学业 D、职称 4、( A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A、教师资格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聘任制度 D、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5、( A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A、教育 B、科学技术 C、人才 D、农业 6、( B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A、营利性 B、公益性 C、强制性 D、系统性 7、教师考核应当( B )、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主观 B、客观 C、公开 D、公平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低于 B、高于 C、不低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9、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育法》的最突出特点是(A )。 A、立足教育改革 B、突出高校地位 C、注重人才培养 D、关注高校教师 10、高等学校的( A )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A、校长 B、党委书记 C、董事长 D、举办者 1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D )毕业学历。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12、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B )。 A、委任制 B、聘任制 C、选任制 D、转任制 13、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 B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委书记负责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4、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C )。 A、2至3年 B、3年 C、4至5年 D、5年 15、( C )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A、初等教育B、中等教育C、高等教育D、成人教育16、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必须设有(A )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A、三个 B、六个 C、八个 D、十个 17、高等学校设立( A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A、学术委员会B学位委员会C专业设置委员会 D、教学指导委员会 18、高等学校应当为(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A、毕业生B、结业生C、肄业生D、毕业生、结业生 19、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 A )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校长 B、党委书记 C、人事处处长 D、教务处处长 20、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领域的特殊救济制度是(D )。 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 C、校内调解制度 D、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规的作用是(ABCD)。 A、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B、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运行 C、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D、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是(ABCD)。 A、依法治教原则 B、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C、教育公共性原则 D、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3、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 ABC )”。 A、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C、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D、培养“四有”公民 4、国家实行( ABCD )的学校教育制度。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5、下列各项中,属于学生享有的权利是(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学金权 C、公正评价权 D、申诉权、诉讼权 6、下列各项中,属于学生履行的基本义务是(ABCD )。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一)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及答案(全)

《高等教育法规》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 A )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高等教育法 D、教师法 2、( D )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教育制度。A、学校教育制度 B、职业教育制度 C、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D、义务教育制度 3、( B )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其获得者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A、学历 B、学位 C、学业 D、职称 4、( A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A、教师资格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聘任制度 D、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5、( A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A、教育 B、科学技术 C、人才 D、农业 6、( B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A、营利性 B、公益性 C、强制性 D、系统性 7、教师考核应当( B )、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主观 B、客观 C、公开 D、公平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A、低于 B、高于 C、不低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9、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育法》的最突出特点是( A )。 A、立足教育改革 B、突出高校地位 C、注重人才培养 D、关注高校教师 10、高等学校的( A )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A、校长 B、党委书记C、董事长 D、举办者 1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D )毕业学历。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12、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B )。A、委任制 B、聘任制 C、选任制 D、转任制 13、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 B )。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委书记负责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4、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C )。A、2至3年 B、3年 C、4至5年 D、5年 15、( C )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A、初等教育 B、中等教育 C、高等教育 D、成人教育 16、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必须设有(A )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A、三个 B、六个 C、八个 D、十个 17、高等学校设立( A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A、学术委员会 B学位委员会 C专业设置委员会 D、教学指导委员会 1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19、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 A )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校长 B、党委书记 C、人事处处长 D、教务处处长 20、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领域的特殊救济制度是( D )。 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 C、校内调解制度 D、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规的作用是(ABCD)。 A、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B、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运行 C、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D、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是(ABCD)。 A、依法治教原则 B、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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