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论赛案例

受贿罪辩论赛案例
受贿罪辩论赛案例

受贿罪辩论赛案例

2012年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县发改局农村经济股股长。长期的工作中,由于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时有在发改委审批过项目的企业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发改局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单位上缴纪委,但是,长期被单位其他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后来,彭某采取他人收受红包时自己也收受的方式,但是,在收受之后,彭某将收受的红包款放在家中,并未动用。

2012年3月份,县发改局根据上级要求成立农业发展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本县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因该工程需要外包专业机构承担工程设计工作,上级文件未要求该工程设计需要招标程序,后在彭某的的直接推荐下,黄某以市某工程设计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黄某称事后会感谢该小组包括彭某在内的五个领导。在2013年春节时,黄某从领取的20万元的设计费中拿出了5万元,在彭某的办公室给了彭某手中,以感谢彭某对其承接该项目工程设计的帮助。2014年春节,黄某又从最后一笔设计费20万元中拿出了5万元以同样的事由交给了彭某。

彭某收取了上述款项后,多次向局领导旁敲侧击暗示过黄某要拿点费用来局里,给局里各位参与过项目的人员改善一下伙食和加班费等补贴。局领导表示这个不能要,收了不妥当,建议还是不要收取。黄某第二次给了钱以后,彭某又向局领导暗示黄某还是要给局里搞点费用补贴,局领导明确表态说,这个钱不用要,如果收了钱要立即退退回。彭某在2014年3月份通知了黄某,告诉黄某这个钱不能要,一定要退给黄某,否则就上缴纪检,黄某当天就把十万元拿了回去。

2014年10月,黄某因涉及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查处,如实供述了给过钱给彭某的事实,检察机关随即将彭某立案侦查,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受贿的事实,并供述因为十八大以后局里搞了廉政教育受到深刻教育,又听到隔壁县发改系统有相关的干部因受贿被查处,加上黄某所挂靠的设计公司有工作人员因其他案件被查处,考虑直接把收受的款项上缴单位或纪检会给黄某造成损失和影响朋友关系,所以把款项退给了黄某。彭某还供述该收受的10万元钱,有部分钱被其偶尔生活开支用了部分,但其银行有10万元的定期存款,动用黄某给的款项只是应急,退款的时候还向朋友借了两万元。在还款给黄某的同时,彭某又将原来收取的1万元红包上缴了单位纪检,并向局领导如实陈述了收取红包及黄某给钱的全部经过,局领导认为还了钱应该没有什么事情了,就没有做出具体的纪律处分。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控方: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辩方: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大学生辩论赛策划案例完整版

编号:TQC/K715 大学生辩论赛策划案例完 整版 In order to achieve a certain goal, the final plan is output after internal communication and confirm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is reasonably arranged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resources, so as to realize the structured and planned implementation.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学生辩论赛策划案例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方案资料适合用于工作中,为达到某个目标把要求和工作的内容及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在内部沟通确认后输出最终的方案,执行时根据已有的资源进行合理安排,现实结构化和有规划性的实施。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篇一 主办:共青团师范学院委员会 承办:师范学院陈楚风文学社 活动简介 活动口号:激情飞扬,辩出自我 举办时间:20xx年4月 举办地点:周口师范学院北校区 活动目的: 1,为大学生能充分张扬个性,展示个 人才能提供一个平台 2,通过本次活动提高广大大学生的口

才表达能力和交际水平 活动背景: 1,‘辩响校园’第一届大学生辩论赛取的圆满成功 2,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大学生需要培养‘说我所想,辩我所感’的精神3,提高大学生随机应变的能力和辩论水平 直接面向群体及参与机构: 1,共青团周口师范学院委员会 2,周口师范学院陈楚风文学社 3,广大在校学生 活动主要内容: [一]征辩论题: 1,社员要积极的参与本次辩题的征集

受贿经典案例陈晓案

案件名称陈晓案 案情简介陈晓自1986年至1996年间任安徽公司总经理。1992年初,安徽公司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同年4月,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某(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某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陈晓亲笔草拟,并会同徐某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超额利润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某及陈晓个人。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订《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剑峰于1992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万余元,1993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160万余元。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陈晓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先后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部门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订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送陈晓人民币3万元,1994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陈晓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万元。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某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判决(一)一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晓系由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总经理,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持制订《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激励机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文件的出台,尽管没有经过该公司所有领导参加的经理办公会的讨论,且控制发文范围,在制订程序上不完备,但安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曾于1992年5月就此文件向原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赵德海汇报,赵表示可以试试,同意承包三七分成,故不能完全否定《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合法有效性。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关于试行业务人员六项费用承包经营核算办法的报告》,帮助李剑峰承包的能源化工处向省计委申请并获得进口原油配额,是其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是为李剑峰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

理性思维和成功控制情绪辩论赛

一、辩论赛流程 立论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驳立论阶段 (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质辩环节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自由辩论 (九)自由辩论 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二、赛制具体说明: (一)立论阶段: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 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 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 方开始 (五)结辩阶段: 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二、理性因素:是指人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等能力,它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1)指导作用。人的认识活动是有目的地探求真理的活动,无论是认识课题的选择、认识工具的使用,还是认识结果的总结和概括,都离不开理性因素的指导。(2)解释作用。借助科学理论,可以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象作出系统的说明。(3)预见作用。以科学理论为依据的科学预见比起以日常经验为 基础的经验推测,具有更大的可靠性。 理性成功思维论据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doc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2020年4月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简介:引言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腐败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内容: 引言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立法规定中一些制约和影响惩治受贿罪的因素日渐凸

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罪立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收受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等的设定与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日益不相适应,致使在受贿罪的认定上,一些受贿行为难以被受贿罪现行立法所能框定,使一部分受贿者饶幸逃脱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威慑力,如收受感情投资式送礼、贿款公用式处理贿款等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在现行立法框架之下存在争议,从而引发许多司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理论上的争论会导致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案件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判决相矛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多年前的文建茂案审判当中暴露出来的具有典型性的争议和分歧,至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且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但当前受贿罪立法却难以适应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新形势。 受贿罪是贿赂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如何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使其真正发挥反腐利剑之功效,是吸引笔者进行探宄的动力所在。第一章案

辩论赛

正方一辩发言(刘铮律师):我方的观点是王某应该受到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王某开着汽车闯红灯恰恰违反了本条规定,因为他的这一行为对公共道路安全造成了危害,极易造成人行横道上人员的通行安全,也对其他车辆造成威胁,所以一个违反宪法的行为,还不受到处罚,那宪法的尊严何在? 第二,我过是一个实行制定法的国家,能否维护制定法的权威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法治国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王某所经过的道路是有信号灯的,有信号灯就应该依据本条合法行驶,可是王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不顾车内孕妇的安全和斑马线上行人的安全以及其他车辆的通行安全,连闯六个红灯,其违法行为是极其严重的,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却不会受到处罚,请问,我国的制定法还有权威吗? 第三,我国的众多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车内有要急着生孩子的孕妇,那司机可以驾车闯红灯,以确保孕妇能安全地到医院生孩子。因此,法律没有为人们确立这一权利,任何人就不得如此行为,如果这样做,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王某闯红灯带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到医院,看似道义,实则是极大的不道义,为什么?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违法就是违反了最低的道德,王某连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还能谈的上品德高上吗?对这样一个既违法又违德的行为还要免予处罚,那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会久久回荡在道路、医院的上空,成为人们心头永远抹去的伤痛,要知道,城市内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违法行驶造成的! 反方一辩发言(杨春玉):我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理由如下:第一.在法的价值位阶中,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也高于秩序。 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价值位阶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利益、正义、效率等,其中,自由、正义、利益、秩序通常被认为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生命——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它是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为实现生命和自由所必需的基石,它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生命和自由,故秩序必须接受生命和自由标准的约束。 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本案中维护交通秩序固然是社会的利益,孕妇的母子平安虽然为个人利益,但显然,在孕妇母子的生命利益面前,维护交通秩序这一社会利益是可以暂时退让的。 第二,执法应当首先符合人性 一切法律的各项条款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某种人性拟订的。人性在前,法律在后。法律就象是人性的影子一样随之不离左右。 近年来人们认识水平逐渐提高,政府与社会都在提倡人性化,这意味着法律将朝向人性化深入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

辩论实例

正方: 陈述辩论 正方一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人类将步入信息时代,网络越来越强烈地介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我们小学生。小学生上网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方坚信: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我将从4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 必要性。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邓小平爷爷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吗? 2. 实用性。网络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得到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可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哦!另外,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这将会促使我们更积极地去学习英语,这难道不好吗? 3. 现实性。每所中小学建立电脑教室,普及网络知识,推动小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是为了培养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我们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已成为势在必行了。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王老师不也建议大家多多去学校的网站看一看吗?班级的网站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制作吗?如果上网不好,为什么要建这些网站呢?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相信,网络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小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网络这种工具。21世纪将是信息时代,我们将会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会获得回报。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正方二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网络带给人类的好处可谓数不胜数,网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标志。现代意义上的文盲不再是指那些不识字的人,而是不懂电脑脱离信息时代的人。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人们曾幻想要足不出户,就晓天下事,如今信息高速已将此幻想变为了现实。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难道还能只读圣贤书,而不闻天下事吗? 对方辩友举出了种种例子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如果我们只因为它一点小小的瑕疵而扼杀它,那我们岂不是少了很多现在必不可少的东西? 网络的快捷同样也有它的优势,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及时地知道一些最新的新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访遍全国各地的小学,在网络图书馆里查询我们所需资料,借助网上的资料,从容地完成学业,考试后可以马上知道成绩,有了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请求老师指导。就拿大家印象最深的非典来说吧,非典时期,广州、北京一些学校不得不停课,为了实行同步教学,人们发明了网校,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和学校课程进度保持一致,我们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这难道不好吗?因为上述的种种观点,我方坚信:上网利大于弊! 自由辩论

辩论赛经典辩驳

经典辩驳 牢记这种思辨方式,举一反三,否则千篇一律容易令人产生审美疲劳。 一、烤鸭理论 “A包含了B就代表A是B吗好比,我方二辩今天吃了一只烤鸭, 他包含了这只烤鸭,你能说我方二辩就是一只烤鸭吗” “烤鸭理论”适用的地方在于对方可以将自己的观点包含了本方观点,妄图通过整体大于局部的方式来使本方的辩驳为对方服务。这时如果用理论来强辩首先难以辩清楚,其次容易弄巧成拙。这时候如果采用烤鸭理论类似的类比即可巧妙地推翻对方的理论。 关于这点,在辩论中应该牢记,双方的观点不论是对立还是并行,一般不会出现包含现象,如果可以用己方观点包含对方观点一般都会死的很惨。 典例:在2010校辩赛第一轮上,信工(正方)对人文(反方)辩题为:《大学生择业应以社会需求还是个人需求为主》。期间反方抛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所以社会的需求归根结底是属于个人需求。正方三辩当即指出:“社会包含了人就代表社会需求是个人需求吗好比, 我方二辩今天吃了一只烤鸭,他包含了这只烤鸭,你能说我方二辩就是一只烤鸭吗”可谓是四两拨千斤,赢得了场上阵阵的掌声。 二、并行/包含理论 1.“同时存在就叫做并行吗那么今天您在论证您方观点,我在论证我方观点,那我们双方的观点也可以并行吗那么请对方同学待会并行地论证一下我方观点吧!”

2.“对方同学,如果您方观点已经包含了我方观点,那么我们今天的辩论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我方观点是您方观点的一部分,那就请您在论证您方观点的时候也论证一下我方观点吧。” “并行/包含理论”其实与“烤鸭理论”是异曲同工,但适用性更广一些,在花辩里,借用一种巧妙的辩驳,将对方抛给自己的难题抛回给对方叫借力打力。但凡在辩论中,某一方强辩,将对方某些观点或者整个辩题拉回己方者,都可以采用这些类似的理论将难题抛回去。典例:在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初赛香港大学(正方)对武汉大学(反方),辩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不可以并行》,正方对并行的概念有意模糊,认为凡是同时进行的都可以叫并行,反方先是以“有人保护环境,有人破坏环境”这样同时进行的矛盾进行反驳,正方仍然强辩,反方四辩当机立断,指出:“同时存在就叫做并行吗那么今天您在论证您方观点,我在论证我方观点,那我们双方的观点也可以并行吗那么请对方同学待会并行地论证一下我方观点吧!”巧妙借力打力,赢得掌声。 三、炒饭理论 “难道多了就更重要吗做炒饭的时候要放入很多的饭,只放一点点的盐,难道你能说饭就比盐更重要吗” “炒饭理论”适用于“在××比××更重要”等等的比较性辩题当中,某一方一味强调多等同于重要,遇到此情况,可以使用类似的例子做类比,言简意赅,还能达到非常好的效果。

大学生辩论赛策划案例简易版

The Common Structure Of The Specific Plan For Daily Work Includes The Expected Objectives, Implementation Step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Other Item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辩论赛策划案例简 易版

大学生辩论赛策划案例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方案文件应用在日常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规划,常见结构包含预期目标、实施步骤、实施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篇一 主办:共青团师范学院委员会 承办:师范学院陈楚风文学社 活动简介 活动口号:激情飞扬,辩出自我 举办时间:20xx年4月 举办地点:周口师范学院北校区 活动目的: 1,为大学生能充分张扬个性,展示个人才 能提供一个平台 2,通过本次活动提高广大大学生的口才表 达能力和交际水平

活动背景: 1,‘辩响校园’第一届大学生辩论赛取的圆满成功 2,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大学生需要培养‘说我所想,辩我所感’的精神 3,提高大学生随机应变的能力和辩论水平直接面向群体及参与机构: 1,共青团周口师范学院委员会 2,周口师范学院陈楚风文学社 3,广大在校学生 活动主要内容: [一]征辩论题: 1,社员要积极的参与本次辩题的征集活动,深入到广大学生中,了解当代大学生所关注的共同话题

2,面向广大学生征集‘积极向上,不落俗套’的辩论题,以便引起参赛选手的共鸣 [二]宣传: 1,尽量把宣传工作做到为位,力求为爱好这方面的同学提供一个好的机会 2,通过宣传板让广大学生大致了解本次活动的动机,内容等方面的资料,让有意参与的同学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三]部署具体的活动内容 1,本次活动要吸取办以前活动的经验教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要制订严格的辩论程序,维持好辩论会场的秩序 3,由于本次活动分为初赛,复赛,决赛,过程有点复杂,时间上也长,所以,要做好合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 (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

辩论赛题目

第16、18题辩论反方准备 16辩论案例 2011年1月9日,李军与顾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顾某的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李军开办的十家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2011年10月初,鱼塘已累计向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顾某认为李军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2011年10月20日,李军听下属汇报称近来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李军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李军得知顾某将鱼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鱼塘找到顾某,称顾某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顾某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顾某拒绝,李军伙同员工上前拳打脚踢将顾某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顾某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两万元可供赔偿,李军逼迫顾某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的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陪我的损失。”顾某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李军上前又打了顾某两记耳光,顾某被迫按照李军要求续签了合同。次日,顾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正方:李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反方:李军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抢劫罪 1、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坑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具备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2)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 二、强迫交易罪 1、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三、区别 1、强迫交易罪的暴力胁迫不能完全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否则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程度只限于致人轻伤。 2、其他:(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2)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 (3)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 四、【解析】 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难题,是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将市场交易活动的抢劫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独立出来另行规定了强迫交易罪。换言之,在国外刑法中并不存在强迫交易罪,国外刑法中类似于我国刑法的强迫交易行为归入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处于市场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正常从事商业活动,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明抢”。 根据上述总的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1)就非法占有目的来说,由于餐厅实际损失是2万元,被害人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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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辩论赛题目1.正方: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 反方:贸易保护主义不能抑制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第2场辩题) 2.正方: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 反方: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3.正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反方:儒家思想不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4.正方: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反方:温饱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5.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6.正方: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反方: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7.正方:人性本善 反方:人性本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8.正方: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 反方: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9.正方:治愚比治贫更重要 反方: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2场辩题)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 反方:愚公应该搬家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场辩题) 11.正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反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12.正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统一 反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13.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 反方:知易行难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15.正方:各国政府应该全面禁烟

贪污贿赂罪教学案例

贪污贿赂罪教学案例 1、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务100万元。对甲、乙俩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俩人不是共犯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俩人是共犯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2、甲通过内部消息得知乙即将上任为本辖区的税务稽查人员,于是提前给乙送去3万元的祝贺费,希望乙上任后能够在收税上给自己“特别照顾”。之后,乙果然上任该辖区的税务稽查人员,则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 A.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B.甲构成行贿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 D.甲、乙都不构成犯罪 3、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4、甲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两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五万元用于赌博,期间甲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A.认定甲共挪用公款11万元 B.认定甲受贿2万元 C.认定甲挪用公款8万元 D.认定挪用公款5万元 5、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该镇所在电力维修站要求该厂赞助4万元,并许诺50%回扣给甲。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给4万元。维修站得款后,按照约定,给甲2万元回扣,并开具收到4万元的发票,给甲做账。 问:甲构成何罪? 6、下列哪种行为构成贪污罪? A.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B.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C.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D.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7、甲在A公司担任司机,驾驶公司价值30万元的皇冠轿车。公司决定辞退甲,并让其将车钥匙及驾照等手续交回公司,但甲以A公司欠其工资及其他费用2万4千元为由(经查属实),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并私自将该车开走。之后,甲为将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利用乙为A公司代理诉讼的便利,指使乙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写了“苏C16267皇冠轿车实属甲购买,为A公司所租用”的虚假证明。甲凭此证明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甲用该皇冠轿车作抵押从某信用社贷款25万元,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归还借款。另查明:(1)A

辩论赛标题大全

辩论题目大全 正方反方 个人的命运是由个人掌握个人的命运是由社会掌握便利器具便利便利器具不便利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民族技艺应该保密民族技艺不应该保密理想人才以仁为主理想人才以智为主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弊大于利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个性需要刻意追求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利大于弊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留学归国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留学归国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网络的娱乐性比实用性强网络的实用性比娱乐性强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弊大于利网络的发展对文学利大于弊相处容易相爱难相爱容易相处难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利大于弊外来文明对中国文明弊大于利青年成才的关键是自身能力&nb sp; 青年成才的关键是外部机遇 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大事者也拘小节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杜绝盗版,政府比消费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消费者比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送子女进名校,弊大于利避免人才外流,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人才外流,不是政府的责任爱的教育比体罚更有效体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合作比竞争,更能使文明进步竞争比合作,更能使文明进步天灾比人祸更可怕人祸比天灾更可怕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容易相爱难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远亲新闻自由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新闻自由不是社会改革的最大动力全球化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全球化不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发展性教育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不应列为中学课程性教育是科学教育性教育是道德教育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博彩事业的兴旺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博彩事业的兴旺不是社会进步繁荣的象征教育应注重人格培训多于知识培训教育应注重知识培训多于人格培训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利大于弊银行合并对国家未来 经济发展弊大于利 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劳心者比劳力者对社会更有贡献劳力者比劳心者对社会更有贡献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重要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重要强权胜于公理公理胜于强权大学私营化的利大于弊大学私营化的弊大于利文化建设应先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应先于文化建设以暴制暴是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途径以暴制暴不是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途径

辩论赛

1、“金子”本身不一定要“发光”,自已不想发光,就不会“发光”(例子就是很多厌世的人才,不想做事,也有些是“看破给尘”的人、经历过“大风浪”的人,他们对“发光”不感兴趣); 2、就算“金子”想“发光”,需要时机和机会,(也需要“世道”,(例子:很多“怀才不遇”的人,还有就是受社会制度的影响,如晚清的谭祠同、梁启超他们,一肚子热血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出力,结果还是“发不了光”)。 3、“金子”要“发光”必需是“有正确的路子发光”,(例子:很多的罪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个“人才”或者说就是“金子”,但走错了路,结果是“毁光”,而不是“发光”) 金子本身不能发光,发不发光取决于谁给他光,太阳照就反射日光,灯照就反射灯光。如果深埋地下,连反射都没有机会,所以金子能不能发光,取决于挖掘它的人。 比如是金子总会发光这句话,金子指什么?发光指什么?定义好了,才能找例子。 不定义直接去想,就会觉得。这个例子好像对面一说就成对面的了,那个例子好像对面也能用,想来想去,不会有结果。 所以,想找例子,就先把辩题明确的定义好。比如金子指人才,发光指成功(随口一说不要当真),这样冯唐易老,李广难封,就可以用了。要说金子是人才,发光是出名,那似乎冯唐易老,李广难封又用不了了。 总之,把辩题定成有利于己方的状态,然后找例子,按照立论不断的去贯彻自己的立论,就简单明快了。 这个辩题很简单,你反方的观点是金子不一定会发光。 我们从正方的论点看,是金子总会发光了,着就犯了绝对主义的错误。而你方的论点可以是金子要有条件才会发光的。条件不达到就永远发不了光。比如金子本身,首先只有被挖掘出来了才可能发光。其次只有被光照射了,才会反射光,金子本身并不是发光体。可见正方的论点的矛盾处很多。 那么从引申意来说,一方面可以从伯乐的角度,可以从先有伯乐才有千里马来论证,如果没有伯乐也就没有千里马。还有,从社会环境等,一个更开放的社会使各发面的才能都更容易发挥,比如很难想像在朝鲜这样的社会可以成就一个大商。 其实还有很多角度,不一一例举,关键是掌握好整体的节奏,从多个角度轮番攻击,很容易让对方毫无还手之力。 1.表面分析:讲明金子的价值及它的引人瞩目,光彩耀人,易于被人们发现发掘; 2.运用典故:如姜尚(就是姜子牙),伊尹等人才,虽然一开始只是平民,但最终 还是被发掘,成为了一代名相; 3.联系自己:我们只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才,富有真才实学,才能 在竞争中领先,才能更好的报效祖国。

最新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资料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见面。今天,我想讲的题目是“受贿罪的十个疑难问题”。我主要是办刑事案件,可以说百分之百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当中,主要来说是“两高一黑”。“两高”就是高官和高管的案件,“一黑”就是涉黑案件、黑社会案件。但是近些年来,涉黑案件已经很少了,所以我现在的案件主要是公司的高管和政府的官员这类案件。那么,在这类案件当中,受贿罪又是最多的。所以今天我们主要就交流一下,受贿罪的一些疑难问题。我们今天主要是侧重于实务,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澄清模糊认识。那么我讲到的这些案例呢,绝大多数都是我办过的案件,希望与在座的各位分享。 我们今天主要不是探讨理论问题,而是解决实践当中的一些问题。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要全面地、综合地来掌握这个要件,根据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评判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 其实,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也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比如说,你分管、主管、经手或者说掺和。通俗的说,只要你掺和了这件事情,掺和了这个系列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是职务便利。不一定非要你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拍板。因为很多活动,都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只要你在其中起了作用,你是其中一个不可绕开的环节,就算有了职务便利。 现在只要你收了钱,然后你又是其中一个环节,基本就可以认定(受贿)。你要是没有收钱,那都好解释。没有收钱,我就是利用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我依法履行职责。但是只要你收了钱,那么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了。比如说,在提拔一个干部的问题上。你是这个班子的成员,对这个干部的提拔使用,你只要没有反对,这就算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也就是说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二、如何理解谋取利益 我们知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对方谋取利益,当然不管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算。但是,很多家属还有他的朋友,就是理解不了这个问题。总是说,“我为他谋取的都是合法利益啊!”“他本来就该提拔啊!”或者是说“这个项目该给他啊!因为他们公司很优秀,历年考核都很好,所以说这个项目给他是没问题的”等等。这就是他不理解的地方。只要是你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不管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构成受贿罪。只不过谋取非法利益

辩论赛一辩稿范例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们来明确下法律建立的前提:法律应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甚至应该是人民最高意志的展现。现今社会中,同性恋人只占及5%,根本无法证明现今人民意愿的尺度和包容度,那么任何超越了大多数人民现状的意志的立法都是危险的。一旦产生先例,后世别有用心之人可以对此大加利用。类比韩国宣布杀人犯不判处死刑后杀人案件激增的例子。 以下我方从自然与社会角度来论证我方观点:1、社会角度:自然法包括自然理性与习惯制度。而自然理性又讲的是人类社会从群交性的结婚一步步发展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人类理性不断进步的结果。而同性婚姻就是违背着这种发展的道路,从反理性的大无畏精神的态度来否认人类的进步;那么自然习惯为人分男女定之自然,既然人与人分了男女,那么异性结合才是自然的一般形状啊,我相信在场的各位也不愿意选择同性恋而希望自己的人生伴侣是异性;其次自然秩序是说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将会导致婚姻法的内涵逐渐扩大化,使不符合伦理常规的现象随之出现,从社会法的角度出发:1、法律秉持着科学性的原则,同性性行为的性病、传染病的概率确实比普通性行为高很多,出于公共卫生的考虑法律的建设损害到多数人的安全问题,从而更是不利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设。2、民主性原则:刚才我方已经论证,社会上普遍者不认同同性恋婚姻,但是一旦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就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民主权;3、稳定和持续性原则,社会对同性恋的无条件接受首先将会导致性病更加肆虐的传播,社会体制的动摇,可能造成更多被同性恋夫妇领养的孩子世界观和性倾向会受到影响。著名的心理学家费洛伊德指出:社会上每个人都具有双向性倾向,同性恋的潜在人群是社会上的100%,一旦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了,形成了错误的形态表象,增加同性恋人群,就会影响到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啊! 最后我们来看看辩题中的“应该”二字。的确,真爱不分性别,我方也明确表示出反对的只是同性恋婚姻,而不是同性恋。同性恋同样有真切的爱情,他们合乎于情,但是他一定不符合理,我们更不应该提倡。“应该”二字,是指情理上都满足,单有情谊在,这是诉求,是需要,但不是必须的,更不是应该的。 综上所述:同性恋婚姻是一个看似美丽,但实际错误的一种行为,我方坚持认为:同性恋婚姻不应该合法化。

研究生案例分析大赛初赛刑法案例五则

研究生案例分析大赛初赛刑法案例五则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上海XT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公司)系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XT公司通过与《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QD中文网”上登载。 被告单位YC公司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并经营“YC网”,并设有小说、新闻、美图等多个频道,供移动电话用户在智能手机终端使用。被告人于某系YC公司股东,并自2010年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首席运营官。自2012年起,于某为提高“YC网”的用户数量,在未获X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软件,复制、下载XT公司发行于“QD中文网”网站上的《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存储在YC公司的服务器内,供移动电话用户在小说频道内免费阅读,再通过在“YC网”内植入广告,使用YC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经司法鉴定,YC公司的服务器内存储的文字作品中有588部与“QD中文网”的同名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XT公司通过与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协议,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未经XT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YC网”小说频道提供的服务系内容服务,还是搜索、转码服务。根据鉴定意见所反映的事实,鉴定人在使用“YC网”服务器所搭建的网络环境中,可以在线阅读涉案小说,并从服务器硬盘中下载到涉案小说。可见,“YC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YC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可见,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YC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在此情形下,即便“YC网”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也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二、参考问题点 1、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罪中对作品的“复制”在理念上应当如何把握? 2、在法律适用层面,如何理解本案中的“临时复制”、“转码”,以及“搜索快照”等?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系上某某(以下简称金某某)“尚海郦景”项目的销售经理,其为促使客户尽快完成正式签约、缴足剩余款项,从而提高团队销售业绩,于2016年8月22日在自己手机中编辑了虚假的房产新政信息“已接到通知,由于最近土地拍卖价格过高,市委将于下周召开各部门会议,计划于9月份起调整银行贷款政策,未办未审完的贷款合同请催促尽快办理,这次的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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