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

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一行

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一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有损害事实存在。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数额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一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 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岀资,否则视为同意。),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岀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2?200。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

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创立大会=首次股东大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不得抽回其股份。

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连带责任;公司设

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岀资。财产转让:

(1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1、清算费2、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3、所欠税款4、债务5、返还岀资6、利润分配。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为。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为不

正当竞争者而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

《反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

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岀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8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11

依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12严格保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质量第一的原则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

则4、全额赔偿原则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人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撤销权的主体: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后履行抗辩权 3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到债权人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二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债务人有以下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合同担保制度由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不得抵押的情形: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留置和定金(债权的担保,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得超过20%)五种担保方式组成。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议变更,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法定事由出现变更。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形。

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形态(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法律的特殊规定。

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 1 万 5 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 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

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第九章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我国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企业工资制度:等级工资制,效益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

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

劳动合同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1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08 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

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无效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用人单位被

依法宣告破产;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劳动者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

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履行法定手续方可单方面解除的;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

胜任工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实体性条件,程序性条件。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订立较长期间的固定期限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家庭无就业人员,

有需抚养的。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符合随时他那

个值解除或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的;单位符

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的;单位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合同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法律规定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协调,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

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仲裁的特征: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一裁终局),经济性。(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不适用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适用仲裁,但另有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基本原则:公正及时,自愿,依法独立仲裁,法院监督。

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程序:1、仲裁的申请2、仲裁受理3、组成仲裁庭4、仲裁员的回避5、开庭和裁决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

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

权利平等;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

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最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总结(打印版)

2013年初级会计实务易混知识点总结(1-6章) 2013年初级会计实务易混知识点总结(1-6章) 一、第一章 1、1.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 【提示】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企业可以针对上述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直接计提坏账准备。 2.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转销等情况。企业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提示1】坏账准备科目属于应收账款的抵减科目,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 【提示2】上述公式中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根据期末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该项得出的差额为应有的期末余额,而不是应计提的金额。 【提示3】上述公式中“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为计提坏账准备前的余额。 【提示4】当期应计提的金额=应有的期末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前的余额。 【提示5】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余额。 2.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3.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关键点)。 【相关链接1】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科目。 【相关链接2】企业取得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除价款中包含指外)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不能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 新宣告的现金股利(股票投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影响当期损益) 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确认新发生的利息(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影响当期损益) 收到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5.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记忆技巧1】购买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当期末的公允价值-购入时的成本; 【记忆技巧2】购买当期以后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本期末的公允价值-上期末的公允价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必考考点总结

《技术实务》考点汇总 【消防基础知识篇】 1.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和温度(引火源)。 2.可燃物的数量是火灾严重性及持续时间的决定性因素。 3.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闪点及可燃性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当 4.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5.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 6.气体燃烧方式分为扩散燃烧(如燃气做饭、点气照明、烧气焊等) 和预混燃烧(汽灯的燃烧)。 7.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最低温度)、沸溢、喷溅。 8.喷溅发生的时间及油层厚度、热波移动速度以及油的燃烧线速度有关。 9.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分解燃烧、表面燃烧、烟熏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10.火灾的分类(考试热度:★★★★) 11.热量传递3种方式: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2.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室内外温差引起的烟囱效应,外界风的作用、通风空调系统的影响等。 13.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14.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冷却、隔离、窒息(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化学抑制(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15.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及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16.粉尘爆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社会工作实务 初级 重点知识点汇总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第一章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 一.接案 1.服务对象来源:主动求助者 由他人或其他机构转介而来 社会工作者通过外展服务成为服务对象 2.服务对象类型:自愿型和非自愿型 3.面谈主要任务: (1)界定服务对象的问题 (2)澄清角色期望与义务 (3)激励并促使服务对象进入角色 (4)促进和诱导服务对象态度和行为的政变 (5)达成初步协议 机构和社工者可提供的服务、对服务对象的问题的初步界定、相互角色期望及暂定的工作时长 (6)决定工作进程 终止服务、转介其他服务,进入下一个助人阶段 4.面谈的技巧: (1)主动介绍自己 (2)沟通 治疗性沟通:通过交往选到一个人对其他人进行帮助的日的 (3)倾听

5.资料收集的内容 个人资料、身体情况、服务对象的特点及能力、服务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6.资料收集的途径 (1)询问(会谈、角色扮演、问卷) (2)咨询 (3)观察(家访或深入社区调查) (4)利用已有资料 (5)问卷调查 7.接案注意事项 (1)决定是否需要紧急介入 遇到紧急情况跳过接案等程序.直接进行干预程序 (2)权衡是否有能力处理问题 (3)决定问题的优先次序 先易后难,为服务对象建立信心 (4)保证服务对象所要求的服务符合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二.预估 1 预估的主要任务 (1)识别服务对象问冠的客观因素 背景资科、所处环境、问题持续的时间、使用过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2)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主观因素 服务对象的实际感受 (3)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成因及足问题延续的因素

(4)识别服务对象及环境的积极因索即找到积极的资源帮助解决问题 (5)决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辑 2 预估的基本步骤 (1)探究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 ▲服务对象不能解决问题的原冈 服务对象对问题的看法 服务对象对问题处理方法的看法 政府的政策 与资源网络的联系 (2)分析服务对象的资料并作出预什摘要 ▲对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要作出解释 ▲列出解决问胚口标及先后次序 ▲决定介入的策略 ▲撰写预估摘要 对服务对蒙自身系统的预估 对胜务对象家庭系统的预估 对服务对象所处社会系统的预估 三.计划 1制训计划原则 (1)要有服务对象的参与 (2)尊重服务对象意愿 (3)详细而具体

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建筑防爆审查

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建筑防爆审查 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建筑防爆审查 1.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b)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c)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b)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c)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d)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设计和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b)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8.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防护措施。 9.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消防技术实务》重点知识记忆要点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记忆宝典》 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考点】燃烧的条件: 1、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2、大部分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式反应自由基。 【考点】燃烧物分类:燃烧物按燃烧物形态分为气体燃烧、液体燃烧和固体燃烧。 1、气体燃烧:包括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2、液体燃烧:包括闪燃、沸溢、喷溅 3、固体燃烧:包括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 【考点】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1、闪点: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2、燃点:在一定条件下,物质的燃点越低,越易着火。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3、自燃点: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自燃的危险性就越大。 【考点】火灾的分类按照 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考点】热量传递方式:热传导、热辐射、热对流。 【考点】烟气流动的驱动力: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 【考点】火灾发展的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轰然)、衰减阶段。 【考点】爆炸的分类: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炸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粉尘爆炸)和核爆炸。

【考点】爆炸引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 【考点】易燃气体的分类: Ⅰ级: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不小于12%。Ⅱ级:爆炸下限不小于10%,但小于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小于12%。实际应用中,通常还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物质,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 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物质 第二篇建筑防火 【考点】火灾危险性分类: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 ②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地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③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同一座仓库或者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①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 时按丙类确定。 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按丙类确定。 【考点】建筑耐火等级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时,其耐火极限不限(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都适用)。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仓库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 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民用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总结-所得税

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总结——所得税(通俗易懂版) 关于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大家总分不清楚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关系。其实也比较简单,所得税是什么?是你应该交给税务局的税款,就相当于是你孝敬给婆家的见面礼一样,见面礼是谁说了算呢?是税务局说了算,因为规矩肯定是婆家定的,或者说婆家这个行业里面的规矩啊。交多少税是税务局说了算了,因此你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得税费用相当于是娘家,就是当期认可的费用,首先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影响的是净利润。也相当于是娘家给你的钱,然后你拿着这钱去给婆家见面礼。婆家和娘家毕竟还是两家,所以两家的规矩肯定不一样,娘家给的钱不是多了肯定就是少了,一般情况正好的情况少,这也就是税法和会计经常有差异,然后需要纳税调整的原因。 所以从上面就可以看出来,所得时其实是税务局方面要求当期缴纳的税款,所得税费用是当期会计上应该确认的费用,也就是说税务局让你交多少钱,不一定都是你当期的费用,原因就在于税务局和会计处理有的是不一样的,那么一般情况都是需要纳税调整的。这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谓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说资产和负债的余额概念问题,既然会计和税务上处理有差异,那么确认的资产和负载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也会有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范畴一般会通过递延所得税的形式来体现。为什么有个递延所得税科目呢?就是因为会计上不一定全部认可当期应交所得税。 所以有了下面的公式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实这个公式是可以简化一下的。 应交所得税=(企业会计利润-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 所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利润*所得税率(会计利润为调整完永久性差异之后的会计利润) 关于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顾名思义就是暂时是存在差异的,言外之意就是最终会殊途同归,“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说的就是这样的道理。因此判断一个差异是不是暂时性差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最后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是不是一样了,是不是最终原则是一致的。比如一项收入确认,是不是最终都要确认收入,仅仅是暂时会计和税法有争议呢。那怎么进一步去理解暂时性差异的含义呢?那应该从科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方面去理解。 什么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什么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举个例子,会计上当期计提了折旧100万,风风火火到税务局报税了,税务局一看觉得100万太多,想让税务局今年喝西北风去吗?不行,少计提一点,直线法50万吧会计一听就急了,怎么不让我扣除呢?讲出个道理来!税务局就说了:别急,这是可以抵扣的,现在不可以,以后会让你扣除地。所以科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就是说当期税法上不允许会计扣除,允许以后在税前扣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包含的范围,会计上多计提了费用或者少确认了收入。比较经典的一些案例:会计多计提折旧;售后回购(会计当期不确认收入,但税法确认)、资产减值(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都是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资产减值来说,税法上不认为资产减值了,因为会计上都是自己估计的,没有什么依据,估计这个东西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谁也说服不了谁,那么为了防止扯皮,税法就一概不予以承认,

机电实务知识点

机电实务知识点 1、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 程;能形成生产产品的车间、 生产线和组合工艺装置以及各类动力站等各自为一个单位工程, 建筑物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 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室外工 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 (子单位 )工程。 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分部工程;按设备所属的工艺系统、专业种类、机组 和区域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较大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 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2 施工任务交底可分为:企业向项目经理部交底;施工任务划分的交底;经批准后的项目管 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对作业队、施工班组施工任务交底等。 (1) 企业向项目经理部交底 由企业责任部门负责向已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任务交底,交底内容应包 括: ? 招、投标过程中,经济标和技术标标书、合同洽谈等情况。 ? 企业对业主的承诺和施工合同内容、目标、施工任务及范围。 ?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货责任分工及有关要求。 ?工程施工所需资源配置的来源及措施。 ?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 (质量、安全、进度、成本 )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2) 施工任务划分的交底 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中, 人员、技术人员作施工任务划分的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 ?总承包方与业主 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介绍机电安装工程概况和特点。 ?介绍施工现场相关方及各相关方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明确组织协调要求和沟通渠道。 ?明确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的施工任务划分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内容,进行目标的 分解,提出控制要求。 (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的交底 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按分工进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 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层面和分包方有关管理技术人员 参加。交底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难点分析、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总进度计划、全场性 的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施工资源总需要量计划、 施工总平面图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评价指标 等。 ?需要进一步编制施工方案的清单,并落实负责编制责任人。 ?全场性的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实施的责任分工。 ?实施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有关要求,包括信息沟通传递渠道。 ?解决施工难点的策划方向。 ?由机电安装总承包方 (包括企业和项目经理部 )承担设备采购供应的情况。 (4) 对施工作业队、施工班组进行施工任务交底 项目开工前主管工程师向专业施工员和施工作业队、 包 括: ?介绍工程概况和特点、设计意图、施工具备的条件。 序及施工进度要求。 ? 依据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质量应达到的要求 和目标。 ? 针对施工作业场所和施工人员操作中风险情况,明确已识别的风险源及应需采 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因素应采取的相应管理 方案和控制要求。 ?与其他相关专业 工种的施工配合及接口关系, 机电安装工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或平行作业时的协调和注意事 位工 向分承包方和内部各层面管理 施工班组进行施工任务交底底的内容应 ?采用的施工方法或工艺、施工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知识点讲义

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知识点讲义一 知识点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模块数量要求 1.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2.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3.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例题】某建筑高度为88m的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配备总数为1800点的联动控制模块,故应至少选择()台消防联动控制器或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A.1 B.3 C.2 D.4 【答案】C 【解析】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知识点2 消防联动模块分类 消防联动模块是用于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其所连接的受控设备或部件之间信号传输的设备,包括输入模块、输出模块、输入输出模块。 1.输入模块是接收受控设备或部件的信号反馈并将信号输入到消防联动控制器中进行显示。 2.输出模块是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输出信号并发送到受控设备或部件上。 3.输入输出模块是同时具备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的功能。 【例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需要接收到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气瓶电磁阀动作反馈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电磁阀的连接线路上需安装()。 A. 输入模块 B. 输出模块 C. 输入/输出模块 D. 短路隔离器 【答案】A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