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社会化是个体由自然人成长、发展为社会人的过程。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同时发展了自身的心理能力、健全人格及行为方式。

一、社会化概念

社会化涉及社会及个体两方面。从社会视角看,社会化即社会对个体进行教化的过程;从个体视角看,社会化即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互动,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

社会化过程,传统观点认为到成人期即告结束,而现代观点则主张,社会化伴随人的一生,即终生社会化。

按社会化的发展阶段划分,有早期社会化(儿童及青少年时期)、继续社会化(成人期)。

再社会化,由于社会急剧变化,对个体重新进行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对早期社会化及继续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取得合格社会成员资格的个体的再教化。

二、社会化的内容

(一)教导社会成员掌握生活与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开始,继而在学校中教会他们掌握知识与技能;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教育的水平,社会成员素质已成为社会现代化的基础。因而,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现代生产技能是社会化的重要内容。

(二)教导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现代社会保持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通过教育和舆论力量使其成员掌握并形成信念、习惯和传统以约束个体行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三)教导社会成员树立生活目标,确定人生理想个体是有理想的,社会通过多种途径指导其成员树立正确的生活目的和理想以达到社会整合之目的。

(四)培养社会角色社会化的目的是培养合格的社会成员,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适合自己身份、地位的社会角色。每一角色都有其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社会化内容之一是使其成员按社会角色的要求行事。

三、社会化的条件

(一)人类有较长的生活依赖期,即有一个不能独立生活的童年时期,这是个体接受社会化最好时期,也是社会化的基础。

(二)人类具有超越本能的能力。这是由于人脑有大约1咖亿个神经细胞,组成各种神经网络,是自然界最完备的信息加工系统。人脑不仅使人掌握语言,进行学习,积累知识及经验,而

且使之具有抽象思维能力,表现出巨大的能动性。人类遗传素质提供了社会化的可能性。四、社会化的载体

(一)家庭

个体从出生起就在家庭中获得一定的地位。家庭在社会化中地位独特,作用突出。童年期是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儿童的语言、情感、角色、经验、知识、技能与规范方面的习得均起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学校

学校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向个体系统传授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知识与技能的机构,其特点是地位的正式性和管理的严格性。个体进人学龄期后,学校成为其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学校教育促使学生掌握知识,激发其成就动机,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社会互动的机会。学校还具有独特的亚文化、价值标准、礼仪与传统。在早期社会化中,学校是不可替代的社会化载体。

(三)大众传播媒介

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化手段。影视、音像、广播、报纸、杂志,特别是国际互联网迅速向人们提供大量各种信息,使人广开视野,学到新的知识与规范。

大众传媒的社会化作用与日俱增。现代社会心理学十分重视传媒对个体社会化的影响。

(四)参照群体

参照群体是能为个体的态度、行为与自我评价提供比较或参照标准的群体。特点是,个体可以不具备这个群体的成员资格,但这个群体却能为个体提供行为空间。参照群体的作用是规范和比较,前者向个体提供指导行为的参照框架,后者则向个体提供自我判断的标准。

五、社会化的外延

(一)政治社会化

个体学会接受和采用现时的社会政治制度的规范,有相应的态度和行为。政治社会化的目的是将个体培养成一个合格公民,使之效力于本社会制度。爱国意识的发展,培养公民的爱国意识是政治社会化的核心内容。爱国意识的发展有三个连续的阶段:

1.国家形象阶段此阶段以国歌、国旗及领袖作为国家象征。儿童对国家的热爱,主要表现为对国家象征的崇敬。升国旗、唱国歌、悬挂领袖肖像是培养爱国意识的有力手段。

2.抽象国家观念阶段此阶段以有关国家、政治组织的抽象观念作为爱国依据。因此应通过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享有公民权利,参与政治活动来培养爱国意识。

3.国家组织系统阶段此阶段爱国观念扩展到本国在国际舞台的角色与国际责任之中。

(二)道德社会化

个体将社会道德规范逐渐内化,成为自己行为准则的过程。它有三个方面:

1.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这是道德中的认知成分。皮亚杰认为,道德判断是从他律到自律,从效果到动机。

2.道德、情感是伴随道德观念的内心体验。道德情感的形式可能是直觉的体验,也可能是形象的体验亦可能是深层体验。道德情感的内容是指爱国情感、劳动情感、集体荣誉感、正义感等。

3.道德行为个人对他人与社会有道德意义的行动。高水平的道德行为来自道德习惯的养成。

(三)性别角色社会化

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学会按自己的性别角色的规范行事的过程。

学者们把男女之间的差异从三个不同方面加以描述,即:

1.“性”表示男女在生物学方面的差异,如遗传、内分泌、解剖及生理的差异。

2.“性别”表示男女在人格特征方面的差异。

3.“性别角色”表示男女在社会行为方式上的差异。由于性别不同,社会对其的期待也不同,因而出现了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差异。这种差异与生理特征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天生的,而是性别角色社会化的结果。

家庭对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影响是通过性别期待与认同、模仿的机制实现的。婴儿出生起,双亲已按其不同的性别加以培养教育。例如对衣着、玩具、说话方式、行为表现等方面,双亲对男婴与女婴的要求是不同的;同时婴儿的性别认同亦是不一样的:女婴模仿母亲,男婴模仿父亲。

儿童进入学龄期以后,学校和社会从多方面强化了男女两性的角色差异。例如学校和教师在升学期待、课余生活、体育锻炼项目对不同性别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教科书也表现出不同的性别期待。

(四)语言社会化

个体社会化是从掌握语言开始,全部社会化是以语言社会化为前提的。

语言是人们相互理解的手段,个体掌握一种语言后,才能接受社会习俗和态度,并以此塑造自己的人格。语言是个体联系他人与社会的纽带;语言集中反映了文化,掌握某种语言的过程就是社会化的过程。因为语言中蕴含的知识、规范与观念必然对掌握这种语言的个体产生深刻的影响。语言社会化在个体社会化中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

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的思维

人与动物得区别就是人得思维 —●有眼界才有境界,有实力才有魅力,有思路才有出路,有作为才有地位。政从正来,智从知来,财从才来,位从为来!—●观念比能力重要,策划比实施重要,行动比承诺重要,选择比努力重要,感知比告知重要,创造比证明重要,尊重生命比别人瞧法重要!—●方向比速度重要,智慧比吃苦重要,学习比学历重要,机遇比关系重要,要什么比做什么重要!—●智力比知识重要,素质比智力重要,觉悟比素质重要。方向大于方法,动力大于能力,做人大于做事!-—●思路清晰远比卖力苦干重要,心态正确远比现实表现重要,选对方向远比努力做事重要,做对得事情远比把事情做对重要.成长得痛苦远比后悔得痛苦好,胜利得喜悦远比失败得安慰好!—●拥有远见比拥有资产重要,拥有能力比拥有知识重要,拥有人才比拥有机器重要,拥有健康比拥有金钱重要!—●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决定方向,性格决定命运,生活方式决定健康!—●表面上缺得就是金钱,本质上缺得就是观念,命运里缺得就是选择,骨子里缺得就是勇气,肚子里缺得就是知识,事业上缺得就是毅力,行动上缺得就是改变!-●落后就是观念落后,贫穷就是脑袋贫穷。许多人,不就是没有好机会,而就是没有好观念.不就是不接受新观念,而就是不愿抛弃旧观念!-●信念改变思维,思维改变心态,心态改变行动,行动改变习惯,习惯改变性格,性 格改变命运。要改变命运,先确立信念!—●心态决定瞧世

界得眼光,行动决定生存得状态。要想活出尊严,展现不凡,只有改变观念,敢于与命运抗争!-●如果事情无法改变,那就改变自己;如果无法说服她人,那就想法说服自己。如果山过不来,那人就过去!—●命运不就是放弃,而就是努力.命运不就是运气,而就是选择。命运不就是等待,而就是把握.命运不就是名词,而就是动词。要改变命运,先改变观念!—●决定今天得不就是今天,而就是昨天对人生得态度;决定明天得不就是明天,而就是今天对事业得作为.我们得今天由过去决定,我们得明天由今天决定!-●制胜不凭体力靠智力,成功不靠奇迹靠轨迹。成功不在于就是否拿到好牌,关键在于能否将手中得坏牌打好。人生最重要得就是,知道自己去哪里!—●不就是井里没有水,而就是挖得不够深;不就是成功来得慢,而就是放弃速度快.得到一件东西需要勇气,放弃一样东西则需要智慧!-●终而复始,日月就是也。死而复生,四时就是也。奇正相生,循环无端,涨跌相生,循环无穷.机遇孕育着挑战,挑战中孕育着机遇,这就是千古验证了得定律!--●种子放在水泥地板上会被晒死,种子放在水里会被淹死,种子放到肥沃得土壤里就生根发芽结果。选择决定命运,环境造就人生!—●懂得如何避开问题得人,胜过知道怎样解决问题得人. 在这个世界上,不知道怎么办得时候,选择顺其自然,也许就是最佳选择.胜出者往往不就是能力而就是观念!-●在家里瞧到得永远就是家,走出去瞧到得才就是世界。把钱放在眼前,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XX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从唯物史观看人的男女关系的性与动物之间性的本质区别

从唯物史观看人的男女关系的性与动物之间性的本质区别 高潮是人类女性在做爱时所特有的一种生理感觉。动物有发情期,而人则可以靠意念控制。……当所有这些人与动物之间性的区别摆在我们面前时,我们会不会发觉我们就好像在看远处的一刻大树,各方面都有,或各种表面的我们都会看到,当我们逐渐走进时,才能够更加清晰地追本溯源,找到根基与最终动力。所有的这些表象其实都忽略了劳动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性的发展不能单纯地从性的方面去解释,否则为什么人与人的异性之间的不断做爱与动物之间不断的做爱会如此不同呢。是自然创造了人,是劳动创造了人。所有人的感觉、逻辑、思维、情感等等都是随着劳动的发展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从母系社会的演变看 人类从母系社会发展到父系社会,再发展到今天的追求男女平等。人类的两性关系的发展史是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生动而深刻的反映。当人类还在远古原始野蛮阶段,为了与大自然与其他种族、部落的斗争,数量成了一个决定胜负的重要因素。它的数量扩大而引起的矛盾的另一面已被大自然对它的短寿命而提前否定掉了(或当时人类自身生产发展的低级性)以及人类自身的血亲自然性,女性成了社会的主宰。因而在原始社会的母系社会中存在广泛的母性崇拜及女性生殖崇拜一些道德学家可能会说人生而平等,人类一诞生就应该是平等相处的完美世界。这种人犯了两种错误。一是用今天的眼光或用自己的想当然去看古代的事情。抛开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环境,抛开生产力及劳动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而单纯地抽象地去看待它所认为应该的事。

这样,它只会随着他的影子打转。其二,它忽略了人的自然性是社会性的基础,而人的自然性却无时无刻不需要通过社会性才能得到表达。在现代男人的意淫中的女儿国事实上一定存在过,与之相对的男人国也是一定存在过,只不过每一个男人都是每一个女人的丈夫,每一个女人也是每一个男人的妻子。如果有人把它说成是乱伦,我想拿一定是个现代人所说,是上述的那种纯道德学家所说,没有任何意义。那么会不会有人认为在母系社会由于女性统掌这男性,所以,女性,就像现在的贵妇人,让男性去做打猎一类的劳动呢。事实却恰恰相反,在母系社会,打猎之类的劳动通常是由女人去完成的,他们的体力随着劳动的发展而发展。有没有发现,谁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谁就控制劳动,这就是在生产物质资料的同时也在生产生产者生产关系本身。只是在原始社会有些特殊,在私有制还没有发展起来,他们的劳动是共有的。正如起始女性遮住乳房是由于自然性(肉多的地方怕冷,神经比较多因而比较敏感)而后来形成了伦理道德即文明形成了社会性。男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利用自己先天身体的优势逐步控制了劳动,人类社会自然而然地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变。不管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是由于女性想保持贞操,还是男性想获得心爱的女人,抑或其他,然而由劳动的内容与形式在男女关系的转变,这种趋势已不可阻挡。这样,我们从劳动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以及反映在两性关系上的变化发展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的性的本质上是作为生产关系的性而存在的。规律就是这样,不管你意识或没有意识到它,承认或不承认它,它就在那里,它一直通过物质的运动来发挥作用。

我国法律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比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范围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等等。法的分类不仅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在按照某一标准划分的类别之间,存在质的规定,不可互相置换。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但当它们被从另一标准看待时,则可能有其他意义上的类别归属,比如民法,就同时兼有国内法、普通法、一般法、实体法和成文法5种性质。并且,即使是按统一标准分出的不同的法的类别,也会因各自所处参照关系的不同,呈现出某种相对性。 就我国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并且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根据法的效力等级的不同,我国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等。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的分工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母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制定主体和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有更为严格、复杂的程序要求。而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以根本法为效力依据,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比如《宪法》第三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最新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在我国,宪法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最基本的问题,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法律,如《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在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此外,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其他决议和决定,若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则也属于法源的范畴,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就效力而言,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的思维

人与动物的区别就是人的思维 -●有眼界才有境界,有实力才有魅力,有思路才有出路,有作为才有地位。政从正来,智从知来,财从才来,位从为来!-●观念比能力重要,策划比实施重要,行动比承诺重要,选择比努力重要,感知比告知重要,创造比证明重要,尊重生命比别人瞧法重要!-●方向比速度重要,智慧比吃苦重要,学习比学历重要,机遇比关系重要,要什么比做什么重要!-●智力比知识重要,素质比智力重要,觉悟比素质重要。方向大于方法,动力大于能力,做人大于做事!--●思路清晰远比卖力苦干重要,心态正确远比现实表现重要,选对方向远比努力做事重要,做对的事情远比把事情做对重要。成长的痛苦远比后悔的痛苦好,胜利的喜悦远比失败的安慰好!-●拥有远见比拥有资产重要,拥有能力比拥有知识重要,拥有人才比拥有机器重要,拥有健康比拥有金钱重要!-●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决定方向,性格决定命运,生活方式决定健康!-●表面上缺的就是金钱,本质上缺的就是观念,命运里缺的就是选择,骨子里缺的就是勇气,肚子里缺的就是知识,事业上缺的就是毅力,行动上缺的就是改变!-●落后就是观念落后,贫穷就是脑袋贫穷。许多人,不就是没有好机会,而就是没有好观念。不就是不接受新观念,而就是不愿抛弃旧观念!-●信念改变思维,思维改变心态,心态改变行动,行动改变习惯,习惯改变性格,性格改变命运。要改变命运,先确立信念!-●心态决定瞧世界的眼光,行动决定

生存的状态。要想活出尊严,展现不凡,只有改变观念,敢于与命运抗争!-●如果事情无法改变,那就改变自己;如果无法说服她人,那就想法说服自己。如果山过不来,那人就过去!-●命运不就是放弃,而就是努力。命运不就是运气,而就是选择。命运不就是等待,而就是把握。命运不就是名词,而就是动词。要改变命运,先改变观念!-●决定今天的不就是今天,而就是昨天对人生的态度;决定明天的不就是明天,而就是今天对事业的作为。我们的今天由过去决定,我们的明天由今天决定!-●制胜不凭体力靠智力,成功不靠奇迹靠轨迹。成功不在于就是否拿到好牌,关键在于能否将手中的坏牌打好。人生最重要的就是,知道自己去哪里!-●不就是井里没有水,而就是挖的不够深;不就是成功来的慢,而就是放弃速度快。得到一件东西需要勇气,放弃一样东西则需要智慧!-●终而复始,日月就是也。死而复生,四时就是也。奇正相生,循环无端,涨跌相生,循环无穷。机遇孕育着挑战,挑战中孕育着机遇,这就是千古验证了的定律!--●种子放在水泥地板上会被晒死,种子放在水里会被淹死,种子放到肥沃的土壤里就生根发芽结果。选择决定命运,环境造就人生!-●懂得如何避开问题的人,胜过知道怎样解决问题的人。在这个世界上,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选择顺其自然,也许就是最佳选择。胜出者往往不就是能力而就是观念!-●在家里瞧到的永远就是家,走出去瞧到的才就是世界。把钱放在眼前,瞧到的永远就是钱,把钱放在有用的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空间效力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两者所具备的法律效率,法律绝对是高于条例的,二者调整的范围,包括在制定的机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像是法律只能有常务委员会或者人大代表来完成,而条例就有相关的主管机构结合实际状况来制定的。 我们经常能够见到国家在相应的领域内颁布的相关的条例,例如比较熟悉的征地管理条例,工程监管条例等这些,虽然也是属于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的比较全面的一 种法规性的文件,但毕竟和我国的法律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生活当中区分不清楚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的这个问题的人也不在少数。 一、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二、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浅谈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

之前我们在马哲磨课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个争议的点是人和动物的的本质区别是什么,这是个限定的题目而争议的选项包括两个,一个是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意识的能动作用,另一个则是制造和使用工具,争议的结论是比较偏向意识的动能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所特有的而动物不具备,动物只是本能的反映。通过这个限定的题目以及给出的结论来看大家似乎忽视了一个点,那就是意识具有能动作用,而动物没有意识,自然也就不会有能动性的表现,那么意识是怎么产生的这是个问题? 意识的产生是物质普遍具有的反映特性长期进化的结果。诚然在这个物质世界,一切物质形态其实都具有反映特性,这就是物质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表现都是以特定的方式例如机械的、物理的或者是化学的形式表现出来,随着无机物向有机物的演化直到生命的出现便产生了生物体本身所特有的形式。随着生物的进化生物的反映也呈现除了阶段性的特征,那就是从低到高的一个过程,像植物和原生动物那样的刺激感应到腔肠动物开始出现了神经细胞,再到环节动物的链状神经系统,再到像蚯蚓已经开始具备条件反射,再到脊椎动物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大脑的指挥中心,在进一步发展就是灵长类动物像类人猿。类人猿随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但也有了意识萌芽状态。因此追溯人类意识产生的开始不难发现这是一个有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过程。那么如

此复杂的人脑以及又具备这样的能动作用它是怎么形成的如同前面意识产生一样是逐渐演化产生的吗,其实不然、、、意识的产生也是社会的产物。人脑的形成并不是简单的演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从类人猿的萌芽意识到人的意识的出现离不开他们的活动方式,那就是实践和劳动的形成。劳动和社会实践才是人的意识的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通过古人类学家的的研究发现,从类人猿到人的演变大概经历的百万年以上这么这么漫长的时间受着环境的影响以及长期不断的去对抗自然界而从事的实践劳动,逐渐改变着自己发展例如直立行走,肢体的发达,能够开始使用和制造工作,同时也在改变着自己的生活方式,这就大大的增加了人的营养,这一切的变化使得整个机体的各种器官特别是大脑发生了变化。通过科学家的检测发现从黑猩猩到古猿再到智人的脑容量是成倍增长的,由400毫升到1400毫升,这无疑和你的实践和劳动是分不开的。劳动能够更好的协调各个部分这就有利于促进大脑的完善以及机能的增强,从而是大脑皮层的思维机能逐渐的形成,这就形成了意识的人脑。综上所述意识的产生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作为意识的载体就是人脑,人脑不仅有自然进化的基础,更离不开人类社会的发展,换句话说意识是自然界逐渐进化到了人的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并且通过人的方式呈现出来,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劳动和实践。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 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第一,刑法,道德的底线 第二,行政法类,规范权力运行 第三,民商、经济法类,游戏规则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防线。社会的共同契约法律 国家建设之根基,社会行为之准则。 立足与大众的公平正义,方成之法;不受任何人为意志的控制,方成之律。 感觉法律最初是基于道德而来的,每个地方的道德标准不一样,所以具体的法律也各有不同的解释。道德比法律敏感但又比法律的底线低,有些事很容易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却又可能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被道德宽容。很多人作为旁观者是优先用道德来评价事件,亲身经历时又首选用法律保证权益。 2012年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措辞很有意思。「违法占用」是个什么概念呢? 一般来说「违法占用」就是指非紧急情况时占用。因为应急车道本身就是为紧急情况设计的。下半句也值得注意,「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本新闻中的当事人,情况紧急与否呢?如果是交警认定的,那么当然可以认为是紧急了。更重要的是,她并未「行驶」,所以,她的行为应当表述为,「在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停车」。 综上,本新闻的当事人,既不「违法」(这里是指「违法占用」的「违法」),也未「行驶」。无论怎么看,都不违法。 至于本新闻中的这个情况到底紧急不紧急,见仁见智。 而将之认定为是紧急,就是体现了交警「人性化」的部分了。 人性化执法的解读是在可自由裁量的空间里尽量体现人性,而不是在不可辩驳的领域突破法律。 黑格尔曾有言:“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险(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我国刑法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人与动物的区别

人与动物的区别(我的观点) “我们肯定被要求把人类作为宇宙的精选成员,最智慧的存在!但是事实上人类处于神与禽兽之间,时而倾向一类,时而倾向另一类;有些人日益神圣,有些人变成野兽,大部分人保持中庸。”我对这句话持肯定态度,的确有一部分人逐渐“动物”化,做出烧杀淫略的行为,变得凶残失去人性,跟低级动物没啥两样了;而一部分人不断学习、实践,成为有思想的人;人的两极分化正应了“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这句话。当然还有中间派的,虽然不是普通群众百姓,但还是没能真正成为一个有思想的人,本人认为这种人比前两种要饱受更多思想的煎熬。人类文明的产生关键在于人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原始社会开始产生原始文明,动物到人,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后的炎黄子孙之所以能称之为人,主要是跟所处的环境跟所受的教育有关。 “从本性上讲,人是一种野蛮、可怕的动物。人经过驯化和教育,才成为有思想的人,我们叫做文明的东西”。关于这种观点,我认为是对人性的一种偏见。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本人的观点是:应该平常心对待,人一出生是非善非恶的,后天之所以变善或变恶是由所处的环境跟所受的教育造成的。人一生下来充其量是动物的一种,但它是纯天然的动物体,没有经过教育也没有被“污染”,同样的道理动物也是,如果教育的好也可以成为身体状况不健全的人(建议科学家拿猴子做下试验,看能否把它培养成“人”)。我的观点是:人出生后是一张白纸,无所谓善恶。但如果加以考虑遗传因素,人性可以从父母的性格(基因)来研究,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并不断演变,有的人身上羊性多一点,有的人身上狼性多一点,有的人身上牛性多一点,还有的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类社会在不断迅猛发展,人类在适应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属性不断加强,身上的自然属性也随着丧失,便“看不到”所谓的羊性、狼性等。 从小到大,父母在引导我们向善,往善这一极发展,小孩的天真直率是父母引导的结果还是本性流露,有待思量。每个人的内心里面都生活着一个神和一个魔鬼,普遍的规律是:人在成年之前是神在内心起主导作用,如果在成年之前教育的好,则往人的方向发展;如教育的不好则往“低级动物”的方向发展。当然,人的发展造化并不是千篇一律的,人可能会因为自我教育而向善了,世事变迁,造化弄人嘛。此外:人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面对不同的事物时,亦会表现出善或恶,这是神或恶魔驱动的结果。 痞子贩 2010.5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社会化就是个体由自然人成长、发展为社会人的过程。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同时发展了自身的心理能力、健全人格及行为方式。 一、社会化概念 社会化涉及社会及个体两方面。从社会视角瞧,社会化即社会对个体进行教化的过程;从个体视角瞧,社会化即个体与其她社会成员互动,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 社会化过程,传统观点认为到成人期即告结束,而现代观点则主张,社会化伴随人的一生,即终生社会化。 按社会化的发展阶段划分,有早期社会化(儿童及青少年时期)、继续社会化(成人期)。 再社会化,由于社会急剧变化,对个体重新进行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对早期社会化及继续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取得合格社会成员资格的个体的再教化。 二、社会化的内容 (一)教导社会成员掌握生活与生产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从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开始,继而在学校中教会她们掌握知识与技能;当今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教育的水平,社会成员素质已成为社会现代化的基础。因而,学习与掌握现代科技知识与现代生产技能就是社会化的重要内容。 (二)教导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就是现代社会保持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通过教育与舆论力量使其成员掌握并形成信念、习惯与传统以约束个体行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三)教导社会成员树立生活目标,确定人生理想个体就是有理想的,社会通过多种途径指导其成员树立正确的生活目的与理想以达到社会整合之目的。 (四)培养社会角色社会化的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社会成员,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适合自己身份、地位的社会角色。每一角色都有其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社会化内容之一就是使其成员按社会角色的要求行事。 三、社会化的条件 (一)人类有较长的生活依赖期,即有一个不能独立生活的童年时期,这就是个体接受社会化最好时期,也就是社会化的基础。 (二)人类具有超越本能的能力。这就是由于人脑有大约1咖亿个神经细胞,组成各种神经网络,就是自然界最完备的信息加工系统。人脑不仅使人掌握语言,进行学习,积累知识及经验,而且使之具有抽象思维能力,表现出巨大的能动性。人类遗传素质提供了社会化的可能性。 四、社会化的载体 (一)家庭 个体从出生起就在家庭中获得一定的地位。家庭在社会化中地位独特,作用突出。童年期就是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儿童的语言、情感、角色、经验、知识、技能与规范方面的习得均起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学校 学校就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向个体系统传授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知识与技能的机构,其特点就是地位的正式性与管理的严格性。个体进人学龄期后,学校成为其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学校教育促使学生掌握知识,激发其成就动机,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社会互动的机会。学校还具有独特的亚文化、价值标准、礼仪与传统。在早期社会化中,学校就是不可替代的社会化载体。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经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等。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天津市献血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3.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天津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文种不同 法规按制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全国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三类。常用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按性质内容的不同,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四类。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组织规章常用文种是章程;业务规章常用文种多为章程;一般规章常用文种为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准则、守则、公约、须知等。 (三)制发主体不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全国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称地方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规章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制定;企业可制定业务规章;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制定一般规章。 (四)制发程序不同 全国性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或国务院总理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发布实施;组织规章、业务规章、一般规章也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效力大小不同 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规章从属于某一法律和法规,具有行政和道德约束力,违反规章就是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罚或道德谴责。由此看来,制定法规、规章,一定要仔细辨别它们的异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更好地为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

《人与动物思维的区别》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问题。 人与动物思维的区别 包林 动物到底有没有意识,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此已有过关注。典故里说,庄子看着逍遥自在的鱼,羡慕不已。有人说,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你怎么知道鱼会快乐呢?庄子云,子非吾,焉知吾不知鱼之乐?当然,庄子这种回答确实有点狡狯,但动物有意识的表现,这是今天认知科学公认的事实。特别是我们知道,高级哺乳动物已经有了大脑皮层,它们能在头脑中形成一定的表象,具备了动物的心理,它们有的行为相当复杂,目的性十分明显。在战争中或一些传奇故事中,一些战马或狗,对主人忠诚无比,有的为了救主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其认知水平和随机应变能力,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福尔克·阿尔茨特等认为,动物具有令人吃惊的理解能力和相当宽广的情感频带。 一些实验或事实表明,猩猩和海豚也会“故意”,如在一个海洋馆里,当人们要求一只海豚做某个动作时,它故意反复做错,人们发现它之所以如此,就是要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人们探究原因,发现可能是它厌倦了枯燥无味的重复生活。当然,动物的故意,与人的故意还是有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在脑中形成概念。实验表明,海豚能对人们提出的问话做出回答。其中,87%的回答是正确的。如在美国檀香山海洋哺乳动物研究所里,训练者问海豚“凤凰”,池中有没有球,如果有,它会回答有,否则就回答无。它还掌握了一定的语法、语义规则。训练者做出“网在篮子里”的手势,海豚“凤凰”

就会把网丢在篮子里,做出“篮子在网里”手势,它就会把篮子丢在网里。这两句话的结构是相同的,但语义不同,而海豚能把它们区别开来。但是,动物不会后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示后悔可能是人的专利。虽然动物在情感方面也有一些明显的表现,例如高兴、愤怒等,但它们显然还不会做出“妒忌”等这样高级的情感行为来,这种情感又只有人类才拥有。 动物能够理解一般简单的话语。我的一位邻居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他的宠物狗很聪明,能听懂很多日常对话,令人不胜惊奇。平时都是他带狗出去散步,但是有一天傍晚,他对妻子说,你带它出去散一会儿步吧,我今天不去了,歇一会儿。一直在屋角里趴着的狗忽地站起来,跑到门口,回头望着女主人,等着她出发。克里克认为,某些高等哺乳动物可能具有意识的某些重要特征。虽然它们没有语言,但仍可以有意识的关键特征。争论某些低等动物如章鱼是否有意识,是无益的(它使我们想到了2010年南非世界杯比赛中,德国的那只神奇预言家章鱼保罗)。因为,“意识可能与神经系统的复杂程度有关。当我们无论从原理上,还是细节上都清楚了解人类的意识时,这才是我们考虑非常低等动物的意识的时候”。 动物甚至有能够产生灵光一现的意识的表现。数学物理学家罗杰·彭罗斯在《皇帝新脑》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只关在房间里的黑猩猩,看见一根香蕉悬挂在天花板上刚好够不着,房间里有一个大盒子。一开始,它看着香蕉烦躁不安,然后,它原先阴郁的脸忽然“发亮起来”,它的眼光从香蕉移到盒子那里,再移到香蕉下面,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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