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

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

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

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的工作;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

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上市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

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指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条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

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六十一条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指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论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2012年7月陇东学院学报Jul2012第23卷第4期Journal of Longdong University Vol.23No.4论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谢拓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庆阳745000) 摘要: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规制不当关联交易的有效手段之一,现行法规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极少,建议加强关联信息披露立法、规范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行为、创新信息披露监管方式、加大对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规制不当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730(2012)04-0033-04 收稿日期:2012-03-02 作者简介:谢拓(1969—),男,湖南双峰人,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 关联交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转移资产、资源或者义务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1]以交易公平与否为标准,关联交易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现实中不当关联交易频频发生,税赋转移、虚假陈述、包装利润、粉饰报表、欺诈客户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大多在幕后进行,关联方与外界信息不对称,容易侵害国家、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实行公开原则,确保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公开性是规范上市公司商业活动的重要途径。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即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2]信息披露制度是预防不当关联交易的重要制度,其根本价值在于缓解信息不足,实现“信息公平”,使关联交易能够得到有效监督,最终达到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之目的。本文拟就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健全有所裨益。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规制的 现状分析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步形成,并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总体上来说,还存在如下缺陷: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规缺位 首先,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法律。目前相关立法中,层级较高的除了《公司法》、《证券法》里有少数相关条款外,主要见于证监会与证交所的行政法规。如《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1997年)及2007年生效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 其次,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专门立法太少。信息披露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中,仅见第146条、第184条等少数条款,没有单独成制,不利于规范关联交易。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对于其不当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和纠正。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不完善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白真实准确并能及时反映公司动态变化,对投资者才有实际意义。现行披露制度存在如下缺陷: 1.披露信息供应不足,时效性、可用性不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实用,对投资者了解、判断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会造成影响。现有信息披露一般只涉及关联方关系性质、交易类型等,对其他如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交易金额、关联交易比重及对公司经营影响等要素要么不予披露,要么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及时,且披露时往往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 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其

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企业融资)香港裕峻地产以嘉裕苑项目入主澳洲上市公司融资方案

(企业融资)香港裕峻地产以嘉裕苑项目入主澳洲上市公司融资方案

香港裕峻地产以嘉裕苑项目入主澳洲上市公司 融资方案 目录 一、融资计划的途径及基本目标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注入上市公司的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运作方式 五、后续项目的注入 六、上市公司股票流程表 七、工作时间表 八、整个计划的费用安排 一、融资计划的途径及基本目标 以香港裕峻地产XX公司持有的北京嘉裕苑项目部分股权,准备走借壳上市融资的途径。具体方式是于资本市场寻找合适的壳资源,将嘉裕苑项目作价注入壳资源,首先取得壹定的控制性股份,同时获得上市公司融资平台,然后向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初步融资额目标为人民币2~3亿元。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们找到的壳资源是澳大利亚生科环保集团(SunTechEnvironmentalGroupLimited),简称SCE集团。这是壹家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是以香港为基地的国际投资公司,于美州、欧州、澳州、东南亚地区及中国的32个城市设有分公司或办事机构,主要投资生态环保、生物科技、食品创新等项目,业务范围函盖国际贸易、建材、教育、环保、国际投资等领域,

历史上有着良好的运营业绩。 SCE公司现阶段的股权结构中,总发行股数为7.97亿股,净资产值为4188万澳元,净资产每股约0.06澳元。其中大股东赵先生持有4亿股,约占50%;长润公司持有1亿股,约占13%;公众持股2.97亿股,约占37%。 SCE当前的公司管理上,大股东赵先生没有精力操作该公司,近年来也没有好的项目,目前的股价已经由每股0.20澳元下跌到0.02澳元左右。因此,SCE 公司急需新项目的注入,以提振股民的信心,避免股价的进壹步下滑。同时,也寻求公司有较为强劲的后续发展能力,回报广大股东和社会。 三、注入上市公司的项目的基本情况 嘉裕苑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紧邻首均国际机场、丽均假日饭店、铂丽酒店的高档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92726㎡,由三栋23层、26层、29层的公寓塔楼和壹栋会所组成,其中可售房建筑面积约为64554㎡,会所、车位地库等配套设施约28000㎡。该项目已全面封顶,外装已基本完成,正进行内部装修,样板间和售楼处已装修完毕,且正办理开盘销售。 此项目由嘉裕房地产开发XX公司负责开发。嘉裕房地产开发XX公司于1998年1月16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现有股东为通利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香港裕峻地产XX公司、首创置业股份XX公司、裕峻控股集团XX公司。其中通利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拥有嘉裕公司5%的股份,香港裕峻地产XX公司拥有嘉裕公司62%的股份,首创置业股份XX公司拥有嘉裕公司20%的股份,裕峻控股集团XX公司拥有嘉裕公司13%的股份。 本项目投资成本约为9.734亿元,税前利润总额9.423亿元。截止2008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

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相关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重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如收购、出售资产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并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收购、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存在交易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 (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交易背景、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需说明股权比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附件5:关联交易豁免.披露及公告规定 一.《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豁免的分类及具体要求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豁免大致分为两类:§ 全面豁免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及§ 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2.关联交易一般性豁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 财务资助; § 公司或其子公司发行新证券; §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 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证券; §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与子公司有关联的人士进行交易。 上述豁免的详情如下:§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

(1)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 a)低于0.1%; (b)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联交易,纯粹因为涉及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或 (c)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2)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 a)低于5%;或 (b)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 万港元。 § 财务资助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公司或其子公司本身是银行.《银行条例》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据海外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成立的银行),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联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如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2)如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该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获全面豁免: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交所最新发布,供各位参考。个人认为,这个实施指引的内容比原来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的规定更为细致,也更加合理,反映了上交所对于关联交易,更加注重实质监管,对于关联交易,更注重通过其审核的流程的设定来防范风险。 上证公字〔2011〕5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 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我国借壳上市法规分析

国内借壳上市相关法规要点及分析 国内借壳上市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要点如下: 1.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特殊处理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交易所有权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对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在此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2)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值为正值;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上市公司被ST后,如首个会计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ST;如首个会计年度仍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如首个会计年度再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2.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规定 2.1权益披露要求 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间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2收购过渡期对董事会规定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3要约收购及豁免条件 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30%的,须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如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定 3.1对受让方要求 如受让方通过转让取得实际控制权,受让方应为法人,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2转让价格 (1)不低于股份转让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如国有股东重组上市公司,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根据中介机构对该上市公司股价的合理估值确定。 3.3付款时间要求 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转让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 深鹏所股专字[2010]303号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之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深鹏所股审字【2010】109号”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有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贵公司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上述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上述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我们将上述情况表与贵公司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要方面未发现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除了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贵公司关联交易所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及上述核对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情况表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09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应将情况表与已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经审核,截至2009年12月31日除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贵公司资金外,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贵公司年度报告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附件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简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使关联交易成为盈余操纵的手段。本文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治理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操纵的对策。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 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

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 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 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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