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运发316施工登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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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发316施工登销记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运发〔2011〕316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施工)

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金温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处: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上海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YS306-2011)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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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 —

SHG/YS306-2011

上海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施工)

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1.客运专线、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分散自律下,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

2.路局调度所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3.无线闭塞中心、GSM-R核心网、数调主系统、临时限速服务器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相关行车调度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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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登销记。

第3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要点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

第5条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

第6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车站行车监控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与行车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驼峰、编尾、货场作业区、机务(折返)段等其它处所需设置时,由运输站段规定。

第7条“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8条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4 —

“登记簿”带出保管场所。

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

第9条凡在路局施工日计划、路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10条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由调度员(指路局调度所各工种调度,下同)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第11条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分散自律下,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登销记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由综合维修调度员(未设综合维修调度员的调度台为助理调度员,以下统称为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转为非常站控时,需办理登销记时应在车站“登记簿”内办理,车站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列车调度员应根据车站的报告,立即在调度台设置的“登记簿”内做好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

非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调度集中区段及非调度集中区段,遇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登销记应在车站“登记簿”内办理。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办理登销记(不影响行车的除外)时,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应急值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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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行车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相关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12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13条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须转报列车调度员)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登记方法与要求

第14条登记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登记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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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如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电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会同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检查试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会同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试验良好”,无法会同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检查试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经试验良好”;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作业(××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限速××km/h),同时,将上述行车限制条件(封锁施工开通后按计划限速时除外)提前20分钟重新登记完毕。

施工开通后,限速条件与运行揭示命令不一致时,应重新登销记,并在限速开始前20分钟完成登记。

故障处理完毕的销记内容中应注明故障原因,故障原因不明时应注明“故障原因待查”。

第16条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须停用设备时,应完整、正确登记停用内容和影响范围。工务专业应登记具体封锁区段(包括线路、道岔编号,具体里程等);电务专业应登记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列控限速功能、接车进路预告功能、发车预告功能、自动报点功能、调度命令无线传输功能、无线调度通信功能、邻站透明功能、调度集中进路自动触发功能、CTCS-2/3列控系统、调度集中系统、TDCS系统等,停用信号时应注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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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范围[如道岔或轨道电路故障时,应注明“停用经由×道岔(定/反位)或×轨道区段的列车和调车信号”,引导信号不停用时还应注明“不含引导信号”];供电专业应登记具体封锁区段(包括线路、道岔编号,具体里程等)、停电单元的编号,是否需要限速运行、降弓通过、动车组单弓通过、禁止电力机车通过、禁止双层集装箱列车通过等。

第17条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接触网车梯配合施工、维修作业时,须在“登记簿”上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

第18条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作业点在站内时,应在作业站办理;作业点在区间时,单线及双线垂直天窗作业应在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办理,双线V型天窗作业应在向区间正方向发车端的车站办理(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在另一端车站办理登销记时除外;点外作业、检查作业以及故障处理时除外);作业点包含站内和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登销记。

第19条签认“《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的给点时,给点的起止时分应为具体的起止时间,不得出现“自××次列车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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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起”、“自××次列车××站出站时起”等字样。未到准许开始作业的时刻,严禁提前签认。

第20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填记要求

1.“月日”栏: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日期,月日间用顿号隔开。

2.“时分”栏: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实际时分,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3.“检查试验结果所发现的不良及破损程度”栏:

(1)车站信号电源有计划检修、技表作业二路电源需停用一路电源时,给点1分钟,由驻站(所)联络员办理登记,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签认给点。

(2)设备管理单位临时要点作业或进行封锁作业,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报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

(3)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设备时,应在本栏内登记,并注明“不影响行车”。

(4)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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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情况在本栏详细记载,并填写登记人姓名。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调度台)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名。

(5)凡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以及使用故障、总辅助按钮时,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应将设备名称或编号及使用原因在本栏内详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使用故障、总辅助按钮时,还应登记调度命令号码、使用后计数器号码。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姓名。

(6)未纳入路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按规定应由车站负责安排的站场维修作业(指不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行车设备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本栏详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同)填写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

(7)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区段遇设备发生故障需上道检查、抢修时,驻站(所)联络员应登记申请上道检查、抢修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

4.“通知时间”栏:

(1)在车站登记时,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使用故障、总辅助按钮以及手摇把时,均须在本栏填记,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下同)、通知的单位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调度台行车设备故障以及调度员使用总辅助按钮由调度员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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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家设备管理单位时应分别填记。

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应立即通知车站把关干部,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和被通知人的姓名在本栏内逐项记录。

(2)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调度台登记时,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立即通知驻所联络员。驻所联络员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通知的工区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

5.“到达时间”栏:车站以及调度台行车设备故障登记时,该栏指第4项接到通知的人员(车站把关干部)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单位人员填记。在调度台由驻所联络员登记时,该栏指第4项接到通知的工区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工区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向驻所联络员报告,由驻所联络员填记。

6.“消灭不良及破损的时分及盖章”栏:本栏为设备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完毕能保证行车安全时,在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内销记;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停用设备处理故障时,登记停用设备的销记和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登记故障内容的销记,应统一在登记停用设备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经有关行车设备处理人员及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双方签名后,恢复使用。本栏目月、日、时、分为消除不良销记完毕时的日期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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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分。

7.有信号工区或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电务接到车站破封使用设备的通知后,应立即加封、销记;无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应在24小时内加封、销记。

8.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相互配合作业时,应由作业主体单位牵头,提前通知,分别登记。登记单位不全,车站不予以签认(故障抢修时除外)。

9.工务在驼峰轨道电路区段内换轨时,应提前进行除锈(故障临时更换时除外)。更换完毕需压道检验时由电务人员登记,车站安排调车作业压道。压道期间,禁止利用进路命令储存方式(自动、半自动)进行溜放作业。电务应在压道作业至测试分路良好后,方可销记。

10.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驻站联络员签名(注明具体××工区,如“杭州电务段嘉兴工区:×××”);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由驻所联络员签名(如“驻所联络员:×××”),未设驻所联络员时由管辖工区人员签名(如“上海电务段调度工区:×××”)。

11.电务、工务、供电专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上登销记样张分别公布见附件1、2、3,客专、高铁设备故障上道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上登销记样张分别公布见附件4。登销记样张中未包含的项目和专业,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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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的有关要求

1.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1)“本月施工编号”栏:填写本月施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中该项施工(维修)编号,无月度施工计划号,填记日计划号码。

(2)“施工项目”栏:填写施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或有关施工电报规定的该项目的简称。

(3)“月日时分”栏:填写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登记完毕时的月日时分。月日为一格(月日间用顿号隔开),时分为一格(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4)“(1)影响使用范围(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2)施工负责人签名、(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4)车站值班员签名”栏:填写施工计划(有关施工电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规定的施工(维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停用设备和影响范围,施工计划中注明行车方式时应登记“行车方式按施工日计划执行”,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按规定签名(注明具体××项目部或××段或××段××车间或××段××工区)。

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核对施工(维修天窗)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有关施工电报内容正确后签认;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施工(维修天窗)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有关施工电报内容正确后签认,并向列车调度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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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需时分”栏:填写施工计划(有关电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批准停用(封锁)的时分。

2.承认施工

命令号及发令时间: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写发布的调度命令号及发令时间;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填写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写发布的调度命令实际批准的起止时刻并签认,施工负责人签认后方准开始施工;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填写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实际批准的起止时刻并签认,施工负责人签认后方可准许开始施工。

车站值班员签名、施工负责人签名:仅签姓名。

3.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

(1)“月日时分”栏:填写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天窗)销记完毕时的月日时分。月日为一格(月日间用顿号隔开),时分为一格(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2)“(1)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2)施工负责人签名、(3)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4)车站值班员签名”栏:由驻站(所)联络员填写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后设备实际恢复情况,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注明具体××项目部或××段或××段××车间或××段××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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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签认。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开通。

4.施工开通

开通命令号及开通时间: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写发布的调度命令号码及开通时间,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列车调度员按规定签认后方可开通;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填写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号码及开通时间,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开通。

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车站值班员签名:仅签姓名。

指定时间段内的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配合、且接触网未停电的维修作业,在维修作业完毕后,开通命令号为承认施工调度命令号码。

5. 不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施工项目,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电报)时,由车站规定人员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登记,向车站调度员(或规定人员)申请施工,并由车站调度员(或规定人员)负责发布承认施工及施工开通的调度命令。

6.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配合作业时,应由施工主体单位牵头,提前通知,分别登记。配合登记时仅登记“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和“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类别栏,栏内“施工负责人签名”项不再填记。配合登记时仅登记本专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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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配合作业需停用、影响的设备和范围。

7.非客运专线、非高速铁路区段,驻站联络员应在施工点(有前慢行的施工,为前慢行开始时间,无前慢行的以施工开始时间)前40分钟完成登记手续,按照施工、维修计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影响使用范围等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并进行签认。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区段,驻站(所)联络员应在施工点(有前慢行的施工,为前慢行开始时间,无前慢行的以施工开始时间)前2小时(驻站为40分钟)完成登记手续,按照施工、维修计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影响使用范围等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并进行签认。

8.在车站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项目,“施工负责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施工计划中注明的施工负责人姓名,由施工负责人本人或委托驻站联络员代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现场作业检查人员的姓名,由现场作业检查人员或委托驻站联络员代签名。

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项目,由驻所联络员办理时,“施工负责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施工计划中注明的施工负责人姓名,由施工负责人委托驻所联络员代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现场作业检查人员的姓名,由驻所联络员代签名;由施工单位办理调度台行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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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施工登销记时,“施工负责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施工计划中注明的施工负责人姓名,由施工负责人本人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栏签认的姓名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的现场作业检查人员的姓名,由本人签名。

9. 客运专线综合维修车间联合作业登销记办法按照《上海铁路局客运专线生产生活一体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0.电务、工务、供电专业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销记样张分别公布见附件5、6、7。登销记样张中未包含的项目和专业参照执行。

第22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填写要求按照《上海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和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办理行车有关规定》的登销记要求和标准用语执行。

第23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正确填记。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要督促作业人员正确填记,如发现登记内容不标准、不正确或有二处以上涂改,不得签认,应在登记内容处加盖“作废”章,重新登记。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已签认的登记须更正时,不得加盖“作废”章,作业人员应重新登记,并经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签认后,方可对前次登记进行销记,销记用语为“本项登记取消,已重新登记”。

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如发现销记内容不标准、不正确或有二处以上涂改,不得签认,应在销记内容处加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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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销记。

作业人员办理登销记,发现内容错误确需涂改时,可将错误之处圈掉重写,并在涂改处加盖涂改人的印章或手印。一项登记、销记内容涂改不得超过二处。任何人员不得涂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已签认的登销记内容。严禁撕页和篡改“登记簿”登销记内容。

第五章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区段登销记规定第24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设驻所联络员,负责与列车调度员办理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登销记。驻所联络员与驻站联络员、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应使用固定录音电话进行联系。

第25条因施工及天窗修需转为非常站控,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办理登记时,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天窗修作业内容,在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站转为非常站控”,经调度所施工室审核确认后纳入施工、维修日计划实施。

第26条在分散自律下,遇行车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应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知驻所联络员组织作业人员抢修行车设备;因行车设备临时故障需转为非常站控时,在转为非常站控后,检修人员应在车站行车室《行车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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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登记簿》登记。设备修复后,检修人员应在车站行车室《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销记后通知驻所联络员。经驻所联络员确认试验良好,方可在调度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办理销记。

第27条天窗修期间,因道岔整治需要,申请转为非常站控扳动道岔作业有关规定。

1.天窗修期间,无路用列车开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移及岔区无接触网车梯配合的车站因道岔整治需频繁扳动道岔试验时,设备管理单位根据维修计划安排申请转为非常站控进行操作。

2.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当日天窗修作业内容,对确需频繁扳动道岔的道岔整治作业,应在维修、施工计划中注明“因道岔频繁扳动,临时申请转为非常站控”,经调度所施工室审核确认后纳入施工、维修日计划实施。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频繁扳动道岔的数量确定是否申请转为非常站控,并严格控制申请数量,调度所施工室应从严审核。

3.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天窗修命令下达后,需扳动道岔时通过车站向列车调度员申请转为非常站控;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天窗修结束前30分钟通过车站向列车调度员申请转回分散自律。转为非常站控后,由设备管理单位电务人员负责扳动道岔。

4.天窗修期间,未转为非常站控的车站需扳动道岔时,驻站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应向驻所联络员提出申请,驻所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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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受理并在《道岔转换登记簿》(式样见附件7)登记。驻所联络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提出道岔转换请求,列车调度员应在《道岔转换登记簿》签认同意时间,及时扳动道岔。《道岔转换登记簿》由驻所联络员负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指派到车站(调度所)的驻站(所)联络员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职工担任,上岗时必须穿戴工作服,佩戴标志,携带有关防护和联系的用品、工具。

第29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路局调度所管理人员每旬必须对调度台的“登记簿”检查一次,中间站管理人员或运转车间管理人员每旬必须对“登记簿”检查一次,工务、电务、供电(维管)车间管理人员每月对“登记簿”检查一次,并在簿册内适当空白处填写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

第30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起实行,路局前发《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300~350 km/h客运专线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运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路局前发《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行车簿册填记标准〉的通知》(上铁运发〔2005〕367号)之三“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之四“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施工)”、附件1“电务部门作业在‘运统-46’上登记、销记用语”、附件2“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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