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法律权威

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法律权威

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法律权威

——黑井中心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学习活动”和“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侧记

黑井小学教师:普洪飞近年来,黑井中心小学始终把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学校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规划之中。为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学生违法犯罪。于2016年12月1日上午,由我校后勤组长赵金雄老师组织全体师生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学习活动”和“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全面组织学习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版)的相关知识:上篇小学生法治教育(共十讲);下篇小学生安全教育(共十讲)。

二是通过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师生进一步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同时,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律素质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第七章 树立法治理念 尊重法律权威(15版试题库及答案)

第七章树立法治理念尊重法律权威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包括()。 A.树立法律信仰 B.宣传法律知识 C.维护社会秩序 D.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A.调整社会关系类型相同B.调整方法相同 C.保障权利途径相同D.调整机制相同 3.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应当坚持( )优先原则。 A.道德思维B.经济思维C.政治思维D.法律思维 4.国家的根本法是:()。 A.行政法 B.刑法 C.宪法 D.民商法 5.以下哪个不属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 ) A.讲法律 B.讲证据 C.讲程序 D.讲法学 6.讲法理,不要求:( ) A.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B.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C. 提供结论 D.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7.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8. 下列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包括()。 A.树立法律信仰 B.宣传法律知识 C.维护社会秩序 D.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A.调整社会关系类型相同B.调整方法相同 C.保障权利途径相同D.调整机制相同 10.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应当坚持( )优先原则。 A.道德思维B.经济思维C.政治思维D.法律思维

11.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 ( ) A.法的国家强制性 B.法德普遍性 C.法的国家意志性 D.法的不可违抗性 1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 A.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 B.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C.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D.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1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法律的() A.政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B.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C.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 D.对外建设方面的作用 14.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检察机关 C.监察机关 D.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5.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 )。 A.1982 年宪法 B.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三大 D.党的十五大 16.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 A.农民意志的体现 B.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C.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 D.各阶级意志的体现 17.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1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之构建研究

摘要:宪法的具体化和普通部门法的提升化的双重趋势,推动了部门宪法的生成和发展。现实存在的不同种类的根本社会关系,是部门宪法赖以生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部门宪法的构成要件或判别标准是有机统一的四个方面:调整宪事法律关系;已有直接的宪法文本根据;已经有或者将有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文本规定的有关规范体系;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宪法的最邻近的下位概念或种概念。部门宪法存在具体-演绎、抽象-概括、采借-交叉、实践-提升等四个比较典型的发生模式,具有完整形态、次完整形态、非完整形态等三个构成形态(部门宪法的规范表现样式)。在厘清部门宪法与临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可以揭示部门宪法的本质属性即调整一定种类根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立足我国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国情,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和部门宪法体系。部门宪法的功能在于,丰富宪法的内容体系,细化宪法条款使宪法规范逐层具体化,发现和弥补宪法的内容漏洞和逻辑缺陷,实现不同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分支宪法学是由部门宪法学和非部门分支宪法学(包括交叉性分支宪法学和板块性分支宪法学)构成的整体,应积极构建作为科学、规范、价值、实践之学的分支宪法学,努力创建分支宪法学体系,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部门宪法;分支宪法学;宪法学科 作为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宪法,其纲领性、原则性、宏观性的固有特征如何转变,并发展为具体性、实在性、实践性的宪法,宪法学怎样由“贫困”走向繁荣,立法机关作过不小的努力,学者们也做过不少的探索,但总体来说尚未找到主要的解决路径和有效办法。笔者认为,实现上述转换和变革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径和办法,就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特别是民主和法治的现状,努力构建部门宪法及其体系,积极创建分支宪法学及其体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 9 年3月15日修正)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36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民法通则》〖HTSS〗(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13条规定:“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宪法中义务一词法律制度

宪法中义务一词法律制度 摘要:宪法义务的产生是源于人们对于幸福的承诺,即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这种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维护社群存续的合作习惯于建立国家之后以宪法契约的形式制度化。国家起源、人性论、和谐社会、自由主义等思想构成了宪法义务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内在的预示了宪法义务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宪法义务;公民;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义务是指为维护宪法权利和秩序,应由宪法所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国家并保证国家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义务。…纵观宪法义务思想的发展史,宪法义务大致经历了从形而上到形而下,从超验到功利,从分析到实证,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宪法义务是基于学者们关于人性、国家起源与发展、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理论的探讨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宪法科学同自然科学还有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也总是处于不断自我纠正的复杂流变之中。最初的成文宪法并未规定公民义务,在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列始见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以及179 1、179 3、1795年宪法对公民义务都有所规定,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则较详细地规定了

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宪法权利与义务并列,这是近代社会发展与实践试错的结果。19世纪末,特别是进入2O世纪以后,由于个人自由主义的放任发展以及社会对权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会矛盾凸现,国家动荡不安,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于是人们开始对自由主义进行反思。实践证明,没有义务相伴的权利难以持久维系,自由主义随之退却(withdrawa1),法律观念发生位移,由以往的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由权利至上向以权利为目的、以义务为保障的权利一义务平衡方向发展。二战以后,很多国家的宪法纷纷设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专章。但是,为什么产生宪法义务鲜有论及,本文尝试从历史的维度探索宪法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石,并在此基础上推断其发展趋势。 二、公民宪法义务的理论基石 人们总是在不断的试图张开理性之眼透析事物发展的本来面貌,有时这种探讨可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是正确的,有时甚至很难对某种理论予以全面肯定。思想的启蒙性和预测性决定了其中不乏偏颇之处,但正是这些“观念塑造历史的进程”(凯恩斯语),历史的每一次巨变都与这些人物和他们的思想联系在一起,这些名字是这一时期的思想潮流的代表者。他们的思想构筑了近现代公民宪法义务理论的基石。无论是古希腊关于城邦与公民关系的探讨以及国家起源的学说,欧洲中世纪的超验思想和人性预设,还是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和谐社会及团结观,这些思想从根本上都是在思考如何最大限度的使人民生活的更为幸福,是关于幸福的学说,公民宪法义务正是建立在实现最广大公民的幸福的基础上,这是公民宪法义务存在合理性的最为重要的根源和目的。 (一)公民宪法义务的前提——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如何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如何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 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 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 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 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

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 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进行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

我国的法律部门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国际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三、民法部门: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债权、物权、侵权、婚姻家庭(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四、商法部门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

宪法保障制度一般包括

宪法保障制度一般包括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1.立法机关保障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 (2)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不允许其他任何机关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 (3)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采取这种体制。 2.司法机关保障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2)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即开创由普通法院审查国会法律是否合宪的先例。 (3)违宪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3.专门机关保障体制 (1)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宪法实施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此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宪法争议,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3)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两种形式,一是宪法法院(比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二是宪法委员会(法国、韩国等国)。但是,不管何种专门机关,其在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方面是一致的。 (4)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在他的影响下,奥地利最早设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5)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中国的宪法制度

中国的宪法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 一、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2、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3、社会主义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 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 统一战线在国家政治、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5、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6、民主集中制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1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1

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法律权威。 “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 自从人类社会步入由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政治状态后,便出现了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政治制度。而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政治制度之下,能够更好的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显得极为重要。当今教育的重中之重莫过于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是当今大学号召的主流,这就要求大学生要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用健全的法制观丰富大学新生话,提高人生新境界。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探究当代大学生对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 一、对自己民族的不了解性。 对一个人来说,首先他应该了解自己所处在一种怎样的环境之下,应该想办法去扎根立足于这种环境之中,凸显自己顽强的生命意识,从思想上摆正自己的位置。这就需要一种无形的力量去引导他、去维护

他,而这种力量正是来自于法律的权威。但这些处在此环境中的人们偏偏不善于去维护这种力量,去信赖这种力量,这象征着对法律的一种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这充分说明了当代大学生还根本不了解我们中华民族的生存法则,甚至是违背了法则却丝毫没有意识到。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这些都是目前大学生存在的弊端,给人一种貌似陌生的感觉,生在本土,却不懂本土的悲哀。 二、对法制观念的缺乏性。 何为法制,法制即为法律和制度。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作为一名国家公民,要将法律的地位立于上位,要将自己的思想建立在合理的法制观念之上,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制素养。再言,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学生正处在人生处事的过渡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此时的我们

宪法与法律的保障机制图文稿

宪法与法律的保障机制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二、宪法与法律的保障机制 1.我国的根本大法是()A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B人民 3.贝力菲是一名英国人,她在中国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哪国法律?B中国法律 4.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C宪法 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D互利互惠原则 6.党的领导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针对该项原则的表达,哪一项是不正确的?B人民当家作主即绝对的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无须党的领导。 7.宪法的作用不包括下列哪一项内容? D详细规定了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具体行为模式 8.按照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我国宪法属于()。A成文宪法 9.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10.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首要特点是()。A内容的根本性 11.《宪法》是国家的()。B根本法 12.我国的现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几部宪法?D四 13.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顺序是()。

B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1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D以上皆选 15.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必须经过申请登记才能合法的自由是()。 D结社自由 16.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B人民当家作主 17.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流含义是()。 C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18.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A给予补偿 19.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哪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D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着名的《人权宣言》中提到“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正式载入“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合法的 21.作为一含未婚妇女,小丽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D禁止已婚女性使用“小丽”作为名字 2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呼吸权

宪法题库普法考试

1、(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A.批捕权 B.批评权 C.检举权 D.建议权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事实上平等 B.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C.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确答案:D 4、(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B.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B.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D.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文化教育 B.社会经济 C.人身自由 D.政治自由 正确答案: 7、(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利 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D.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选举权 C.环境权 D.劳动权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中,()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A.言论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迁徙自由 D.公民的人格尊严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精)

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进行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根据这一规定,在实际大学教育中则要坚持高校的普法教育。现今高校课程中也几乎都没有法律基础课,但在开展普法教育及开设法基课程时,应注导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今虽多数高校均已开设法律课程,但由于是公共课,课时少,学生多不加以重视,许多学生只求在期考中成绩合格,这与当初教育部关于设置此课程的初衷相违背。作为一名法学教师,笔者从“教“这方面谈谈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第一,教学内容选择:如前所述,法基课属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因此在教学中,法学内容的选择尤为重要。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干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也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法律,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点即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往的普法教育,法学教师多采用讲.授这一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更不用说去努力学习法,以法保护自己。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宪法——法律的基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作为枝干的法律体系。作为主干的宪法,一举一动牵动影响着其他法律,自然是有理由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也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总纲第五条,就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由此引发了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因为违宪而遭到废除。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规定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更加重要的是它无微不至的保障了公民的人权,是一部人权的保障法。 矮个起诉招工身高限制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为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某媒体头版上,其“招录对象”说明里,已经找不到“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的表述。从这个个案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力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宪法为中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些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原则。一旦宪法,被人践踏,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及地位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的特点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 4、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10、纲领性 传统的宪法分类: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82年宪法的伟大意义:第一、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第三、它把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为宪法规范,使党的科学的指导思想、总政策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第四、它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保证。第五、它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第六、它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除封建主义遗毒和各种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 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

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维护一个国家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公理正义的殿堂。自资本主义时代以来,“法治”就代替了“人治”,成为社会发展的方向,并在不断呈现出更专业化,系统化,细致化,生活化的趋势。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中国的法律道路任重道远。我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力量。加强法律修养,增加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是每个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那么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当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呢? 首先当然是大学生自身的问题。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大学生要认识自我以及自身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这就对大学生们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要学习法律知识。没有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都会成为空谈。只有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培养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从而使我们的行为能够在不知不觉中遵循法律的约束和束缚,在法律思维方式的指导下做出合法的选择。 第二,是要宣传法律。通过对法律的宣传,不仅增强了别人对法律的了解,更重要的是使法律在自己心中的烙印更加深刻和神圣。同时还能够不断丰富我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第三,努力树立法律信仰是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方法。只有在我们的内心深处真正的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我们才会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应当把握法律的精神脉搏,充分了解法律对于生活的巨大作用,才能树立起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第四,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法制建设最终还是要服务到社会实践之中,在我们身边,其实不乏大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事例。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自己,不断发展自己,才能使我们内心的法制观念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更加深入。 其次是教学和校园的环境问题。虽然大学生自身原因是主要的,但教学环境和校园环境却也是一个不容轻视的因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得从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由于高校关于《法律基础》教学的缺失和质量的底下,所以注重法律基础的教学十分必要,甚至可以纳入学生的考核之中。同时还应该丰富课堂教学的形式,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培养法制观念的校园氛围,使学生们能够感觉到处处有法,处处学法。校园里可以开展广泛的法律活动,比如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活动在全校推广,组织大学生前往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工作,开展一些有关法律知识的智力竞赛,辩论等。此外,还可以邀请资深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律教授和法官、检察官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 作者:王锴发表日期:2006-03-14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跟贴0条我要点评 内容提要: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将财产权入宪,设定规范,第二是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使宪法上的财产权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前者称为财产权的形式保障,后者称为财产权的实质保障。就前者而言,宪法上财产权规范经历了不断的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也反映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模式的转换,这一转换的脉络主要体现为:从绝对保障到相对保障,从存续保障到价值保障,从权利保障到制度保障。 一、什么是宪法保障模式 对于宪法保障,目前宪法学界比较有代表的解释是:宪法保障,是国家所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以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保证宪法的稳定实施;确立宪法的组织保障即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也就是确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定机关,并赋予解释宪法、审查和处理违宪案件等职权,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这方面的内容构成一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此外,各个国家还要规定其他一些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宪法的实施。[1]宪法保障就是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宪法保障应该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意识。[2] 由此可见,上述学者所称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宪法的实施保障,即如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它与宪法实施并不一样,宪法实施是从正面来讲的,主要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保障则主要关注在宪法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如何使宪法恢复正常实施。可见,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笔者认为,宪法保障与宪法实施保障不能划等号。因为,我们在生活中谈到宪法保障时,往往不是就宪法条文本身来说的,而是说宪法对什么什么的保障或什么什么的宪法保障,可见,宪法保障的对象是原本在宪法以外的东西。我们知道,宪法的内容并不是囊括一切的,因此,什么要得到宪法的保障,首先就必须被写入宪法,也就是说,要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没有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宪法对其进行保障了。其次才是宪法本身所提供的落实这些宪法规范的保障措施,如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等。当然,写入宪法并不代表这种东西都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宪法规范也有被违反的可能或者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发挥作用,这时就需要宪法实施的保障了。因此,我们将前者称为宪法的形式保障方式,后者称为宪法的实质保障方式。就宪法的实质保障而言,它的具体方式很有限,而且比较通用,一般是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功能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不一样的可能是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和具体的审查标准。而违宪审查主要是依照宪法来审查,因此审查的标准又落回到宪法的规范上,因此,宪法对一样东西是否有规定,如何规定的,都直接影响到宪法对其保障的程度。 本文中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主要就是从宪法的形式保障的意义上的谈的。据统计,各国宪法中没有规定财产权只占16.9%,也就是说,有16.9%的国家不对财产权进行宪法保障。[3]可见,对财产权提供宪法保障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同时,就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来看,虽然有不同,但也能从中观察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如果我们将这些趋势进行总结归纳,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不同的宪法保障模式,并且这种保障模式也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笔者认为,传统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绝对保障、存续保障和权利保障,现有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相对保障、价值保障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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