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20年版)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20年版)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20年版)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2020年版)

(根据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修正)

一、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应诉后尚未收到举证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前的准备工作

1.全面审查案情,初步判定举证方可能提供的(全部)证据情况,与委托人共同分析相关可能的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以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原物)、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判断相关证据对已方主张的影响程度,确定质证及已方举证反驳的策略;

2.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要求委托人提供对抗举证方相关证据的反驳证据,向委托人说明不能提供反驳证据的可能法律后果。

(二)收到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后的准备工作

1.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真实性、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评估举证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原物,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2.根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举证方所提交证据中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严格按照相关证据的质证要点进行全面审查;

3.要求委托人明确是否认可举证方的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4.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提交新证据;

5.依据前述的核实、评估和分析,撰写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签名的纸质《质证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三)收到法庭未在庭前送达以及仅在证据交换时送达的证据:

1.向委托人了解情况,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如果委托人能够当庭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的,应当当庭提出;如果委托人不能当庭确认并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申请或要求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2.再次证据交换前,同样要及时组织委托人核实举证方已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充分了解该类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确定确定举证方所提交证据中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等。

二、质证的注意事项

(一)质证意见的表达

质证方时就举证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发表如下一种意见,且需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质证方主张保持一致:

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如果认为证据虽有证明力,但存在证明力较小的问题,说明理由);

2.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3.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证据形式、取证的主体或取证的方法等方面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4.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相关理由,可以采用本文第三部分的“对各类证据质证的要点”的相关内容。

(二)质证的工作方法

1.质证方应当就不同类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三个方面明确地发表意见,首先要确认是否有证明力;其次在涉及多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时,关注证明力的大小。

2.质证从对举证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确认或否认的质证意见,其中:

1)对于举证方提供的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2)对于举证方提供的存在瑕疵的证据,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如果确信法庭或举证方当事人后续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补证方式进行完善的,应当予以确认,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3)对于举证方提供的真伪不明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司法鉴定的书面请求,不能勉强自认或否定。

3.质证方应当全面审查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注意运用生活常识和逻辑规律进行判断,寻找对质证方有利的突破口。

4.质证方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以影响审判人员的心证。

5.质证方应当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自认事实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6.质证方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质证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三、对各类证据质证的要点

(一)对“当事人陈述”质证的要点

1.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2.当事人陈述“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其陈述是否违反常识;二是其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或有矛盾;三是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或有矛盾;五是当事人陈述是否完整;六是该待证事实(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存在的可能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五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方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一般不提出异议。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其陈述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其陈述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3)《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86条第1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对“书证”质证的要点与法律依据

1.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2.书证“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认真检查是否为书证的原件(注意不可将高度逼真的复制品辨认为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判断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二是认真分析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生活常识或逻辑规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三是研究案件是否存在数个书证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如果存在,应当据此分析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其中某个书证否定对质证方不利的其他证据;四是该待证事实(指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存在的可能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四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如书证的制作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须属于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审查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代书遗嘱是否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涉外书证证明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书证”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第70条第1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举证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4)《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2款“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6)《民诉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8)《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86条第1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9)《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1条“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10)《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2条第2款“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第3款“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11)《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三)对“物证”质证的要点与法律依据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

2.物证“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认真检查是否为物证的原物(注意不可将高度逼真的复制品或其他物品辨认为案涉原物),不能提交原物的,判断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二是研究案件是否存在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矛盾的问题,如果存在,应当据此分析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其中某个证据否定对质证方不利的物证。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如物证的制作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须属于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审查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可以发表“对该组物证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物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是不理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物证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物证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物证”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第70条第1款“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2款“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5)《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12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7)《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13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8)《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四)对“视听资料”质证的要点与法律依据

1.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音像资料,是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设备的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

2.视听资料“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审查确认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或原物,是否存在剪辑或PS;二是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包括与有关证据是否不一致或有矛盾;三是审查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四是该待证事实(指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存在的可能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四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是否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审查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视听资料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视听资料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视听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第71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5)《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15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6)《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49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7)《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86条第1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8)《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对“电子数据”质证的要点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电子数据“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确认电子数据本身是否真实,能否核对;二是确认是否被一方当事人修改;三是确认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或有矛盾:四是该待证事实(指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存在的可能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四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是否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审查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电子数据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电子数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电子数据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第3款“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4)《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86条第1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3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7)《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4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对“证人证言”质证的要点

1.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2.证人证言“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证人是否为现场亲历者,是否为诉讼代理人、本案法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是否属于有偿的“职业目击证人”;二是证言是亲自所见、直接感知(亲身感知),还是陈述他人所见所闻,或者属于个人主观认识和评价;三是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以及与其他相关证据是否一致或有矛盾;四是单位制作的证据,是否拒绝出庭作证;五是该待证事实(指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存在的可能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五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作证的主体是否合法,即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了解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以确认是否能够正确表述意思,了解其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是否存在问题);二是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参与旁听庭审,是否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审查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三是作证的形式是否合法,即:是否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是否符合《民诉法》第73条规定,属于证人证言的、是否本人签字确认。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证人证言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证人证言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发表“对该组证人证言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第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民诉法》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4)《民诉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67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6)《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68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72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8)《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86条第1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9)《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10)《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96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七)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要点

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行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例如医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技术鉴定、文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2.鉴定意见“三性”质证要点

(1)真实性:一是审查鉴定报告是否为原件;二是审查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三是审核鉴定结意见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或是否有矛盾;四是鉴定意见是否明显依据不足。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四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院委托,审查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三是从形式来看,鉴定意见是否有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可许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是否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四是鉴定人是否拒绝出庭作证;五是鉴定意见是否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五个方面皆无问题(包括法院委托鉴定且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鉴定意见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鉴定意见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分析鉴定结论中声明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

若以上涉及关联性的两个方面无重大原则性问题,一般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关联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应发表“对该组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关联性。

3.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2)《民诉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民诉法解释》第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4)《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40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2019年新证据规则》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附件:《质证意见书》的格式

XX诉XX(案由)一案

(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

质证意见书

致XX法院(受理法院全称):

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原物)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质证的对象:证据一(指第一组证据编号)《XXXX(证据名称)》(不得改变举证一方的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下同)。

质证意见:

(质证内容正文,包括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有异议以及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明确意见,如有异议则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质证的对象:证据二(指第二组证据编号)《XXXX(证据名称)》。

质证意见:

(质证内容正文,要求同上,略)。

质证的对象:证据N(指第N组证据编号)《XXXX(证据名称)》。

质证意见:

(质证内容正文,要求同上,略)

以上质证意见仅便于书记员记录,原则上不提交举证方当事人,最终的质证意见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提交人:(质证方的姓名或名称)

委托代理人:(签名)

提交日期:二〇XX年月日

模板-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模板 公诉人举证一般是一罪名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方法,同时兼顾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根据公诉人的举证方法、顺序发表质证意见。 具体质证的方法可参考证据审查板块。 质证意见模板一 该质证意见适用于证据少,案情简单的案件。

质证意见模板二 该质证意见适用于证据多,案情复杂的案件。 一、物证 1.关于第一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2,关于第二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3,其余证据质证均同。 二、书证 1.关于第一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

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2,关于第二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3,其余证据质证均同。 三、证人证言 1.关于第一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2,关于第二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3,其余证据质证均同。

四、被害人陈述 1.关于第一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2,关于第二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3,其余证据质证均同。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关于第一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2,关于第二组(份)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或无异议。有异议的需要具体阐述理由。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精编版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完整word版)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

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 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

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

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提纲、质证提纲 公诉人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举证每一个证据前应作说明如下:“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或播放)的是本案的XX证据。该证据是杭州市滨公安局(或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依法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的XX事实(或情节)。”然后举证。质证后,公诉人继续出示(宣读或播放)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每一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结束时,公诉人应说:“本案的XX证据已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第一组证据,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经过; 第二组证据: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抢劫案事实发生及现场情况; 第三组证据,书证: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牛X强被捅伤后的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表,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一部白面棕底诺基亚N95手机,黑框眼镜一副; 第五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刚才在法庭上查明的一致;第六组证据:证人戴X海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七组证据:证人刘X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并证实确认当时行凶之人为被告人; 第八组证据:证人赵X华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九组证据:证人韦X娇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十组证据:被害人虞X鹏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X慧,覃X璋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覃X庆,三人用持刀进网吧抢劫的事实和经过; 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吴X慧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 第十二组证据: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伤害被害人的起因、事实和经过;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使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即兴大失血死亡; 第十四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所有证据出示完后,公诉人说:“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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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思路

从概念上来讲,质证是指在庭审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属性及证明的过程进行质疑和验证的活动。在展开前,首先我们应明确质证可以质哪些方面。我们可以先看下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所以质证主要就是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等发表相关的意见。 如何充分有效展开质证,见仁见智。但要达到对证据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建议至少阅卷三遍以上,并边看卷边做笔记/备注。一般而言,在写质证意见时,如时间充分,可以考虑三个层次:单个证据的质证;分组证据的质证;全案证据的质证。 一. 单个证据质证 对于单个证据的质证,这就要求辩护人非常细致去思考每一份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就笔录部分的质证提出一些可以思考的点。笔录部分有三大块: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可以思考: 1. 其被讯问的次数,是否有缺少的,如缺的,可以要求补齐; 2. 其被讯问的时间/时长,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 例:正常情况下,一般讯问时间在1-2小时,但是在某个故意伤害案中,笔者曾在一份讯问笔录中发现讯问时间长达7小时,而且是从凌晨开始讯问的,笔录却只有1页,这时候就可以申请调阅讯问录像,视情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3. 被讯问的问题,是否有诱导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4年2月17日 开庭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韩涛书记员:邓晓敏。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审判员入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审判长:本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

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肖某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是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也应提共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宣读答辩状……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一、《借款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王祥

国和被告的借款事实。孙和陈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事实。 二、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宁波市一平机械有限公司公司情况说明及经营执照副本各一份。 三、付款凭证二份。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审:被告方有无证局提交法庭? 被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念代理词……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代理人:念代理词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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