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的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情况的全面总结,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书,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质量,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它制作的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程序规定》第264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结构内容与写法
《起诉意见书》属于叙述类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等5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与作案有关的名字)、性别、年龄、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等。
(2)违法犯罪经历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写明犯罪嫌疑人曾经接受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同时写明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二)正文
正文是该文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办理情况。主要由案由、案件来源和案件侦查过程等内容构成。案由可以表述为“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案件来源主要指单位或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以及工作中发现等来源途径。案件侦查过程,应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各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包括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归案时间、情况等。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2)涉嫌的犯罪事实。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构成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

人多次实施犯罪的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事实应当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在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3)相关证据。另起一段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列举的证据,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的。列举证据,并不是要将案件的所有证据一一列出,而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部分主要证据,语言要简洁。证据列举完毕,另起一段以“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作结。
(4)案件有关情节。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5)犯罪性质的认定及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简要概括说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其触犯《刑法》的条文和涉嫌的罪名,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即《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三)尾部
尾部包括文书送达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并加盖公安局长和公安局的印章。附注事项要写明附送本案卷宗的卷数、册数、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物品件数等内容。
三、写作方法:犯罪事实的叙述方法
犯罪事实的叙述虽然说要围绕“七要素”来写,但因为实际办案中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因此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就应根据案情,采取恰当的记叙方法安排结构,尽量做到因案而异,因人而异。比较常见的方法有:
(1)时间顺序叙述法。即按照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一人一次作案、多人一次作案和一人多次犯同样性质罪行的案件。这种叙述方法层次清晰,内容简明,便于把握整个案情。
(2)主从顺序叙述法。即按照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主次轻重程度来叙述,主罪重罪在前,次罪轻罪在后。这种写法主要适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不同罪名的罪行。这种叙述方法重点突出,主次鲜明,便于把握案件性质。
(3)综合归纳叙述法。即综合以上多种写法叙述。这种写法主要适用于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罪责各异,因此,在叙述犯罪事实时,一般先通过综合归纳把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表述清楚,然后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这个叙述过程交错使用了上述两种方法,使得脉络清晰,主体突出又有所侧重。

四、使用要求
(1)写进《起诉意见书》的犯罪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事实,未经调查核实或无确切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列入该文书中。同时,对不构成触犯《刑法》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不能在正文中叙述,例如,犯罪嫌疑人违反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而受党纪、政纪处罚的事实。
(2)侦查终结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察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一份存入侦查卷备查。
(3)起诉意见书一般是一案一份,对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需要起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合写一份文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按照主次顺序排列。



【例文】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56号犯罪嫌疑人叶××,男,19××年10月8日生,出生地××省××市,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市××乡××村58号。
犯罪嫌疑人叶××于19××年7月5日曾因盗窃罪被××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年8月刑满释放。20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叶××涉嫌盗窃一案,由受害人陈××、沈××等于200×年4月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4月8日立案进行侦察。犯罪嫌疑人叶××已于200×年1月19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叶××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叶××伙同马××(已处理)自200×年4月至6月间,先后实施四次盗窃作案。
200×年4月8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叶××伙同马××(已处理)到××市××镇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宿舍2幢2单元303室处,撬门入室,翻箱倒柜实施盗窃时被事主陈×发现,后逃离现场,无财物被盗。
200×年4月1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叶××伙同马××(已处理)到××市××镇××村沈××家,见户主关门外出后,马××搭叶××背翻越围墙进入院内,两人一起分头翻箱倒柜寻找财物,后偷得建设雅马哈1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普通中华硬壳香烟两条,蓝色兰州牌香烟一条,各式大红鹰牌香烟四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930元,被盗摩托车在马××处追回返还失主。
200×年6月1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叶××伙同马××(已处理)到××市××镇××村王××家,趁王××外出后,撬门入室,偷得万利来VCD机一只,价值220元(已被追回),现金50余元。
200×年6月19日凌晨2时前后,犯罪嫌疑人叶××伙同马××(已处理)到××市××镇××村张××家翻越围墙开门进入室内,就

地取材用菜刀撬抽屉,寻找财物,后将一辆红色金城SJ50型摩托车盗走,报案损失5000余元(车子未找到),骑出后丢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受害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指纹鉴定书、追回的沈××家被盗摩托车、王××家的万利来VCD机,同案犯马××的供认笔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叶××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叶××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赵×(印)
(××公安局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1.本案案卷两册。
2.犯罪嫌疑人叶××提讯证、收押凭证各一份。
3.犯罪嫌疑人叶××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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