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略论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略论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本节重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本节难点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 知识概要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 渊源——罗马法 (1)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明确维护私有制和奴隶制,但因为条文公开,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深远。 2. 发展——日耳曼法 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随着西欧城市经济的繁荣,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兴起。 3. 普通法系 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建立后,设立法院,派法官定期到地方巡回审判,加强对地方的控制。12世纪前后,普遍使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即普通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英国和受影响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 民法系 18世纪后期,受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律不断完善。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保护自由、平等、私有制和工商业,是近代最早的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部法典与其它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四大体系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四大体系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三十年战争在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性战争当推发生在1618年~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它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引发,把欧洲的主要国家全都卷入进来,而且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对欧洲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17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统辖下的德意志地区,仍然处于诸侯割据状态。各邦诸侯因为信仰不同和教产矛盾,分别组成新教联盟和天主教联盟。为了与对方抗衡,双方都大力寻求外国势力支持。而当时业已形成统一和集权的国家,如英、法、西班牙等,正在谋求对外扩张,自然就把德意志当作角逐的目标。这样,在战争爆发前,欧洲各国在宗教信仰的牵带下,形成了两大对立集团:哈布斯堡集团由奥地利、西班牙、德意志天主教联盟组成,得到罗马教皇和波兰的支持;反哈布斯堡集团由法国、丹麦、瑞典、荷兰、德意志新教联盟组成,得到英国、俄国的支持。 这次战争的导火线是波希米亚(捷克)爆发民族起义,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任命天主教徒斐迪南为捷克国王。自1618至1648年的漫漫三十年里,欧洲大地烽火连天,战事不断。终于,1648年10月,参战备方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战争结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史和近代欧洲外交史的开端。它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欧洲均势格局,形成了早期的外交制度。法国和瑞典增加了势力,神圣罗马帝国统治实际终结,哈布斯堡王朝受到沉重打击,信教力量增长;确立了国际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行动原则,促进了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王权进一步替代神权;法国争夺欧洲霸权。 维也纳体系 拿破仑战争拿破仑执政(1799—1804)和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4,1815)时代,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在欧洲建立法国的政治和经济霸权,同英国争夺贸易和殖民地的领先地位,以及兼并新的领土而与奥、普、俄、英为核心的反法联盟进行的一系列战争。 第一,拿破仑战争具有革命性。它是两种社会制度的战争,是革命的:保卫伟大的革命,反对反革命君主国联盟。第二,拿破仑战争具有侵略性和争霸性。当拿破仑建立了法兰西帝国,奴役欧洲许多早已形成的、大的、有生命力的民族国家的时候,法国的民族战争便成了帝国主义战争。 维也纳体系是拿破仑帝国瓦解后,与1814年10月至1815年6月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上所确立的欧洲新的均势。它重新划分了欧洲的政治版

世界近现代经济史

世界近现代经济史 第一章金融制度的建立 1、银行和信用工具的发展 2、清算制度的建立 3、股票市场的形成 4、南海泡沫事件 金融:资金融通 金融革命:17世纪末18世纪初,欧洲银行制度、结算制度、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促进经济发展。 一、硬币缺乏——对信用工具的需求 资金分配和使用不均衡——产生信贷业务 信用工具和信贷业务的发展——近代银行制度的结算制度 发展原因: 1、金银复本位制 2、货币量增长推动了贸易的发展磨损和贮藏的损失人口的增加新兴工业发展与 东方贸易逆差 3、17世纪20年代欧洲采银业萧条 4、货币短缺 二、商业银行的借贷业务 大宗借贷业务经常发生在民间金融家和政府之间 近代政府面临突发性货币匮乏,因货币缺乏,私人借贷普遍存在。由于对贷款的广泛需求,出现早期“商业银行家”(最早出现于意大利,商业银行发展困难,破产的很多,社会上对放债人存有敌意,银行家经营无力,直到利率革命出现,缓解危机。) 利率革命是近代金融制度建立的关键一步 汇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支票:信用工具意大利首先采用转让支票的国家 荷兰阿姆斯特丹世界贸易结算中心 18世纪伦敦挑战阿姆斯特丹 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瑞典国家银行——中央银行 Be lombard street to a china orange. 英国金融界比喻“悬殊极大,十拿九稳” “华尔街2号”伦敦证券交易所 17中叶正式的股票交易市场出现了 南海泡沫——近代首次金融危机 近代金融制度建立伊始,不完善,不稳定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记载的金融泡沫 1、密西西比泡沫 2、郁金香狂热——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记载的金融泡沫 第二章工业革命的准备 一、市场制度的创新 农村:圈地运动城市:行会制度瓦解 二、竞争有序化 限制过度竞争,建立规则竞争 三、政府行为的界定 政府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限制经济活力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摘要]本文对造成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简单介绍了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还以天津教案为例,以从中折射出的清末司法制度问题,着重补充论证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观审制会审制教案 [目录]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狭义的司法制度指法院制度即审判制度,[1]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指鸦片战争后,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为标志,清朝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不但对在华洋人失去司法管辖权,而且其正常的司法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帝国主义列强操纵,逐渐失去自主权的现象。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一) 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2]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3] 它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突出表现,也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1844年中美签定《望厦条约》,其中不但规定美国人在华涉讼由本国领事处理,而且规定“若合众国人民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政府也无权管辖美国人与其他各国人之间的在华案件。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扩大了,清朝的审判主权进一步受到了侵犯。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 清 末 法律 制 度的变 化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基于满足列强需要,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3.清末变法的经过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提出“考酌中西政治”,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 (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部分有9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一)谘议局 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其后由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于1908年7月颁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其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谘议局议员的选举条件也极为苛刻。因此,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民主”的点缀品而已。 (二)资政院

世界近现代国际关系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欧洲外交革命:18世纪50年代,英法普奥为各自的霸权利益展开了激烈的外 交战争,对欧洲国际力量的分配和国家关系的变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普法同盟瓦解,法国与世仇奥地利修好;英国背弃了奥地利,与其对头普鲁士结盟。欧洲出现了以英普为主和以法奥俄为主的两大对立集团。两大集团形成后,“七年战争’爆发。 ?普法战争:1867年,普鲁士首相俾斯麦组成以普鲁士为首的北德意志同盟,初步 实现了德意志名邦的统一。南部的巴伐利亚等四邦,由于法国的阻挠,仍处于同盟之外。普鲁士王国为了统一德国并与法国争夺欧洲大陆霸权而导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军队在色当战役中大败法军,俘虏法皇拿破仑三世,法军的战败投降,激怒了法国人民。9月4日,巴黎人民起义,推翻了路易·波拿巴统治的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了新政府,资产阶共和派取得了政权。1871年2月与普鲁士签订《法兰克福和约》草案,答应将阿尔萨斯和洛林割给德国,赔款50亿法郎。通过这次战争,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的统一,法国则最终导致了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这次战争改变了欧洲列强的力量对比,埋下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祸根。 ?《权利法案》: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确立,英国 资产阶级革命完成。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利,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资产阶级专政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标志着漫长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布列斯特和约》: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俄国原出于协约国一 方而继续作战,为了退出战争,巩固新成立不久的苏俄政府在提出和平建议被协约国拒绝后,便与同盟国谈判,最终苏俄政府与德国及其同盟在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签订的停战协议。这个合约对于苏俄来说是屈辱的,他是苏俄丧失了大量领土和自然、经济资源。但和约使苏维埃国家正式退出了战争,获得了和平喘息时机,有利于苏俄集中力量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从而我有利于苏俄组织力量,组织新的进攻。这为在外交谈判中在必要时做革命的妥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十四点计划:1918年1月8日,由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国会演讲中提出的关于战 后和平解决世界问题的十四点建议,故名“十四点原则”,其主要内容是:1、战后世界应该是个开放的世界。2、抵制并消除苏俄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影响。3、要求给欧洲及近东各名族以名族自决,或建立受到列强保护实行门户开放原则的保护国。4、建立国际联盟。反映了美国在一战后希望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全世界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以民族自决,裁减军备为幌子,换取世界舆论的支持,削弱英法等竞争对手进而通过建立国际联盟,在政治上干预与控制战后世界局势,参与瓜分世界的殖民地。因此实际上是美国在战后企图冲出美洲,争夺世界霸权的总纲领。 ?东方战线: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苏联在欧洲东部扩大边界建立的防御德国侵略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 2007-12-26 17:20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主要商事立法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5.《大清监狱律草案》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结局,在新刑律后加上5条《附则》,称《暂行章程》。 所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又一次重大革新,开启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最初进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观念的引进、解说与形成,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便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

晚清法律改革中的外国人

晚清法律改革中的外国人 晚清法律改革中的外国人 摘要晚清法律改革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环节。修订法律馆在近十年间先后聘请了几位外国法学家作为修律顾问,他们实际参与立法,在具体的法律起草和修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晚清法律改革外国人 作者简介:池建华,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3-02 晚清法律改革在中国法制史里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承前启后,影响深远。“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皆如所谓,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①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通常情况下,外国人的作用有限,而在晚清中国,以冈田朝太郎为代表的外国人实际参与各项立法,起草法律草案,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 刑律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极为重视的法律,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刑律是影响普通民众最广泛的法律,也是历代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的最有效工具。从《法经》到后来的《九章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这些系统完备的刑事律典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刑事法部分。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西方列强的武力一次次地冲击着日益衰微的清王朝封建统治。领事裁判权等司法权的出现深刻警示着中国传统法律变革的紧迫性。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运用西方国家所谓的法治文明去改变中国,成为各界人士思考探索的焦点。封建刑罚的残酷性日益成为西方国家批评的对象,并且直接阻碍了领事裁判权的收回,因此对《大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容。(4.1) ? 2.简述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 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入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镇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设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宗明义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望。”〔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王朝也不得不推行新政,预备立宪。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学习重点: 1.清朝的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清朝的立法概况 清末立法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法院编制法》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 3.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制度 二、社会背景 中国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清朝的预备立宪 (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2.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3.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实行预备立宪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实行预备立宪的实质——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 (二)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设置十一个部;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 地方: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实质是增强了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势。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共23条,“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用宪法的形式把皇上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无上权力加确认。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但仅仅是仿效了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形式,而没有资产阶级议会国家所拥有的权力。实质是清朝专制统治直接控制的御用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革命形势的发展,促使清政府提前立宪,参考了日本和德国的官制。 “皇族内阁”、“亲贵内阁” 揭露了预备立宪的骗局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笔记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 笔记 13404班 严泽川

第一章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与欧洲国际关系 学习提示:地理大发现和殖民掠夺活动推动了世界贸易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对欧洲各国的政治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进入 17 世纪,神圣罗马帝国走向衰落,各诸侯与皇帝之间,天主教派与新教派之间斗争激烈,并导致“三十年战争”。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史的开端,欧洲进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时代。和约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承认了德意志各诸侯国享有独立主权,以及瑞士、荷兰为独立国。缔约以后,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进行专门的外事活动,正式国际关系逐步建立。和约破除了罗马教皇神权统治体制的世界主权论,明确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和国家独立等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促进了近代民族主权国家的形成。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各交战国妥协的产物,勉强调和了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在欧洲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的国家体系,但也为以后欧洲列强发起新的战争埋下了隐患。在 17 世纪后半期和 18 世纪的欧洲战争中,宗教利益、王朝利益和道德原则不再是决定国家对外政策的主要依据,国家利益和理性原则逐渐指导着国家的主要行动。这一时期,欧洲列强用战争来解决矛盾,用和约和妥协来结束战争。战后的和约主要对所争夺的利益进行再分配,而不公正之处又引起新的战争。其中的一些条款丰富了近代国际法的内容。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近代专制国家体系逐步形成。 “三十年战争”前的五大强国法、奥、英、荷、瑞在战后地位各有升降。到法国大革命之前,欧洲国际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基本上确定为英、法、俄、普、奥五国。在欧洲国际事务中,英国的主要角色是制衡者,其他四国是欧洲大陆的霸权争夺者。 学习要点: 1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性质、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2 欧洲主要国家的力量消长与矛盾转化。 3 欧洲国际政治重心的转移。 4 重要战争、和约及其影响。 5以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分析该时期的欧洲国际形式。 第一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 一、17 世纪初的欧洲各国 君主专制国家成为国家形态的主流。英国、丹麦、瑞典和德意志的部分诸侯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较快,且新教势力比较强大。西班牙、波兰、奥地利及其他德意志诸侯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缓慢的天主教国家。 1 英国 海外扩张,工商业较为繁荣,对外贸易扩展。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力。新教已确立国教地位。均势政策是介入欧陆事务的基本战略。17 世纪上半期无暇顾及欧陆事务,对“三十年战争”影响少。为维持欧洲均势及其在大陆的权益,在同欧陆国家交往时,保持独立姿态。 2 法国 受宗教改革影响大。南方新教贵族集团同北方天主教贵族集团的教派冲突与战争。亨利四世(1589-1610)宣布天主教为国教,颁布南特敕令,承认新教合法地位。加强国家统一,平定地方大领主的反叛。国内政局稳定,经济恢复,发展对外贸易。对外关系上,针对长期被哈布斯堡家族三面包围的状态,追求两个目的:削弱哈布斯堡家族的实力,并维持欧洲列强之间业已形成的有利于法国的均势。1610 年,亨利四世遇刺身亡。贵族分裂活动重起,宗教战争再度爆发。黎塞留沿袭亨利四世的外交政策,致力于打击哈布斯堡王朝。信奉“国家利益至上”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摘要: 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 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 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 清末; 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司法变革 清朝末年,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20 世纪初, 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 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 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 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 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至此, 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 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 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 借鉴其经验教训, 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由于时间所迫, 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 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光绪三十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 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 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法院编制法》是晚清制定颁布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审检分离和合议制度; [2 ] (p318) 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1910 年, 在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 终于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 由日本法学家协助完成, 内容较完备, 系统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 较完善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是一部当时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民国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内容, 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二) 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的确立 1. 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实行司法独立 从1906 年开始, 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参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陆续建立了新的司法机构体系。根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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