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XXXX银行流动

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XX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

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经营地址在XX县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对公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对超越上述范围的对象发放贷款须经总行授信审批同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挤占挪用资金、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本行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

(八)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九)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十)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十一)须持有县级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并按规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属个体工商户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同时,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还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二)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结息方式

第八条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原材料、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九条贷款金额。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结合本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的贷款额度。已设有相关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按对应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期限。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等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最长不超过3年。因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贷款期限需超过1年的,经风险经理审核符合流动贷款用途规定的,应报总行业务部室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本行相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结息方式。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的方式。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年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整贷整还,要求贷款人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至少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中长期贷款做到按季还款。

(二) 对于提前偿还的中长期贷款,贷款人应按照该笔提前偿还贷款的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该笔提前偿还贷款的本息。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申请。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按《XXXX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借款人应恪守

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客户向本行客户经理申请贷款时,应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总行统一印制的相关《借款申请书》(对公,一式三份);如为新客户的,应同时填写《客户信息表》。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二)客户提出借款申请的同时,借款人及担保人按本行规定提供下列材料。相关资料复印件,要由提供人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或股份组成情况;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近期财务报表;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调查岗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一致、形式有效;

2、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是否属于异地客户;

4、是否同意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四)调查岗根据审核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受理借款申请。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属于调查岗权限内的贷款,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属于支行权限内的贷款,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属于总行权限内的贷款,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客户经理受理流动资金贷款后,应根据《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尤其要注意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报表分析、资料审阅、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等多种方法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贷款用途、保证人、担保物以及“三品”(人品、产品、押品)、“三表”(水表、电表、税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贷款风险,判断是否符合本行相关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

第十六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岗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凭证2007-006)一式一份,后填写相对应的《借款审批书》(信贷凭证2007-007)一式三份。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

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调查报告结论必须明确拟发放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十级预分类等内容。

(十一)调查岗应在其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真实性以及调查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授信的新客户,在办理具体业务前,调查岗应按对公授信以及评级的相关规定与流程,提出授信申报,获得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报告、审批书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应根据《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审查。审查岗收到调查岗提交的材料后,按规定严格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调查岗,对于审查通过的则在审批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的资料上签章确认,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三)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代偿意愿,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四)贷款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五)贷款具体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有无存在超权限、多头、跨区域等情况;

(七)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有效性;

(八)调查报告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授信方法。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按《XXXX银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经审查通过后,属于调查岗审批权限的,调查岗直接在审批书签署同意审批意见。超出调查岗审批权限的,审查岗提交给最近一级的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各级有权审批人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贷款做出是否同意的决策,对超权限的贷款提出复审意见,并报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报总行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审批书;

(二)完整、真实的借款申请书;

(三)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等;

(四)贷款调查报告;

(五)授信通知书复印件;

(六)审批人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根据贷款最终的审批意见及客户的《借款申请书》(对公),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如担保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补充协议等相关贷款合同,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方可发放贷款。签署各类个人借款合同与担保文书时,审查岗和调查岗应根据操

作流程的岗位职责进行核对签字人身份,对有关合同上的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当面确认;特殊情况下确需外出签订的,必须由本行双人同时在场当面签订。合同的签订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签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应为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按指膜(右手食指第一节);自然人抵押应要求其共有人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保证人为自然人应提倡推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三)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原件。提供非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书必须由其本人在本行双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调查岗、审查岗要对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受托人签字有效。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其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决议类资料。

(五)主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准确填写合同号。

(六)合同各方必须签章齐全,防止合同效力纠纷。

(七)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调查岗客户经理要将我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以及借款人的义务进行充分告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应依照本行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操作。以保证方式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涉及抵(质)押物的抵(质)押贷款,按照本行关于各类担保的相关规定依法办妥相关的登记、止付手续,并根据具体业务需

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担保风险控制。担保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要求落实的风险措施,必须办妥后方能发放贷款。

(二)各类登记、止付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取得相关权利与证明凭证原件,并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与合同一致,并妥善保管。

(三)各类登记、止付手续,必须由本行人员亲自办理,不得将各项资料委托客户办理登记、止付手续。并根据具体业务风险控制需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公)》,经有权审批人在相关审批书上审批签字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相关信息、登记情况、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印借款借据。借款借据必须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署,执行借款合同号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填写齐全无误。

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与调查、最终审批意见保持一致,客户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更新及时,调查岗要进行自我复核,不得错误录入;

(二)打印的凭证,调查岗要进行自我核对,确保准确;

(三)当天打印的借据,必须当天办理入账;

(四)相关需要根据系统信息手工填写的内容,应当及时补填完整。

第二十五条发放审查。贷款经办人员整理好借款合同、借据、审批书、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登记情况和保险单等合同和相关凭证,以及借款人商品、劳务等各类交易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和凭证,一并提交审查岗进行发放前审查。审查岗对调查岗提供的合同和相关凭证进行合规性再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给调查岗,审查通过的在相关凭证上签章确认,交还贷款经办人员到柜面办理出账手续。

审查要求如下:

(一)合同、借据等选择、填写的规范性、准确性;

(二)合同、借据等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由其参与“三见面”签字过程;

(三)审批意见、担保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四)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五)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纸质资料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贷款入账。贷款记账会计岗收到贷款经办人员提交的贷款放款资料后,按《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8月修订版)的规定进行审查、入账,同时对抵质押物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入库保管。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客户经理进行处理。

第七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支付。贷款资金支付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支行

(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发放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一般指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的)。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不含)以下限额的。

对连续五天向同一交易对手支付资金的视同单笔支付,受上述受托支付限额限制。

3、被列为信贷退出对象的借款人。

4、各支行(总行营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

2、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3、交易合同或订单、发票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印章。

客户经理收齐上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

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审核同意后在提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连同借款审批资料一并交柜员办理贷款资金划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款支付的,可在原申请支付时间内申请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放贷后30天。

符合借款人自主支付要求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要求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款使用后30日内提供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应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发票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信贷人员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分户账、交易合同、支付凭证进行检查和核实,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条柜面受理。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由客户经理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核确定。临柜人员受理贷款业务时,应对客户经理审核确认的支付方式进行复审,并在《提款申请书》中签署复审意见,对满足约定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督促借款人据实办理资金划付。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经办柜员应严格按照提款申请书中确认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据实划付。

第三十一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

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抵押品价值下降;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六)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行贷后管理等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定期与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检查和分析内容可记录在客户信贷风险分类材料中,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同时必须在贷款发放当月完成贷款十级风险分类。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的明细清单。信贷人员应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应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及时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本行债权。

第三十五条当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本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资产出售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前未征得本行同意;

(五)贷款担保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本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本行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九)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当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时,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八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各支行(总行营

业部)可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并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第三十九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六)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八)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九)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审慎经营原则的。

第四十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加强信贷档案管理,对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按规定提交的提款申请书、相关证明资料等纳入一户一档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XX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未涉事项按本行其它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金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提款申请书

3、借款补充协议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

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各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一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一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一借款人自有资金一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一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五)所谓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是与借入资金对称的。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及类似性质的可以减除,因其不参与经营活动)

附件2:

提款申请书

致:XXXX银行支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我方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我方特向贵行提出如下提款申请:

一、请将发放的(大写)贷款按约及时划入我方在贵行开立的下列账户:

户名:账号:

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本笔借款申请如下支付方式:

口本行受托支付。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账户后,直接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我方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合计:小写:大写:;。具体付款信息见如下《受托支付清单》:

受托支付清单币种:

序号付款

日期

付款

金额

收款人

名称

收款

银行

收款人

账户

资金

用途

备注

1

2

3

4

口借款人自主支付。支付金额合计:小写:大写:;主要用途:;自主支付计划表如下:

自主支付计划表

序号预计单笔支付金额预计用款期间

1

2

3

4

说明:在实际对外支付时,上述单笔支付金额、预计用款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动,但我方承诺单笔支付小于受托支付起点金额,且满足其他自主支付条件。

三、我方谨向贵行承诺:

(一)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二)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本行受托支付的,我方将向贵行提供符合贵行要求的有效支付凭证。

(四)本次提款申请是不可撤销的。我方保证已经全部满足借款合同中的所有提款前提条件;此笔提款一经划入我方账户即构成我方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对本行的负债。

申请人(盖章):

有权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本行审核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签字):

年月日

经办柜员审查意见:

经办柜员(签字):

年月日

信贷合同2010-002

借款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补字第号贷款人:

借款人: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doc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确保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 主任 负责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 务行使一票否决权。 调查 授信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超出授信审批部权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集 体审议,并形成决策意见。 调查 分管主任负责对权限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审批。调查 业务管理部/用信审批岗1)负责对流动资金用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2)负责制作并下发流动资金用信业务批复意见书。 调查 业务管理部/ 用信审查岗 负责流动资金用信业务的尽职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审批授信评审部/ 授信审批岗 1)负责对权限内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出调查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具审批意见; 2)负责制作并下发权限内贷款业务批复意见书。 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1)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尽职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 2)负责对本部门权限外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直接提 交有权审批人或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 审批 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岗 参与调查,提出独立的风险防范意见。审批 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1)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收集贷款业务所需要的资料; 2)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3)接收贷款业务批复意见书。 审批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3、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银监会年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

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类)(标准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类)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客户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的近三个年读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户本年度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的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申请信贷业务有授权为头人办理的,需要提供企业法定(十)客户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信贷业务材料 (一)申报流动资金贷款,应尽可能的提供与借款原因有关核还款来源字节相关的合同。订单等商务文件。 (二)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担保材料 (一)抵押方式 1抵押人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特殊行业的需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的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的书面文件; (6)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经向其他债权人设定的情况证明等;(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

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 ,金融业风险尤其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在增加。签订银行流动资金 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干货资源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____年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

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 _____万元。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 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 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 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 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 ,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并签订抵押、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贷款调查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九条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中流动资金实际缺口,结合其偿债能力与担保能力合理

城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

关于印发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8)》的通知 各分支行: 现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银行 2018年*月*日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本行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经营行是指本行所属的各分支行。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申请借款进行一次性审批、并且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分次归还贷款。 - 2 -

第六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流动资金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能按要求提供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品;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总行有关部门职责 (一)总行公司管理总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制度建立和维护,对分支行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和咨询;负责拟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关标准合同文本;负责制定流动资金贷款 - 3 -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介绍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贷款期限: ⑴临时贷款: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⑵短期贷款: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⑶中期贷款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方式: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使用方式: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利息计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价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有两种利率可供选择:一种是固定年利率,逢利率调整不予变动;二是浮动利率(可以按1个月、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浮动)。 遵循《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

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 特点:信用好,承兑性强。流通性强,灵活性高。节约资金成本。 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的最长期限可达1年)。 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付款、追索、保证。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贴现息各银行不同。背书: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向持票人清偿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保贴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出票人可以是销货企业也可以使供货企业,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特点: 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

为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防范监管风险,总行、省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办法》还特别附加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省分行转发总行文后,对其中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主要涉及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计算公式包含以下五个: ①营运资金总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营运资产周转次数]×调节系数 ②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平均有效营运资产 ③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年初有效营运资产+年末有效营运资产)/2 ④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总量-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 ⑤借款人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各类长期资产-无效营运资产 我行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由于《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数值较多,各支行调查时取值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取值方法,直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准确性,为使下一阶段业务规范、稳健发展,落实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和认真执行总行、省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数值取值做如下规范: 一、明确各要素的当前数据取值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中的各项要素一般应以当前数据为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外,其它指标原则上采用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二)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采用最近的季报数据计算,由以下方法确定: 例子: 受理授信时间为2010年11月份,则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计算如下: 二、严格规定各要素的调整范围。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银监会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银行贷款报告(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

申请银行贷款报告(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申请银行贷款报告(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字第23号——————————★ ————————————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是由xx个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xx,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经营润滑油、汽机油、柴油、空压油、液压油、重油、燃料油、液化气等项目。公司下设xx油库、油品配送车队、xx石油化工石油有限公司、xx石油化工纳米燃料油工厂等项目,公司占地面积3683 8.7平方米,建筑面积201X平方米,现有员工152人,企业法人代表: xx,大学学历,1995年开始经营燃料油业务至今。在经营石化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业务熟悉,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在产品购进和销售方面有较大的网络市场,目前燃料油主要供给泰国xx集团和省内外高速公路建设用油、以及各大宾馆、中外合资等企业,并辐射到xx、x、x、x和x的x、x、x、x、x、x、x、xx、x、x、x等地区,社会信誉良好。我公司自99年同贵行发生业务以来,同贵行关系一直非常融洽,并在贵行开立了基本帐户,在其他银行无帐户及信用。我公司各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全部由贵行代理;201X 年、201X年被xx农业银行评为“XXa”级信用企业,xx守信用企业,xx信用诚信企业称号,201X年被xxx农业银行评为“XX”级信用企业,201X年被评为“XXa”级信用企业,201X年被省银行业协会评为

“xx信贷诚信企业”,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现公司与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燃料油2500吨,购进合同单价为3050元吨,用于xx高速公路储备用油,急需资金7625000万元,目前已自筹资金4725000元,资金缺口为290万元。流动资金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故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9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主要用于购买燃料油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请求贵行领导给予支持,为谢! Xx 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送: 申请韩国留学签证的准备材料 申请韩国留学签证的准备材料 时,需将领事馆的补充材料告知单及补充材料一并附上; 6、所递交的材料是不返还的。 篇二: 韩国留学签证准备材料韩国留学签证所需材料 1、入学志愿书。 2、财政担保人在职及收入证明书。 3、银行存款证明书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4大银行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单复印件。 4、就学理由书右下方需要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人履历书的右下方需要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6、最终学历原件,成绩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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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 新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贷款核销后,应怎么处理() A、销毁档案; B、向信贷员追偿; C、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D、什么都不用做 2、针对借款人何种情况,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A、丧失经营能力; B、不可抗力; C、家庭变故; D、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3、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什么() A、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B、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 C、借款人的实际需要; D、借款人的经营能力 4、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当通过谁的账户进行支付() A、借款人; B、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C、担保人; D、贷款人 5、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A、风险评价制度; B、风险监测制度; C、授信制度; D、内部评级制度 6、下列哪个机构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税务局 7、贷款人应根据什么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A、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B、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C、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D、借款人的净利润 三、多项选择题

1、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A、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B、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C、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D、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哪些活动,来维护贷款人债权() A、大额融资; B、资产出售; C、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D、破产清算 3、贷款人应把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的哪些因素进行匹配程度评估,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A、经营状况 B、还款能力, C、还款意愿, D、信用状况 4、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哪些措施() A、加强关注; B、提前收贷; C、追加担保; D、提起诉讼 5、贷款支付过程中,针对借款人出现的何种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B、担保人或抵押物发生变化; C、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D、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6、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并通过什么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A、借款人报告; B、账户分析; C、凭证查验; D、现场调查 7、下列哪些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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