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今天我们来一起来学习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具体理解。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

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

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基本特点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而当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

(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与约定解除并列的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其基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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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完整版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员工工号: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

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详细解析[工作范文]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详细解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它的成立大多建立在对当事人特殊信赖的基础上,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都可以允许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便勉强维持双方的关系,也可能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63页。]因此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了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之外,还赋予了它不同于其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即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随时或任意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里的“随时”有些国家或地区用的是“任意”“,解除”有的国家或地区用“终止”;本质上说,它们大同小异。]且《合同法》410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委托合同,而在法条规定上对行使该项解除权未作任何限制,这便承认了当事人可以双方信任基础不存在为由解除合同的任意解

除权。因此,尽管《合同法》有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约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但《合同法》授予当事人的随时任意解除权,使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内容都失去了意义。由此带来的现实后果是: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失去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为由,随意地解除合同,由此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司法实践也证明,行使这一任意解除权,有时会出现不适当的结果,进而使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成为法院面对的一个严峻挑战,加之《合同法》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法律往往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劳动合同解除后守密义务如何承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后遗事项如何处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取得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必须面临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给这些问题探讨一个解决途径。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劳动权的行使,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其第三章用十八个条文来规定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而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又占了八条,可见立法者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视。但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以至于出现了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难题,本文依据实践中已经发生的问题,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实体法上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个书面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后无须其他条件,劳动合同即可发生解除之结果。在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问题中,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难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可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择业自主权,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但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一条文使其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一走,将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解除通知函

特别声明:本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内容的任何变更,逾期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1 《LED显示屏租赁协议》解除通知函 惠州市****有限公司: 您好!首先感谢贵司对我司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贵司于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LED显示屏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租用*****大堂门外墙上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租赁期为三年,贵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30000元)及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0元)。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该LED显示屏交予贵司使用,但由于贵司原因,致使该LED显示屏在播放了一段时间后就一直停播至今。 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2款“乙方经营期间,该显示屏运行时,乙方每天向甲方提供十次每次60秒的广告投放时间,并分别于早上上班、中午下班、下午下班的时间段内播出。甲方有权予以监督,乙方如有违反,则视同协议解除情形之一,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贵司未向我司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向我司提供每天10次每次60秒的广告投放时间)的行为影响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构成了合同解除情形之一,因此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本着真诚、友好的合作原则,我司经研究决定与贵司解除合同,但不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我司将退回贵司已缴租金的

特别声明:本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内容的任何变更,逾期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2 50%(即15000元)及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0元),望贵司收到本函后积极配合我司做好合同解除的后续相关工作。 顺颂 商祺! 惠州市*****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单方解除合同范本

单方解除合同范本 篇一: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

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说租赁合同的特征在于,租赁期间这个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租赁合同的总给付内容取决于租赁期间的长短,亦即,随着租赁期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1]“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 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2]因此,在合同 法理论中,租赁合同属于“固有意义的继续性契约关系”。例如,随着履行期间的经过,会产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养义务,在租赁物为厂房之场合,还可能会产生消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些义务在签订合同之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难以确定此类义务的具体内容,这也成为租赁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其二,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不同而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在租赁物为动产场合,租赁关系相对简单。而在不动产场合,不动产价值相对较大,租金相对较高,其位置、状态以及不动产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又由于承租人租赁不动产的目的多种多样,从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其三,我国各地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一种历史性、复杂性、多种因素共同参与相互影响的状态,其权利来源、权利状态、登记模式、使用状况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租赁合同。这也成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困难的一个原因。本文拟依据对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的综合和分析,就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得出逻辑圆满、理论自洽、实体公平的解决方案。 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往往会因承租人拒付租金、延付租金而解除合同,承租人会因租赁物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于此场合,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几种类型:第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间足额缴纳租金,但是在诉讼前已经全部支付。换言之,诉讼时,迟延履行行为已终止。第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并且一直持续到诉讼中。第三,完全拒付租金,一直持续到诉讼中。 在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况,且满足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产生要件之前提下,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多长?该期间是否已经经过?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斥期间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法律规定的期间;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期间;第三,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第四,对方当事人无催告情形下的期间未作规定。

劳动合同中可约定管辖——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解读(上)

“劳动合同中可约定管辖”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解读(上) 2012年7月9日B07:B07-律师说法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资料图片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和晓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共计十八条,分别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第一、第二条)、终局裁决的认定与处理(第三、第四条)、基层调解机构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五条)、劳动者在关联用人单位之间被动变更劳动关系的认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司法认定(第七条)、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处理(第八至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限定条件和救济(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十三条)、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和救济(第十四、十五条)、末位淘汰制度的司法认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补偿(第十七条)、涉外劳动合同关系认定(第十八条)共计十二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产生的问题,再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范,可以方便广大

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准确适用法律。 虽然目前的版本仍属征求意见稿,但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且解释中的内容几乎都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较为统一认识的,只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而已。因此,该解释的相关内容日后调整的空间并不大,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劳动者有必要及时加以了解。 第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解读:以上两条是对发生劳动争议时诉讼管辖制度和仲裁管辖制度的明确性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所在地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法律规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优先原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来管辖。以上是法定管辖权。 本解释第一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争议管辖法院进行了规定。明确在有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由哪家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在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当事人仅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案件将不被受理或者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也是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通的。 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情况下,当事人依 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审查该案在仲裁阶段相应仲裁委员会是否具有管辖权,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

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一 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出让方愿意将***有限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收出让方在***公司的出资50万元(人民币)。该出资于2011年*月*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现双方就该协议达成如下解除条款: 第一条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

第二条关于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该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双方无需承担任何因违反该协议引起的违约责任,双方无其他纠纷。1 第三条本解除协议由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xxx 授权代表(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甲方: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代表:雎一鸣 乙方:郭留福、曹东 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就乙方承包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经营权,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详见《承包合同》)。 在承包期间,甲方如约履行了自己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共计投资304.5万元给乙方支配使用至今,但乙方至今未能依约向甲方提供担保,又拖欠甲方承包费、租金(代垫)、水电费(代垫)等,加之乙方经营期间的效益,并未达到当初对甲方的承诺,现乙方为避免双方的损

【合同协议】最新租赁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合同协议】最新租赁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有期限的租赁合同中经常会见到类似于这样的条款“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 一、何谓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 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三、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四、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的合同法认可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94条即规定了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即上述本文列举的四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法》93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 【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合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一论题加以研究和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现实意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及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消灭、适用法定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

解除。过去,在我国由于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体系不严、分类不明、用语混乱等弊端,曾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解除适用标准不同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如何完善合同解除制度,使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科学、更完善,在实践中得到更正确有效地执行,成了我国合同立法的当务之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及其条件、效力、行使、后果作了较为系统、更为完善的规定,肯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强调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及其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法定解除的理解,从而使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目的,增加社会财富。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

有效的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

有效的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 有效的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篇一 甲方:江苏中科新尚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 乙方: 20XX年01月22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合作协议书》,就多媒体咖啡机项目的加盟经营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xx年1月21日止,现乙方提出终止该《合作协议书》,经双方账目结算后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合作协议书》; 二:截至本协议书订立之日止,甲乙双方确认账目如下: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退款人民币元(大写:_____)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或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第一批退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于年月日之前,将第二批退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共计退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 三: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甲方取消乙方在_____区域的代理经营权。 四: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按照第二条付清款项之前,乙方应把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相关技术资料、宣传资料

和合同文本、收据等交还给甲方,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合作经营期间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于对方之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甲方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作协议书》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甲乙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的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 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司法解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司法解释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号】(20XX)民立他字第23号 【颁布时间】20XX-12-8 【实 施时间】20XX-12-8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 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 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天津

解除合同协议书_解除合同协议

解除合同协议书_解除合同协议 【试用期工作总结】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要如何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除合同协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

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中单方解除权

委托合同中单方解除权 篇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篇一: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确立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受托人无需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在委托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可随时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权利。这是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合同法中唯一的不附任何前提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是委托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粗浅的剖

析。 一、合同法设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理据 首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处理事务的合同,如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委托代理销售楼盘等,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高度互信、密切配合。“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委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第455页)。双方当事人一旦失去了互信,就瓦解了合作的基础,就委托一方而言,受托方是否能诚实勤勉地完成委托事务,则心存疑虑,同样,就受托一方而言,委托方既然对自己不信任,如其不配合处理

委托事务,则完成委托事务可能障碍重重,最终能否顺利完成委托事务,获得应有的报酬,也心中无数。那么,在此情形下,要求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双方均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唯有赋予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才不致于在丧失或动摇信任基础,出现信任危机的情况下,勉强维持委托合同关系,强制要求履行合同而拖累双方,产生不良后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法赋予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是立法上趋利避害的一种明智的权衡利弊的选择,体现了一种追求最大利益的价值观。其次,委托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以受托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劳务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事务,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专业上的优势,处理本属于自己弱项的事务,一般来说,多属智力型事务,如委托方做贸易是其强项,而出现纠纷

合同条款-解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 目录 特征 1. 合法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2. 违约金额度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违约金条款范文 特征 1. 合法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将来可能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任意选择则属于无效约定。管辖约定无效的,则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劳务合同任意解除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务合同任意解除权 篇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篇一: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确立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受托人 无需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在委托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可随时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权利。这是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合同法中唯一的不附任何前提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是委托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粗浅的剖析。 一、合同法设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理据 首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处理事务的合同,

如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委托代理销售楼盘等,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高度互信、密切配合。“委托人之所以选定 某人作为委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 第455页)。双方当事人一旦失去了互信,就瓦解了合作的 基础,就委托一方而言,受托方是否能诚实勤勉地完成委托事务,则心存疑虑,同样,就受托一方而言,委托方既然对自己不信任,如其不配合处理委托事务,则完成委托事务可能障碍重重,最终能否顺利完成委托事务,获得应有的报酬,也心中无数。那么,在此情形下,要求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双方均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唯有赋予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才不致于在丧失或动摇信任基础,出现信任危机的情况下,勉强维持委托合同关系,强制要求履行合同而拖累双方,产生不良后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法赋予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是立法上趋利避害的一种明智的权衡利弊的选择,体现了一种追求最大利益的价值观。其次,委托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以受托人特定的社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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