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促进有序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

工作。

第六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经过配置评估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使用。

第七条禁止医疗机构引进境外研制但境外医疗机构尚未配置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章配置评估程序

第八条卫生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技术追踪、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提供技术咨询和开展配置评估。

第九条配置评估程序为: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追踪,提出启动评估的建议,或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专家委员会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卫生部依据专家委员会初步评估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遴选医疗机构进行配置试用;专家委员会评估配置试用情况;卫生部依据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作出配置管理规定。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可要求专家委员会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报卫生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

行)》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机构应用资质条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与同类设备性能的分析比较。如为进口设备,还须提供该设备在国外配置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五)设备报价和维修保养等后续费用情况。如为进口设备,还须提供该设备在国外销售价格的具体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设备的自评估情况(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除第六款以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卫生部每年3月和9月受理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完成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初步评估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配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需要开展配置试用。不需要开展配置试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除第六款以外的内容要求提出

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至3000万元之间的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不进行配置试用。

第十六条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至3000万元之

间但运行成本高、配套使用材料昂贵,或属于应用技术难度大、临床风险高的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配置试用。

第十七条单台(套)市场售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配置试用。

第十八条对需要开展配置试用的,卫生部遴选医疗机构开展配置试用。

第十九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试用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年。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有必要延长配置试用期的,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配置试用期满,专家委员会组织现场评估,评估意见报卫生部。

第二十一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结束后,卫生部应当对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该设备配置使用的适宜性;

(二)医疗机构配置使用该设备的资质条件;

(三)该设备是否纳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第二十二条配置试用评估期间,停止受理配置申请。

第二十三条卫生部应当向社会公布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和配置试用审批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纳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卫生部应当在配置评估结束后制定并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第三章配置评估内容

第二十五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先进性:国内外同类设备发展趋势和比较;对相关学科临床、科研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二)经济性:购置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同类设备医疗服务收费情况、成本效果/效益分析。

(三)安全性:临床适应症范围、使用风险、应用质量控制措施。如具有辐射性,还应当包括辐射防护措施。

(四)有效性:临床应用意义、诊断设备诊断准确率、治疗设备疗效,国内外同类设备有效性等情况。

(五)医疗机构配置使用资质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临床水平和科研能力、相关科室使用人员组成和条件、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保障和管理制度。

(六)医疗机构配置试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试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单一生产商制造的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试用数量一般不超过3台(套)。多家生产商制造的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试点数量一般不超过5台(套)。

第四章医疗机构配置试用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新型大型医用设备装备使用相适应的临床诊疗水平、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配套辅助设施。

第三十一条开展配置试用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是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科研水平在国内领先。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学科临床诊疗能力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

第三十二条开展配置试用的医疗机构相关使用科室,应当具备完备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使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的相应资质,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开展配置试用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使用科室,应当是省部级及以上重点专(学)科或实验室,能够代表国内本学科先进水平。

第三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购置资金以财政投入、社会捐赠为主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配置使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应用

质量保障措施,及时总结和制订操作规范,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开展配置试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每3个月组织一次自评估。

第三十九条配置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中止临床应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上报卫生部。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一)因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发生不良事件的;

(二)外部环境和人员、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申报资料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应当立即中止临床应用的情况。

第四十条专家委员会对中止临床应用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卫生部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停止或恢复试用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购置使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部予以通报批评,2年内停止该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并责成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封存设备,停止使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医疗器械注册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医学装备,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管理方式,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版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目录 1 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2) 营业员岗位职责 (3) 2 质量管理的规定 (4) 3 采购、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6) 4 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9) 5 贮存检查和入库管理制度 (11) 6 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2) 7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3) 8 医疗器械退、换货管理制度 (15) 9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 (16) 1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 (16) 11 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18) 12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8) 13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9) 14 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20)

一、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转,保证购进及销售医疗器械质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相关职能岗位,明确各岗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任务。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对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制定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和有关管理制度。遵纪守法,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中应保证消防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积极支持质量员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质量员工作。 4.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5.教育员工树立“质量第一”思想,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教育,支持员工参加业务培训,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的管理要求,正确处理质量与经营及企业信誉的关系。 6.认真处理质量查询、投诉及事故,热情、耐心听取客户意见。积极配合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得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得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使用前,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得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与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得记录,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三、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严禁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疗器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得检查。其中: 1、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就是否牢固;外包装上得中文标识就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得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就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得包装标志就是否清晰。不合格得,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2、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不合格得,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设备科工作职责制度 1、负责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日常使用得监管与年度采购计划得审核、上报. 2、负责全院医疗设备得验收、维修、保养、培训、等工作. 3、负责全院医用耗材得计划汇总、审核、论证及库房验收与领用等工作。 4、负责医疗计量仪器得定期强制检定工作. 5、医疗设备得保养、维修,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6、负责组织大型设备购置得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法规进行配置许可. 7、负责对接省、市、区得卫计、环保、药监、质监等监管部门得事务性工作。 设备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得指导下主持开展设备科得全面工作, 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设备、卫生耗材管理得各种制度、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以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得顺利开展。 2)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卫材得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组织对 全院医疗设备、卫生耗材得管理工作。 3)协调科内、外各种工作关系,组织安排科室有关人员进行全院 医疗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报废及计量检定等工作。 4)负责对医疗设备进行保养与维修.负责对全院医疗设备进行 档案管理与计量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 1

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 2

办公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公司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证公司办公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办公设备的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办公设备主要包括电话、传真、计算机硬件(笔记本、主机、 显示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指定专人(部门办公设备管理员,简称部门管理员)负责办公设备管理,负责 各自部门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设备申购、维护保养、办公设备使用人或归属部门变更转移的申请、自查与盘查等各项工作。部门管理员需在每年的3月、6月、9月与11月底前完成对部门设备的自查,台账的更新,并报备办公室;财务部与各部门在每年7月、12月协助办公室开展半年度公司办公设备盘查工作。各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提出设备使用需求,明确说明设备的用途、性能、技术要求、设备选型等事项;负责办公设备的日常保养、报修、等工作。 二、办公室指定专人(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员,简称公司管理员)负责对需采购的办公设备 进行登记、调配;负责办公设备采购回来后的验收、入库、保存,提高办公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资料收集保存、临时保管、配发、维修保养;负责人员离职调动前所使用的办公设备的回收、登记、保管和调拨;负责公司人员邮箱的开通和删除,门禁卡新办及退还登记(如果门禁卡丢失,直接从工资中扣除20元)。同时,办公室在每年7月与12月对公司的办公设备进行全面盘查,更新台账。 三、采购部根据审批情况进行采购。在购买时应咨询供应商有关维护情况,并转交办公室 进行维护。

一、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购买申请,填写《请购单》,经部门管理员、部门经理、 部门主管领导及采购部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交采购部。 二、采购部对审批后的《请购单》所购办公设备与公司办公设备库存进行核实,如所购办 公设备已有库存,采购部可根据库存设备情况进行调拨,并通知办公室配发;如所购办公设备无库存,则实施采购。 三、采购部根据审批后的《请购单》内容,调研情况并购买。大型办公设备(或10万元 以上设备)应以招标形式购买。 四、设备采购到货后,办公室统一进行验收、编号、入库并更新台账,收集操作手册、产 品合格证、保修单等设备资料并建档保存;通知设备申请部门办理设备领取事宜。 第四章办公设备使用、保养及监督 一、使用设备前应详细阅读操作手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使用,各部门管理员负责 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类办公设备的保养,由使用部门管理员组织使用人员参照规范进行实施。 三、办公室对办公设备运行、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备的维修、更换零件要进行 登记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办公设备要定期进行养护,以免老化影响使用。各部门管理员或使用人员应对办公 设备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需保养由各部门管理员定期统一集中本部门需保 养设备,与公司管理员预约保养时间,由办公室统一给每个部门每月集中保养一次。 (见附表《办公设备维护记录表》) 五、公用办公设备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使用必须经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使用人同 意。 六、办公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保证设备在安全环境下运行,如果因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丢 失或损坏,要追究责任,择情进行赔偿。管理员对违规使用办公设备人员有提出处 罚的权力。

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疗设备维修制度 一、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使用科室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进行表面除尘和基本参数校正。 2、二级保养:护理部、后勤处配合并指导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对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设备内部清洁和技术参数校正。 3、三级保养:护理部、后勤处对所分管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参数校正,包括内部除尘、机械部位加油、除锈等。 二、设备维修管理 1、分管院领导负责制,护理部总体负责全院日常维修和医疗手术设备紧急维修的外联,及陪同工程师维修,直至解决问题。 2、各医疗科室应将设备维修联系工程师的联系电话汇总,报备护理部,由护理部负责制表,报备综合办及院领导,以便应急时需要。 3、维修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保养,由科室、手术室负责。 二级,大型设备出现问题或定期保养,由科室报护理部,护理部协调工程师维修,直至解决问题,报备院领导。 三级,大型设备出现问题,或定期保养中发现维修不好及更换零件,应在事故出现2小时内报院领导,由护理部协助院领导联系公司或厂家来工程师解决疑难问题。 4、实行逐层上报,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上报护理部、护理部对将要维修的设备初步筛查,根据情况,上报分管院领导。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要有分管院领导协商、商榷、上报院长审批核准。 5、所申请维修的设备,要及时制定责任人,限时完成,原则上在保修期内的设备24小时必须完成,在保修期外的设备72小时必须完成。 6、使用科室负责医疗设备的技术验收、保修期内、外维修登记、保修期到期前设备状况总结、设备维修纪录(自修或外修)、关键零配件来源、使用记录、维修价格登记等。 7、维修中由于故障特别复杂或零配件采购困难,后勤人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科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对返修率高的医疗设备,后勤人员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十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递交。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纸质申请材料为: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课件.doc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优化资源配 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设施利用率,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 务,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设备家具分类 办公设备家具分为专用设备、共享设备及特批设备。 1、专用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 办公桌椅、计算机、更衣柜等。 2、共享设备是指工作需要,须按“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或家具,如:笔记本电脑、打 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文件柜等。 3、特批设备是指公司严格控制、需经特批购买的设备, 如摄像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子、分公司。 第二章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标准 第四条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 1、按岗配备,保证专用设备;

2、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 3、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 第五条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一)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1、公司领导配备标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书柜、文件柜、办公沙发、茶几、电话传真机 (或打印机)、更衣柜等各一套。 2、总监配备标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椅、台前椅、文件柜(更衣柜)、三人沙发、茶几、电话机等各 一套。 3、中层干部配备标准:计算机、板式办公桌椅、台前椅、沙发(依据办公室大小,配备三人或单人沙发)、文件柜(更衣柜)等各一套。 4、一般人员配备标准:办公桌椅、更衣柜各一套,并按 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5、其他人员配备标准:按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共享设备配备标准: 以“总量控制,综合平衡,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配备, 以各部门的总人数为基础,以各部门的坐班人数为主要依 据,以各部门的职能性质为辅助,综合以上几项进行共享设

最新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及职责培训资料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及职责培训一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医疗器械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坚持“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首营企业应按公司“医疗器械首营企业和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需报损的医疗器械,应按公司的规定进行。 销售医疗器械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2.医疗器械首营企业和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①“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医疗器械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②首营品种是指公司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审批首营企业和品种的必备资料:① 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并标明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限;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及售后服务书。 购进品种时,应提供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登记表。 3.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部的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验收时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① 验收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一)正确使用 1.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根据操作手册,对初次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进行细致认真的使用前培训及考核。 2.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操作手册等资料。 3.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针对不同的医疗器械(设备)培养技术骨干,建立部门内技术支持。 4.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对相关医疗器械(设备)的操作进行定期考核,以保证下属医护人员对医疗诊断或治疗设备的正确有效操作。提高诊断准确率或有效治疗率。 (二)安全使用 1.保证患者安全:在对医疗器械操作时首先应保证被诊断或被治疗的患者安全。 ①医护人员在操作前,应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停止对该器械(设备)的使用,及时通知部门内相关人员或负责人,并与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取得联系。 ②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严防对相关器械(设备)操作不熟练的医护人员独立操作,尤其是由于操作不当对患者会造成伤害的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 ③对于由于操作不当会造成伤害患者的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最终用户部门应根据操作说明书及医疗规范提前制定需要重点注意的操作

规程和应急方法,标识在操作者容易看到之处。 2.保证操作者安全: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加强对所使用器械(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学习,尤其是操作与热、光、射频、有害射线等相关的设备,应做好自身防护。 3.保证医疗器械(设备)安全: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对所操作的医疗器械(设备)的安全给与重视。在使用时应严防其倒伏、跌落、碰撞、水浸及其他人为损坏情况发生。 七.医疗器械应急保障制度 (一)物资供应应急保障 1.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因国家规定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国各行各业均放假,因此临床临时短缺的应急医疗器械只能依靠各科室及医疗设备科库存备用物资。各临床科室应根据本学科专科特点,就可能发生节假日应急短缺的物资列出清单(区分科室备存和医院备存),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2)医疗设备科根据医院批准的上述清单,进行采购备存。医疗设备科在医院总值班和医院通讯上留有联系电话,遇紧急情况时,临床科室可通过医院总值班通知或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开库领取。 (3)对于抢救情况发生概率高的临床科室,应长期备有用于抢救的医疗器械物资。使用科室要定期检查这类物资的有效状况。 2.上级发出重大疫情通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 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技师、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3、申请配置CT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原则上平均年门急诊量>150000人次或年住院手术量>900人次可提出配置申请;原有同类设备每台年检查人次数≥13800人次,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可申请新增设备。 4、申请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平均年门急诊量> 300000人次或年住院手术量>3000人次可提出配置申请;原有同类设备每台

医院办公设备配备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办公设备配备管理办 法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办公设备配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医院办公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医院办公设备的分配和管理实行统一标准、优化配置、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医院和科室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办公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办公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最大效益,更好地为医院各项工作服务。 二、配置标准: 院领导配置台式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和笔记本一台。 行政各部门、临床各科室主任配台式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兼职只配一套)。 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科室副职)原则上按照编制每2人配台式计算机一台,每个部门配打印机一台。部门工作人员编制不足2人时,暂时不配计算机。如因工作需要,可按照申请程序审批另外申请。 临床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按工作需要量,根据专用或共用的实际情况,配备到科室。 办公设备配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一般为兼容机型,

不得超范围配置品牌机、激光打印机、娱乐性设施等。如确需超标准配置,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请院务会批准。 三、设备管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办公设备申购表,由设备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部负责购买。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人为的损坏、丢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后,方可更新。 设备部负责办公设备的管理,应对办公设备分类标记,登记上卡,造册,统一管理。领用单位应有相应的设备登记卡。 办公设备属国家固定资产类,由设备部负责汇总,报送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管理,设备部负责配备,领用单位和领用人负责保管专用。不准私自挪为他用或擅自调换,更不允许损坏,丢失。 领用人应当认真点清数量,检查质量,不合格者可予以调换。领用人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出现问题应及时向设备部反映,尽快解决。 领用人因工作变动,可根据配备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如调离医院,调离人员应办理手续,交还相应办公设备,在无损坏,无缺件的情况下,由设备部签章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一)正确使用 1.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根据操作手册,对初次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进行细致认真的使用前培训及考核。 2.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操作手册等资料。 3.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针对不同的医疗器械(设备)培养技术骨干,建立部门内技术支持。 4.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对相关医疗器械(设备)的操作进行定期考核,以保证下属医护人员对医疗诊断或治疗设备的正确有效操作。提高诊断准确率或有效治疗率。 (二)安全使用 1.保证患者安全:在对医疗器械操作时首先应保证被诊断或被治疗的患者安全。 ①医护人员在操作前,应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停止对该器械(设备)的使用,及时通知部门内相关人员或负责人,并与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取得联系。 ②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严防对相关器械(设备)操作不熟练的医护人员独立操作,尤其是由于操作不当对患者会造成伤害的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 ③对于由于操作不当会造成伤害患者的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最终用户部门应根据操作说明书及医疗规范提前制定需要重点注意的操作

规程和应急方法,标识在操作者容易看到之处。 2.保证操作者安全: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加强对所使用器械(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学习,尤其是操作与热、光、射频、有害射线等相关的设备,应做好自身防护。 3.保证医疗器械(设备)安全: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对所操作的医疗器械(设备)的安全给与重视。在使用时应严防其倒伏、跌落、碰撞、水浸及其他人为损坏情况发生。 七.医疗器械应急保障制度 (一)物资供应应急保障 1.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因国家规定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国各行各业均放假,因此临床临时短缺的应急医疗器械只能依靠各科室及医疗设备科库存备用物资。各临床科室应根据本学科专科特点,就可能发生节假日应急短缺的物资列出清单(区分科室备存和医院备存),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2)医疗设备科根据医院批准的上述清单,进行采购备存。医疗设备科在医院总值班和医院通讯上留有联系电话,遇紧急情况时,临床科室可通过医院总值班通知或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开库领取。 (3)对于抢救情况发生概率高的临床科室,应长期备有用于抢救的医疗器械物资。使用科室要定期检查这类物资的有效状况。 2.上级发出重大疫情通知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 1.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根据操作手册,对初次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进行细致认真的使用前培训及考核。 2.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操作手册等资料。 3.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针对不同的医疗器械(设备)培养技术骨干,建立部门内技术支持。 4.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对相关医疗器械(设备)的操作进行定期考核,以保证下属医护人员对医疗诊断或治疗设备的正确有效操作。提高诊断准确率或有效治疗率。(二)安全使用 1.保证患者安全:在对医疗器械操作时首先应保证被诊断或被治疗的患者安全。 ①医护人员在操作前,应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停止对该器械(设备)的使用,及时通知部门内相关人员或负责人,并与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取得联系。

②医疗器械最终用户部门应严防对相关器械(设备)操作不熟练的医护人员独立操作,尤其是由于操作不当对患者会造成伤害的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 ③对于由于操作不当会造成伤害患者的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 最终用户部门应根据操作说明书及医疗规范提前制定需要重点注意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法,标识在操作者容易看到之处。 2.保证操作者安全: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加强对所使用器械(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学习,尤其是操作与热、光、射频、有害射线等相关的设备,应做好自身防护。 3.保证医疗器械(设备)安全: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对所操作的医疗器械(设备)的安全给与重视。在使用时应严防其倒伏、跌落、碰撞、水浸及其他人为损坏情况发生。 七.医疗器械应急保障制度 (一)物资供应应急保障 1.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因国家规定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国各行各业均放假,因此临床临时短缺的应急医疗器械只能依靠各科室及医疗设备科库存备用物资。各临床科室应根据本学科专科特点,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目录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

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隧道分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第二章办公设备的配备及管理第三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配备人员见附表1)第四条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见附表1)第五条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六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第七条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

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销(见附表2)第九条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l 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l 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l 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l 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第三章附则 第条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综合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九月二二日

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由医院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三、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对首次进入我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严格按照医院的要求准入;对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对在用设备及耗材每年要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及时更新。 四、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 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六、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 七、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八、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 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科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 九、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质控科及委员会,由质控科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用耗材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医护人员在使用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QGG/JL—2006—02 发放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06年5月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日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1)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配置与验收 (3) 第四章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4)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6) 第六章机械设备保养管理 (7) 第七章机械设备修理 (8) 第八章机械设备的统计核算 (9) 第九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及培训 (9) 第十章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0) 第十一章机械设备管理的考评 (12) 第十二章附则 (13)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设备是公路施工进度、质量的保证,也是公司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了规范机械设备管理,全面贯彻ISO9001:2000、GB/T24001-1996和GB/T28001-2001体系文件,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历年管理经验,本着“保持设备完好,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资产效益。”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机械设备管理就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也就是对机械设备一生进行管理。包括机械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更新改选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总公司及下属设备管理站、各项目工程处的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机构设置为二级管理制。一级管理机构是总公司机料部,二级管理机构是设备管理站和工程处机料科。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专用设备集中,中小型设备分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各工程处二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设备配置情况配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维修操作人员,应由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对人员的设置要及时上报总公司机料部。 第六条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机料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文件; 2、参与总公司所属大型专用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审核批准二级机构所属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14特种设备、大型设备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大型设备安装、 拆卸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受控号: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发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实施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前言 本文件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司的实际编制的,是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所依据的主要文件之一。 本制度为B版/0次于2013年5月4日正式发布本制度编写人: 本制度审核人: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归档管理部门:技术质安部 本制度归口解释部门:设备公司

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大型设备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各类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等设备。 第二条:大型设备是指安装复杂、精度要求高、重量大的机械设备,如拌合站、闸门、大型整体提升模板、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三条: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设备公司审核批准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拆卸前还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安装拆卸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具有操作证和操作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塔式起重机、缆式起重机、门机轨道、拌合站等设备基础的设计必须经过论证,由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在安装/拆卸前,应对设备和装拆机具进行检查,确认各部件完好,方可实施安装/拆卸。 第六条:大型设备运输前,应对运输路线进行勘查,对路面状况及桥梁承载情况作详细了解,做好防护工作。 第七条: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好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安装前应书面告知安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附安装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以及安装拆卸方案和安装单位资质材料,经批准才能进行安装作业。 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竣工、自检合格后,应及时请具有特种设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才能投入生产运行。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第十条:安装作业时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 1 页共1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