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分类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分类标准

2014上海建筑工程取费新费率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

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3)。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表3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4)。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三)工程排污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工程排污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 四、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税金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税率:市区为3.51%,县镇为3.44%,其他为3.32%。 五、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理解,洞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9)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企业工资费用中社保部份缴纳比例 按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计算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10%,个人2% 工伤保险:工资总额2% 生育保险:工资总额0.9% 失业保险:工资总额2%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078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 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 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 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占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原创)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解读

关于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的问题 以前一直听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会影响以后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至于是影响缴费比率还是缴费基数,以及到底是如何影响的,还真一直没去研究过,昨天财务经理跟我提到这个问题,于是昨晚花了一点时间学习了一下,跟大家汇报一下。 首先,我从法规上找相关依据,先后查询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今年1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有该项规定,条文如下: 第八条,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于是,我就开始搜寻行业差别费率,找到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见附件),这个表应该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了,行业费率划分的档次清楚了,接下来需要了解这个不同档次的费率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我便开始找关于确定具体工伤保险费率的资料,发现全国很多地区都有类似操作,如根据工伤事故发生数量,工伤费用使用情况等,武汉市是如何规定的呢? 武劳社[2007]79号文《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通知》上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单位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含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基金负担的医疗费、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等)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30%以下(含30%)的降低缴费费率(0.5%和0.8%两档);在31%至60%之间的缴费费率不变(1%);在61%以上(含61%)的提高缴费费率(1.2%和1.5%两档)。提高和降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的幅度最高均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也就是说,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是1,最低不得低于0.5%,最高不高于1.5%。 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上两年度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最后这一点真黑啊,本来一类行业费率也有五个档次,最低只有0.2%,zf直接出了这么一条无理由的规定就断了我们的念想,太狠了。。。 这样就清楚了,原来我们工伤保险费率按0.5%在缴纳是享受了该类行业最低的费率档次,如果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比例超过了10%,这个费率就会提高到0.8%了,ZF的这个政策导向还是对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五险中,不管是哪类保险都不是免费给劳动者提供的。有的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有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其中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小编马上为您带来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

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下文是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

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 (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

20XX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20XX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上海人社局在20XX年3月份就调整了上海社保的缴费比例,那么,20XX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呢?下面本人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明确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的战略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9%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9%调整为8%,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另行规定。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由原来的%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XX年3月21日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 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 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单位按5%,个人按1%)。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 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 (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方案.doc

2019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方案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方案 《通知》下发后,全省各市已按规定下调了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50%,全省平均下调比例约30%,按年计算一年可以减轻全省参保单位缴费约21亿元,惠及企业等180多万家单位、3100多万名职工。据了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不受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深圳最低: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仅为0.21% 据了解,前三季度,广东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0.63%,平均缴费工资2910元,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18.33元,比全国平均费率低约30%,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总体较轻。为贯彻国家决策部署,从10月起,广东省在前三次实施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第四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通过调整,广东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3%降至0.43%,其中深圳最低,平均费率仅为0.21%。 完善机制:实施费率浮动管理促进工伤预防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在6月前,调整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杠杆作用。 科学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至20%、50%或向下浮动20%、50%,根据

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等情况定期确定执行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一档或二档。应每一至三年对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以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加强管理:加强基金统筹管理合理调控结存规模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大的统筹地区,要通过执行较低标准的缴费费率、实施单位费率浮动管理、加大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投入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快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市范围的统收统支管理,为今后提高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奠定基础。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相关消息: 抚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近日,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0.9%,1.1%,1.3%,1.5%,1.8%,2.1%。 我市这次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作出调整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我市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2016年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2016年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2016年8月31日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将原有1至3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1至8类,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由0.5%、1%、1.5%调整为0.5%、0.7%、1%、1.2%、1.5%、1.7%、1.9%、2.5%。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河南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河南个人工伤保险查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个人工伤保险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35098160.html,/ 查询电话:12333

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一、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历史沿革 (一)退休费统筹阶段:1986年~1992年:单位缴费,统筹率25.5%,个人不缴费。 1、全民企业:1986年 2、集体企业:1988年 3、小集体企业:1989年 4、缴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实行差额结算。 (二)建立全面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3年~至今,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1、范围:本市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2、起始阶段: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25.5%,个人为上年月平均工资3%。 3、个人帐户记帐额规则: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外单位缴费部分记入: (1)企业: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8%; (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0%;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9%。 从2003年8月起,个人账户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纳。 6、1998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收支二条线。 7、目前社会保险费率:总计48%,其中: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0%+2%(附加医疗保险),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7%,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全国事业单位参保情况 按照上海模式的目前暂时没有。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区别 区别:除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外,企业主要根据缴费额和缴费基数确定,事业单位主要根据退休前工资和职务职称确定。 (一)企业养老金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整年数×1%+剩余月数×0.08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N Z1、Z2、……Zm-1、Zm 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企业工伤保险比例缴费率。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太了解。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是针对行业来说的。行业不同,单位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也就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各行业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

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附件: 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行业行业 基 行业内 费率 行业名称 类别准费 率 浮动档 次 0.2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租赁业,商务服务业, 0.3 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 业,计算机服务业, 一0.50.4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 0.5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0.5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0.8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 二11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 1.2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 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1.5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 运输服务业 1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 1.6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 三22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2.4 3

2013010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沪府令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