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合同。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巴厘岛海边玩耍时,不幸被海浪拍倒,导致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骨折。原告当日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在该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水平问题,只看出了原告的胫骨骨折和腓骨骨折,对原告进行了劲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回国,由于原告一直感到右小腿疼痛,右膝盖处也因此下飞机后立即乘救护车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到医院后,通过拍片做CT,诊断出原告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于2014年1月22日住院。二十六日,积水潭医院给原告胫骨平台植入了人工骨及打钢板内固定手术。1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药费5万元。经鉴定,陈先生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 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前后共花费医药费等相关费用5万元。因与将北京**国旅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索赔交通费、矫形器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万元,以及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待鉴定。

本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陈先生

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谢谢,请坐。(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陈先生,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0829XXXX。

原告代理人1:XXX,男,没输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XXX,女,没输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8号西2门0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周成,打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轻敲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先生诉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XXX和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受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请

原告方说明诉讼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44元,下肢矫形器费用1700元,护理费用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补偿金59,647元,后续治疗费用1万元。误工费36000余元,护理费36000元,营养费18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下肢医疗费用19225.04元;

四、判令被告起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合同。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巴厘岛海边玩耍时,不幸被海浪拍倒,导致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骨折。原告当日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在该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水平问题,只看出了原告的胫骨骨折和腓骨骨折,对原告进行了劲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

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回国,由于原告一直感到右小腿疼痛,右膝盖处也因此下飞机后立即乘救护车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到医院后,通过拍片做CT,诊断出原告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于2014年1月22日住院。二十六日,积水潭医院给原告胫骨平台植入了人工骨及打钢板内固定手术。1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药费5万元。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

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其他费用 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年 8月 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 1999年 8月 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赔偿金 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旅游代理合同模板

旅游代理合同模板 旅行社名称: 地址: 电话: 旅行社名称: 地址: 电话: 双方均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双方自愿成为对方的接待社或组团社,互为代理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证双方权利和旅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促销与咨询 双方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社资格。 双方保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团队,具有《出境名单表》及专业领队。 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 销售与成交 组团社应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接待社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客须知要如实介绍,报

价。 双方对旅游产品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组团社确定旅游产品并向接待社交齐所需资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 出团社与客人签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订单 组团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详细个人资料,护照,旅游线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详细行程及接待标准,同行代理价,单团详细订单。 成交后双方格首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组团社在个工作日内,将客人团款支付接待社。 违约责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或损毁客人证件。 因违规操作,使组团方遭受损失。 组团社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经济。 客人违反我国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出于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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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 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 应当如何计算?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要点提示】 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 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 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 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 一审:XX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 二审:XX(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 2008年1月23日,xx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xx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 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 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 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旅游者出发 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 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 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xx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2008年1月23日,xx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 的机票。2008年1月28日,xx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xx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 准时到集合地点。后xx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 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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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9430778.html,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自由的许可为广大公司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空间。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旦陷入信任危机就难以维系生存。这种危机可以表现为股东间理念的分离,也可以表现为小股东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只有为不愿继续停留的股东提供离开方式,因此为保障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法律不可回避的责任。当前我国合同法没有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加以细致规定,为此,这一次为大家提供一份通用版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赢了网为您服务。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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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旅游者在出游之前都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这种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这是一项必要的例行手续。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了解、判断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即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工作证》,以确定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2)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合同,应就下列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①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②旅游价格。旅游价格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包括以下几项:交通运输费、用膳费、住宿费、导游服务费、旅游意外保险费等。③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旅游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即一旦合同签订,便不但拥有权益,同时也负有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否则,不但不会得到旅游的愉快,而且还要赔钱。 (3)细节问题。在旅游期间,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问常常会因为许多细节问题而产生纠纷,而这些问题在合同上并没有清楚地表述,产生矛盾时也无据可依。这些常见的细节问题,如:①所乘的客运汽车是

哪里生产的、什么品牌、型号、有无空调、车中有多少座位。②参观哪些景点,何时开始参观,到何时结束等,应将旅行社所作的广告上的行程等承诺作为合同的附件,这些方面如未在合同中注明,都无据可依,容易产生纠纷。③住宿方面: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是有出入的,住宿设施是哪种等级的旅馆、招待所、宾馆、饭店,都应在合同上有所说明,否则都是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④购物方面应明确购物的次数、购物点名称和各个购物点的逗留时间。⑤旅游价格这一项,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上说得具体、详细些,要将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如实地在合同上详细注明,这些都是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论纠纷的焦点。 关于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内容。 举例来说,如果游客报名交款后因自己或旅行社方面的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退款,合同中就会明确约定退款的额度。 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就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若发生旅游纠纷它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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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旅游套票存联作为乙方销售依据,其他委托方式:。 第二条代理价格与销售方式 1.甲方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迎合市场的产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理价格以双方最终协商结果为依据,如需调整需双方认可并以书面确认为准。 2.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与价格销售,按双方约定的销售数量由甲方以提成或奖励方式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返佣,具体约定。 3.甲方根据乙方销售的旅游套票存联作为返佣依据,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冲抵作为返佣形式(如景点门票折扣、冲账等)。 第三条协议履行方式 1.甲方须提供与乙方确认内容相符的接待标准。 2.乙方在向甲方确认团队(散客)时,应将客人要求尽可能细致地告之甲方,如客人要求超出常规接待范围,应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承诺给游客。 第四条结算日期及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乐平市信嘉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双 方并无异议,但因为合同保单内容是由被告(保险人)单方制定,原告(投保人)对此只能接受或拒绝而无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被告敷衍或忽略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使得原告基于误解或无知而缔结保险合同从而蒙受损害。我们都知道,格式合同仍是民事合同的一种,虽然双方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律为了规范这一公平、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法条予以规范,如:《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并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庭审当中,被告一方未举证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从保单当中我们可知,保单当中免责条款的字体非常小,也没有任何醒目的颜色标注,对相关专业名词也没有任何相关解释。 二、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案复(2000年1月24是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华凯悦中学,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艾青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校长。 被告:镇江博祥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原告依据以下事实: 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由被告为原告31位学生办理赴美国进行短期英语培训游学夏令营有关手续。协议对双方的职责、引用的支付与结算等作了约定。协议约定后,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职工李小雨个人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强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首期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16200万元。美国旧金山当地时间2013年7月6日,因被告提供服务的游学团发生“韩亚航空旧金山失事事件”,原被告双方确认协议终止,并协商退费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斤至今未予退回。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原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原告付款凭证一份。 被告依据以下事实或主张: 1、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向原告师生介绍国外接待院校的情况、签证手续等出国培训全过程的培训服务,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为原告师生制定赴美国为期15天的接待计划,包括英语培训、课外活动、参观浏览以及在美国境风的所有活动和住宿安排;负责与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联系,为一名学生和老师办理签证手续;负责与原告一起做好学生的行前教育,并于2013年5月10日、6月18日向美方交流学校卡耐基教育汇付了本次游学夏令营的学费共计24530美元;6月30日、7月13日服务公司张强、毛小春先后赴美国安排原告师生的夏令营活动,并与美方协调、确定了具体的教学、活动和生活等内容。 2、2013年7月6日(旧金山时间),江淮中学英语文化夏令营师生乘坐的韩亚航空公司214次航班级在旧金山机场降落时拾滑出跑道,机身走火,造成江淮中学三名学生死亡。虽然该英语文化夏令营是江淮中学与被告合作组织的,但这是航空公司意外事件,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空难事件发生后,被告经营并未停止,2013年7月20日,还组织了另一游学夏令营的美国交流活动。 3、韩亚航空失事后,原告曾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解除协议,但是因其拒绝承担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而未得到被告的同意。故双方并没有确认协议终止。 4、原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给被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20292.79元,加上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其金额已远超过了原告的首期付款316200元。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其中第3条第4款约定原告应于出发前两周支付所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出门旅游遇到一些突发状况谁都难以预料,如果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人身受到侵害,组织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作为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全责还是部分责任呢,能否以案例的形式分析▲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你解答。 ▲一、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情况 2007年6月,西安“玩×”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路线:西安-太白县-黄×-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活动费用每人130元。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2007年6月29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

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核×村便道返回黄×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二、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

大数据智慧旅游案例分析

大数据智慧旅游案例分析 来源:时间:2016-03-07 11:57:38作者: 随着“互联网+”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对于“旅游+” 发展战略的提出,酝酿多年的“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以“旅游+大数据”的智慧旅游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并逐渐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产业化推进”的发展模式。大数据智慧旅游服务具有充分收集、分析、整合 大数据,以调配旅游服务资源的功能。旅游业相关主体依据搜集到的游客消费 动向、旅游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变化等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并及时调整、制定 相应的策略,可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收集、分析、整合大数据 小编觉得大数据智慧旅在需要搜集到的游客消费动向、通讯数据,互联网 数据,自然环境变化等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同时,也会用大数据理念重新审视一些东西。例如: 以大数据理念重新审视公共WIFI:可以获取游客的手机号码,可以针对游 客进行线上市场调研问卷,可以推送旅游APP资讯。免费WIFI服务不再只是一个营销卖点;以大数据理念重新审视一卡通:可以将旅游一卡通服务看做是最直接获得旅游消费清单的工具,一种便捷的游客旅游消费轨迹数据采集方式。而 不只是促销手段;以大数据理念重新审视旅游手机应用:它是游客信息关注行为、 游客旅行轨迹数据采集平台和进行游客满意度调研与促进反馈的途径之一。而 不仅仅是传统智慧旅游倡导的为游客导游、导览、导购、导航服务的移动终端; 以大数据理念重新审视旅游资讯网,高效的消费者旅游信息关注数据采集、高 效的旅游网络营销效果评估工具、智慧化的旅游信息服务提供平台。而传统意 义上的旅游资讯网是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旅游信息服务平台。 旅游资讯网只能宣传推广旅游目的地;以大数据理念重新审视旅游呼叫中心,高效的游客需求数据采集工具、高效的旅游CRM维护平台、高效的旅游新产品

案例周进诉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周进诉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要点提示】 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进。 2008年1月23日,周进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

司组团周进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周进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2008年1月23日,周进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2008年1月28日,周进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周进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准时到集合地点。后周进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三级应急响应命令。1月26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Examples of agency words in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General Edi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

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俞XX,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XX,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0829XXXX 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里东浦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洁;组织机构代码:78566732-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剩余团款共计人民币582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7740.6(58200*6.6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挂靠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经营业务,双方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以第三人名义开展业务,在完成经济指标8000元后,产生的利润除去国家相关税费后,利润归俞XX所有,俞XX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俞小钗负责,与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无关。2010年7月11日及2010年7月21日,被告台州市XX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承接的叶XX等15人团队和茅XX等27人团队交予原告,由原告以第三人名义负责对被告的两旅行团负责地接等有关旅游业务。经原被告实际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旅游总团款分别为82900元和136300元,团款合计219200元。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圆满完成了地接等旅游服务,但迄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161000元团款,尚有58200元未付。2010年12月14日,原告俞小钗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俞XX向被告提供正规发票和在职证明,被告待查无误后两日内付清余款,原告俞XX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了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俞XX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xxx恒衍达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某机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韵律师担任xxx 某机电公司诉xxx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我在查阅案件的相关证据及听取了庭审的情况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您参考: 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烤灯,合同价款为444000元,交货日期为 11月15日。但原告依被告要求制作出合同标的物后,被告既不接受货物也不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毫无诚信可言。下面我针对本案庭审中所归纳的2个焦点问题发表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争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一)系争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理由:原被告是以xxx方式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该份合同共有十七条,包含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可知,本合同虽然是xxx合同,但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被告在庭审中亦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系争合同不仅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同时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清楚明确的约定,如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系争合同清楚明确地约定了合同标的物为顶置式移动烤灯8台、落地式移动烤灯

8台,且约定了烤灯功率为3.3kw带温控。由此可知,该份合同完全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该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自盖章之日起已经依法成立。 (二)系争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当然生效。该份合同的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合同附件《采购技术要求书》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明确约定,该附件第一项总述明确约定:本规格书……,作为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技术依据。我认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履行的依据虽然没有被告的盖章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被告故意在附件上不盖章拖延合同履行的时间且不付预付款的行为实际都是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的违约行为,被告在庭审中以附件没有盖章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上该《采购技术要求书》是被告处采购部员工孙某通过xxx 和xxx在线传输的形式发给原告的,原告在被告发来的采购技术要求书上盖章后回传给孙某,显然双方已经对烘烤器的技术要求达成一致,之后被告还发给原告xxx省xxx市中兴汽车厂修补室断面图供原告参考并制作烘烤器。开庭时被告否认上述事实很显然是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法庭可以找被告处员工孙某调查核实,如果孙某有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烤灯,原被告在合作中形成了特有的当事人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还签订过2份类似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均为烤灯,合同附件烘烤器采购技术要求书均是被告处采购部员工孙某xxx给原告的,而被告从未在合同附件上盖章,也未要求原告盖章。采购技术要求书在格式、条款上均与系争合同附件一致。被告在这2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先行支付预付款,付款方式都是在原被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做了实际变更,即在交货后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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