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建设部发布时间:2015-02-26点击数:2059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必须贯穿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第三条公司在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程部门应鼓励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公司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程序以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组织有关部室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法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第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合同 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 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和伤员抢救工作,并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章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组长1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2 人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员 4 人,分别由总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安质部负责人及综合部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组成:公司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工程部、安质部、综合部、总工办。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制度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第三章公司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安全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 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服从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服 从行业管理。2. 负责公司安全制度建设,确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公司的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规划、设计、采办、施工质量管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M-01-01,2011,总公司。 4 释义 4.1 第三方检验机构 指由项目组聘请的具有资质和诚信、经验的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依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帮助项目组进行设计文件、设备、材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等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包括上游项目聘请的船级社、项目聘请的监理、专业的设备、材料质检机构等等。 4.2 QA/QC 指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的英文缩写。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把手

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2 公司工程建设部 5.2.1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支持与服务; 5.2.2 建立、制订、修改和完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程序; 5.2.3 审批报送的《项目实施策略》(PSP)等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审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的质量情况,向公司/项目组提出建议,在必要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2.4 协调或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问题; 5.2.5 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5.3 工程项目公司 5.3.1 负责建立本公司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标准的认证; 5.3.2 编制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 5.3.3 向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选派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 5.3.4 监督、支持和协调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3.5 依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部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3.6 及时总结本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经验。 5.4 项目组 5.4.1 依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实施全面的项目质量管理; 5.4.2 组织编制本项目质量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控制措施; 5.4.3 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4.4 及时分析、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5.4.5 协调第三方检验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2( 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3(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

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4(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2( 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3(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4(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14.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5.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本工程特点,在各参建单位充分酝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参照了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有与上述法律、规范相抵触,则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届时,本管理细则将作为参考,如没有抵触,则在兼顾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该细则为主。 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请各参建单位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本管理细则。 为了更好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宿迁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控制范围是指实体控制质量,软件资料见资料管理规定。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专职质检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应配备齐全并应持证上岗。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并经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允许人员的变更。 (三)、工程施工时,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应在岗指挥,项目经理脱岗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委托授权相关人员暂时代替,避免工程无指挥人员施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格遵照验收检查程序要求,提前进行三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工序报验。 (六)、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及时检测并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禁止用于本建设。 (七)、工程关键部位(如现浇主体、防水施工部位)施工时,技术人员、各班组人员不得脱岗,无人管理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予确定。 (八)、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除遵照三检、专职检,还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由出具总结报告,并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然后方可申报监理验收。 (九)、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项目部对其建设工程应纳入正常管理,包括软件资料,实体检查、质量控制、等级认定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建议取消施工资格。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勇创·凯旋城工程 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二、建设处主任职责 (2) 三、建设处专责安全人员职责 (3) 四、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4)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5) 六、例会议事程序及会议内容 (5) 七、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6) 八、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7) 九、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10)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根据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 依据印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3 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4 委托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5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6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要求。

8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9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 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3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4 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5 组织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委托监理单位审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施工方案。 6 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 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 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

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XXXXXXX工程 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XXXXXXX建设处 2012.12.30.

目录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3、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 根据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2 依据市栖霞区水利局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3 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4 委托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5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6 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容得到有效落实。 7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市文明工地评审要求。

8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9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二、建设处主任职责 1 建设处主任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 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3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4 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5 组织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委托监理单位审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二次策划或实施细则。。 6 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提高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特制订本规定。 2.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管理职能 2.1集团总部工程管理部成立质安组, 对本集团各参建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活动进行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强制性监督。 2.2项目经理部配备安全员(可兼职)。 2.3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负责本班组的安全自检工作。 3.管理内容 3.1安全教育 3.1.1 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3.1.1.1 通过安全思想教育,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员工对工程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现安全生产。 3.1.1.2 通过劳动纪律教育, 使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反对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安全知识教育, 其主要内容包括: 3.1.2.1.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2.2机械设备、电气作业及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3.1.2.3防火、防暴、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 3.1.2.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1.3 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以杜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3.1.4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起到重大作用, 要首先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平。 3.1.5 班组是项目施工安全的基础, 要组织本班组开展下列安全活动: 3.1.6班组的安全教育是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对新工人(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民工及实习生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其主要内容是: 3.1.6.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3.1.6.2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1.6.3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3.1.6.4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项目自身特点,为了规范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获取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公司、省武英高速公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施工作业队。 3、质量目标 分享工程合格率100%,95%以上分享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确保部优,争创国优,努力实现精品工程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 4.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质检工程师、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为组员的自检体系组织机构,负责全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对每个分项工程、每个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遂级申报检查、监督,不经质检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4.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特点,以质量目标为宗旨,以I S O9002标准为指南,遵循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质量职责,正确合理地分配质量体系要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见图、表。

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体系要素分配表 注:“▲”为主要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5、职责 5.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全权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统一领导,对保证施工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优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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