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

日本专利制度
日本专利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韩晓春

摘要:本文以日本新修订的实用新型法为背景,将日本的实用新型制度与发明专利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该比较分为十二个方面:一、关于实质审查;二、关于保护期限;

三、关于保护客体;四、关于创造性标准;五、关于审查请求;六、关于检索报告制度;七、关于申诉制度;八、关于登记或授权后文件的修改;九、关于权利无效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十、关于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十一、关于中止侵权诉讼程序的条件;十二、关于两种权利的转换。在比较的同时,该文还同步引述了我国的对应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修改时从中得到启发和借鉴。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与发明专利制度的比较

日本2004年修订的实用新型法已经于2005年4月1日生效(注1),为了便于对日本新修订的实用新法的理解,笔者现将日本的发明专利制度与实用新型制度作一比较。在日本,“专利”这一概念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称为专利。实用新型授权后,就叫实用新型权,并不叫专利权。而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三法”分立,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中与专利法共性的地方采引用专利法的方法。下面是发明专利制度与实用新型制度的主要不同:

一、关于实质审查

日本实用新型在1993年以前和发明专利一样,也是实行实质审查制度。1993年对实用新型法进行了修改,改为了非实质审查的、依职权制作技术检索报告的登记制。实用新型申请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基本条件的审查、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发明专利仍要进行实质审查。

二、关于保护期限

日本实用新型法修改前,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6年,而发明专利权则从申请日起20年。在1993年以前,日本实用新型权的保护期限比较长,是从登记日(授权文本公告日)起1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日起15年。1993年修改实用新型法,由于取消了对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权的法律稳定性受到影响,为了维护第三者的利益等原因,日本将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缩短为从申请日起6年。但1993年以后,日本实用新型申请量大幅下降,到2003年只有8100余件,2004年则跌到7900多件。日本认为实用新型

保护期限太短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故在修改的实用新型法中,将实用新型权的期限延长为从申请日起10年,即和大多数国家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相一致。

三、关于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要从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中推导出,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利用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物品结合相关的设计,鼓励创作设计,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第2条规定“本法称的设计,是利用自然法则进行的技术思想的创作”。因此,可以将日本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概括为:利用自然法则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用我们通俗的说法就是,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而且保护的产品还应当是第三人从外部能判断其形状、构造或两者的结合的产品。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规定在专利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进行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技术性创造”(注2)。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既保护产品,也保护方法。日本在修订实用新型法征求意见时,曾有人提出扩大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最终没有被采纳(注3),修改的实用新型法的保护范围与以前的规定没有变化。

四、关于创造性的标准

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在法律条款的表述上与发明专利是有区别的,该标准规定在实用新型法第3条“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前,拥有该设计所属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者,基于前款各项记载的设计可以非常轻易(very easily)得出设计时,对该设计,不能进行实用新型注册”(注4)。即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在于所述设计是否能“非常轻易”作出。如果能“非常轻易”作出,则没有创造性,如果不能“非常轻易”作出,则具有创造性。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规定在专利法第29条“专利申请前,具有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一般知识者,基于前款各项中所列的发明,已经能够轻易(easily)得出发明时,不受同款规定所限,此发明不能取得专利”。即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在于所述发明是否能“轻易”作出。如果能“轻易”作出,则没能创造性,如果不能“轻易”作出,则具有创造性。虽然从逻辑上讲,能“轻易”作出,但不是“非常轻易”时,该技术虽然不符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但符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区别“轻易”与“非常轻易”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我国区别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同样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五、关于审查请求

日本从1993年修改实用新型法后,对实用新型取消了实质审查制度,所以,实用新型不存在“审查请求”问题。由于发明专利存在实质审查程序,而日本也是采取请求审查制。故必须提出审查请求方能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日本在2001年10月以前,发明专利申请请求

实质审查的期限是从申请日起7年(注5),但在2001年10月以后,一直到现在,改为从申请日起3年。如果在3年内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2003年,日本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撤回申请时的退费制度。即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申请人如果“后悔”了,可以在等待实质审查时撤回或者放弃该申请,日本专利局将退回一半实质审查请求费(注6)。其目的在于减少实质审查的数量,使有限的审查资源用在高质量的发明创造中。我国进入实审程序后,在等待实审期间,申请人撤回或放弃申请,目前并不退还部分审查费。

六、关于检索报告制度

实用新型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故采取了检索报告制度。日本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技术评价书)并不是行政决定,不能对其提起行政不服申诉或诉讼。在日本,检索报告是由专利局审查员作出的。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3条的规定,作出检索报告这一事实要在实用新型公报上进行公告。提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并且,检索报告请求可以在实用新型申请阶段提出。实用新型权人或者独占实施权人在指控他人侵权前,必须向被控侵权人出具检索报告。如果检索出能破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而实用新型权人仍指控他人侵权的,在该实用新型权被无效后,实用新型权人要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我国请求检索报告的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提出检索报告请求的时间必须是授权后,专利权人依要求出具检索报告的时间也迟于日本,即在侵权诉讼提起以后。已有不少人建议我国提出检索报告请求的人扩大到任何人,亦应在指控他人侵权时必须向他人出具检索报告,亦有建议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就可以提出检索报告请求。笔者认为,在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问题上,日本的许多作法值得我国借鉴。另外,在我国,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检索报告有异议(包括由检索部门再次复查后),实践中可以找第三人提起无效程序,以检索出的对比文献作为无效的理由,如果没有被无效掉或者仅仅是部分被无效掉,则权利人仍可以行使权利。从制度上讲,在日本也应当可以进行这样的“判定”程序。

七、关于申诉制度

所谓申诉,是指进入日本专利局审判部(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程序。概括来讲,实用新型只有一次进入审判部审理的机会,即只有无效程序。而发明专利则有三次进入审判部审理的机会,即驳回后的复审、订正的复审和无效程序(无效的复审)。在日本,驳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初审中的驳回,或者被称为“手续的驳回”。该“处分”是以“特许厅长官”的名义作出的。对初审中以“特许厅长官”名义作出的驳回决定,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还是实用新型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均不能向日本专利局审判部提出复

审(注7),而只能依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相当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行政不服异议”(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而不是东京高等法院,复议并未作为一个审级)。但未经复议的案件不得起诉,即日本实行复议前置程序(注8)。而只有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对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不服的,方可以向审判部提出复审。因此,由于1993年修改实用新型法前,实用新型实行实质审查制度,故存在对实审驳回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的程序。但在1993年以后,取消了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制度,故对于实用新型来讲,只存在要件审查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手续上的驳回”,对驳回不服的,不能向审判部提出复审,而只能提出行政不服(行政复议)。发明专利申请仍需实质审查,故对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定,可以提出复审。另外,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后,除了在无效程序中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外,专利权人还可以向专利局审判部提出单独的“订正的复审”,该程序是专利权人与专利局双方的程序。专利权人可以借该程序对专利文件进行订正(修改),第三人认为订正超出范围的,还可以对该订正提出无效程序。所以,实用新型只有一次机会进入审判部的申诉程序,而发明专利有三次机会。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人和实用新型申请人在初审中被驳回,均可以提出复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审驳回,当然也可以提出复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亦均存在无效程序。而我国没有“订正的复审”程序,故在我国,发明只比实用新型多一个进入复审委员会的申诉机会,即不服实质审查驳回的复审。参考日本的作法,我国三种专利初审驳回后是否能象日本一样不进入复审,而进入复议,进而节约复审的技术审查资源和程序,笔者认为也是值得研究的。因为初审驳回的大多为程序上的、法律上的问题,即使涉及到一些技术问题,一般也是较为明显的不需要技术专家就能判断的问题。

八、关于登记或授权后文件的修改

实用新型权在登记后,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这种修改仅限于删除权利要求一种形式,甚至在实用新型权终止后均可进行。由于仅限于删除权利要求,故这种形式的修改不可能超出原保护范围,故对这种修改不存在提出无效的问题。当然,修改后的文本仍要再行公告。现行日本实用新型法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其法律稳定性较差,为了减少第三人对保护范围的监测负担,不允许其他形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新修改的日本实用新型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将实用新型权的修改范围和发明专利权的修改范围统一和一致起来。主要也是考虑到实用新型由于有检索报告制度的制约,实践证明实用新型是一种“自负其责”的制度,可以放宽对修改的限制。当然,如果放宽了修改的限制,将可能出现修改超出范围的情况,故新实用新型法规定了修改超范围

的,可以作为无效理由被提起无效程序。如前一节所述,发明专利在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主动启动“订正的复审”程序,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允许的范围是:一是缩小权利要求(包括删除权利要求);二是订正误记或误译;三是解释不明确的记载。但是,该种订正不得实质性的扩大或变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准许修改由审判部作出决定,对不同意修改的决定,专利权人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日本专利局为被告人。经修改的文本还要进行公告,第三人如果认为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则可以作为无效理由提出无效程序。新实用新型法虽然扩大了实用新型授权后的修改范围,但仍未允许实用新型进入上述发明专利的“订正的复审”程序。并且规定对授权的实用新型只允许修改一次,或者是在技术检索报告作出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是在无效申诉请求提出后的一定期限内,以先到的日期为准,而删除权利要求仍没有任何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在我国,授权后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修改均只能在无效程序中进行,没有专门的修改程序。在无效程序中,对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修改均不限于删除权利要求一种方式,但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九、关于权利无效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实用新型权人在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前,必须要向被控侵权人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该检索报告中已经检索出能破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但实用新型权人仍以该实用新型权指控他人侵权(权利人具有过失时)。在该实用新型权被无效后,实用新型权人要向被控侵权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这是由于实用新型权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实用新型制度是建立在“自负其责”的基础之上的制度,为防止实用新型权人滥用权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该项措施在修改的新的实用新型法中仍予以了维持和肯定。发明专利权人在该问题上则不同,即使发明专利权被无效后,发明专利权人并不赔偿被控侵权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因为发明专利权是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后才授予的权利,只是由于新颖性的检索不可能周延,而创造性的判断亦是高度开放性的动态性标准,对该标准判断的“差错”不仅专利局不承担责任,专利权人更不应承担责任。专利权本身是一种推定有效的财产权,是可以在出现破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献的情况下被无效掉的。这时的无效,于专利权人是没有过错的。故专利权人不必承担被控侵权人的相关损失。我国没有规定权利无效后的赔偿问题,因此,也没有规定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在该问题上的区别。

十、关于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的民事侵权均要求侵权人要有过错方才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主观归责上采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由谁来证明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呢?按一般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讲,应当是谁主张谁证明,这是包括我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的标准。即在一般的民事侵权

中,要由原告人(被侵权人)承担证明被告人(侵权人)具有过错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则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自然人或法人的过错,各国的标准并不一定相同)。但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如果在侵权诉讼中,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实用新型权人承担证明侵权人是否具过错的责任,对专利权人或者实用新型权人来讲往往是很困难的(证明无形财产侵权人的过错,要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人的过错困难得多)。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日本专利法第103条规定“已侵害他人的专利权或者独占实施权者,就其侵害行为,推定为有过失”,对举证责任作了转移的规定。即在发生专利侵权时,不是由专利权人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而是反过来要由被控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具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被控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这一承担责任的原则或方式,在法律上叫“推定过错”。但是,日本实用新型法并没有采取专利法上规定的这一制度,而是对实用新型的侵权判断,仍采用一般民事侵权所适用的“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这样,显然加重了实用新型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证明责任,对实用新型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一个相当严格的限制。日本之所以这样规定,仍是考虑到实用新型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其权利的稳定性较差,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防止实用新型权利人滥用权利。这一制度在修改的实用新型法中仍予以了维持或坚持。由于我国对专利侵权的归责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说规定的比较模糊,所以,不存在发明专利侵权和实用新型侵权在归责问题上的区别。

十一、关于中止侵权诉讼程序的条件

当专利权人或者实用新型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往往要伴随被控侵权人提出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权无效的程序,而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处理侵权问题和处理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是由不同的部门来处理。所以,存在提出无效程序后,侵权诉讼程序是否中止的问题。日本实用新型权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反诉”实用新型权无效后,侵权诉讼一般情况下均要中止,除非法官认为明显不必要(注9),即该中止可以概括为依请求进行的中止。而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只有在必要时才中止,即该中止可以概括为法官依职权决定的中止(注10)。比较起来,侵权诉讼反诉无效时实用新型中止程序的启动要比发明专利容易。原因在于实用新型权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明专利权在法律上稳定。故在中止程序上也存在着标准上的差别。在侵权诉讼引起的反诉无效而中止的问题上,我国的作法与日本的作法大体相同,即也规定了对于发明专利的中止条件要严,对于实用新型侵权诉讼的中止条件要宽。

十二、关于两种权利的转换

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授权前,能否将该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在

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后,能否将该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即是两种权利的转换问题。根据日本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内,将其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原实用新型申请视为撤销。而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0条的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5年零6个月的期限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在收到最初的拒绝决定之日起30天内,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后,原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销。上述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来讲是有利的,但对实用新型申请来讲则该规定流于形式。虽然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从申请日起3年,理论上讲,实用新型申请人在此期间均可以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但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从申请日到登记日的平均时间是5个月,而且还将进一步缩短,故事实上实用新型申请人只有5个月的时间可以考虑是否将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考虑到该期限太短,日本此次实用新型法的修改规定了实用新型在登记后也可以进行转换的制度,但规定了许多限制。仅仅可以实现转换,而不能实现权利的“衔接”,即不允许某一技术先由授权后的实用新型权进行保护,等发明专利授权后,该实用新型权再放弃。这些限制是:1、提出转换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时,原实用新型权将被放弃。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几个原因,一是防止重复授权;二是避免程序上的交叉和复杂化;三是为了避免审查员的重复检索;四是为了避免增加第三人对权利的监测负担。2、转换申请必须在实用新型登记后、且从实用新型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目前实用新型从申请日到登记日的周期大约为5个月,而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的期限为申请日起3年。为了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期限相衔接,规定了从实用新型申请日起3年内可以提出转换请求。3、在提出转换申请后,权利人不得再提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局审查员进行检索上的重复劳动。4、如果有第三人提出技术检索报告请求,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在该请求提出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将该实用新型权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而一旦提出这样的转换请求,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将不再制作,这样规定同样是考虑到避免重复检索的需要。5、在针对实用新型权提出无效申诉的情况下,在无效申诉请求提出后的特定期限内,实用新型权人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实用新型授权后,无论实用新型权利人是否行使其权利,均面临着第三人提出无效申诉的可能。如果第三人针对该实用新型提出无效申诉,根据该规定,此时实用新型权人面临两种选择,或者决定将该实用新型权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而一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样的转换请求,由于实用新型权被放弃,无效程序将不进行。或者坚持自己的实用新型权,将无效程序进行下去。那么,实用新型权将丧失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可能。6、转换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

在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范围内进行。该规定意味着实用新型权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并不受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制。也意味着,转换的发明专利申请可能是产品发明,也可能是方法发明。当然,同时放弃的原实用新型权只能是产品发明。7、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允许分案。8、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不允许再转换为实用新型,也不允许其分案申请再转换为实用新型。目前在我国的制度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互相转换,只能利用优先权制度来进行,并没有专门的转换制度,包括授权前和授权后。

附注

注1:参见日本创英国际专利法律公司网页《实用新型法的修改建议》一文

(heep://https://www.360docs.net/doc/f411076567.html,)

注2:参见中文版《日本专利法》杜颖、易继明译,2001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注3:参见日本专利局网页《增强实用新型制度的吸引力》一文(http://www.jpo.go.jp)注4:参见WIPO网页上提供的英文版的《日本实用新型法》

注5:参见专利局文献部2001年《知识产权简讯》《JPO修改提交实审请求期限》一文

注6:参见专利局文献部2003年《知识产权简讯》《日本国会批准增加专利审查请求费》一文

注7:参见日本专利法第18条;日本实用新型法第2条;《专利法概论》655页,吉藤幸朔著,宋永林、魏启学译;《日本专利判例精选》136页,鸿常夫等著,张遵逵、郝庆芬等译。

注8:参见日本专利法第184条

注9:参见日本实用新型法第40条

注10:参见日本专利法第168条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于1905年起实施,它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中国企业和个人如果有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想法,那么以下这些内容你可能需要先了解。 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案法》中规定,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也就是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方面上(方法、化合物、软件除外),这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相同的。 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日本曾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JPO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三、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 因为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形式审查,所以授权时间会比较快,从提交申请到授权拿证,所需时间大约为6-12个月。 四、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自2005年4月1日起,实用新型保护期由原自申请日起6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五、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1.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2.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3.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4.形式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形式审查)→ 5.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六、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 除了官费相同之外,不同的代理机构对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报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面以我公司平台为例说明。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费用:18000元(不包含翻译费和授权费)。 关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了解!(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日本专利法(中文版)

日本专利法 (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 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定义) 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 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 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 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 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第五条专利厅长官、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在已指定应履行手续的期限内,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其期限。 2.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指定日期时,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变更其期限。 (非法人社团履行手续的能力) 第六条非法人社团或财团,确定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时,可以其名义履行下述手续: 一.请求审查申请; 二.对专利提出异议(包括提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三.请求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的审判; 四.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审判的判决决定提出复审。

专利规章制度概述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凡涉及技术方案法律爱护的问题多属专利法调整范围,故专利法是爱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要全面地了解专利法的精髓就必须了解其历史和进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讲。只有如此才能正确把握专利法作为一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理论的关系。 重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和进展趋势。 ●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效。 第一节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最差不多的含义。

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爱护的发明制造本身。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具体包括记载发明制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如专利讲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法律给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制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亮的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 三、专利法

1.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制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制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不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的进展而进展。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进展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而形成的保障发明制造人的利益,鼓舞发明制造,促进发明制造成果推广应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进展的法律制度。 2.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爱护。以法律手段爱护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制造,是专利制度的中心环节。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b5E2RGbCAP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 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 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 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 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p1EanqFDPw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 世纪,位于地中 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 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 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 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 10 年内没有得到发 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 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 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 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 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 20 年的专利权。DXDiTa9E3d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 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 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 1623 年制定了《 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 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 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 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 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 14 年,等[5]。《 垄断法》 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 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 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RTCrpUDGiT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 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 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美国 1790 年、法国 1791 年、荷兰 1809 年、奥地利 1810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随着技术发展和现代专利制度完善,业界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成为常用的手段。本文将对目前主要的三种分类体系情况的发展、内容等出发,比较三种分类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技术人员、专利工作者使用专利分类号检索提供帮助。 标签:国际专利分类体系;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1.引言 专利文献承载大量的发明创造内容,起传播发明創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可启发发明创造思路、了解领域发展动态、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侵权等;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有助于了解现有技术以及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等;基于上述理由,无论是科研工作者还是知识产权工作者常常需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的检索,除了采用关键词检索外,还可以采用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但由于对于专利分类体系不熟悉、不了解,如何通过分类号开展检索成为专利文献检索的一难点。本文将从世界主要专利分类体系人手,介绍这些分类体系的特点和异同,为分类号检索储备专利分类知识。 目前,现行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包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商标局共同管理的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特许厅管理的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 2.1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发展 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审查制的现代专利制度在多个国家实施,如何对多个国家的大量专利文献开展检索困扰着各国,也让很多国家认识到建立统一的专利分类体系的必要性。 2.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概况 IPC提供了一种南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专利分级系统,用于根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不同技术领域,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类。IPC分类号南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或地区T业产权局分配。IPC的修订工作由IPC专家委员会进行。新版IPC于每年1月1日生效。IPC分类表可通过如下链接下载: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 IPC分类体系按照由高到低、逐级细化的结构设置,依次为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部为最高等级。小组中还有一点小组、二点小组等,点数越多级别

专利检索练习题

练习 单项选择: 1.星光厂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又以该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先后申请了美国、欧洲、日本专利,这些申请先后被相关专利局公布,这些公布的文件相互构成:B A、优先权 B、同族专利 C、抵触专利 D、有效专利 2.为研制开发一种新产品并打算申请专利而进行的专利信息检索,通常选择:C A、同族专利检索 B、法律状态检索 C、新颖性检索 D、技术引进检索 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是哪种文献A A、未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 B、未经审查批准专利 C、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 D、经审查批准专利 多项选择: 4.与一般科技文献相比,专利文献的特点有:ABD A、传播最新科学技术信息 B、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 C、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D、格式统一规范、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 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对哪种文献进行分类AC A、对发明文献进行分类 B、对外观设计文献进行分类 C、对实用新型文献进行分类 D、对所有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6.专利说明书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DE A、技术领域 B、背景技术 C、专利分类 D、技术方案 E、有益效果 7.下列检索逻辑表达式正确的是:ACD A、A与B B、A与B或C C、A与(B或C) D、A非B 8.美国专利的类型主要包括:ACD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 D、植物专利 填空题: 9.请对应国名写出国别代码,对应国别代码写出国名: 德国(DE )CN(中国) 法国(FR )EP(欧洲专利局) 美国(US )GB(英国) 10.侵权检索包括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 11.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号可以知道,该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 名词解释: 12.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指包含已申请或被确认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的总称。 13.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各工业产权局为揭示专利申请或其他工业产权保护种类申请的技术、经济信息特征以及可供进行综合分析的信息线索而编制的项目,包括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著录项目、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 14.同族专利:将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多次申请、多次颂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为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专利族中的专利文献是专利族成员,同一专利族中的专利文献之间互为同族专利。 简答题: 15.请写出国际分类法的8个部的名称。 A部:生活需要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 G部:物理 H部:电学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悠久,专利申请审批制度几经变化,因而专利说明书种类繁多,为叙述简便,现将不同审批阶段出版的各种专利说明书以1971年为界分别介绍。 1971年前日本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实行审查制与异议公告程序并举,因而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 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 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专利权。 特許明細書(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C 授予专利权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专利权时,只接排专利号,不再出版这种专利说明书。 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Y 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即授予注册证书。 登録実用新案明細書(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Z 授予注册证书时出版的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1950年停止出版,此后改为授予注册证书时只接排注册号,不再出版这种注册实用新型说明书。自1971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同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并保留公告异议程序,此后出版的说明书类型有: 公開特許公報(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为第一公布级。作为第一公布级的说明书还有: 公表特許公報(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 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国际申请说明书。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国际局公开后,由日本译成日文在国内再次公开的说明书。其它国家一般用T表示。1979年开始出版。 再公表特許(日本国际申请的再公开),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1 这也是一种国际申请说明书。区别在于是由日本人通过PCT提交的国际申请在WIPO 国际局公开后,再次在日本国内公开的说明书。1979年开始出版。 特許公報(专利公告说明书,专利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B2 根据1971年专利法,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7年内提实审请求,因而继续出版这种经过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公告说明书。1971--1996年3月29日期间出版的特許公報法律属性没有改变,但已是第二公布级。为此,日本也称之为特許公告公報,但说明书的名称上仍是特許公報,INID码文献号(11)注明是专利申请公告号(见图3-1)。 1996年专利法再次修改,取消公告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自1996年5月29日开始出版的特許公報,实际上为专利说明书,虽然仍为第二公布级,名称、文献类型识别代码没有改变,但法律属性已与前不同(见图3-2)。B2表示出版过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公開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申请公开说明书),文献类型识别代码U 这是一种未经实质性审查,也尚未授予注册证书的实用新型申请公开说明书。为第一公布级。作为第一公布级的实用新型说明书也还有: 公表実用新案公報(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文献类型识别代码U1 这是日本为指定国的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说明书日文译本。即外国人通过PCT提交的国

日本专利申请时间费用跟流程

日本专利申请时间费用及流程 日本作为我国产品的最主要的出口国之一,必将成为中国企业申请专利的主要国家。然而,由于专利制度和专利审查实践不同,按照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思路去处理日本专利申请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为此,本文将特别着眼于与中国专利申请的不同点,介绍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最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 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 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 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完整word版)IPC国际专利分类表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缩写为IPC)是世界各国专利机构都采用的专利分类方法,它对于专利检索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IPC按五级分类: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部以下的分类会阶段性调整、增加,从而形成新的IPC版本;因此,专利检索时既要细化分类以缩小范围,又要顾及临近分类专利以免遗漏。 IPC形式为:部(1个字母)大类(2个数字)小类(1个字母)主组(1至3个数字)/分组(2至4个数字)。外观设计在国外属于设计(design)范畴,因此采用另外的分类方式。 世界专利网根据上述分类原则收集整理了近百万项中外专利全文资料,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陆续更新。A:人类生活需要 A01:农业;林业;畜牧业;打猎;诱捕;捕鱼 Human Necessities A21:焙烤;食用面团 A22:屠宰;肉品处理;家禽或鱼的加工 A23:其他类不包括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 A24:烟草;雪茄烟;纸烟;吸烟者用品 A41:服装 A42:帽类制品 A43:鞋类 A44:男用服饰;珠宝 A45: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A46:刷类制品 A47:家具 A61: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A62:救生;消防 A63:运动;游戏;娱乐活动

B:作业,运输Performing Operation,Transporting B01: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 B02:破碎、磨粉或粉碎;谷物碾磨的预处理 B03:用液体或用风力摇床或风力跳汰机分离固体物料;从固体物料或流体中分离固体物料的磁或静电分离 B04:用于实现物理或化学工艺过程的离心装置或离心机 B05:一般喷射或雾化;对表面涂覆液体或其他流体的一般方法 B06:一般机械振动的发生或传递 B07:将固体从固体中分离;分选 B08:清洁 B09:固体废物的处理 B21:基本上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金属冲压 B22:铸造;粉末冶金 B23:机床;未列入其他类的金属加工 B24:磨削;抛光 B25:手工工具;轻便机动工具;手动器械的手柄;车间设备;机械手 B26:手工切割工具;切割;切断 B27:木材或类似材料的加工或保存;一般钉钉机或钉U形钉机 B28:加工水泥、粘土或石料 B29:塑料的加工;一般牌塑性状态物质的加工 B30:压力机 B31:纸品制作;纸的加工 B32:层状产品 B41:印刷;排版机;打字机;模印机 B42:装订;图册;文件夹;特种印刷品 B43:书写或绘图器具;办公用品 B44:装饰艺术 B60:一般车辆 B61:铁路 B62:无轨陆用车辆 B63:舰舶或其他水上船只;与船有关的设备 B64:飞行器;航空;宇宙航行 B65:输送;包装;贮存;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 B66:卷扬;提升;牵引 B67:开启或封闭瓶子、罐或类似的容器;液体的贮运 B68:鞍具;室内装璜 B81:微观结构技术 B82:超微技术 C:化学,冶金Chemistry,Metallurgy C01:无机化学 C02:水、废水、污水或污泥的处理C03;玻璃;矿棉或渣棉

日本专利的检索

日本专利的检索方法介绍 目前通过因特网检索日本专利的途径主要有:日本专利局(特许厅)的工业知识产权电子图书馆IPDL、日本专利情报机构的PATOLIS网上专利检索系统、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NRI-CyberPatent专利检索系统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的专利检索系统ESP@CENET。本文主要介绍日本专利局的IPDL检索系统,并对网上其它日本专利检索系统进行比较分析。 1 .日本专利信息的特点以及各种专利号的表达方式日本专利局创建于1885年,至今已有近120年的历史。日本专利局给予保护的工业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特许”、“实用新案”、“意匠”和“商标”,其中前三项专利等同于我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日本专利从申请、公开、审查到正式授予专利权要经历漫长的审批程序,其专利文献号码也随各种程序和年份的改变而改变,加上日本是一个使用日本天皇年号的国家,不同的天皇有不同的年号,使日本专利号的表达方式显得尤为复杂。在目前国际化的潮流中,这种复杂的专利号表达方式给不懂日语

的专利检索者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专利局在IPDL检索系统中将2000年以后的专利文献改变为国际通用的公元年号,但2000年以前的专利仍然以日本年号的表达方式进行检索。在检索日本专利数据库时,尤其是从CA等其它大型数据库中检索到日本专利文摘信息,希望通过网上数据库获取专利全文时,对日本专利号各种表达方式的准确把握就显得更为重要。 2 .日本工业知识产权电子图书馆IPDL IPDL 专利检索系统是日本专利局官方开设的日本工业知识产权电子图书馆(The 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其目的是向全球因特网用户提供日本专利局已有的约4000余万份日本专利文献的免费检索途径。不仅可以检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还可检索到各专利的法律状态。该数据库目前可通过日文和英文两种工作语言进行检索。英文界面检索途径有特许、实用新案公报检索,输入各种专利文献号可获取专利全文说明书;特许、实用新案文献号对照检索,可查出各专利对应的不同文献号;国际专利分类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 拓展国际市场这些国家法律你了解吗? 中国有句古话,“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欲开疆拓土,必先完备自我,了解各国法律的相关重点及注意事项。基于此,本刊记者特别从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足够,为企业深度解析各国相关法律要点。河野英仁日本河野专利事务所所长专利代理人 近年,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的数量在增长,其中主要是在中国进行了PCT申请之后,再进入日本国内申请的情况较多。日本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是在实务上,存在的许多细小区别应当注意。另外,也见过许多因与专利局审查员、审判官(相当于中国的复审委员会)及如我们这样的日本代理人的沟通不够而失败的事例。 本文根据最新的判例及修改法内容,就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了解的几个要点进行解说。 进入日本国内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的再确认 1.程序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信息、通信、机械控制及电气领域的发明内容中,很多是包含软件处理的。在中国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中只能记载“装置”或者“方法”。但是,在日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还可以记载“程序”(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1项)。

例如,可以将“具有技术特征A、B及C的装置”撰写成“使计算机执行A步骤、B步骤及C步骤的程序”。 近年,以包装的形式销售软件的在减少,然而通过网络下载的形式销售的在增加。预先撰写程序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可以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对竞争企业向客户发送应用程序的行 为提起诉讼。 2.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日本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就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产品权利要求中记载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情况)作出了给实务带来巨大影响的判决【平成24年(受)第1204号】、【平成24年(受)第2658号】。 在日本专利实务中,如“通过进行A、B制造的化合物”由制造方法限定产品发明的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已被认可。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所述,即使制造方法不同,只要最终的产品一样,则认为是属于专利的技术范围。在上述的例子中,即使是“通过进行A、D制造的化合物C”,只要作为产品的最终化合物C是一样的,则就构成侵权。 日本最高法院一方面如此地扩大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对撰写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作出如下的解释进行一定的限制。在产品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是写明该产品的构造或特性进行直接限定,但有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内容、性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 明治(1868年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欧美各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后,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商标条例》、《专卖特许条例》、《外观设计条例》和《实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业产权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日本于1921年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奠定了现行《专利法》的基石。在广泛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订《专利法》,采用共同申请制;新增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规定;原则上废止无效复审请求时效制。1994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则废止了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权前异议,实行授权后异议制,以实现早期确权。 2008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决定引入不公开可能转为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制度,以防止其他国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为专利技术公开的日本国防专利信息,进而加大对日本的军事威胁。 2008年2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国会常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09年1月实施。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设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获权后即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并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以使登记后被许可人可对抗第三人,专利权转让时可对抗受让人,专利权人破产时可不解除许可合同。 由于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及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此次修改将专利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以使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交复审请求。权利要求修改期限则由现行的“自提交复审请求起30天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使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一、职能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JPO 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

中国外观专利分类表共13页

一、中国专利局决定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第四版)对发 明和实用新型进行分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现将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大类和小类表公布如 下: 01类食品 01-01烘制食品、饼干、面制点心、通心粉及其他谷类食品、糖果类、巧克力、冰冻食品 01-02水果和蔬菜 01-03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他奶制品01-04鲜肉(包括猪肉制品)、鱼 01-99其他杂项 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 02-01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 02-02服装 02-03帽子 02-04鞋、短袜和长筒靴袜 02-05领带、围巾、头巾和手帕 02-06手套

02-07零星服饰和服装附件 02-99其他杂项 03类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其他类未列入的个人用 品 03-01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专用箱、钱包及类似物品 03-02空白 03-03雨伞、阳伞、遮阳篷、手杖 03-04扇子 03-99其他杂项 04类刷子类 04-01清洁刷和扫帚 04-02梳妆用刷、衣服刷、鞋刷 04-03工业用刷 04-04油漆刷、烹饪用刷 04-99其他杂项 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被单类材料 05-01纺纱制品 05-02花边

05-03绣花 05-04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 05-05纺织纤维制品 05-06人造或天然被单类材料 05-99其他杂项 06类家具 06-01床和椅子 06-02空缺 06-03桌子及类似家具 06-04存放物品用家具 06-05组合家具 06-06其他家具和家具部件 06-07镜子和框架 06-08挂衣架 06-09床垫和垫子 06-10窗帘和室内遮阳帘 06-11地毯、地垫和小地毯 06-12挂毯 06-13毛毯和其他覆盖材料,家用亚麻织物和餐 巾 06-99其他杂项

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 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之PBP权利要求

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之PBP权利要求在日本,包含制造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即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称之为PBP权利要求,下面详细来看看关于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的PBP权利要求。 PBP权利要求 包含制造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即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日本被称作PBP(product-by-process)权利要求,在中国专利实务中属于较常见的权利要求,一般认为其清楚限定了权利要求的范围。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审查员通常不会发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意见。 在中国,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审查员会考虑该制造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而在授权后的侵权判断过程中,该制造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制造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日本目前的专利实务与中国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常常会被认为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其主要的标志是日本最高法院

2015年6月5日针对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普伐他汀钠案件)做出的判决(最高裁平24(受)1204号判决),该判决对日本的专利实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案情回顾 针对该专利侵权纠纷,此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曾做出判决,阐述了解释此类PBP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原则,其中认为PBP权利要求应该区分为“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和“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这两种类型,“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是指在递交申请时无法直接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或者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采用制造方法来限定,而“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是指在递交申请时并不存在无法直接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或者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是非常困难的情况,而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该物品的制造方法。 在此基础上,认为对于“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解释为“与通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出的物品相同的物品,其制造方法可以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不一致”,而对于“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解释为“通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出的物品”。 即根据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的观点,PBP权利要求这种类型的撰写方式是被接受的,只不过根据递交申请专利时是否存在“不可能/不现实事由”而将PBP权利要求区分为两类,解释其保护范围时,对于“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适用物质相同论,

IPC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及结构

IPC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及结构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设置包括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知识领域。分类表共分为8个分册,每个分册称为一个部,用英文大写字母A—H表示。IPC分类体系是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等级式结构,设置的顺序是:部、分部、大类、小类,主组,小组。八个部分别为: A部:生活需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G部:物理H部:电学部的类号:每一个部的类号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如A部,B部等。 部的类名:每一个部的类名都概括地指出该部所包含的技术范围,通常对类名的陈述主题不作精确的定义,一个部的类名往往是简要表明该部所包括主题范围的概括性特点。例如C部的类名是:化学;冶金。D部的类名是纺织;造纸。 部的内容:在英文、中文版,部的内容后的参见和附注省略。部的内容只是列出了该部各大类类号、大类类名、小类类号、小类类名的概要。 分部:为了使使用者对部的内容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帮助使用者了解技术主题的归类情况,部内设置了由情报性标题构成的分部。分部没有类号,所以在一个完整的分类号中,没有表示分部的符号。 例如:A部内设四个分部: 分部:农业 分部:食品;烟草 分部:个人或家用物品 分部:保健;娱乐 大类:每一个部按不同的技术主题范围分成若干个大类,每一大类的类名对它所从属的各个小类所包括的技术主题作一个全面的说明。 大类的类号:每一个大类的类号由部的类号及在其后加上两位数字组成。 例如:A01;A61; 大类的类名:每一个大类的类名表明该大类包括的主题内容 例如:A01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例如:A61 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大类索引:在某些大类类名后有一个大类索引、它只是对该大类内容的一种情报性概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比较 概况 1.商标属于知识财产 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无形资产。它是基于人类智慧性创造活动所创造的技术或构想,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和土地、房产、资金等其他财产一样,知识财产也受到独占性支配权、即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保护,可以排除他人的模仿,垄断性地实施和使用自己发明的技术。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上四种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现在,在各种媒体上都能不断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消息,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采取适当的保护在经济贸易上的重要性也正日益突现。知识财产中的商标,作为企业体现自身商品及服务个性的标记,通过向市场渗透自身商品及服务、维持其品质,而成为获得顾客满意、提高商品及服务信誉的有力武器。商标利用其直观性,可以直接吸引消费者,所以也被称为“无声的商人”(Silent Salesman)。 因此,一直活跃在企业活动第一线的商标,也具有了可称为“企业颜面”的极高价值。 此外,商标权和其他工业产权又有所不同。通过续展,权利所有人几乎可以永久的享有其独占权。 -------------------------------------------------------------------------------- 2.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为标明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或上述的组合、或是与色彩的结合等构成。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名称或标记,以及银行、铁道局、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代表其服务的名称或标记,都是为了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与服务业相关的商标也被称为服务商标。在国外,有些国家甚至还认可将声音、味道等作为商标。但在日本,并不认可这样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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