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什么是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划分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3)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方法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

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就学术研究而言,“显著性商标之构成,既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确界定,则由反面加以剖析,将更有助于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要件之认定。”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这就涉及到获得显著性问题。

在实践中,常常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认为竞争者没有使用的词汇往往具有显著性.而竞争企业频频使用的词则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首先,竞争者并未使用某一词汇的事实并不影响该词汇的描述或显著属性。竞争企业并未使用某一词汇的事实只与

判断该词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相关。但对于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则不产生任何影响。其次,竞争企业也在使用某个词的事实并不足以推翻其显著性。

总之,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应该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铁则。

商标显著性之强弱及其区分意义

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区分理论源自美国。该理论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识别性)的不同,将商标做强商标和弱商标的区分,只有强商标才能获得联邦注册,即只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或者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已取得第二含义,该商标才可能获得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强商标包括三种即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和暗示性商标。以文字商标为例,所谓臆造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但在行政规章中出现了“商标的独创性”的表述[见已废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独创性”作为法律词汇本是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则是商标法对一个标记可以用作商标注册的要求,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在商标立法采用“商标的显著性”的表述更为妥当,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1条已修正为“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商标的独创性”是指第一层含义上的商标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商标显著性与创造性、独创性比较

美国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尽管如此,在专利授权条件中,真正有资格与商标显著性相提并论的并非新颖性而是创造性。新颖性只是要求专利技术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创造性则更进一步,要求其并非显而易见。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就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版权法中的“独创性”则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对其他任何作品的复制。按照美国法院的解释,独立完成是指“作品包含了某种独特的东西,即使在笔迹中它也能够表现出其独特之处。而一件极低水平的艺术品中也存在某种不可约减的东西,这就是独立完成。”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尽管由于历史文化或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法律对创造性或独创性的具体要求存在或大或小的区别,但就创造性或独创性作为专利授权或版权保护之前提条件而言,世界各国则基本保持一致。

创造性或独创性是对专利技术或作品本身的要求,而正如上文所述,显著性对商标标志并无实质性要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院”曾多次对“特别显著”即显著性进行解释,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显著性或许不无借鉴意义:“所谓特别显著,系指商标本身具有特殊性,并指可与他人商品之商标有所不同者而言。”“特别云者,系指商标本身具有特别性而言;显著云者,系指得以与他人之商品辨别者而言。”“所谓‘特别’系指商标本身具有与众不同之特别性,能引起一般消费者之注意而言;所谓‘显著’,系指依一般生活经验加以衡酌,其外观、称呼及观念,与其指定使用商品间之关系,足资借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亦即有商品商标识别适应性者而言。”以上各种解释只是要求商标“具有特殊性”、“与他人商标有所不同”、“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实际上没有设置任何门槛。当然,在实践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该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尽管如此,平淡无奇、缺乏独创性或想象力并不构成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证据。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是传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最近有学者明确指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概念带来的困惑多于其解决的问题。”这一论断或许不无偏颇之处,但也绝非空穴来风,在此先作简要分析,详细探讨有待另文。

按照宜于获得商标保护的适格程度,传统理论将各种标志分为五种类型:(1)通用名称、(2)描述性词汇、(3)暗示性词汇、(4)随意词汇和(5)臆造词汇。其中,暗示性、随意和臆造词汇均具备固有显著性,而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则由于与所标示商品之间过强的关联。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所谓具备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标志不能被合理地理解为是对其所附着产品的描述或装饰,消费者会自动将这种标志视为产品出处的表征,因而,可以直接注册为商标,如海尔冰箱、苹果电脑和健力宝饮料就分别属于臆造、随意和暗示商标;而对产品的性质、产地、成分等进行直接描述或者可被合理地视为产品装饰的标志则不具备显著性,不得注册为商标。其中,描述性或装饰性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如果被消费者认可,产生了标示产品出处的第二含义或者次要含义,则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传统理论又称获得显著性为“显著性的拟制”。

事实上,“从现代语言学的视角来看,任何含义对于词语而言都不可能是‘固有的’,词语的意义只能是社会交往的产物。”商标作为一种商品语言,也不例外。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同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不可能天生就具备显著性,显著性只可能是后天获得的。

同时,必须注意到,固有显著性只是从否定或者消极方面描述了标志与其标示对象之间的关系,从逻辑上讲,下定义不能采取否定的方式。事实上,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

间没有关联或者关联较弱,并非该标志发挥标示与区分作用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因为本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描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后也可以发挥标示与区别的作用。因此,所谓固有显著性至多只能算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有利条件,获得显著性才是真正的显著性,而不是什么拟制,对商标强度起决定作用的正是获得显著性。

对于上述观点,国外法律文献也多有论述,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就强调指出:商标固有显著性的高低“对商标强度而言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商标强度最终还是取决于潜在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出处联系的程度。”一些司法意见也表现出类似倾向:“尽管从技术上讲,JBJ是一个强商标,但在商业实践中,它却不过是一个弱商标,这是由于消费者实际上几乎没有意识到这一商标。”“有关某一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的裁决并不能保证该商标是一个强商标,因为固有显著性并不能保证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就说明,固有显著性对商标实际所具备的显著性的影响微乎其微。

实际显著性与潜在显著性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不可能像算术一样严格量化。“某一标志在什么时候具有强的显著性,不可能作出一般的描述,比方说,通过设定一个百分比,当视某一标志为商标的消费者达到该百分比时,该标志就具备了显著性。”很明显,如果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所标示的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则该商标是强商标,相反,如果没有人认为该标志具有上述功能,则它根本不具备显著性。

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可以量化为具体百分比的分界点,低于这一分界点,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不复具有显著性。对于那些人们平常很少购买而且使用寿命长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消费者只是偶尔光顾这类市场,在有此需要之前,人们根本不会关注该类商品或服务。而另外一些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则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影响,即便是那些根本没有购

买需求的人也对其充分关注。因此,即使要确定一个量化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具体百分比也应该因商品或服务种类而异,这就使得这种量化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此,试图对显著性进行量化混淆了两个概念:其一,社会公众对某一商标的实际认可度;其二,某一商标在相关市场上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对某一商标的实际认可度常常可以通过市场调查量化,而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则难以量化,因为它同时包含了实际和潜在的标示能力。因此,实际的认可度并非衡量某一标志区分产品能力的尺度。

可见,显著性又可以分为实际显著性与潜在显著性。对此我国学者也有论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也就是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这种区别作用应该仅仅理解为一种可能,并不一定需要现实生活中实际具备。”实际显著性很低的商标却可能有着很高的潜在显著性,实际显著性往往代表着商标实际的市场认可度,潜在显著性则不过是被认可的可能性。这样一来,潜在显著性似乎等同于固有显著性,实际显著性则仿佛对应于获得显著性。实际上却并不尽然,固有显著性很低的商标如CocaCola和Microsoft这些本来具有描述性的标志也可以成为强商标,因而具有很高的潜在显著性,事实上也拥有了很高的实际显著性。潜在显著性能否充分实现,主要取决于商标所有人市场营销能力和强度,而与商标标志本身的属性关系不大。这样看来,企业最初对商标的选择和设计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重要。当然,实际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之间则确乎可以划等号。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以“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为例,两者都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中。我们可以发现,“雅儒”商标易于在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唯一的联系,适合做为商标以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以我们说这个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纯绵”商标,由于在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又是服装厂商在对产品的营销宣传中经常使用的字眼,其含义泛指某一种材料,而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指向某一个厂商,加之“纯绵”与“纯棉”从字型和读音的角度观察极为近似。所以类似于“纯绵”这样的商标,就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的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视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

4、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利,以致于其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商标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 查运用工作指引》 浙江《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全文2017-08-04 国家公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引导公诉人全面、准确地审查、判断、运用现场勘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办案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一、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的现场,是指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场所,不仅包括案发现场,也包括犯罪预备及作案后活动等关联现场。就案发现场而言,包括中心以及周围现场。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以及场所内的物品、人身、尸体、痕迹进行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完整的现场勘查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查、现场处理、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活动。 现场勘查材料,是指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勘查后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现场证据提取记录等反映现场勘查过程的记录类材料。 第二条现场勘查材料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应充分解读其诉讼价值。

(一)固定现场初始状态。通过勘查及时记录犯罪现场初始信息,防止时过境迁造成的现场改变带来的信息缺失。(二)展示现场细节信息。勘查材料记录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具体位置、形态、数量、分布等细节信息,为分析案情、查清事实提供细节支持。 (三)揭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来源。勘查材料记录对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提取情况,是证明现场证据来源、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始依据。 (四)证明勘查活动的合法性。勘查材料记录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提取证据等情况,为判断勘查活动是否规范合法提供依据。 (五)提供现场重建的依据。通过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原始状态和细节信息,运用逻辑经验分析方法,推演、重构犯罪过程。 (六)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通过运用现场勘查材料予以犯罪现场重建,有效甄别、检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第三条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注重审查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是否规范、合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 (二)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原则。对审查确认的现场勘查获取的客观性证据应在定案中优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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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可迸一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一含义)。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如使用在胶卷上的“柯达”,电器上的“海尔”,复印机上的“施乐”等。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如“正味”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通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故核准注册。 再如“两面针”商标。“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使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且还决定商标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前面提到的柯达、海尔等自创无含义词组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用于商标注册属于“强商标” (既显著性很强的商标)。如构成商标的要素为普通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某类商品的常见图形,或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或动物的常见形态组成则属“弱商标”。如某企业注册“草原”商标,另一企业在后申请“草原之花”商标,在先注册“草原”商标的企业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草原之花”确有“草原上生长的花”之意,与“草原”商标含义不同,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明最不同,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核准注册。如朱“草原”商标属于“强商标”,则他人即使添加其他要素,也难以在含义上形成明显区别。再如另一企业要在炉子,煤气灶等商品上注册“海尔公主加英文(海尔公主)”商标,国家商标局以此商标与海尔集团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海尔Haier”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这两个例子表明“强商标”与“弱商标”在保护方面的差异。因此,进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重视商标的显著性。

《简明证据法》考试总结详细版

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 一、概念:1、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2、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证据和证明问题 三、渊源:1、法律层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法律;2、法律解释:包括综合性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和单行司法解释;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有关适用证据的规范性文件;4、国际条约;5、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证据法模式:1、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即以成文证据法为主;2、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 五、证据法选择适用:一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合点;二是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使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 第二章什么是证据 一、证据概念:是证明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 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二、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定性。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定案依据 中都存在着证据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而且就每一个具体证据来说,其中也存在着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2、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 三、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资格。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 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属于证据的自然属性。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和表现形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主体合法、合法的形式、收集程序合法)。 第三~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1、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可以简称为“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也叫“证据的种类”;法定形式:1、刑诉法42条规定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民诉法63条第一款规定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行诉法31条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的学理形式: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叫“证据的分类”。二者区别,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是一种学理分类。1、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与实务证据;2、按证据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只要事实的关联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以证据的证明作用划分:控诉着呢根据与辩护证据。 第五、六、七章司法证明 一、司法证明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二、司法证明的特点:1、规范性;2、对抗性,这是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3、时效性,也是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 三、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特征:与审理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必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尸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四、三大诉讼法证明对象:(一)刑诉法: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6、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二)民诉法:一般性归类: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调整范围和方法的共同性,同一部门法调整的所有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围绕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行诉法:1、与被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商标显著性传统理论评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标显著性传统理论评析 彭学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 显著性/固有/获得/实际/潜在 内容提要: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本文试对显著性传统理论进行初步评析。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本文试对传统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并作初步评析。 一、显著性的法律性质 具备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结合商标实务和司法实践,各国学说判例针对商标显著性提出了包括“外观构成说”、“自他商品识别力说”、“构成要件说”和“商标注册要件说”在内的各种观点。具体内容如下:“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别显著性应为商标构成之要件,亦即商标图样之自体应特别显著,属于外观构成说。”“而其应特别显著,旨在与他人商品相识别,可谓为自他商品识别力说。”“如就其地位而言,乃商标构成之要件,则应称为构成要件说。”“商标图样须具备显著性始得申请商标注册,则应称为商标注册要件说。”英、美、法、德乃至我国台湾省之“判例”均为同样之解释。 不难看出,以上各种学说的实质内容大同小异,无非从商标标志本身、标志与其他标志以及商标标志与其标示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对显著性的内涵加以阐释。不仅如此,显著性要求主要针对其中的两种“关系”,对商标标志本身的要求却很低,各国商标法只是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和代表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志以及具有宗教意义的标志等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事实上,如今的商标标志已经涵盖了任何可以携带意义的物理现象、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词汇或图形。 我国商标法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具体体现在其中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如何判断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那么,对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下面一探究竟。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首先要看显著部分是否相似,接下来给您介绍几个判断“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要点。 一、确定何为商标的“显著部分”? 1、在商标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 商标中元素具有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为在商标中能够明显体现商标整体含义。 2、在商标设计中给个人整体印象较为突出。 二、“显著部分”的读音相似,可以初步判断商标近似。 1、读音近似应当结合文字进行判断,打乱文字排序的相同读音未必能够判断为近似商标。 2、读音近似的判断,尽量结合商标显著部分含义进行。 三、“显著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大。

商标的外观即为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是对大众第一印象的“形状性”信息的体现。商标的外观,实务中常见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要素组合”、“图形”等。而在商标显著性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中,既要把握商标整体外观,也要以“部分比对”的方式进行判断。 四、区分“显著部分”的含义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点。 商标含义是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区别性标识的主要体现,商标通过不同的外在形式表达其独特含义,从而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起到商标的基本区分作用。无论商标是以图形、文字、臆造词等何种方式进行表现,认为均是其特点“含义”的体现。 综上,商标“显著部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商标“显著部分”的读音、外观、含义是一个科学的方法,可以有效迅速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从而更好的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运用法律维护自家注册商标的权益。 以上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的注重商标权,汇桔网汇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商标,如您有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交易都可以咨询汇桔网,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若还有更多的商标注册问题,可以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工作心得: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工作心得: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和运用 审查起诉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对与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审查,是公诉案件承办人对证据的分析、法律的适用、事实的认定,并外化于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以被告人供述为核心组织案件证据体系,倚重言词证据,忽视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成为案件质量隐患。XX检察系统去年8月率先提出,在死刑案件中试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将证据审查模式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从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改变。理解和把握好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对于完善质量保障机制和公诉案件审查方式,逐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一、客观性证据 (一)客观性证据的内涵 客观性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主要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反复性相比,能够客观、稳定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更具说服力、证明力。 (二)客观性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1.客观性证据与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比如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手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表明证据事实的客观自然的领域。(2)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反应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象,必须是确有其事的,应当注意的是客观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比如证人肯定是客观存在的,而证言却说是一种意思的表达,如果这种意思的表达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证言就是客观的;反之,如果证言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均有矛盾,不能够反应真实情况,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3)证据的客观性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证据是已知的事实,案件事实是未知的事实,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证据的采信得知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只有已知事实正确,才有可能推断出真实的未知事实,因此对证据必须具有可靠性即客观性,这样利用证据来认识和确定案件事实才最可靠、最有说服力。 2.与客观性证据相对的概念 在客观性证据之外,是否还应有与其相对应的主观性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研究的学者在60年代就已提出“证据是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的观点,究竟是否为统一体至今未能达成共识。1981年吴家麟再次提出了证据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观点,认为证据本身就体现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审判人员进行审判的过程就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具有逻辑判断的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属性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之外还具有主观性,并将证据的主观性理解为“证据因为经过法官的判断取舍不可避

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因构图过于复杂,缺乏固有显著性,就会不予以通过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为什么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它也可能直接影响到商标最终能否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规定。 哪些商标图样不可以进行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注册应当避免哪些图样?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

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判定商标显著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首先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 商标注册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由于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识本身、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因此在判定一个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将其标识本身构成、独创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其他要求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413080365.html,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5期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即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具有识别能力的标识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区别于一般语言文字、图形等标识的根本特点。作为商标的核心要件,显著性在商标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被誉为“显著性概念是商标法运转的枢纽”1,同时,“商标显著性之有无,以及显著性之强弱,将影响及商标之可注册性以及其受保护之范围”2。显著性在其作为区分可受保护的商标和不可受保护的其他事物的基础的权利中具有明显的原理重要性,显著性是商标理论的基石。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显著性的判断是一类常规案件,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提炼出明晰的裁判规则。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5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该司法政策意见具体明确,指导性强,在司法实践中亦被作为裁量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原则。最终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中将上述司法政策几乎原文不动的转化为司法解释第七条,即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识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该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但是,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在司法解释适用中仍具有不小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或争议,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商标显著性判断主体为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虽然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他们在作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或认知水平来判断某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从商标民事侵权的角度讲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是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同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摘要: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公诉工作具有主导诉前、庭审指控、保障合法权益的功能,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新型的诉辩关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阐述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解剖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现实困难,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增强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证据核心;刑事指控;公诉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部署。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司法机关需完善和出台改革意见,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公诉机关的建议机制,落实以证据为核心的判决制度,充分发挥证据审前主导、诉讼过滤、庭审指控的功能。在此基础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审查核实处理,使刑事案件的指控和审判程序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和说服力。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规律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国家机器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权利,要求其坚持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检察机关应坚守的底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以案卷为中心,下级服从上级,辩护流于形式的辩护模式。这样的现状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目的与诉讼规律的。以证据为核心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彻底解决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控辩失衡、超期羁押、庭审虚置等现实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必须摒弃过去抓人定案、忽视证据的诉讼观念,依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过去的刑事诉讼实践,过分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当,司法机关为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不择手段,有的甚至不考虑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申请人名称:*****公司 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XXX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号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和理由 驳回理由称:“*******”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 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公司(***,***),于***年**月***日创办正式开业,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广播服务、节

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 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在中国,***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 近几年,****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1997年,****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01年,****获得美国国家广播协会颁发的“2001年国际广播卓越大奖”。至今,****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08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 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办理案件,也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错案。错案是我们非常忌讳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实际上又是那么地接近。错案就像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直接原因应该是证据问题,所以何家弘教授所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实体法律适用,一个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就司法办案来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定性错误是可以挽救的,而证据审查的错误是无可挽回的。对于证据问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案例1:2010 案例2:2010 下面我们来进行结构化分组讨论。 具体程序如下:(1)现场由小组成员自由讨论5分钟并自行推举一名主报告人对两个案例阐述观点和理由,A组先发言,然后B组发言,各报告人发言时间限定为2分钟以内;(2)A、B两组主报告人发言完毕后,A、B组内各派一名成员对本方或他方观点进行回应、批判、补充,时间限定为1分钟以内;(3)然后其他学员自行举手或点名发表观点,单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请学员严格遵守发言时间。

(现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点评并导入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下面我来讲解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证明标准;二是证明模式;三是审查与判断方法。 如果将证据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证明标准就是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模式就是结构钢架;方法就是建筑方法。 一、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问题被学界誉为证据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学界一直存在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近年来争论愈演愈烈。我国学界几乎没有争议地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解为客观真实,并一口咬定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就是采取了客观真实说,并对此展开了广泛的批判。从理论上说,客观真实要求证据证明的事实与事实真相完全的吻合,固然值得批判,但是说这是法律规定的缺陷,在我看来,这也未免偏颇,也有点冤枉了立法。 为什么说冤枉了呢?有两点理由:(1)法谚有云:“法律不是嘲 笑的对象”,与其批判法律,不如解释法律。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学界将其解读为客观真实,只是学者的一厢情愿。事实上,这句话中既没有规定所谓的“客观真实”,也没有所谓的“法律真实”,没有一个这样的字眼,你看到了吗?事实上,法律规定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什么与如何判断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什么是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划分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

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3)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方法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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