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中心证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理财业务操作,防范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中心证券(以下简称本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

第五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办理理财业务应遵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审慎原则。

第二章产品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本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本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指本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

证收益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本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设计与备案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设计时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客户需求和市场竞争力。按照风险可控原则,设计开发符合本行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并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提供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设计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客户群,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设计应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消费者了解理财产品风险的权益。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设计方案应包含产品的期次、规模、资金投向、产品类型、币种、风险评级、预期收益率、起始金额、递增额度、募集期、起息日、期限、兑付日、收益测算等内容。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名称应能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第二十条理财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产品设计方案和理财业务实施方案后,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分管行长审批,超权限的报行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产品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最迟应在销售理财产品前10个工作日,将以下材料按照报告程序报送监管部门,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财产品发售遵循属地原则,异地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应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理财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对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配备与开展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并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产品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九条本行应根据理财产品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三十条本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

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本行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本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五章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本行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五条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行应对理财产品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第三十七条本行应当制定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总行理财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在对市场变化做出合理预测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明确产品期限及期限内有关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控措施。禁止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定价依据、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心证券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

年第2号)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 发??期: 2018-12-20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官? 第?章 总则 第?章 设?、变更与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理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银?理财?公司是指商业银?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的?融服务。 第三条 银?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受?之托、代?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理财?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章 设?、变更与终? 第五条 设?银?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理财?公司名称?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级管理?员,并具备充?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员; (五)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由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的商业银?作为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

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各行社可在双录文件存储网点查询,也可通过双录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所有的双录文件都已进行加密处理,各行社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投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项目资产的安全性,根据《投资管理基本制度》、《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等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投资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融资人的基本资料、投资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投资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公司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投资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部门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人员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投资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投资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档

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投资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投资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投资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投资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融资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项目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1—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2—

投资管理制度

4.1.2投资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内部投资行为。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2岗位分工 2.1证券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 (3)负责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4)负责按对外投资类别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2.2财务中心配合进行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资金筹措、投资并购的资产交割等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 2.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信息。 2.4对外投资的经办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法律、金融、证券、并购、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5不得由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3授权批准 3.1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 3.2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 3.3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闭会期间的审批权限审批对外投资项目。

3.4管理层依据董事会授权,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投资业务。对管理层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必须以书面授权的方式明确。 3.5除须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其余投资损失确认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3.6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先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7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总部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总部决策层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总部批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3.8对投资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9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投资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4对外投资原则 4.1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逐步形成以公司品牌为标志,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4.2对外投资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经过可行性论证。 4.3公司谨慎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高风险投资,该类投资不得占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4.4境外投资必须考虑政治、文化、经济、法律、市场、汇率等因素的影响。 4.5对外投资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防止对外投资失控导致公司资金链的断裂。 5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5.1投资决策管理 5.1.1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各职能部门均可以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送公司证券部审查。 事业部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提出的投资项目建议书,由事业部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4) 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5) 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7) 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8) 第六章业务流程 (9) 第七章附则 (1)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人

民币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项目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规范的“投资顾问类项目”,是指人民币理财业务中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项目,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及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项目,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标准化债权性资产。 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既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也包括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第3条 可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等。 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须符合我行投资顾问准入标准,不得选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顾问。 第4条 单一投顾机构所管理的我行投顾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理财资产总规模的10%。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第5条 合作机构担任我行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须满足下列准入标准,同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6条 在我行已有有效授信评级且评级BB+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自动成为我行准入的合作机构。 第7条 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 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 第五条投资区域 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

在区内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投资项目开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投资执行、后期管理、项目退出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由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理财管理办法

理财管理办法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差不多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平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能够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治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定义 投后管理,是指对投资业务融资客户及影响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二节投后检查 (一)特点: 、既包括对客户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融资用途事项的进展和抵质押担保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客户的检查既包括对客户执行《投资合同》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对客户资信、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 、投后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投后检查主要关注客户是否能够及时还本付息以及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二)检查类别 、首次检查

在投资款发放后的 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实施情况。检查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询问等方式。首次检查要形成《投资业务首次检查报告》(见附件 ),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全面检查 对投资业务,不论期限长短,从发生第一笔业务开始,每季前往客户的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同时对抵质押物存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投资业务,还须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要形成《投资业务检查报告》(撰写要求参照附件 ),报告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重点检查 一旦发现融资方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债务偿还的重大情况时,最迟在发现上述情况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检查,并形成报告。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投后检查需要获取有效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综合判断客户是否能正常支付投资款本息或履约,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投后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信息获取 ⑴客户提供的信息:从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汇集、整理出客户信息。 ⑵实地检查获取信息:对于公司类客户,前往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在现场,通过与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进行接触,查阅客户的会计帐薄、记帐凭证、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专业化运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产品独立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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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X XX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产及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债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办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评审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品范文】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XX等文件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权投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及增资扩股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及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投资等,下同)以及金融资产投资(证券、期货、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公司为第一层级企业,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下同)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子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二层级子公司和第二层级子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三层级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须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投资项目从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到后评价的全过程执行,并承担投资风险和投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建立由党委会负责讨论研究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为投资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为投资事项协助管理职能部门,律师事务部为投资事项法律审核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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