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煤安全红线规定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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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煤安全红线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13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正式

样本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

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

处分:

1、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造

成安全管理混乱的;

2、超通风能力、超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水患不

清或水患未消除强行组织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责令停产整顿,仍继

续组织生产作业的;

4、重大安全隐患未"五落实"整改的;

5、挤占、挪用安技措工程费用的;

6、资源整合矿井未经公司验收通过,擅自组织复工复产的;

7、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三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安全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挂牌督办的;

2、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

3、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预案培训、演练的;

5、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四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生

产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在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

2、采掘工作面未通过准入验收,组织生产作业的;

3、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在水文情况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作业的;

4、在无风、微风区域或存在有害气体超限的情况下,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5、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五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整独立,系统不合理的;

2、通风设计不合理导致井下无风,微风区域,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积聚的;

3、发生重大煤层自燃火灾责任事故,导致盘区以上封闭的;

4、矿井未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5、未制定矿井地质防治水规划或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

6、设计、规程、措施等存在重大技术失误的;

7、抽掘采衔接失调,瓦斯抽采不达标的;

8、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六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的;

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的;

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的;

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5、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的;

6、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七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区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风量调配不合理,造成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2、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到位的;

3、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造成内因火灾事故的;

4、瓦斯超限瞒报、迟报的;

5、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6、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八条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存在火工品遗弃或流失的;

3、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第九条地面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1、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

2、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

3、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培训、演练的;

4、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各生产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红线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红线考核由安全问责领导组进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 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 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 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 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 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 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 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 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的安全“红线”管理。 2. 目的 为了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明确安全管理重点,实现风险预控,预防人身伤害和重大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发电机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3.内容 3.1 通用部分 3.1.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1.2 严禁岗位人员不掌握岗位危险源、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3.1.3 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3.1.4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1.5 严禁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没有闭环管理; 3.1.6 严禁雷雨时,禁止接近避雷器的接地点; 3.1.7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 3.1.8 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规范佩戴安全帽; 3.1.9 严禁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1.10 严禁无票作业; 3.1.11 严禁机组正常运行时无故停用联锁及热工保护 3.1.12 严禁有继电保护的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

3.1.13 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交接班。 3.2 运行部分 3.2.1 锅炉专业 3.2.1.1水压试验升压过程和超压状态下禁止一切本体及受热面检查; 3.2.1.2 影响锅炉启动的系统和设备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终结时,或经运行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3 锅炉主汽压力表、温度表、汽包水位计、给水流量表、炉膛负压表、氧量表、排烟温度表等主要仪表不能全部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4 锅炉总联锁、锅炉主保护不能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5 锅炉的排汽门、快速泄压阀、事故放水门、燃油速断阀等安全保护性阀门经试验动作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6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未经整定(机组大修后首次点火进行安全门整定时除外)或试拒动,禁止锅炉启动; 3.2.1.7 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8 炉水品质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9 DCS控制系统不能投入或运行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10 FSSS系统不正常禁止启动锅炉; 3.2.1.11汽包的水位保护试验在启动前和停炉后用上水和放水的方法进行,严禁用信号短接的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

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陕煤x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职工遵章守规意识,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和部分单位的管理经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管理“红线”。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防止触及“红线”。 第二章“红线”管理内容 第二条红线管理内容: (一)公司安全环保“63红线管理”: 1.“六杜绝”即:井下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地面杜绝轻伤及以上事故、杜绝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杜绝CO有害气体超限事故、杜绝火灾事故、杜绝严重“三违”行为; 2.“三必须”即: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xxx中心“23红线管理” 1.“二必须”即:必须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必须落实项目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三严禁”即: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严禁超控顶距作业、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三)xxx中心“33红线管理” 1.“三必须”即:必须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必须落实项目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先探后掘;

2.“三严禁”即: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严禁超控顶距作业、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四)xxx中心“22红线管理” 1.“二必须”即:必须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必须落实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 2.“二严禁”即:严禁损坏天然气管路及设施、严禁违规使用自制工装作业。 (五)xxx公司“31红线管理” 1.“三杜绝”即: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杜绝电梯事故、杜绝窒息事故; 2.“一严禁”即:严禁损坏天然气管路及设施。 第三章“红线”管理措施 第三条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监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等制度,对井下、地面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2.严格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监督检查各中心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编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3.组织举办“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活动”、消防知识讲座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事故案例演讲比赛等活动,

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 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 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 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 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 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采掘方面 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 2、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并实施,或措施不落实继续进行作业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3、采煤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的。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掘进机电源开关的。 6、采煤机司机停机时不及时断开采煤机电源开关的。 7、采煤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 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按规定支护的。 9、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进行施工的。 第三条机电运输方面 1、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 3、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的。 4、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5、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明知供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带病运行的; 7、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8、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加锁、打短路接地线,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填写停送电操作票的。 9、“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10、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 11、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三条“一通三防”方面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2、未按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的。 3、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4、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 5、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6、煤矿瓦斯日常管理未按瓦斯防治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7、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瓦斯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部、梁场: 为加强我局在云桂铁路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可控,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现将中铁十局云桂铁路I 标“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附: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铁十局云桂铁路I标“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云桂铁路I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长期稳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I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施工、运架梁施工和安全管理作为控制重点,制定红线范围,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各分部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在施工生产中各负其责,认真履行。 第四条各分部要细化安全红线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能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分部在每个既有线开工点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安质部,在经过项目部安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 第五条“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于施工管理和施工生产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予以整改或必须停工整改的条款。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云桂铁路I标工程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施工、运架梁施工和安全管理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安全红线 (1)未按规定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铁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履行职责; (4)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防护员; (5)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移动防护标志; (6)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施工未做到一人一机专职防护,未按规定在来车前停止作业; (7)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8)未按规定存放机具、材料造成侵线; (9)达不到列车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10)其他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情形的。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31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Safety red line safety red lin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 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

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1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的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监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严禁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移挪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步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领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纵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员工举报提出,由矿及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编号:SY-AQ-0825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Red line regul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

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标准版)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方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 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 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 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 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 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 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 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 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 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 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 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 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 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 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 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 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 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 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 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 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 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编号:SM-ZD-62441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97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

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

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编号:SM-ZD-66615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921-48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应停产整顿。 三、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瓦斯传感器必须定期校验,有标识,灵敏可靠,悬挂位置符合规定,瓦斯员按时检查填写记录,做到三对口。 五、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严禁弄虚作假。 六、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即:完好率高于90%、故障率低于5%、损坏率低于1%)。 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九、电气设备检修必须做到挂牌管理或指派专人看守,防止误送电。 十、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运输不超载、不放飞车、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十一、运送人员人车、猴车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十二、锚杆(索)张拉器具、检测器械必须完好有效。 十三、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进迎头的严禁施工,巷道维修必须先加固消除隐患,未事先加固排除隐患的严禁施工。 十四、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 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十五、零星工程、大型设备(2吨以上物料)运输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措施、监督、检查三到位,并有一名副区(队)长以上人员现场跟班。 十六、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严禁强令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七、应急避灾演练必须按年度计划执行,区队更换作业地点应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通用版)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通用版)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

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

最新安全管理红线管理规定

余吾煤业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科室科长或责任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 1、掘进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3、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 4、一个季度内发现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5、“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6、承压开采采掘活动未执行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7、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瓦斯异常区域停、复产流程及专项措施的; 8、石门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9、井下采掘面瓦斯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异常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井下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而未编制、变更设计及作业规程的; 12、石门揭穿煤层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3、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审批并执行《通风系统调整申请票》的; 14、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指落差超过3m的)、陷落柱的; 15、主要提升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1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的; 17、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18、电气设备甩保护或使用非标准保险及其他材料代替保险或无保护运行的; 19、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20、“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的; 21、下井、带班、“三必到三走到”无故三次不达要求的; 2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系统的; 23、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4、斜巷运输作业期间两端挡车装臵未打到常闭状态的。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至一年处分: 25、无计划、无措施作业的; 26、井下现场人为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或采取其它方法造成传感器测值不准的; 27、用风筒直接吹瓦斯传感器的; 28、私自调整、改动、拆卸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施或私调、修改系统数据,造成各系统数据不实或信息不准确的; 29、移动瓦斯传感器未执行“三位一体”制的; 30、随意改变瓦斯传感器悬挂位臵或移动瓦斯传感器时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越界开采或非法组织生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2、矿山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降职处分。 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4、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5、矿井分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或安装的风带不符合规定的,以及进入工作面分量不足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矿用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给予安全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斜井蹬钩者,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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