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一、通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

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

构评估确定。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原则上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

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

地价测算时点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的时点确定;

(二)协议方式供应用地地价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缴纳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

(三)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的时点确定;

(四)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修正系数

地价测算涉及的修正系数包括基础修正系数和项目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产权限制、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项目类型、临时及短期租赁、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基础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6执行。

项目修正系数包括:棚改项目修正系数、原农村经济组织留用土

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7~附表9执行。

修正系数具体使用方式见各附表,系数间为连乘关系,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1.7 测算公式

新供应用地地价计算公式如下:

宗地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

同一宗地涉及多种建筑类型的,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面积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棚改、留用土地、城市更新项目分别适用棚改项目修正系数(附表7)、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附表8)、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附表9)。

1.8 首期地价缴款通知单过期情形

首期地价缴款通知单的有效期为2个月,过期作废。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1.9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我市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的地价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年租金,不得低于同年期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1.10 租赁用地年租金底价标准

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年租金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地价的3%确定,租金按年

支付。租赁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附表3)和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附表4)。其他短期租赁用地年租金适用临时及短期租赁修正系数(附表5)。

1.11 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

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临时使用年期对应的工业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计收,适用临时及短期租赁修正系数(附表5)。

二、变更与补缴

2.1 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价格为基准,按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差额(按变更前后分别测算的总地价差额)测算。如差额小于零,已缴纳地价不予退还。公式如下: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2.2留用土地入市

留用土地已签订出让合同进入市场未涉及用地指标变更的,应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

留用土地已签订出让合同进入市场且涉及用地指标变更的,应先根据本条上款计算未涉及用地指标变更情形下的应补缴地价部分,然后再按2.1条计算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下的应补缴地价部分,以上两部分合计得到应补缴总地价。

2.3 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2001年8月6日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更不计收地价。

不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更应转为有偿使用,按照2.1条计收地价。其中,原合法取得的建筑面积部分,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出让或续期手续的,按照2.1条测算的应补缴地价的10%计收地价。

2.4 协议出让非商品住宅房地产入市

2001年8月6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地产竣工验收后,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2.1条应补缴地价的20%计收。

微利商品房(准成本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社会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准成本福利商品房、全成本福利商品房)经法院裁定需协助办理过户且住建部门确定不回购的,或单位购买的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因撤销、破产、合并等原因需办理过户且住建部门确定不回购的,微利商品房按人才住房标准测算应补缴地价,福利商品房按安居型商品房标准测算应补缴地价。

2.5 竣工超面积补地价

已供应用地竣工超面积经确认保留的,按第2.1条应补缴地价的

130%计收。

2.6 不再计收地价情形

符合下述情形的,不再计收地价:

(一)2001年8月6日(含)后以协议免地价出让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二)已供应普通工业用地(M1)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情形中不得转让的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物业用房、配电用房)不计收地价。

(三)已供应用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计收地价。

(四)在加油站用地上增加加气功能,不再计收地价。

三、特殊情形

3.1 除住宅用地外,容积率小于1.0情形

容积率小于1.0且主用途不占建筑面积的新供应用地(如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堆场、供燃气、游乐设施用地等),按土地主用途部分和建筑物建筑类型部分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计算公式如下:宗地地价=土地主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基础修正系数+∑(建筑物建筑类型分年期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

容积率小于1.0的其他情形新供应宗地,测算地价的建筑面积按容积率1.0确定,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建筑面积占比确定。

涉及土地利用条件变更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应用2.1条计算应补缴地价。

3.2 原宝安县未缴纳市政配套金的用地

原宝安县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纳市政配套金的,在不改变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利用条件的前提下,以1.7条宗地地价的20%补缴。缴纳地价后,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限整体转让,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允许分割转让。

3.3 招拍挂出让并溢价成交地价分摊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并溢价成交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其成交地价溢价部分按招拍挂底价中的对应用途分项价格乘以宗地成交溢价率测算。多宗地捆绑出让的,宗地成交溢价率以整体成交溢价率确定。

3.4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地价规定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地价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3.5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形

2006年2月15日之前协议出让的用地,批准产权转移(包括已批准预(销)售、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面积超出土地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按2.1条测算的应补缴地价的20%计收。其他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涉及地价测算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或委托部门)确定地价计收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本规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如高尔夫球场、

城市更新项目成本核算方法

城市更新项目成本及利润核算法律实务xx 经济性是项目运作的核心和动力源泉,在取得项目之前,对一个项目的投入及产出做一个量的分析,至关重要。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由于在地价款、公共配套用地、保障房、安置补助、税费等多方面都与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着较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做好算帐这门功课,对每一个有志于开发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就该类更新项目成本及利润核算涉及到的问题逐一探讨分析: 一、地价款问题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问题 按广东省三旧文件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涉的项目进行改造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地价款按政府统一规定办理。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核算地价款,没有区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按更新办法“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房地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相应地价款”这一精神理解,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涉的更新项目,仍应按更新办法规定以土地功能的升级改造分别测算地价款。 (二)、xx项目 更新办法对城中村项目更新改造的地价款的计收以容积率(plot ratio,以下简称PR)为临界点作了明确规定,即: 1、PR≤ 2.5的部分,免地价; 2、2.5<PR≤ 4.5的部分,公告基准地价的20%; 3、PR> 4.5的部分,公告基准地价的100%。

对该条款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该类项目地价款的计收是分段度计算,不是一揽子计算; 2、应准确理解xx的概念和外延: 1)、xx的概念 城中村是指城市化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通常指未完成股份合作公司改制的村民小组)及继受单位(通常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建成区域。 此处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通常指未完成股份合作公司改制的村民小组,此处的“继受单位”通常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 且,该城中村的土地必须是非农建设用地,如涉及到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非农建用地之前,不能升级改造;必须是建成区域,空地或仅有临时建筑的非农建设用地则不在更新之列。 2)、xx的外延 xx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关内四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的用地;关外四区依据宝安龙岗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划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批的征地返还用地。 3、旧屋村和xx区别: 旧屋村指93年宝安龙岗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旧屋村,该类项目更新改造的地价政策不同于城中村项目,应引起重视。更新办法规定,即: PR≤ 1.5的部分,免地价;PR>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 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 开发程度扣减项

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第六条宗地地价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由用地单位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扣减。 (二)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70元扣减。 (三)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且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120元扣减。 第七条同一宗地涉及多种用途的,宗地地价按照各类用途的建筑指标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第八条行政划拨用地上已建成的合法房地产,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与验证标准研究

摘要:研究目的:通过阐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产生背景,分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和验证标准中存在的若干问 题,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1)测算方法中,土地年产值法仍带有计划 经济的影子;市场比较法所依据的比较案例缺乏市场基础;叠加法只包含了土地对于农民效用的58.34%[1],所以仍然对 农民权益造成侵害;剩余法较能体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权益。(2)以不低于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足以支付农民社会保障 费用作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验证条件有欠公平并缺乏可操作性。研究结论:(1)目前,应以剩余法为主测算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市场比较法是发展趋势。(2)以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作为征地补偿水平合理与否的验证标准。(3)以 征地为契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 关键词: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验证标准 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58(2007)01-0031-05 中国土地科学ChinaLandScienceVol.21No.1Feb.,2007 第21卷第1期2007年2月收稿日期:2006-06-21 修稿日期:2006-11-28作者简介:李彦芳(1972-),女,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E-mail:khybit@tom.com StudyonCalculationMethodsandValidationCriteria ofIntegratedLandSectionPrice LIYan-fang (CollegeofManagement,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Abstract:Thepurposeofthisstudyistoputforwardcountermeasuresagainstproblemsincalculationandvalidationcriteriaofintegratedlandsectionpricethroughbackgroundanalysis.Methodsofdocumentationandcomparativeanalysiswereapplied.TheresultsdemonstratetheLandYieldMethodincludesfactorsofplaneconomyandcasestudiesinMarketComparisonMethodarelackofmarketbasis.TheOverlayMethodonlycovers58.24%offarmers'landbenefitthusharmstheirinterests.ResidualMethodcanshowfarmers'rightsandinterestsmost.Thevalidationcriteriaareinappropriateiftheyareonlyequaltooralittlehigherthanfarmers'currentlivingstandardsoronlyenoughtopayforsocialsecurityexpenses.ItisconcludedthatResidualMethodshouldbetheprimarymethodandMarketComparisonMethodwouldbethetrend.TheactualsocialallocationcostsofexpropriatedfarmershavetobethevalidationcriterionoftheIntegratedLandSectionPrice.Socialsecuritysystemshallbesetuptakingthechanceoflandrequisitionandrationalleveloffarmers'socialsecurityshallbedetermined. Keywords:compensationinlandexpropriation;integratedlandsectionprice;calculationmethods;validationcriteria 征地补偿制度是协调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与国家权益冲突的基本制度。目前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法与验证标准研究 李彦芳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 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废止时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 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 2004年6月9日 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 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 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17日 一、通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 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 估机构评估确定。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

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原则上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 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 地价测算时点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的时点确定; (二)协议方式供应用地地价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缴纳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 (三)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的时点确定; (四)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修正系数 地价测算涉及的修正系数包括基础修正系数和项目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产权限制、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项目类型、临时及短期租赁、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基础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6执行。 项目修正系数包括:棚改项目修正系数、原农村经济组织留用土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以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 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规土〔2013〕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第六条宗地地价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由用地单位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扣减。 (二)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70元扣减。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 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 废止时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第六条宗地地价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 (一)由用地单位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扣减。 (二)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70 元扣减。 (三)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且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120元扣减。 第七条同一宗地涉及多种用途的,宗地地价按照各类用途的建筑指标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第八条行政划拨用地上已建成的合法房地产,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35%测算应缴纳的地价。土地使用期限低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予以补足。

划拨土地出让补地价问题计算方法

划拨土地出让补地价问题计算方法 补地价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等而向国家补交的地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需要补地价的情形主要有如下3类: ①土地使用者改变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限制条件; ②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 ③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限制条件的,补地价的数额理论上等于改变后的地价与改变前地价之差,即 补地价=改变后的地价-改变前的地价 其中,对于单纯提高容积率或改变用途并提高容积率的补地价来说,如果将提高后的容积率称为现容积率,提高前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则补地价的数额为: 补地价(单价)=现楼面地价×现容积率-原楼面地价×原容积率 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土地总面积

如果楼面地价不随容积率的改变而改变,即: 补地价(单价)=原楼面地价×(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或者 补地价(单价)=原容积率下的土地单价/原容积率×(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例2-3】某宗土地总面积1000平方米,容积率为3,对应的土地单价为450元/m2 现允许将容积率增加到5。试计算理论上应补交地价的数额。 【解】理论上应补交的地价的数额为: 补地价(单价)=原容积率下的土地单价/原容积率×(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 450/3×(5-3)=300(元/m2) 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土地面积 =300×1000=300000(元) 【例2-4】某宗面积为30000 m2,的工业用地,容积为0.8,楼面地价为700元/ m2 ,

一分钟算出地价 一种简易的地价计算方法

一分钟算出地价一种简易的地价计算方法 一分钟算出地价一种简易的地价计算方法 契税:购买土地时,需按照成交额的3%缴纳契税,所以,契税应计入购地成本; 地上准建面积单价= 竞买成交价x 1.03 ÷地上准建面积(PS:俗称的楼面地价,其实是地上准建面积单价) (计算楼面地价时,须从项目准建面积中扣除地下准建面积) 高置(和记黄浦·盈科)拍得的“京土整储挂(朝)[2005]048 号朝阳区工体北路”: 地上准建面积:40300平米,竞买成交价51000 万元,楼面地价≈13035 元每平米; 如果要想从楼面地价,倒推该地块是多少钱每亩,则可以用以下公式: 楼面地价×容积率×666.666 = 该地块每亩单价

如:工体北路地块单价:13035 ×2.85 ×666.666 = 24765980 元每亩 亩:中国度量单位,曾经随着历史朝代的变迁而变化,现在的一亩等于666.666平方米; 宗地面积:某地块的实际面积(本文涉及的面积,未特殊注明的,,均用平方米表示); 代征面积:某地块内,规划用于城市公共绿化、道路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某地块内,可规划用于建设住宅、配套、商业、写字楼用途的用地面积; 地上准建面积:某地块内,规划许可建设的,地上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总建筑面积; 项目准建面积:某地块的地上准建面积,加上地下准建面积。 容积率:某地块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准建面积÷建设用

地面积得到的倍数; 地价算法一分钟算出地价一种简易的地价计算方法自政府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以来,地价在逐渐透明的同时也不断升高,越来越成为决定房地产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多家企业常常为了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竞价,如果竞价过低可能错过机会,竞价过高又会背负沉重的负担。那么,究竟应该以多少价格进行土地的竞价才最合适呢?开发企业的方法一般是在受让土地前对土地所涉及的项目进行全面的测算,首先从土地交易中心取得详细的地块资料,再组织有经验的从业人员根据技术指标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详细规划出各种建筑的面积,确定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最后综合建筑成本、开发营销费用、税收以及市场售价,推算出能够承受的土地成本范围,以此作为取得招拍挂等经营性土地的依据。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结果相对精确,缺点是费用高、耗时长。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聘请专门的地产顾问公司进行前期策划,该前期策划费一般要占整个项目营销费用的三分之一以上;更专业、分工更精细的房地产公司也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策划,参与者包括组织策划人员、建筑规划人员、市场调研人员,所产生的策划费用也常常不菲。笔者从事房地产工作多年,组织、参与过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一直关注地产市场的走势,经过多年的观察和探讨,在多个拍卖的房地产项目的地价资料

北京基准地价测算价格方法

北京基准地价测算价格方法

附件1 ] 应用2002年北京市基准地价测算宗地价格方法 (一)宗地价格的类型及计算公式 根据基准地价测算的宗地价格可分为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宗地楼面毛地价、宗地地面毛地价等四种类型。 1.商业、综合、居住用地 (1)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计算公式 宗地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宗地地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容积率 (2)宗地楼面毛地价、宗地地面毛地价计算公式 ①当宗地容积率》级别平均容积率时: 宗地楼面毛地价=适用的楼面毛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地面毛地价=适用的楼面毛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容积率 ②当宗地容积率<级别平均容积率时: 宗地楼面毛地价=适用的楼面毛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级别平均容积率/宗地容积率 宗地地面毛地价=适用的楼面毛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

系数级别平均容积率 2.工业用地 (1)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计算公式 ①当宗地容积率》1时: 宗地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宗地地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容积率 ②当宗地容积率<1时: 宗地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容积率 宗地地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 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五)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附件1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图则确定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价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如何测算招拍挂土地的地价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受让的经济评估 通常来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土地、补偿用地、置换用地、配套用地、国有或集体土地租赁等。近几年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出让已成为政府出让土地的最主要渠道。同时,由于城市的不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又可以分为常规方法、捆绑式方法和综合评标法等,如杭州通常实行的是常规招拍挂法,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的受让人;上海则多采用综合评标法,在考虑土地出让金以外,还兼顾某些社会效益。此外,通过这三种方式出让的土地都可分为净地出让和毛地出让。 本文中所讨论的受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仅指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取的净地。 一、受让土地评估的步骤 测算欲受让的开发建设用地价值,通常采用假设开发法,即将欲受让的土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未来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求取土地的客观合理价值。 运用假设开发法测算土地价格,一般分为下列六个步骤进行:调查土地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物业开发类型;估计开发经营期;预测开发完成后的项目价值;测算开发成本;进行具体计算,求土地价格。 (一)调查土地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调查土地的位置。包括三个层次:土地所在城市的性质、土地所在城市内的区域性质、土地具体坐落状况。 调查这些情况,主要是为选择最佳的土地用途、确定最合适的开发档次服务。例如:在受让郑州项目土地之前,就需了解郑州的城市性质、在中原地区的地位;需了解郑东新区的区域性质、在郑州、在河南的地位;郑东新区与郑州市区的关系及政府对该区的政策和规划建设设想等;此外还需了解地块在该区的具体坐落状况,如周遭的环境、进出便利与否等。 2、清楚土地面积大小、形状、平整程度、地势、基础设施通达程度等,了解这些,主要是为测算开发成本等费用服务。 3、清楚规划设计条件。包括了解规定的用途、建设高度、容积率等,这主要是为确定最佳物业开发类型服务,以及明确规划条件是否合理。 例如,杭州出让2005【2】号地块时,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虽设定为1.1-1.3,但同时又有建筑限高,经过现场勘察,发现整个地势有较大高差,根据建筑密度,实际容积率只能做到0.9左右,这对其地价的测算影响重大。 (二)选择最佳物业开发类型 选择最佳物业开发类型必须考量受让土地用途、规模、周边物业档次等。 政府出让土地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容积率已定,因此其规模已基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一、通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 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 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 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20150922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5〕587号)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规土〔2015〕587号)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5-11-20 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为保证城市更新地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统一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价测算时点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点为单元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变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属于单元规划修改的,为首次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属于单元规划调整的,为调整规划批复文件的签发时间。 (二)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为用地申请已经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向我委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当次受理时间。涉及以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点。 (三)按更新单元规划实施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的,地价计收时点为其当次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时间如满足《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部分,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关于地价测算次序 (一)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70个项目用地按《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测算; (二)其它类别用地,按照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用地)、旧屋村用地、国有已批用地(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按照《暂行措施》第一(三)项处置用地的次序进行测算。 国有已批用地适用多种改造类型地价政策的,按各改造类型的用地面积比例分别测算。 (三)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先按照《暂行措施》第二十一条进行地价测算(涉及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按照分割转让地价标准进行),其余建筑面积适用《暂行措施》第十条的,再按照第十条进行测算。

城市更新地价计算

《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六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八条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八条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

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

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 目录 一、湛江市“三旧”改造地价相关政策要点 (2) (一)《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 (2)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3) (三)关于暂停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4) (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9]9号) .. 4二、地价测算基本公式及具体步骤 (6) (一)地价测算基本公式 (6) (二)地价测算具体步骤 (6) 三、土地评估方法介绍 (8) (一)收益还原法 (8) (二)市场比较法 (9) (三)剩余法 (10) (四)成本逼近法 (11)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2)

前言 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是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评估机构按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进行评估。 根据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的要求,评估公司至少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地价评估。 一方面,由于每一种类型的土地至少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而“三旧”改造项目通常涉及多宗土地及多种用地类型,致使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较为复杂。 另一方面,与诸如深圳这种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城市更新统一地价体系不同,评估地价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造成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湛江市“三旧”改造地价相关政策要点 湛江市“三旧”改造政策在计取地价方面有诸多优惠政策,比如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成片连片改造的项目超出 50亩以上部分可按20-30%的优惠比例补缴土地价款等等,具体政策要点如下: (一)《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 第七条第(一)款:1.划拨土地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市区的按《湛江市区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和《湛江市区镇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办理。县(市)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各地相关规定办理。2.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且改造后不改变用途,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价款。“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企业厂房用地,改为企业自用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用地时,如保留原土地登记用途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