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标题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 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6]38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6]61 和《 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鄂农信发[2016]22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支行、部”,是指本行所辖基层支行、营业部。第三条 案件是指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员工,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各支行、部员工,包括 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 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 各支行、部员工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 ……""917…… 更多相关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对 支行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的说明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开展年度网络舆情工作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开展打击治理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山田支行2016年“三大工程”工作情况汇报农村商业银行文明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暨清收不良贷款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在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县工商局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工作总结农村商品流通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建议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没收非法所得。二对基层行、营业部相关人员的处理。1.发生涉案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给予领导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2.发生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1 0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给予领导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3.发生涉案金额在1 00万元以上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给予领导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总行相关人员的处理。1.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1 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 00万元不含的,给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记过至撤职处分。2.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1 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在1 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给本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给本行主要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3.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本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降级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给予本行主要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九条 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员工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员工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案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经济赔偿金额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100%。二涉案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案件,经济赔偿金额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80%以上,且不低于20万元。三涉案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损失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50万元赔偿。第十条 案件责任员工为中共党员,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员工处理权限,由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案件责任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一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当年新发案件从重,对历年陈案适度从轻 对他查发现案件从重,自查发现案件适度从轻 对大案要案从重,对无损失一般案件适度从轻。第十二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罚 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五有

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第十三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按照“一案四问责”对案发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支行、部辖内年度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2次以上的。二已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有不良行为的员工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的。七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严肃追究有关行部第一责任人责任。第十四条 涉案金额在20万元至1 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总行成立专案组查处 发生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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