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地的区划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筑用地的区划分类与适建范围
建筑用地的区划分类与适建范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

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

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第五十七条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五十八条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第五十九条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 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的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24>18>12≤12 檐高m>20>15>9≤9 多层厂房面积m>8000>5000>3000≤3000 檐高m>36>24>12≤12 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15>7≤7 面积m>12000>8000>3000≤3000 檐高m>67>42>20≤20 公共建设层数层>20>13>5≤5 面积m2>12000>8000>3000≤3000 檐高m>67>42>17≤17 特殊建筑I级II级III级IV级 构筑物烟囱高度m>100>60>30≤30 水塔高度m>40>30<30砖水塔 筒仓高度m>30>20≤20砖水塔 贮池容量m3>2000>1000>500≤500 注: 名词界之: 1.跨度: 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 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 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 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闻、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 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 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吠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1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 确定取费标准。 7. 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单位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

附件(2): 关于成都市区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 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地址:区 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区划划分要求,经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现将位于区(地址)(建筑区划名称),划分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四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容积率:,绿地率:%。

二、建筑区划内配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情况: (一),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五),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建筑区划内配置的公共建筑物情况: (一),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一1一

(五),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属所有,由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建筑区划内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五、建筑区划内,有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位于,平方米。 2、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平方米。 一2一

基于工程地质单元的场地类别划分

基于工程地质单元的场地类别划分 摘要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对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规则,结合西安市254个实测钻孔及剪切波速,将西安市建筑场地类别分为II 类场地和III类场地,并对其与西安市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场地类别; 西安; 工程地质单元; 波速; 覆盖层厚度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西安市作为陕西省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交通中心,是我国重要的科研、高等教育、国防科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辐射北方中西部地区的金融、科技、教育、旅游、商贸中心,建筑需求量巨大,城市面貌更是日新月异。如何做好建筑物场地钻孔剪切波测试及场地类别划分,为拟建高大建筑物的地基处理和建筑结构设计提供依据,是工程解决的首要课题[1]。 西安市位于西安市地处渭河新生代断陷盆地的中南部,北部为渭河流域,东部有浐河、灞河流经市区,西南部有皂河过境,地貌形态丰富,地层结构各异,形成不同的地貌单元。由于地层结构的差异,造成剪切波速测试值的差异,因此,按照地貌单元,在考虑人工填土和饱和软黄土对地震动参数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依据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对场地类别进行划分,对于日后建设工程场地的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次讨论的范围为《西安市2004-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区涉及的区域(东至灞桥洪庆一带;南至长安区潏河;西与咸阳市交界;北至渭河南岸),涉及面积约1075km2。以下简称场地。 1 工程地质单元的划分(1) 西安城市的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受控于地质构造和地貌。整个分区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三级划分:先按地貌及其成因形态分区,按二级地貌单元以及岩土体结构等进行二级分区,划分到亚区,最后根据工程地质问题划分,划分到段。 本区地貌分为:渭河冲积平原、浐灞河冲洪积平原、黄土塬前洪湖积台地、黄土塬、洪积扇五大成因类型。按照五大地貌类型,西安市共分为渭河冲积平原工程地质区、浐灞河冲洪积平原工程地质区、黄土塬前洪湖积台地工程地质区、黄土塬工程地质区、洪积扇工程地质区等五大工程地质区,分别用Ⅰ、Ⅱ、Ⅲ、Ⅳ、Ⅴ表示。 按照土体结构的一致性或相似性,因此,渭河冲积平原工程地质区、浐灞河冲洪积平原工程地质区、黄土塬前洪湖积台地工程地质区等三大区又可划分工程地质亚区。其中,渭河冲积平原工程地质区分为三个亚区,分为河漫滩、一级阶

建筑场地类别

建筑场地类别 折叠编辑本段场地分类折叠场地土类别分类 场地土系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可分为四类:Ⅰ类场地土:岩石,紧密的碎石土。Ⅱ类场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250kPa的粘性土。Ⅲ类场地土: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 ≤250kPa的粘性土与[σ0]≥130kPa的填土。Ⅳ类场地土: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 折叠场地类别分类与场地土类型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8年版4、1、2条: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与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同时4、1、6条具体规定了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与“场地覆盖层厚度”双参数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等四个类别的定值范围。这就是与GBJ11-89规范的一个明显区别(GBJ11-89第3、1、5条规定:建设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与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8年版4、1、4条规定了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确定的几条标准:(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s的土层顶面距离确定;(2)下卧岩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且不小于相邻的上层土的剪切波速2、5倍时,

覆盖层厚度可按地面至该下卧层顶面的距离取值。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这种硬土层埋深大于5m的情况;(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本人理解:此时计算厚度不剔除,剪切波速用上下土层的)。(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层中剔除。4、现在好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对场地类别的划分,仍沿用GBJ11-89规范“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划分规定,这里显然有一个理解问题。GB50011-2008年版4、1、3条之表4、1、3就是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结合当地经验,根据地岩土名称与性状,划分土质的类型与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再在此基础上进行覆盖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如果确实要确定场地土类型,那也只有一层就就是一层的了,除非就是单一土层,其剪切波速就等于等效剪切波速。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年版4、1、5条规定了土层(本人理解:此处应就是指覆盖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公式。其中“式中do—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与20m二者的较小值”(本人理解就是:覆盖层厚度小于20m时取实际的,大于20m时只计算到20m)。折叠编辑本段场地等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一级场地(复杂场地)一级场地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7]90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

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2019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什么是场地类别

场地 4.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 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 4.1.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 ~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 个。 2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 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 3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 层且高度不超过30m 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 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 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表 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注:g 为重力加速度。 4.1.4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 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当地面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 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 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 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υse=d0/t(4.1.5-1) (4.1.5-2) 式中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 二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 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 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 4.1.6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等效剪切波

房屋用地调查表

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房屋用地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号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号序号 调查者:年月日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说明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

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物业管理申请备案顺序

物业管理申请备案流程 本项目办理物业管理,需向高新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一、提交建筑区划划分申请,提交《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取得《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1、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2、填报《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 3、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鲜章): (1)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2)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3)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4、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我公司。 5、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划分建筑区划后,出具《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我公司应当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二、取得《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后,即可组织 进行物业招投标,申请招标备案。 1、填报《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备案表》。

2、提交《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备案表》时,需提交资料如下(资料应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鲜章): (1)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交复印件) (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4)业主大会决定及相关资料; (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3、行政服务事项时限5个工作日,取得招投标备案核准意见。 4、组织进行招投标。 三、招投标结束后,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所需资料到市物业管理监督服务中心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1、填报《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2、填报《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鲜章): (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原件);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 (3)中标通知书(原件); (4)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3行政服务事项时限:5个工作日,取得中标备案核准意见。 四、开发商零时的物业管理(如售楼部)由开发商自行安排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建筑场地类别

建筑场地类别 目录 建筑专业术语 场地土类别分类 场地类别分类 场地等级 地基等级 建筑专业术语 根据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场地土质刚度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做的分类。用以反映不同场地条件对基岩地震震动的综合放大效应。场地的类别分为四类,分别是Ⅰ0、Ⅰ1、Ⅱ、Ⅲ、Ⅳ类,具体的分法可以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1.6条规定。 场地土类别分类 场地土系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可分为四类: Ⅰ类场地土:岩石,紧密的碎石土。 Ⅱ类场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250kPa的粘性土。 Ⅲ类场地土: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 ≤2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类场地土: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130kPa的填土。 场地类别分类 与场地土类型 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年版4.1.2条: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同时4.1.6条具体规定了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双参数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等四个类别的定值范围。这是与GBJ11-89规范的一个明显区别(GBJ11-89第3.1.5条规定:建设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年版4.1.4条规定了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确定的几条标准: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距离确定; (2)下卧岩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且不小于相邻的上层土的剪切波速2.5倍时,覆盖层厚度可按地面至该下卧层顶面的距离取值。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这种硬土层埋深大于5m的情况;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本人理解:此时计算厚度不剔除,剪切波速用上下土层的)。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层中剔除。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年版4.1.5条规定了土层(理解:此处应是指覆盖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公式。其中“式中do—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理解:覆盖层厚度小于20m时取实际的,大于20m时只计算到20m)。 4、现在好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对场地类别的划分,仍沿用GBJ11-89规范“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划分规定,这里显然有一个理解问题。GB50011-2008年版4.1.3条之表4.1.3是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结合当地经验,根据地岩土名称与性状,划分土质的类型和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再在此基础上进行覆盖层的等效剪切波速计算。如果确实要确定场地土类型,那也只有一层就是一层的了,除非是单一土层,其剪切波速就等于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 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 地形地貌复杂; 5) 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建筑场地类别如何确定

建筑场地类别如何确定 根据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做的分类。用以反映不同场地条件对基岩地震震动的综合放大效应。 场地的类别分为四类,分别是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具体的分法可以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1. 6条规定。 类别分类 场地土系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可分为四类: Ⅰ类场地土:岩石,紧密的碎石土。 Ⅱ类场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250kPa的粘性土。 Ⅲ类场地土: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2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类场地土: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130kPa的填土。 场地类别分类与场地土类型 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年版4.1.6条: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同时4.1.6条具体规定了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双参数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等四个类别的定值范围

(其中Ⅰ类可分为Ⅰo、Ⅰ1两个亚类)。这是与GBJ11-89规范的一个明显区别(GBJ11-89第3.1.5条规定:建设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4.1.4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 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场地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8版GB50021-2001、3.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一级场地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新建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政务审批服务事项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 采用协议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核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申请材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区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衅和国土使用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三)招标文件; (四)被选聘人拟为物业服务建筑区划配备的服务力量、拟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及测算依据等资料;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当提交投标人未投标的原因说明及经相关单位证明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情况说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对被选聘人拟为物业服务建筑区划配备的服务力量、拟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及测算依据等进行审查。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同意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核准意见。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新津县房管局物管所提交审核相关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同意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核准意见。 (二)内部审批流程 1、受理 2、经办人登记、初审 3、提出审查建议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用地分类标准

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24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4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 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C M U D E E2E6U1U2U4G G1G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T T2S S1S2S3W C3C4C5C6C1C2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R R1R2R3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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