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要多久才会判刑

一般刑事案件要多久才会判刑
一般刑事案件要多久才会判刑

由于一般刑事案件需经过公安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因此,时间较长,所以,快的一般也在3个月左右,慢的则也可能会超过一年。

刑事案件各阶段(公安、检察、法院)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

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判刑期限的一些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所帮助。

员工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惩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充分善用表扬和批评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处罚手段,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处罚类别 第四条惩处类别分为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两者可合并执行。 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口头批评; 第二档:通报批评; 第三档:警告; 第四档:降职(调岗); 第五档:撤职(待岗); 第六档:解除劳动关系(劝退、辞退、开除)。 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 第一档:当月工资下浮; 第二档:降薪; 第三档: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处罚处臵权限 第五条员工凡有违纪事实者,由所在部门将其情况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单》按相应报批流程审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附带详细书面报告。 (一)公司本部、各项目部 1、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统一由行政人事部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实施。

2、各项目部员工的处罚,各项目部员工处罚由各项目部负责人审批执行;各项目负责人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四章处罚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惩处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口头批评,情况严重者将通报批评并给予20-50元经济处分: 1、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在工作时间经常拨打私人电话或闲话长说的; 4、工作怠慢、服务欠佳,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 5、接听电话不礼貌、不规范的; 6、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因私会客的; 7、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的; 8、粗鲁的言行和玩笑,谈论他人的私事或隐私的; 9、员工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它诸多工作不适宜的事项。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可给予下浮工资部分20-50元的经济处分,因不良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须酌情进行赔偿: 1、违反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 2、不穿制服、仪容不整、不佩戴工牌的; 3、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内长途,但次数不多、金额较小的; 4、脱岗、睡岗、或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如读非业务书籍、报纸、杂志、打瞌睡,上网、玩游戏等; 5、违反工作场所制度,且不听劝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但情况并不严重的; 7、拾遗不报但数额较小的;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515992740.html,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发生相应的纠纷问题,对此很多人会进行诉讼,那么诉讼的话是有时间限制的,特别是申诉过程,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

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

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避免赔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并起到教育广大员工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处罚制度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以及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4、定义 经济损失:凡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超过100元的,均属于经济损失的范畴。 5、处罚流程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提出赔偿及处罚办法,与人事行政部商议确定,汇报总经理同意后,再通知相应责任人签收处罚决定书,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由人事行政部备案到员工档案内。 6、经济赔偿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上级主管或经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下列比例标准扣罚。 (1)直接责任人为普通员工的,经济损失按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上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2)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级以上员工的,经济损失按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上级领导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7、行政处罚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除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应

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记警告记录”; (2)经济损失在500元(包含500元)至1000元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小过记录”; (3)经济损失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上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记录”; (4)其它重大经济损失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减薪或降级,以及予以辞退(造成公司损失者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8、其他规定 (1)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赔偿处罚操作 (1)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金额扣完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相关责任人对经济损失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述,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复议后确定; (5)对相关管理连带责任人的处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行政部 2017年11月14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图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

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必须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该罪法条结合起来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否则,对该罪的认识就会发生偏差。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而孤立地分析《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则似乎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管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实际上并非如此。通过立案侦查,如果发现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却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经过立案查明,行为人仅仅骗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却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当然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不良贷款数额”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现各银行都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次级、可疑、损失类称为不良贷款,这里的不良并不一定形成既定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是”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标准(Ⅱ)(讨论稿) 1、目的 为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杜绝安全事故苗头的发展,使员工了解施工中的“三违”行为,纠正和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活动的违章违规行为,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公司各工地项目、工段作业现场、各班组作业点。 是对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中,在安全事故未发生前的安全考核处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工作职责 1)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和义务,全体员工应认识本工作违章行为的表现,积极主动的反违章。 2)反违章应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层层负责监督管理,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违规现象进行严格认真的禁查,如自查自纠和处罚不力,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在追加处罚当事人的同时,部门负责人应付连带责任。 3)各级员工要全面认识自己所在岗位的违章现象,在自我杜绝的同时,也要及时劝诫和纠正同事的违章现象。 4)下级部门和员工有权拒接和举报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违规管理、违章指挥行为。 5)各级部门和各工程项目应当结合本部门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违章分类和考核细则,报公司审议批准后实施。 6)如因违章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罚标准按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5、实施程序 1)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2)在检查过程发现安全违章行为,采取书面违章整改通知,责成项目部立即整改落实。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两次,检察院审查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补充侦查最长时间为四个月。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后,需要及时的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一般补充侦查时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

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济处罚条例

经济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公司的管理秩序,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并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为体现在处罚问题上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处罚的任意性,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指的员工,包括所有从公司领取工资,为公司工作的人员;不论其聘用方式、工作岗位、从业期限、工资报酬有何不同,都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还适用于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培训、学习、实习的人员、协作单位在本公司执行服务任务的人员。 第二章违反行政管理制度 四、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服从本部门主管领导的分配,经劝说后仍拒不执行分配任务的,罚款50元,并给于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非因工作原因,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业务培训、业务考核等活动的,按活动所需的工时,作缺勤处理,并罚款30元。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以上,不足10分钟的,罚款5元,超过10分钟,不足20分钟的,罚款10元;以此类推,但最高处罚不超过20元。

六、违反公司颁布的通知、公告明令禁止的规定,本条例或通知、公告已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罚款20元。 七、践踏绿化带、在绿化带放置重物或停放车辆,罚款50元;如造成绿化带或植株损坏的,并承担恢复绿化带及植株原状的全部费用。 八、擅自动用消防设施作其他用途的,罚款100元;造成消防设施损坏的,并要承担修复消防设施的全部费用,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不按需要领取米饭,在餐后倒掉米饭的,罚款10元。 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或垃圾,罚款20元;随地大、小便罚款100元。 十一、翻越围墙、自动门进出公司的,罚款100元,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二、擅自进入公司挂有“禁止进入”警示标志的地方,罚款20元;经劝说后仍不离开的,加倍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各类车辆不按指定位置顺序停放的,罚款20元。 十四、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将公司车辆借予他人使用者,罚款200元;利用公司车辆私自为他人进行有偿服务者,罚款500

民营企业易触犯的刑事罪名及追诉标准汇总

民营企业易触犯的刑事罪名及追诉标准汇总 一、涉及罪名 逃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二、刑法规定 1、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追诉标准:

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行对所辖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财会等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银行信贷、财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2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5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600-1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依据《中国##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必须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条对因管理不到位和多个环节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依照本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三档:情节一般的,扣发1000-2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情节较重的或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扣发3000-5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前档需从重处罚的或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扣发6000-10000元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主要领导承担30%,主管领导承担2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拒绝或干扰检查的; (三)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 (五)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 (四)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五)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 第七条在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以下各章所称罚款,均指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个人的罚款以百元为单位,对单位的罚款以千元为单位。 第二章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绝对实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为7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docx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车间出现违规操作时相关部门就会发出处罚通告。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仅供参考!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范文篇一 各部门、车间:为了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设备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使用保养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每位设备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原总装车间员工xxx同志违规操作使用剪板机,导致工作台面断裂,造成经济损失16000元左右。根据泰振字(20xx)05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5%的经济处罚,罚款800元。对于事故造成的原因,车间主任,班组长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予车间主任王健150元罚款,班组长朱洪群100元罚款。望各车间设备操作员工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规范使用、维护、维修、保养设备;同时车间主任,班组长要及时提醒监督,提醒各操作者不得违规操作。 ———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日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范文篇二 XX 部门员工XXX,于**年*月*日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公司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服装要求,但该员工一直无视公司规定,自身纪律散漫。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公司的上班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暂对XX 部门员工XXX 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车间违规操作处罚通告范文篇三 安徽xx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违章违规操作处罚条例 第一条:根据车间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违规违章行为,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事项,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第三条:对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者,制定以下条款. (1)、作业时未戴安全帽者,每次处罚10元。(2)、利用航车斜吊、拖拉板材或工件者,每次处罚10元。(3)、用钢丝缆捆扎或绑带吊运H钢成品,每次处罚50元。(4)、明令禁止将H钢工件互勾吊运者,每次处罚10元。(5)、班后机械电源未关闭或乱拉电线;作业区照明灯未关闭,以及气瓶阀门未关闭者,每次处罚10元。(6)、明令禁止使用或报废的钢缆、吊钩、吊带,经查仍在使用的,每项罚款100元。(7)、超载吊运,每次罚款50元。(8)、在工作台上,手推翻转工件者,每次罚款10元。(9)、半成品、成品堆码不规范,易倒塌,每次罚款50元。(10)、在工作台上,剪板、折板、戴手套者,每次罚款10元。 xuexila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需要多久

在报案的时候,有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带来的后果及危害会比民事案件严重的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也会特别的重视,为避免产生更大的后果会及时立案侦查。那么,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多少。 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的立案期限: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期限: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期限的解读。想要及时立案成功,就需要自诉人提供想要的材料证据,而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

违规处罚办法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授信业务人员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增强授信业务经营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各级授信岗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的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维护本行授信资产安全。凡因工作人员违反授信管理政策、制度、办法、规定发放贷款或因工作不认真细致,出现操作失误使本行授信资产形成风险隐患或造成授信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在直接授信工作中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行为的各级各类贷款调查人员(客户经理)、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审批人员和贷款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因违法、违规事实行为致使贷款决策失误,形成授信风险或造成授信资金损失的,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法、违规事实行为,主持研究的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参加研究且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一般为一个月以内)纠改完善手续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 元的经济

处罚;在限期内未能纠改完善手续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500 元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 元的经济处罚;对因此违法、违规事实行为形成本行贷款风险的,责令直接和相关责任人在6 个月内下岗清理收回全部风险贷款本息,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视额度大小和风险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对因此违法、违规事实行为造成本行贷款本息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6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30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视损失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规事实行为触犯法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除采取上述经济和行政处罚外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认真调查、详细评估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真实情况,对其提供虚假资料不制止,不向上级领导反映,对工作不负责任,使本行贷款决策失误,形成授信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放的贷款,形成新增贷款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或手续不完备(如房地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有价证券质押未办理止付等)的; (四)超越贷款授权限额批准和发放贷款的; (五)明知借款人为甲单位,实际使用贷款为乙单位而发放贷款的;(六)对已明确规定不准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已经发现借款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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