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工作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论证、鉴证、咨询等工作标准,保障结论的真实、完整、准确,根据《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基本标准旨在提供医疗器械配置论证、参数审定、使用评价、处置鉴定、服务咨询等工作中的相对完整的评价项目体系,不保证涵盖其业务领域的所有评价项目和内容,供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在履行职责时据以参考和关注。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和专家委员应当参考本工作基本标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识别和控制工作中的风险,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医疗器械专家库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工作准则的修订工作,经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二章基本状况

第五条申请单位概况

1、单位性质(医疗机构、卫生单位、计生单位或其它)

2、所处位置

3、业务特质(业务科室设置和业务范围;优势诊疗技术和项目等)、范围(服务人群数量;服务人群健康状况和职业特质、疾病谱情况;主要诊疗技术的应用领域等)和业务量(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流量、年门诊量、出院病人数量、病床数量及其利用情况)

4、人员情况(在岗员工总数、结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

5、发展规划(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和其实现途径、手段和程度)

6、资产、资金和业务收入情况(单位占地面积、业务用房面积;单位资产总额;医疗器械总数和价值;最近一个年度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和结余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科室概况

1、申请科室业务性质、业务范围和业务量

2、申请科室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技术结构、学科队伍建设情况,维修技术力量配置,维护维修途径)

3、申请科室的后勤保障(申报项目运行位置、环境情况,房屋、水电气等配套设施配备情况等)

4、申请科室发展规划和项目预期成效(项目实施前后申请科室的技术变化、业务量变化、社会和经济效益变化等分析)

5、申请单位现有同类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每台套同类、同种仪器设备使用人次、机时利用率、功能利用率、阳性率;每台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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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同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现状;年维修维护成本情况,有无闲置停用或超期使用,有无建立使用效益评价分析制度,有无建立和使用登记制度等)。

6、申请单位现有同类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同类、同种仪器设备数量、使用科室、使用情况、产地、购置价格、购置方式;有无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和日常维护维修计量制度;每年盘盈、盘亏金额;盘盈、盘亏医疗器械是否造册登记,是否已经完成责任认定程序;医疗器械处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单位内部审核、审批过程是否严密等)。

7、项目实施在本单位、本科室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项目实施前后的单位业务量变化情况、研究发展能力分析,项目实施价值分析,患者对该设备的医疗服务需求分析等)。

第三章经济和财务因素

第七条项目实施的投资分析(项目总投入和投入内容;材料成本和运行成本预算;建议的收费价格和使用人次预测;投资回收期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

第八条资金供给(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支付方式等)第九

条经济效益预测:

1、预计使用年限

2、预计每年度使用人次(或检测样品数量)

3、收费情况(是否属于规定标准收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4、项目实施后年新增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和结余情况

5、年维修维护、材料、人工、能源等消耗成本情况(包括单位同类、同种仪器成本比较分析,是否存在维修成本过高和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没有替代部件的情况)

6、项目预计启用日期,计划使用年限

第四章安全环保因素

第十条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安全和环保隐患(项目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能源消耗严重超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排污、放射等环保问题;有无解决和防范措施,项目实施的场地建设、水、电、气、排污、放射防护及其他配套设施保障情况)。

第五章市场和技术因素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的技术发展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社会效益分析,特别关注项目技术是否已经或即将出现技术落伍情况,是否在市场上即将出现具有先进性替代作用的同类产品)。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

1、验收控制手段和使用保管措施

2、计量维修方式方法

3、不良记录或不良反应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

4、更新计划、增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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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效率和效果分析(包括与单位同类、同种仪器设备使用率的经常性比较,如与单位同类、同种仪器设备功能利用、机时利用率的比较,是否存在盲目提高配置标准,造成功能浪费的情况)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分析(产品供应商商务响应程度;生产厂家的市场竞争力及产品竞争力;对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产品性能、配置标准及商务要求进行持续性的调研;与其他厂商同类产品的比较;同类、同种仪器设备的市场生命周期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技术参数的完整性、先进性和规范性(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须涵盖符合需求的主流产品及国产设备;技术参数必须真实、完整反映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技术参数必须公平、合理,不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六章政策法律因素

第十五条甲、乙类大型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配置和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器械在使用中是否取得国家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计量、安全、环保、防辐射等使用、处置鉴证意见。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采购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存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情况。

2、是否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或国内无替代产品。

3、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确需采购的产品。

4、是否属于国家优先鼓励使用国产的产品。

5、是否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品种。

6、是否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重大政策性原因必须发生采购或发生的产权转移。

7、是否受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影响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采购或处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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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完整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1X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X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991129 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X-09-09 发布机构:浏览38次 【字体: 大中小】 (国计生委 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深计生[2002]73号2002年9月17日) 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2002〕1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特制定相关部门职责规定: 一、计划生育部门 (一)改革管理机制 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 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二)取消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本职责规定正式执行后怀孕的育龄妇女,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在本孕次内仍有效。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未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我市户籍人口按政策生育一孩后,应在生育后30天内,持《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见附件1,由市计生办统一格式,区计生局印制下发,下同)后,方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

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总结.doc

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总结 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总结篇一 20xx年春节临近,外出务工人员将集中返乡探亲,为做好春节期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营造关注流动人口健康的社会氛围,中江县卫计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 一、制定行动方案。 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中江县卫计局及时制定下发了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了卫生院院长动员会,具体安排布置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各乡镇抓住机遇,为流动人口送宣传、送健康、送政策、送温暖。自20xx年1月20日起,全县各乡镇拉开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的序幕。 二、加强宣传咨询。 1月20日,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在汽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集聚的公共场所,深入开展了流动人口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等知识和有关卫生计生相关政策的宣传活动。在汽车站播放“出门在外洁身自爱,预防艾滋造福后代”等公益广告和公民健康素养动画短片等,促进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提高。 三、落实相关服务。 依托乡镇、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落实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好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做好传染病防控、适龄

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好他们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四、关爱返乡农民工。 各乡镇通过走访、扶助等方式,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需求,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排忧解难,形成全社会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工作合力。 五、关心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 对春节期间未能返乡的农民工家中的留守亲属,尤其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通过各种形式牵手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让不能返乡的农民工在外安心。 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总结篇二 20xx年1月9日上午,上海市“新市民健康城市行”暨20xx 年度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杨浦区新江湾城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举行。 启动仪式上,西安市向上海市传递了“新市民健康城市行”活动旗帜。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吴乾渝到会并讲话,指出上海市近年来,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市实现了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研究制定了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围绕流动妇女生育关怀、远离非法行医、青春健康教育及流动儿童安全教育开展精准服务;强调杨浦区等国家均等化工作重点联系区在多个领域以项目化运作方式,探索创新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和健康促进工作模式和服务方式。吴

市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总结

市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总 结 一、形势分析XX年,我市计受理来信来访3196 件次,比去年增加了636 件次,其中,受理来信477件次,来访(含个人访、群体访、电话访、电子访)2719 件次,和去年同期相比,来信减少了 64件次,来访增加了700件次;受理举报类信访951件次,占信访总量的 %,其比例较去年同期略有上升,和其它类别信访量相比,其比例仍然偏高;受理求决类信访976件次,占信访总量的%;申诉、咨询、意见建议加其它类信访1269件次,分别占信访总量的 %、 %、 %、 %。以上分析表明,目前,我市计划生育信访总量仍处在居高不下的势头,如不尽快采取措施,让过高的信访量降下来,势必会影响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二、基本做法 1、继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一是各级计生部门把贯彻《信访条例》作为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种机制和制度,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量化考核体系;二是改进方法,化解矛盾。为适应《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计生部门及时改进了工作方法,实行了“三结合”,即把计生信访工作和解决育龄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注重把做好信访工作和解决育龄群众思想问题相结合,加强对

育龄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矛盾;把处理信访问题和拓展解决问题的渠道相结合,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通过复议和诉讼等多种渠道解决问题;三是关口前移,加强排查。各级计生部门均建立了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通报制度,分析讨论了信访工作形势,汇总梳理计生信访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进行分类,明确分工,积极采取措施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委主任亲自抓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信访工作。各科室均有抓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把关口。二是除确定专人具体承办日常的信访工作外,还实行了领导接待日制度,确定每周二有一名领导亲自接待来人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限时处理,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激化矛盾。三是对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截止目前没有因计生问题出现一例集体访事件。为了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多年来,各县区一直将计生信访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度目标考核,增强了各级计生委(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心。市、县、乡各级均成立了计生信访工作领导组,确定专人负责信访日常业务工作。对一般咨询、建议类的信访实行“首问责任制”,并实行按时督查报结的制度,确保

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状

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状 发表时间:2013-11-04T11:38:45.623Z 来源:《医学与法学》2013年第2期作者:陈国红[导读] 陈国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政府312085 【摘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浙江作为经济强省,流动人口工作也是困难重重,尽管我省在该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与日益增多的流动大军相交恒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笔者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不断流向城镇,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初,增长速度非常迅猛[1]。根据《浙江省2011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省常住人口为5613.7万人,其中省外流入人口共计1182.40万人,占总比例的21.72%。数据巨大的外来人口涌入到浙江省,为一方经济做出了不少贡献,但同时看到由于这些外来人口长期在浙江省打工,未能及时与户籍地取得联系,使户籍地信息掌握数据不实;再是无法掌握其生育情况;另一方面则主要是由于所流入地无法及时掌握其原始生育情况,很难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始终是工作的难点。为此,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我省当前的迫切任务,对协调浙江省人口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治理局面有待加强 浙江省为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在提出《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时,就随即在各地成立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涉及公安、工商、民政、计生、卫生、建设、劳动等九大部门,并逐步形成了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各大部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协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实效。但仍然存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缺少必要的认识,使得计生工作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各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整改革时,并未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考虑在内,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还存在一定阻碍。 (二)清查摸底工作尚需深入 截止2011年,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工作,对全省流动人口进行了的登记、清底和建档,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打造坚实地基础,这种大规模的集中清查工作,浙江省始终保持每年开展一次。但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由于流动人口的居住和工作不稳定等因素使得清查工作仍然无法真正做到彻底,因此,出现了所掌握的信息与实际流动人口数量不符,特别是建筑、煤炭、服务和餐饮等行业,无法真正实现彻底的清查。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需强化 2012年笔者通过对434对已婚育龄夫妇的调查,其中共有189户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技术服务,总比例为43.5%;通过绝育的方式来达到避孕效果的共计139户,通过药具来达到避孕目的的共计48户,而通过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共计212户,有效节育率为73.50%,采取其他避孕方法的有35户。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效率低的主要因素为:1.流动人口不愿接受地区计生部门的帮助,甚至出现逃避管理的情况。2.部分地区人员配置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面向地是整个地区的外来人群,这就意味着,任务量非常大,但计生工作的工作人员配置有限,因此,很多工作无法及时完成,进而拖延了管理工作。3.计生部门的经费有限,不少地区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均不到位,不少地区只能够进行查孕、查环、查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还无法为流动人口提供疾病治疗和生殖健康服务等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加强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策 (一)以城市社区为依托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文件,在浙江省内形成社区领导小组,通过社区服务来全面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将计生、劳动保障、工商、卫生、物业管理、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构建起职能明确和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并本着方便群众、以人为本的原则,逐渐形成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在社区内设立专门的服务室,由专业人员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生殖健康和技术服务咨询[2]。 (二)加强流动人口清查摸底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对社区、村(居)的管理力度。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尽可能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职能地位,同时,构建起流动人口基础账册,以便及时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浙江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吸收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担负起流动人口清查工作,有效控制了清查摸底走访难、入户难、管理难和核实信息难等诸多问题。二是加大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整顿对出租房的管理,对出租房进行了统一核查和清理,并在清查过程中,对房主进行了宣传教育,并叮嘱入住育龄妇女积极与地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向其提供信息,全面掌握计生动态。 (三)逐步完善诸多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体系 近两年来,浙江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采取“亲情化”和“一站式”服务模式,给予流动人口最及时的服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所有进入浙江省的流动人口,在进行登记的同时,对其婚育情况进行统一调查,并为其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证,所有持有该证的人员,均可免费获取得放计生服务站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樊思壮.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2,06(05). [2]郭建平,高斯琦.吕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调研[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06(01).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XX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 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及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我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从立项、施工、竣工结算到产权移交的全过程的合规性,特别是我系统承担的相关前期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排查,查处XX违纪行为,监督和规X决策行为,完善建设管理制度,规X工程建设行为,建立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进我市卫生和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着力解决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有关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资金预决算管理、政务公开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一)全面排查,自查自纠

结合我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实际,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不经集体研究、XX决策审定项目、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土地规划执行及土地使用权管理是否规X,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等问题; 3.在项目实施中,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包括改变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增加建设投资等;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是否存在未经环批审批XX建设,是否存在违反中央、省和市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等问题; 5.招投标活动是否规X,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6.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转包和XX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7.物质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X,是否存在不依法采购、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完工后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决算等问题;

关于流动人口对人口计生工作影响的调研报告

关于流动人口对人口计生工作影响的调研报告 关于流动人口对人口计生工作影响的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流动人口对人口计生工作影响的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间人口流动的加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影响我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管理归属不明、责任不清、统计口径不一。随着企、事业单位改制“下岗分流”以及流入、流出人口的增多,原来的管理模式被打乱。很多应该接受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成了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盲点。户籍地管,人不在,情况不明;居住地管,人在,婚育情况不清;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管,则人在外,管不着;管理归属不明,管理责任不清。 二是城区流入人口的多样化,管理“灯下黑”状况严重。目前,城区流入人口已呈现多样化趋势,城乡交错,居住情况复杂,有因企业改制或破产流向社会的,有因招工进入城区的,有因买房迁入的,还有因其他原因从农村流入城区的,形式多种多样。流出地只知原来在家的情况,在外情况一无所知,想管管不了;而城区居委会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归属情况根本就不知情,管理上出现了空当。 三是旧的管理措施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不断变化。以往,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大多采用一些诸如交押金、定保证的.办法,这些老的办法在当时对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起过作用。而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国上下都在要求和强调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以往那种“赶猪牵羊”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株连政策”,是不符合法制建设要求的,已不可行。但目前,一些干部对这一变化仍然很不适应,很不习惯,一说到文明执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两个工作纪律”就没了主意,没有切实可行的新方式、方法。 四是查证、验证比例低,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多。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妇女,在流入地给予补办临时证件的比例不高,必然导致流入人员在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工作规范 (讨论稿)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09]号 (讨论稿)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建设暨纠风工作有关会议和河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全省便民服务工作,现将《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使我省便民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窗口)工作规范 (讨论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省政府第XX次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便民服务工作,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帮民",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取信于民,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特制定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一、便民大厅硬件建设标准 1、县乡均应建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置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率要达到100%。单设的便民服务大厅名称为:“XXX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简称:便民大厅)。大厅(窗口)的标识要清楚。 2、单设便民大厅的用房不少于两间,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大厅外设立意见箱并标明上、下班时间。 3、办公人员设备要做到五有:有办公桌椅;有电脑及打印设备;有档案柜;有办公电话;有不少于2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的工作人员。 4、便民设施用具要做到七有:有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有饮水设备用具;有便民桌、椅或沙发、茶几;有雨具、打气筒、笔墨及应急药品等其他用具用品;有便民服务卡(册)、群众意见建

2015年3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5〕50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人口计生委破解服务难题情况调研报告

人口计生委破解服务难题情况 调研报告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n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 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739 人口计生委破解服务难题情况调研报告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记录基本情况、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 以及形成今后的应对措施。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结经验,找准问题,谋求发展 根据福学组〔XX〕3号文件《**县第一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了把深入学习实践活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寻

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准确掌握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现状,对7个乡镇进行全方位的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做法 1、各乡镇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计划生育解难题、办实事;乡镇与所辖村街,乡镇计生办与村计生专干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一 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村民自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按着村级落实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从抓村级职责的落实和制度建设入手,提高了村民自治的水平。突出抓好孕检和补救工作。同时,对基础较差的村街单列,加强督促和指导,收到明显效果。 3、进一步强化了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社区,面向家庭,突出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积极发挥电视、广播等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新的婚育理念,受到群众广泛关注。深入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使广大育龄群众进 一步树立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学习材料(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第六条——第十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包括现居住地,也包括户籍所在地。 本条第二款对两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确立的两地共同负责,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本

款规定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及避孕节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以便有的放矢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也是现居住地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办证对象、办证要求以及婚育证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育龄妇女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的意见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14 【实施日期】2007.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冀人口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 (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要如实公开、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方便群众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采取高效快捷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包括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对内部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对内部公开指对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公开。对社会公开指对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及领导分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8 【实施日期】2011.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 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11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直管单位,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现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各直属医院要结合实际,在3月4日前制定本区、本单位的操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报我委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疑问,要及时向责任处室咨询和反馈。 附件: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步伐,让市民尽快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按照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座谈会精神,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安排,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点面结合、远近结合、边试边推、分阶段、有重点、依条件推进的策略,坚持“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见效快、易操作的重点政策措施,争取在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得方便、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让医务人员受鼓舞三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同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的专题研究,找准解决“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科学路径,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确保全面完成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1.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1)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按照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空间,与公共卫生、

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2009-01-07 09:42:00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国人口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印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做好“十一五”和中长期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队伍建设的主要成就 1.队伍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底统计显示,国家、省、地、县、乡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50.9万人,总编制数42.3万个。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2.2万个,事业编制30.1万个。另外,约120万名村级管理员(服务员)和600万名村(居)民小组长承担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目前计生协会拥有9400万名会员。 2.基层网络不断健全。构建了省、地、县、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网络。至2005年底,全国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共4.2万个,覆盖率92.2%;服务机构3.6万个,覆盖率79.0%。 3.基础建设不断加强。教育培训的基地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化、装备标准化和人员标准化有了新发展,服务阵地、工作网络、功能特色不断强化。

2020年流动人口计划婚育电子证明办理流程.doc

2020年流动人口计划婚育电子证明办理流 程 电子婚育证明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这样就能够自动生成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简介 电子婚育证明的发放对象为18岁至49岁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电子化后,由户籍地将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在本省数据库中实时更新,生成电子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在办理时不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直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和办理。现居住地办理的电子婚育证明信息与户籍地办理的证明同样有效、功能相同,可以作为卫生计生管理、提供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等的凭证。网上办理电子婚育证明的启用是一项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服务的有力举措,实现了办证的信息化、电子化,解决了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 20xx年流动人口计划婚育电子证明办理流程 1、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请承诺表》(表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服务窗口)领取,也可自行从卫生计生部门官网上下载); 2、进行信息双向比对:通过本市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与《个人信息承诺表》的信息进行比对; 3、根据对比结果办理。

(1)《申请承诺表》内容与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完全一致,以及比对不一致但能出示法定依据的,及时办理。 (2)《个人信息承诺表》信息比本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少或有差错又不能提供相关法定证据的,受理部门应及时与信息采集提供地及其相关人员核实,信息提供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实情况,视核实情况告知办理对象延后或不予办理的原因。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办理《xx市婚育情况证明》 2、本人身份证明; 3、《个人信息承诺表》。 受理机构 办证对象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窗口)办理,但须加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公章方能有效。 电子婚育证明的查询、核查、使用 电子婚育证明的查询、核查、使用由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所在居住地负责。查验结果可根据需求打印纸质电子婚育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具有法定效力。办理生育服务证及其他相关事宜不再需要户籍地出具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登录流程:电子婚育证明查验需登录国家PADIS系统,实行注册用户授权制,向省、市、县、乡四级用户开放 查验方式:共有三种查询方式。输入男方或女方身份证号码;输入

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和医

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并再次使用的; (三)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隐匿、伪造、涂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资料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的; (十)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十一)不尊重患者,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医患纠纷的; (十二)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在诊断治疗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完整版

编号:TQC/K52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 结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ime periods,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lan i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ing the cost,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hoice of appropriate way, in order to achieve low cost and achieve good results.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计划资料适合用于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特点,推出各项具体执行方案。主要特点是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和不乏灵活性,同时考虑费用支出事项,根据自身力量选择合适的方式,以实现较低费用取得良好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贵池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紧密结合省市城市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深入推进"三项工程"建 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出生人口性 别比综合治理,关爱关怀流动人口留守家 庭,坚持服务与管理并举,强化业务培 训,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全面完成各项重点工作 1、认真开展"两节"期间流动人口卫生 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区人口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深卫应急发[200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 案》的通知 (深卫应急发〔2008〕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遵循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将食物中毒事件由重到轻划分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3个等级。 重大(Ⅱ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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