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篇: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而制定的。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境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篇:驾驶行为

第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服从交通信号和交通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条

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车辆性能及各种交通信号,了解相关的常识,通过考试来获取相应的驾驶执照。

第三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不违反交通信号,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玩手机等行为影响驾驶安全。

第四条

驾驶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危险行驶,如状况不可避免,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减速、停车等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篇:行人行为

第五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横穿道路,不逆行,不

拥挤行道,尽量在十字路口或斑马线等路段过马路。

第六条

行人应当尊重交通信号灯,不闯红灯。

第七条

行人应当保持安全路面,尤其是雨天,雪天,冰天等天气不好的情况下行走,注意脚下情况,减缓行走速度。

第八条

行人应当尽量保持安全距离,不要突然改变方向行进。

本条例执法机关应当执行责任制,对于交通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予以处罚。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才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让我们的生命得到保障。

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安全是社会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公民安全出行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道路安全法律法规。下面就是相关的1000字介绍。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公路交通的管理,包括交通路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规定了驾驶人和车辆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一,共计十章七十二条,涵盖了交通安全的方方面面。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行为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交通行为的规范,规定了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该法还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驾驶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 三、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对该法的具体细化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办法,包括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运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还规定了车辆的基本要求、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训练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是对驾驶证领取和使用的管理细则。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申

领程序和考试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还明确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要求,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五、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非机动车行驶和管理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类型和基本要求,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条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的停放和停车管理,以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常完善,涵盖了自驾、公共交通、非机动车等多个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共同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颁布的一部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有序、平安、高效,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这项规定意味着要让城市市民、乡村人民、学生、幼儿园、中小学生等所有人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以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积极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交通设施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桥梁、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交通信号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通过加强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提高道路、桥梁、隧道等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增强了人民出行的舒适度和安全度。同时,这也为交通执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严格交通管理法规 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交通违法行为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当对法规宣传教育、司法审判、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协调,打造铁腕治理交通的工作机制。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严格执法、精准打击,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共安全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了交通管理服务理念。 四、推广智慧交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交通正在逐渐普及。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交通行业发展趋势的科学预判和分析,以便在未来的道路管理中可以提高科技化水平,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智慧交通还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精准度和便捷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水平正持续提高,为建设交通强国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服务保障和管理保障。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推动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和安心出行。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 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

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重新办理保险、行驶证、车船税等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已经使用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报案后,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本法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2. 道路交通规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保持车距,遵守速度限制等基本规则。同时,行人应当使 用人行横道过马路,遵守交通信号等规定。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 交通参与者也有相应的行车规定。 3. 驾驶证、行驶证和交通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证、行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要求。驾驶 人在行驶过程中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 暂扣驾驶证、记分等措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当发生 交通事故时,参与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根据法律 规定,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5.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公路运输等行业的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包 括车辆运输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 6.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 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和知识水平。这样能够有 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7. 法律责任和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包 括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等。在法律 的制约下,可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遵 守规则、加强教育和宣传、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我们可以共同营造 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只有在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 现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道路通行条件篇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8.03.09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8.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车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道路 第九章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

关于交通法规条例11篇

关于交通法规条例11篇 交通法规条例篇1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让每一个学生从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规则耻辱。 二、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三、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四、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五、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边情况,不要东张西望,不准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闹、嬉戏,不边走路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七、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八、在雾、雨、雪天等天气行走,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挡住视线,如果撑雨伞不能让雨伞拦住视线,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九、规范乘车、服从售票员、驾驶员的指挥。任何人不准搭乘“三无”车辆、非客运车辆、超载车辆、不安全的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校车”,更不得搭

乘摩托车、农用车、卡车、拖拉机等车辆。学校门卫、值班教师负责学校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十、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学生未按时到学校上课,班主任教师要在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未按时返家,家长要及时报告学生的班主任教师,避免意外伤害。 十一、教职工必须依法驾驶和拥有机动车辆,按时到学校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规范停放车辆。 十二、学校集体一律不得经营车辆接送师生,因工作和学习确需集体使用客运车辆,必须经学校校长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教职工或学生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车。 十三、出现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报告和报警求助的义务,所有教职工都有紧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交通法规条例篇2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现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各种灭火设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11.25 •【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步施行,下面就分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吧。 可个性化装饰爱车营运车要装黑匣子 按照《条例》第xx年检一次新手有xx年实习期 《条例》第xx年以内每年检验xx年的,每6个月检验xx年以内每2年检验xx年的,每年检验xx年的,每6个月检验xx 年以内每2年检验xx年的,每年检验xx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xx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xx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xx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都是以前的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 另外,第77条还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夏天女士穿裙子就不方便坐摩托了,法律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小事故可自己协商毁灭现场要负全责 《条例》第8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

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条例》还对肇事逃逸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是,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也可由交警处理了,这是《条例》第97条的规定。 停车要远离加油站违法可以解释申辩 《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交通违章人还有了对交警申辩的权利,第110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版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版 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__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第七十八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

2023年最新的交通安全法5篇

2023年最新的交通安全法5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辅导讲稿 202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23年的66.8万多起,死亡人数由5万人翻了一番。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拥堵现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为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通常所指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响了通行效率和安全。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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