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泰安房地产开发政府规费一览表(参考)

5-泰安房地产开发政府规费一览表(参考)

泰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规费一览表

泰安市总体规划(2004-2020)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纲要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4.12

目录 第一章规划基础 (3) 第一节规划编制的背景与动因 (3) 第二节对原总体规划及实施的回顾与评价 (3) 第三节规划依据、原则、范围与期限 (6) 第四节工作技术路线 (7) 第五节本次总体规划工作重点 (8)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8)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8) 第一节城市性质 (8) 第二节城市规模 (9) 第四章市区规划 (10) 第一节城市发展空间选择 (11) 第二节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13) 第三节市区空间结构 (16) 第四节市区城镇职能及规模 (16) 第五节空间管制 (17) 第六节远景发展构想 (19) 第七节发展时序 (19) 第五章中心城总体布局 (20) 第一节用地布局结构 (20) 第二节城市公共活动中心 (21) 第三节城市专项用地规划 (24) 第六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8)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 (31) 第八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3) 第九章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36) 第一节城市形象 (36) 第二节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37) 第十章城市旅游系统规划 (38) 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39) 第十二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39) 第十三章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 (39) 第十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40) 第十五章城市公共政策 (42) 第十六章附则 (42)

第一章规划基础 第一节规划编制的背景与动因 第1条规划编制的背景与动因 1.修编原总体规划是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山东省根据本省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四大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即可持续战略、城市化战略、国际化战略、科教兴鲁战略;编制了《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战略研究》等。同时,山东省提出建设“三圈一群”的战略决策。这些战略与规划将对泰安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3年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县市对其原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泰安市政府也于2004年初作出工作部署,要求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 2.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区域环境是规划编制的外部动因。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整的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五个统筹”。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3)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期。泰安市现状城市化率达到44.3%,超过山东省平均水平,也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发展呈现持续的加速性、极度的不平衡性、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与市场化相伴随性及城镇化过程中的资源保护和破坏的 双重性等重要特征。正确认识当前高速城镇化的基本特征,把握城镇化发展的客观 规律,加强城市规划对城镇化的调控和引导,是当前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 3.城市快速发展的自身要求是规划编制的内部动因。 2003年泰安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98.47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74万人,已超过上一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远期规模,原有总体规划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为适应城市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需要对上一轮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节对原总体规划及实施的回顾与评价 第2条对原总体规划的回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清单“规费”说明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取费 补充资料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职工失业保险费 5、职工医疗保险费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 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 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 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因此要求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就存在精简、务实。如果向税金一样统一计算,在这一方面对臃肿的企业和精练的企业之间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 附: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方法 发布时间: 2006-12-19 10:12 作者: 朱赤来源: 中国房地信息 字体: 小中大| 上一篇下一篇| 打印 随着国家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台,全国各地协议转让土地已基本绝迹,全部转为公开挂牌、竞拍竞卖。这也意味着房地产暴利的终结,管理出效益时代的到来。 在通过协议转让、以地补路等方式获取地块的时期,开发商们在拿地前不需过多地作研究分析,因为那时大多是协议操作,开发风险小,有较大的获利空间。而今后,由于土地自身的稀缺性,公开的竞争将日益激烈,激烈的竞争也将使获利空间大大地受到挤压,这对项目投资成本测算的科学性和缜密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保守有余,将失去机会,一事无成;轻率冲动,将导致亏损,严重的将导致企业破产。 如何准确地测算项目成本,本文结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试图从土地成本、前期规费、工程成本、间接成本等几个方面分别予以论述。分析的前提是该地块的面积、容积率、规划要点已确定,建材市场行情相对稳定,并且开发商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一、土地成本 随着公开竞拍的推行,土地成本日益成为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的地价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土地中标价、拆迁补偿费用、代劳费用、交易契税等,土地成本约占项目开发成本的35%-4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二、前期规费 前期规费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向政府交纳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人防经费、白蚁费用、地区配套费等,以及先征后退的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押金等,此项费用的缴纳基数主要是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整个前期规费约占开发总成本的10%左右,并有降低的趋势。 三、工程成本 此项费用为成本中的“大头”,约占总成本的40—50%左右,具体内容包括: 1、勘察、设计、建筑检测、质量检验及景观设计、项目监理等费用; 2、土石方、围墙、传达室、现场办公用房,临时道路、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三通一平费用; 3、地基工程费用,含地基处理、桩基、基础、支护等内容;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安装、门窗等费用; 5、电梯投资; 6、小区供电、供水、供气费用,室外道路、雨污水系统、消防系统、景观绿化等费用; 7、小区智能化费用,包括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系统等费用; 8、小区配套费用(适用于大规模小区建设),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学校、社区服务、会所、医保中心等建设费用。 上述所列的各项工程费用需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没有标准的指标可以套用,应随机应变。 四、开发间接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开发商运作该项目所需发生的开支,具体明细如下: 1、资金成本。该费用实际是项目开发的机会成本,在进行项目成本分析时,应按项目全贷款来考虑,因为开发商即使是用自有资金,也还是存在机会成本。具体分析时应采用动态现金流的计算方法。

政府规费收费标准一览表(NEW)

政府规费收费情况一览表 1、领取《土地使用证》: 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契税(土地款的4%)、土地测绘费(0.37元/米2)、登记费: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为11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多增加40元 2、设计方案评选费: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3、各项施工图审查: (1)施工图审查费:1.57元/M2 (含岩土) (2)施工图抗震审查费:0.42元/M2 (3)人防施工图审查:3.2元/M2×人防面积 (4)防雷设计审查验收费:1.1元/M2 4、环评报告: 收费按:计价(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代收:50%的规划技术服务费(住宅:0.9元/米2,商业:1.2元/米2) 6、地名注册 公告费:4500元/宗 7、地震灾害性评估费、防雷击风险性评估费: 1、该两项费用只在超高层建筑报建时发生。 2、具体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可商谈。 8、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代收:(1)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多层54元/M2;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M2 (3)白蚁防治:七层以下(含七层及地下室)2.3元/米2 八层以上(含八层)0.7元/米2 (4)50%的规划技术服务费(住宅:0.9元/米2,商业:1.2元/米2) 9、工程质量监督费(办理质监通知书):

按多层2.5元/平方米,6-10层 4元/平方米,10-20层 5元/M平方米,20至30层 6元/M平方米预交,竣工结算后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七多退少补。 10、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安监通知书): 工程中标合同总价的2% 11、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局代收:(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90元/M2(住宅: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50%,另50%竣工接水时缴纳;商业、办公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缴纳。)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M2 12、规划公示费用: 1、公示牌:1400元/个 2、公示图:600元/张 13、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预测费用: 1、住宅及车库1元/米2 2、商业、办公、公寓式办公1.5元/米 2 14、《预售许可证》公示费: 3500元/次 15、城建档案编制费: 85元/册 (1.5公分厚为一册) 16、环境检测、节能检测费: 1、节能检测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抽取一幢楼检测,费用为3万元/幢。 2、环境检测为1000元/点,点数为总房间数的5%。 17、防火培训费(施工图消防审查缴纳): 720元/幢 18、南通市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代收代缴): 1、住宅:多层(含公寓、别墅):30元/㎡;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45元/㎡ 2、非住宅:多层:45元/㎡;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 19、面积实测费: 住宅1.5元/米 2 商住楼2元/米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0〕5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08-13 08:47:00 信息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f53098845.html,/xxgk/zfwj/201008/t20100823_224225.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09〕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以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大基地、大项目、大品牌为载体,按照提高总量、培育特色的发展思路,通过科学规划、政策扶持、研发创新,实现重点突破,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不断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能源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吸引市场资源,完善政策体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目标,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发挥产业优势,构建长效推进机制,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坚持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培育优势产品,培育骨干企业,壮大产业规模,拉长产业链条,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新能源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显著增强,新能源产品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依托重点园区和企业,培养太阳能光热利用装备、风电核电配套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三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新能源燃料、光伏产业、生物质综合利用装备、地热能综合利用装备四大生产研发基地,推进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新能源发电、半导体

房地产规费

房产开发规费 地方政府的各项收费中,有哪些收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减少或免缴的? xx省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住宅xx元/㎡、商服xx元/㎡〔各地区规划局或建设局收取,标准不一〕 2、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 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一般按建筑造价的0.5--0.6‰,约x元/㎡〔建设局收取〕 5、规划技术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营业性x元/㎡〔规划局收取〕 6、建筑工程交易综合费中标价的1.4‰,中标方70%,按建筑面积约x元/㎡〔招标办收取〕 7、档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规划局收取〕 8、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筑造价的1‰,约x元/㎡〔质检站收取〕 9、行业管理费按建筑造价的4‰,约x元/㎡〔建管处收取〕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造价的2.3‰,约x元/㎡〔质检站收取〕 11、解困基金按建筑造价1‰,约x元/㎡事员〔劳动局收取〕 12、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环卫处收取〕 13、装璜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 14、工程渣土处置费x元/㎡,约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

15、拆迁管理费拆迁安置总费用的0.6%〔拆迁办收取〕 16、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收取〕 17、排污费约建筑造价的1.5‰,约x元/㎡〔环保局收取〕 18、环评费x万元〔环保局收取〕 19、出让金业务费成交价的2%〔国土局收取〕 20、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x元/㎡〔国土局收取〕 21、土地登记费x元,x元/平方米〔国土局收取〕 22、土地测绘费、测绘费x元/㎡加x元/拐点〔国土局收取〕 23、防雷检测费x元/点〔气象局收取〕 24、城市规划编制费按土地面积x元/平方米〔规划办收取〕 25、人防建设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自建人防工程可退还)〔建设局收取〕 另外收费项目参考表 1、图纸审查费按建筑面积x元/平方米左右市级收费 2、房产交易手续费住宅x元/㎡,商业x元/㎡房管局 3、房产测绘费住宅x元/㎡,非住宅x元/㎡房管局 4、房产登记费约x元/㎡房管局 5、房屋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 6、绿化保证金按绿化面x元/㎡(绿化建成达标可退还)建设局 7、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能源办 8、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使用新材料可退还)需要建设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主要规费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主要规费一览表收费部门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调整后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依据 1、规划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市政府征)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临时建筑减半预收,期限内拆除退还;开发高层住宅、大型商贸设施,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减免(外商投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宿政发[2005]71号 宿政办发[2005]92号 苏价服[2001]377号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元/平方米①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3元/平方米;②住宅及其它建筑1.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按规定标准执行建设单位 苏价房[2000]374号 宿价服[2003]54号 建筑物放线费元/件建筑物放线每一件(四个点)2594.32元按规定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地形图 1、老城区测绘11.25亩及以下收2530元每增加3.75亩以及下收950元; 2、市府新区、宿豫区测绘11.25亩及以下收1730元每增加3.75亩及以下收650元; 3、郊区测绘11.25亩及以下收1200元每增加3.75亩及以下收450元; 4、乡镇每个项目1000-2000元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拨地定桩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每件(4点)2597.32元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竣工测量费 一类地区11.25亩以内2530元,每增加3.75亩加收950元;汉地区11.25亩以内1200元,每增加3.75亩加收450元;二类地区11.25亩以内1730元,每增加3.75亩加收650元。 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2、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 按规定标准90%收取市区非经营拆迁单位苏价费[1997]522号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4% 经营拆迁单位 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费 民用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为基数:①特、一级项目1.4元/平方米,抗震系数1.3; ②二级项目1.3元/平方米,抗震系数1.2;③三级项目(预算总额500万元以下)1.2元/平方米,抗震系数1.1(详见文件) 民用建筑降低0.1元/平方米建设单位苏价服[2004]26号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墙改办)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以实际用量0.05元/标准砖收取按规定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苏财综[2003]153号 宿政办发[2005]92号 宿政发[2005]71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元/平方米按建设项目2元/平方米收取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90%收取建设单位宿政办发[2005]92号 宿政发[2005]71号

规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总结

关于规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结 —————— 一、关于规费 1、规费的定义。 它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是一种不可 竞争费用。 2、规费包括的内容。 ①、工程排污费,②工程定额测定费,③社会保障费,④住房 公积金,⑤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 注:其中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3、规费的取费费率。 ①工程排污费根据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结算时办理)。 ②工程定额测定费河南省取缔。 ③社会保障费7.48元/工日,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 ④住房公积金1.7元/工日,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 ⑤意外伤害保险0.6元/工日,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 4、规费中各项费用的概念。 ⑴工程排污费: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收款人: 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⑵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 定额测定费。注:河南省已经取缔。 ⑶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⑷失业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

⑸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 ⑹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⑺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 5、规费中社会保障费费用缴纳与发放流程。 (假设:施工企业为一个比较成熟,参与施工多年,有一部分退休养老的员工,并且参与施工或施工管理的人员全部为本施工单位的永久职工。) 根据以上假设解释规费中社会保障费费用缴纳与发放流程: ⑴业主方缴纳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当地的工程管理机构预交社会保证费。当工程通过招投标,根据投标单位(施工单位)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人员投入表,由业主向当地的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投入人数陆续上交社会保障费,但工程竣工归档前必须将社会保障费上交完成。如不上交工程则不能归档,建筑物不能合法使用。 ⑵施工单位向政府提取 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以本公司施工人员名单为依据,根据现实的职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向政府部门按月提取社会保障费,并逐一转入施工人员名下。 ⑶施工人员为受益人 施工人员按月由其所在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 注:此办法可以规避业主不上交社会保障费,同时也可规避施工单位比

泰安市部分地名详细情况一览表

泰安市部分城市地名详细情况一览表 确定名称原用名或 暂用名 走向起止点 长度 (km) 宽度 (m) 道路 等级 命名涵义或理由备注 泮河“泮河”、“滂河”、 “庞河” 东西 西起天平湖 东至汶河 约20 尊重历史、反映地域特色、体 现深刻文化内涵 泮河公园北至泮河大街、南至泮河南街、 西至长城路、东至迎胜路 因临近泮河,对应泮河命名 高铁广场泰西广场西至桃花源路、东至高铁前 路、南北至规划支路 因位于高铁泰安站,体现时代 特色,突出地名的可识别性 以现有广场的 用地边界为 准;桃花源路 为京沪高铁东 侧的西外环路 东岳大街东岳大街、迎暄大 街、昇平大街、 迎宾大道 东西 西起桃花源路路口 东至天烛峰路 18 50-70 主干道统一、规范名称 乐园街12号街东西西起樱桃园西路 东至御碑楼路 3.8 20 支路 因位于乐园小区以南,取“居 住的乐园”美好寓意命名。 岱溪河路121号路南北 北起环山路 南至东岳大街 0.7 20 支路因位于“岱溪河”北侧命名 凤凰路9号路南北北起泰山大街 南至灵山大街 1.2 30 支路 因周边有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 技学院、一中西校、粥店中学 等,取“盼望学子中飞出金凤 凰”之意 老王府街20号街东西西起泮河北街 东至傲徕峰路 3.1 20 支路因位于旧村老王府以南命名 —1—

七里路17号路南北北起望岳东路 南至泰山大街 1.2 20 支路 因贯穿前七里埠、中七里埠、 后七里埠而命名 光明街22号街东西西起王庄路 东至龙潭路 0.7 20 支路 因位于电校南侧(电给人类带 来光明)而命名 佳苑路15号路南北北起天平南街 南至老王府街 1.7 30 支路因贯穿时代佳苑小区而命名 王庄路21号街南北 北起三里街 南至泮河大街 1.1 20 支路因自北向南贯穿王庄村而命名 小井街66号路东西西起唐訾路 东至博阳路 3.9 20 支路因自西向东贯穿小井村而命名 年华中街52号路东西西起科技中路 东至牟汶路 2.0 20 支路 因位于泰山花样年华景区中部 以西而命名 天平湖北路大河路北段南北 北起环山路 南至东岳大街 0.7 33 支路 因周边有天平街道办事处而命 名 天平湖路大河路南北北起东岳大街 南至泮河大街 7.7 50 支路 因周边有天平街道办事处而命 名 天平北街南环街东西西起京福高速公路 东至长城西路 4.7 20 支路 因周边有天平街道办事处而命 名 天平南街天平街路东西西起岱岳西路 东至望岳西路 4.3 30 支路 因周边有天平街道办事处而命 名 长城北路体育场东路南北 北起环山路 南至东岳大街 1.0 30 支路 因位于长城路以北,属长城路 延伸段而命名 岱岳南街府前街东西 西起吉祥路 东至泮河西路 1.0 20 支路因位于岱岳区政府附近而命名 岱岳西路府西路南北北起天平南街 南至泰山大街 0.5 20 支路因位于岱岳区政府附近而命名 岱岳东路府东路南北北起天平南街 南至泰山大街 0.7 20 支路因位于岱岳区政府附近而命名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7]39号 关于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根据不同用途、不同级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土地供应情况,市政府研究确定了泰安市基准地价(具体价格见附表),现予公布。 二、基准地价涵盖范围: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泰山工业园区(东部新区)和岱岳工业园区(青春创业园、

石膏工业园)。 三、基准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公建和公共设施50年;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业6.8%、住宅6.4%、工业6.2%、公建和公共设施6.0%;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1.3、住宅1.0、工业 0.6 、公建和公共设施0.8。 四、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土地资产、土地价格、征收税费以及引导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和依据,在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进行的土地评估业务应按照此标准和规定执行。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六、新基准地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公布的基准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泰安市基准地价表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泰安市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级别商业住宅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工业一级地 1950 1800 1290 825 二级地 1470 1380 975 690 三级地 1050 1020 630 495 四级地 735 720 420 330 五级地 495 465 315 297 六级地 315 315 240 七级地 225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山西大同政府规费收费标准 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 序号费用名称费用标准收费单位 1 土地登记费其中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

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国土局 2 城市道路占用费因占用道路性质从元/日平方米—1元/日平方米市政局 3 开发配套费每平方米105元。建设局 4 质量监督费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千分之收取,各县市按千分之收取。建设局 5 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1收取。建设局 6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千分之收取。建设局 7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房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20元。房管局 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收取48元/平方米易地建设费;2、应建而未建足“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缺建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民防局 9 门牌收费 1、楼(栋)牌(75cm*40cm)铝板镀反光膜120元/块。2、楼房单元牌(35cm*25cm), 铝板镀反光膜50元/块。3、楼房室牌(10cm*5cm), 铝板镀反光膜5元/块。公安局 10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的,按规定比例退还此费用。经贸委 1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基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市政府(发改委)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泰政办字[2015]20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改善劳模待遇,进一步树立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劳模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省部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的发放事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执行。 市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

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支付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资金,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按国家、省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劳模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确保市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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