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法律规范依据汇集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法律规范依据汇集文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文件二: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

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业务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文件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文件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321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文件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以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

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文件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

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

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文件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文件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代理推销保险并收取保险公司劳务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2000]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帐,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年七月十七日文件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2000]第24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二○○○年十月十八日文件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

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及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一并调查处理。

二○○一年八月六日

文件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

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一年九月五日文件十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

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10418

……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1999年9月9日(司法解释)……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召开。

在为期六天的会议中,包括取消农业税的议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多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将在这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据悉,本次会议审议内容共有20项,其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有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护照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畜牧法》(草案)等5项议案。此外,包括贷款欺诈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有关金融犯罪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也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草案解读医药收回扣按商业贿赂罪处[解读]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员工商业道德守则

员工商业道德守则 XXXXXX(以下简称:公司)深信公平、诚实、廉洁是公司重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所有员工必须确保公司不会因欺诈、不忠或贪污而受损。本守则列出员工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恪守的商业道德操守,并就履行职务时可能遇到的情况作出指引。本守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 员工如违反公司守则﹐公司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处分﹐包括无偿辞退。在某些情况下﹐更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发生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控刑事或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部分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纲 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z究。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 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五、企业从业人员触犯本章第一条时,财物所有人不告诉,本法不予追究。 六、多次贪污未经法律处罚的,按累贪污金额处罚。贪污实物证券按贪污发生时实物市场中间价币什计算。 七、二人以上集体贪污时,按各人实际占有金额分别量刑。 八、犯贪污罪按下列条例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员工服务礼仪及行为规范标准

培训课目:员工服务礼仪及行为规范 培训时间:180分钟 受训者:员工 培训目的及要求:使新入职员工对商业基本行为规范、道德规范有一定了解;掌握日常服务礼仪,使服务人员的举止、仪容、仪表、语言等,更加符合服务业要求标准。 培训大纲: 一、商业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及服务规范 1、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2、服务人员的举止、仪容、仪表要求 3、服务人员的语言艺术 (1)基本要求(2)服务禁语(3)服务用语及文明用语 二、商业道德规范 1、公共卫生 2、公共道德 3、公司的利益 三、超市服务规范及服务原则 1、服务范围 2、接待顾客的服务原则 3、接近顾客的方法 4、与顾客沟通的技巧 5、用微笑感染顾客

6、正确处理顾客的投诉及抱怨 (1)投诉原因(2)处理顾客投诉的步骤(3)处理特殊顾客 培训内容: 1、礼仪的含义: 所谓礼是指道德规范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仪是指人们容貌、举止、神态、服饰、是一种形式。礼仪具体体现在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表达人们礼节、动作、容貌、举止的行为准则。 2、礼仪的本质: 礼仪包括礼貌、礼节、仪表、仪式。礼貌是人与人之间接触交往中相互了解、敬重、友好的行为;礼节是交际场合相互问候、致意、祝愿、慰问等惯用的形式;仪表是人的外表含容貌、服饰、个人卫生、姿态;仪式是指较大场合举行具有专门规定程序化的行为规范及活动。 一、商业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服务规范 1、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仪表要求:端庄大方、行动得体、自然美观、注意服饰文化 (2)语言要求:谈吐文雅、语调亲切、表示友好和诚恳 (3)举止要求:端庄大方、树立服务意识、良好的风度及人格 2、服务人员的举止、仪容、仪表要求 (1)举止:站姿、行走、坐立、手势、表情等形体语言

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首席执行官发言 ?道德规范 ?利益冲突 ?赠礼,贿赂及回扣 ?贷款 ?不当使用或偷盗ADP财产 ?掩盖错误;伪造记录 ?ADP、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保护 ?收集竞争信息 ?销售:诽谤和误传 ?ADP及第三方软件的使用 ?开发软件 ?公平交易 ?公平竞争法及反托拉斯法 ?股票交易 ?政治活动 ?商业记录维护 ?放弃项目 ?报告违反道德规范 ?总结 首席执行官发言 行为规范对于ADP和每个ADP员工而言都至关重要。ADP致力于追求最高道德标准,并以极高的要求、统一的步骤在商务中贯彻这些标准。我相信这种追求就是ADP的价值核心,并令ADP更加伟大。 在ADP,对于影响道德水准的事物永不妥协。高道德水准是实现和维持“世界一流服务”文化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世界一流服务”,才能令这个服务继续成长、繁荣。 每个ADP员工都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并且我们每个人都应成为ADP道德规范的捍卫者。

作为业界先锋,ADP在树立道德楷模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位员工的表现及态度都传递着我们的道德价值,这也驱使我们对每一位人——同事、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持以忠诚和尊重之心。 如果你还不确定哪些行为是不恰当的,我们的办公室大门永远为你敞开,请随时向管理层提出你的问题。如果你另有考虑,也欢迎直接参考下面列出的商业行为规范准则。 真诚的, Gary C. Butler 总裁 首席执行官 回到顶部 道德规范 ADP每一位同仁,无论身处何地,处理问题时必须坚持诚实和正直,不做任何妥协。商业道德和人品道德没有区别,两方面都必须保持高标准。作为ADP的员工,无论本地风俗什么样,都应坚持最高的道德标准。 在与同事、与客户、与供应商以及所有第三方打交道的时候,员工都应诚实和道德。做正确的事意味着每个时候都正确做事。 你必须尊重你的同事、下属和第三方的权利,不得有歧视、侮辱、诽谤等行为。无论年龄、种族、性别、性倾向、肤色、信仰、宗教、发源国、婚姻、残障,每个人都应赋予平等的权利。 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误导或要求而出现以上问题。在其他人误导或要求时,凡是出现或可能出现非法、不诚实、不道德的情况,希望你能及时警告管理层。你永远不会因为报告你的发现和怀疑而受到惩罚。 ADP开展业务始终遵循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规定。商务运作模式、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在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当这些国家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法律法规与ADP所坚持的理念发生冲突时,ADP寻求与自己坚持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如果按照ADP坚持的道德观念不能解决一致性,ADP将不会在该方面展开其他活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合规培训】法律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培训资料全

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 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2214件,涉案金额260.6亿元。2013年,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521件,案值15.24亿元。《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提请审议中,拟进一步加大贿赂等犯罪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明晰何为商业贿赂,便于大家在经纪、投行、产品代销及投顾等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防商业贿赂风险,依法合规展业,我部特制作本期《法律知识传递之商业贿赂》,供参阅。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我国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中与行贿、受贿有关的十项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 1、商业贿赂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含服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简称《规

定》)对“回扣”及“帐外暗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2、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刑法》规定 1、十项罪名 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十项,基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规行为 包括不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1996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商业行为规范与实施

×××公司商业行为规范 一、简介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机制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动明显增强,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显著。作为国有公司,也作为国有公司中的特殊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纪律,不仅是对公司员工最基本的行为要求,更与树立良好公司形象息息相关。 二、目的 为适应单位的发展要求,本商业行为准则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的道德标准,它简明扼要的总结了×××公司员工所应当遵循的商业准则指南,并用以指导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员工行为 (一)行为规范 1. 员工在岗期间统一着工装,保持仪容严整,并在左前胸佩带上岗证。上岗证丢失或因工作调动,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 2.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须按厂部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女员工必须将长发扎入工作帽内。 3. 员工上下班,要严格遵守厂部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事后销假。 4. 携带公共物资外出厂门时,必须持有相关的手续或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例检。 5. 员工要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和行为规定,自觉做好本职工作,

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不得无理取闹、滋事生非。工作期间,不准脱岗、串岗、睡岗、消极怠工;不准吃零食;不准聚众闲谈、大声喧哗;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对违反该项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每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元,情节严重者,按《处理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 6. 公司尽力为所有员工建立健康、安全和高效率的工作环境。员工应在工作场所严格按照6S 标准维护责任区域办公环境,营造积极有序的工作氛围。 7. 各职级员工均有义务维护公司形象,禁止任何形式的诋毁、传播有损公司名誉的言论及行为。所有此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经济损失和诉诸法律的权利。 8. 公司各项决策作出后,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二)纪律遵守 1.政治纪律 员工应自觉主动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个人要服从党组织规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罚。 2.财经纪律 (1)不得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由此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由个人承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认识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鉴于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同时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不但关系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依法打击的重点,也关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统计范围、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等问题。故《意见》第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曾考虑对“其他单位”作一般性定义,但由于单位的形式多样,组织结构不尽相同。较难准确、全面概括其一般性特征,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只对有把握的足以认定的其他单位加以列举。其他没有列举的,在实践中具体把握。据此,《商业贿赂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业道德》汇编

二、单项选择题: 1. D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在合同从签订到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 A. 合同必须合法 B. 含意必须真实 C. 必须按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D. A-C 2. D非法的合同可以归纳为三类: A.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B. 不道德的合同 C. 非法合同直接指违法合同 D. A-C 3. 商业道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D A.环境污染问题B. 广告问题C. 腐败问题D.A-C 4. 道德自律能力主要表现在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纠正能力两个方面,其中提高个体自律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B A.道德重整 B.制度伦理 C.道德立法 D.道德调控 5. B广告的首要责任由________承担。 A. 传播广告的媒体 B. 广告的发起人和指导者 C. 政府部门 D. 政府机构 6. D针对公平交易而提出的公正原则是: A.补偿性公正原则B 惩罚性公正原则 C 程序性公正原则 D 交换性公正原则 7. D:伦理道德对行为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而起作用的。 A.社会舆论 B.传统习俗 C.内心信念 D.A-C 8. D道德概念的科学含义包括的内容有: A.道德的外部形式----行为规范 B.个体的内在约束力——个人内在品质规范 C.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即肯定自己 D.以上全部 9. B建设新文化、新伦理以取代旧文化、旧伦理,培育与树立“第二次创业精神”,提高国民素质,使现代化进程中产生一种精神的动力。此为: A.道德调控 B.道德重整 C.道德立法 D.ABC 10. B制度伦理即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的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二是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三是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回扣的法律特征是: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第二款的第三句规定的是接受方的行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样理解。

MD-77 员工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A

绵阳市建诚电子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文件编号:JC/MD-77 文件版本:A 文件名称:员工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分 发 号: 管理体系操作指引 (System Instruction) 文件密级:对外秘密 对内公开 三级 拟制人:李红梅 页数:第 1 页 共9 页 编制:李红梅 2013.09.05 审核:黄治英 2013.09.07 批准:汪旭 2013.09.10 修改记录 版号 ECN No. 更改内容 编制日期 修订者 A ECN-13-055 新版发行 2013-09-05 李红梅

管理体系操作指引 (System Instruction) 拟制人:李红梅页数:第 2 页共9 页 1.概述 本规范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要求和公司的商业行为标准得到遵守。本规范并不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而是制定了工作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我们所有人都必须遵循本规范,并努力避免即便是表面的不当行为。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本规范与法律出现冲突,您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您对这些冲突有任何问题,应当询问您的主管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当时的情形不适合向您的主管寻求指导,请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任何员工、管理人员如果违反了本规范,都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调离、降职或解雇,部门及个人都要为其行为而负责任,任何"失误或无意"的说法都不会作为理由而被接受。此外,公司还可能向法院起诉您。 2.定义 任何以欺骗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造成合作方任何一方利益上的损失或伤害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商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其中合作方包括建诚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建诚在其中拥有多数股权或拥有经营权的公司。 3.适用性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办公行政人员、一线员工等任何一个从事与建诚公司有关业务工作的人,无论其为全职、兼职、顾问性或临时性地为公司工作(本规范简称为“员工”)。 凡未经过本规范培训的人员,包括无培训签字记录的人员均不能上岗。 由于员工个人行为而违反本规范,除员工本人接受处理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也将因管理不当而同时受到处理。 如有下属公司或事业部录用了"因违反规范而被开除"的人员,与此相关的决策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解雇。 公司任命何俊女士为公司的Compliance Officer。如您对于本规范有任何问题或者是您想举报任何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请致电公司道德热线:86-0816-*******,公司V网号6888 Email:hejun@https://www.360docs.net/doc/f54860077.html,。公司道德热线张贴在所有公共场合公告栏上。 4.竞争和公平交易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案例 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请问: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 司法解释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 (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 (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 (工商公字[2008]7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 (银条法[1994]26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 (中证协发[2006]88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

商业行为准则

XXX公司业务行为准则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3) 合法合规/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4)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4) 礼品与利益/Gifts and Favors (5) 外部行为和董事任职/Outside Offices and Directorships (5) 内幕信息/Insider Information (6) 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7) 隐私权指引/Right to Privacy Guidelines (7) 计算机系统安全/ Computer Systems Security (8) 雇用实践/Employment Practices (9) 环境/Environment (10) 交易实践/Trade Practices (10) 保险实践/Insurance Practice (10) 及时沟通/Prompt Communications (10) 外部人员与机构关系处理/Dealings with Outside Persons and Organizations (11) 记录和报告/Records and Reporting (11) 公司资金/Company Funds (12) 遵守准则/Compliance with the Code (12)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本准则广泛陈述了能使xxx(以下统称“XXX”)持续成为最佳诚信公司的商业行为和个人道德类型。如大家所知,公司是所有员工行为的共同载体。本准则提供了全体员工需遵守的正式行为指引。 The Code sets out, in very broad terms, the typ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personal ethics which is required of you in order for XXX (hereinafter …XXX?) to continue to be regarded as a company of the utmost integrity. As you well know, the company is a reflection of the conduct of all of us who manage its affairs. The Code is a means of providing formal guidelines on the behavior which is expected of all our staff. XXX在业务行为方面致力于达到法律和道德标准的最高准绳,希望成为并被认可为良好的企业法人和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与员工的企业。本准则的目的是帮助每一位员工了解应遵循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以及建立最低行为标准。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员工以及代理人员(以下统称“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岳母和子女。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准则,依据准则行事,这样,XXX才能持续地获得广大客户与公众的普遍信任和信心。 XXX is committed to the highest level of legal and ethical standards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and wishes to be and be known as a good corporate citizen and a company which deals fairly and equitably with its clients and employees. This 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is intended to assist each member of the organization to know what is expected, and it sets out our minimum standards of behavior. The Code applies to all employees of XXX and agents (hereafter “employee”). The words “immediate family” includes spouse, parents and children. All employees are required to study the Code carefully and to be guided by its principles so that XXX may continue to earn the trust and confidence of its cli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以下是本准则的基本原则: The following is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de: 1.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职业行为标准; We will comply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standards in every district in which we operate. 2. 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尊重他们的利益,力求通过我们的服务来满足客户需要; We will provide high standards of service to all of our customers, respecting their interests and aiming to meet their needs with the services we provide to them. 3. 避免个人或财务的利益冲突,诚实道德地处理冲突并进行恰当披露; We will avoid personal or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handle actual or perceived conflicts honestly and ethically, making all appropriate disclosure. 4. 不会因为给予或接受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与我们打交道的人的任何优惠待遇而妥协; We will not be compromised through any preferential treatment given to or accepted from customers, suppliers or other people with whom we deal. 5. 诚实、准确地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We will communicate honestly and accurately with all of our stakeholders. 6. 对我们所在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做出贡献。

关于反商业贿赂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反商业贿赂规定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司各级人员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二条公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在帐外暗中给予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收取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或收受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经公司员工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公司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四条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视为商业贿赂: (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 (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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