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

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

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c.我国特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

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

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范围

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

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9.《法国民法典》历史地位

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A.国际私法调整领域的扩大

B.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C.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10.统一的国际私法组织有哪些?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泛美会议(三)利马会议(四)蒙得维的亚会议(五)欧盟(六)联合国和其前身国际联盟

11.我国国际私法最早观点?

公元651年唐《永徽律》之《名例篇》诸化外人相犯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间必须存在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

2、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13.冲突规范的类型和立法选择理由

a.单边冲突规范:防止立法外延的扩大,明确法律规定的准确性。

b.双边冲突规范:具有公平性和规范性,无论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都是冲突规范的主体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反映各国家民族利益冲突,以及扩大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和调整作用的立场,也反映各国积极促进国际民事经济来往,避免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片面作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4.系属公式的含义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以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15.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3)合同缔结地法;(4)合同履行地法;

(5)婚姻缔结地法;(6)侵权行为地法;(7)立遗嘱地法。

16.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二)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17.先决问题的概念

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并列。

18.我国对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19.我国关于法人属人法规定的理解

(一)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我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该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可见,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可方式;对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必须经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其审批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的资格的审查,因而也可理解为采取了特别认可方式;而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则无须政府审批,当可理解为采取了一般认可方式。

2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和内容

a、指国家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未经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该国作为被告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起诉讼,也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

b、其具体内容包括:

(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

21国民待遇制度含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22.最惠国待遇制度含义及理解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惠国待遇被各国广泛采用。

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与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具有的特点及例外事项,见书97-98 23.识别的概念及我国相关规定

它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按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诉因或事实构成)进行分析和定性并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含义,从而确定适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4.我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相关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的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表明我国把时效问题看作实质问题,适用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25.反致的概念及类型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内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一)狭义的反致,(二)转致,(三)间接反致

26.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及我国规定

(一)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的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4、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三)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此条可以看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一律无效。对规避外国法则无明确规定。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7.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及我国规定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问题。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外,我国对外签订的大量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大多规定有提供法律证明的方式。

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8.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立法方式及我国规定

(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立法方式:1、直接限制立法方式 2、间接限制立法方式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三)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我国也承认和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上也比较完备。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和第266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分别在国际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和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这一问题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属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9.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30.我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3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及适用例外

(一).概念: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二).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

(三)例外:(1)运输中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尤为重要)

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3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4无主土地上的物(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6外国国家财产

32.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时已在国外或其后被转移到国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

33.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标准

其一、不予补偿。此主张认为,一个国家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行为,一切外国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法律、法令。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

么对外国人也同样可以不予补偿。

其二,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这种主张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的,后人称之为“赫尔规则”。所谓“充分”是指对被国有化的财产予以全额补偿;所谓“有效”是指外汇补偿,即以可兑换货币或黄金给予补偿;所谓“及时”是指立即兑现。

其三,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持的主张。所谓适当的、合理的补偿,其基本含义是指:给予补偿,但补偿是实行国有化国家的财政能力所能负担的,且所给予的补偿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能为投资者所接受。

34、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广义,狭义)(重点)

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任何一项涉外合同所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由此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合同的所有事项是受同一法律的支配、还是应分别受不同法律的支配?亦即一项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应是单一的、还应是多个的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便是所谓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论”和“分割论”。

35.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现代国际私法的实践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但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并不是单一的连结因素,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根据这一理论,某一合同之所以要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并不是因为该国是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而是因为从合同的整体情况看,合同与该国有着最密切联系。

36.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解

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是指能够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即能够反映出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其原则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应按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在应用中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确定一项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第二步是找到该特征性履行行为地。

37.我国强制规则的适用(即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从我国立法及实践看,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及合同形式问题;

(2)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中国银行同意的除外);

(4)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5)另外,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合同需要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2、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

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38.我国对合同争议范围的理解

实践中,我国对“合同争议”的理解并不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以及<合同形式是否合法>这两方面所产生的争议。因此,依“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合同准据法并不能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在这两方面的争议。

39.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请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一).合同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同时,1988年《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形式

1999年《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0.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41.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结合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一)一般侵权:(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合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住所在同一国家的,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过法律

(3)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作侵权行为处理(二)特殊侵权:(1)我国对海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3、274、275条,对海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船舶在领海内的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国际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国际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4)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5)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42.我国在涉外结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无论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实践中,同外国人结婚,我国对外国当事人结婚的某些条件也采取适当放宽的作法,如在婚龄上可以适用其本国法,即允许其婚龄适当低于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国公民(含定居国外的华侨或临时出国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为限。

(二)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

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已在外国结婚,其到我国境内后要求我国承认其婚姻效力的,原则上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为限;

一是双方当事人要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若当事人国籍相同的,而且其所属国与我国签定有关于领事婚姻规定的条约或存在办理领事婚姻的互惠关系的,可在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若当事人国籍不同的,则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参照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受理或驳回其婚

姻登记的申请。

三)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办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如果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若其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方既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有效性,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43.我国在涉外离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主要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司法解释第15条)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6条)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3条)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4条)

5、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另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188条)44.我国在有关涉外收养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我国采取的是重叠适用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属人法(即重叠适用被收养人本国法和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的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45.我国在有关涉外扶养、监护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46.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定继承上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47.我国在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除此以外,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8.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49.我国关于涉外诉讼代理问题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50.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含义,我国在国际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做法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四种,即普通地域管辖(通常称普通管辖)、特别地域管辖(通常称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理解)

51.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52.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通过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一种制度。

53.仲裁协议的概念

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鲁科版高中化学必修一知识点总结

高一化学模块I主要知识及化学方程式 一、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和程序 1.基本方法:观察法、实验法、分类法、比较法 2.基本程序: 第三步:用比较的方法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分析、综合、推论,概括出结论。 二、钠及其化合物的性质: 1.钠在空气中缓慢氧化:4Na+O2==2Na2O 2.钠在空气中燃烧:2Na+O2点燃====Na2O2 3.钠与水反应:2Na+2H2O=2NaOH+H2↑ 现象:①钠浮在水面上;②熔化为银白色小球;③在水面上四处游动;④伴有嗞嗞响声;⑤滴有酚酞的水变红色。 4.过氧化钠与水反应:2Na2O2+2H2O=4NaOH+O2↑ 5.过氧化钠与二氧化碳反应:2Na2O2+2CO2=2Na2CO3+O2 6.碳酸氢钠受热分解:2NaHCO3△==Na2CO3+H2O+CO2↑ 7.氢氧化钠与碳酸氢钠反应:NaOH+NaHCO3=Na2CO3+H2O 8.在碳酸钠溶液中通入二氧化碳:Na2CO3+CO2+H2O=2NaHCO3 三、氯及其化合物的性质 1.氯气与氢氧化钠的反应:Cl2+2NaOH=NaCl+NaClO+H2O 2.铁丝在氯气中燃烧:2Fe+3Cl2点燃===2FeCl3 3.制取漂白粉(氯气能通入石灰浆)2Cl2+2Ca(OH)2=CaCl2+Ca(ClO)2+2H2O 4.氯气与水的反应:Cl2+H2O=HClO+HCl 5.次氯酸钠在空气中变质:NaClO+CO2+H2O=NaHCO3+HClO 6.次氯酸钙在空气中变质:Ca(ClO)2+CO2+H2O=CaCO3↓+2HClO 四、以物质的量为中心的物理量关系 1.物质的量n(mol)= N/N(A) 2.物质的量n(mol)= m/M 3.标准状况下气体物质的量n(mol)= V/V(m) 4.溶液中溶质的物质的量n(mol)=cV 五、胶体: 1.定义:分散质粒子直径介于1~100nm之间的分散系。 2.胶体性质: ①丁达尔现象 ②聚沉 ③电泳 ④布朗运动 3.胶体提纯:渗析 六、电解质和非电解质 1.定义:①条件:水溶液或熔融状态;②性质:能否导电;③物质类别:化合物。2.强电解质:强酸、强碱、大多数盐;弱电解质:弱酸、弱碱、水等。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鲁科版高中化学必修一《硫的转化》.doc

高中化学学习材料 《硫的转化》 一、选择题 1. 绿色植物是空气天然的“净化器”,研究发现,1公顷柳杉每月可以吸收160kg SO2,则1 公顷柳杉每月吸收的SO2的物质的量为 A.164kg B.2.5mol C.2500mol D.2500g/mol 2. 二氧化硫和氯气均有一定的漂白作用,前者是因为它与水生成的亚硫酸可与有色有机物加 成得到无色物质,其过程可逆:后者是因为它与水作用生成的次氯酸具强氧化性氧化有色物,其过程不可逆。若将相同条件下等体积的这两种气体混合后通入到溶有品红和硝酸钡的水中,能观察到的现象是 A.溶液很快褪色 B.溶液不褪色 C.出现白色沉淀 D.无明显现象 3. 为了提高SO2的转化率,通常通入过量的空气,使SO2充分和O2反应,则从接触室导出的混 合气体含有 A.SO3、O2B.SO3,O2,N2 C.SO3,SO2,O2,N2D.SO3,N2 4. 除去SO2中的SO3,并得到纯净的SO2,最好使混合气体通过 A、水 B、NaHSO3饱和溶液 C、NaHCO3饱和溶液 D、98.3%浓硫酸 5. 为了降低硫氧化物造成的空气污染,可以在含硫的燃料中加入生石灰,这种方法称为“钙 基固硫”,则燃料燃烧过程中的“固硫”反应为 A. B. C.D.

6. 接触法制硫酸中,进入接触室的气体必须净化、干燥,其主要原因是 A.防止催化剂中毒 B.提高反应效率 C.提高SO2转化率 D.防止环境污染7. 工业上生产硫酸,回收尾气中气体,选用的试剂是 A. B. C. D.浓 8. 在工业生产硫酸中,在吸收塔内用来吸收三氧化硫的是 A. B.稀 C.浓 D. 9.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对每次空气质量测定中SO2的最高浓度限值如下左表所示。 浓度限值/(mg·m-3)分组第一小组第二小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抽气次数100120 0.150.500.70SO2含量/(mg·m-3)0.0640.53 该学生课外活动小组分成第一小组和第二小组,使用相同的实验装置和溶液A。在同一地点、同时测量空气中SO2的含量。当反应恰好完全进行,记录抽气次数和结果如下(假设每次抽气500mL)。 小组的测定结果正确。 A.第一B.第二C.都正确 D.都不正确 10.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对每次空气质量测定中SO2的最高浓度限值如下左表所示。 浓度限值/(mg·m-3)分组第一小组第二小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抽气次数100120 0.150.500.70SO2含量/(mg·m-3)0.0640.53 该学生课外活动小组分成第一小组和第二小组,使用相同的实验装置和溶液A。在同一地点、同时测量空气中SO2的含量。当反应恰好完全进行,记录抽气次数和结果如下(假设每次抽气500mL)。 判断该地点的空气中SO2的含量属于级标准。 A.一级B.二级C.三级 D.四级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高中化学_硫的转化(第一课时)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教学设计 【引入】:放映:孙思邈用硫磺炼丹的视频 【板书】第三节硫的转化 一,自然界中的硫 【讲述】:古代的中国就已经开始研究硫的用途,对于硫,我们并不陌生,现在听说过的火山所喷发出的硫化氢气体、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等,还有沉积下来的含有硫元素的矿石,以及人体的蛋白质中也会含有硫元素。 1.自然界中的不同价态的硫元素之间的转化 【板书】2 .认识硫单质 (1)物理性质 【讲述】刚才视频里面管硫的单质俗名叫硫磺,颜色是淡黄色的。【总结】学生一起来说硫单质的物理性质,通常状况下,它是一种黄色或淡黄色固体,很脆,易研成粉末,不溶于水,微溶于酒精,易溶于二硫化碳,熔点,沸点都不高。硫单质有多种同素异形体,如单斜硫和斜方硫等。(强调记忆溶解性) 【思考】试管内壁附着硫单质怎么去除? 1、利用物理性质:二硫化碳溶液洗涤试管(此方法学生都能想到) 2、利用化学性质:热的氢氧化钠溶液洗涤 【板书】(2)化学性质 1、3S+6NaOH2Na2S+Na2SO3+3H2O(分析氧化还原反应,巩固之前的

知识) (让学生自己配平该方程式) 【讲述】该方程式上就已经出现了硫元素的三种价态。 【板书】不同价态硫的关系转化价态轴 【回顾】回忆氧化还原反应中元素的性质与化合价的关系。进而预测硫单质的化学性质。既有还原性又有氧化性 【实验1】观看实验视频《硫粉与铁粉的反应》。 【思考】学生独立思考学案上的1-3思考题 1.Fe与S反应实验中,只加热混合物一端就能继续反应,这是为什么? 2.铁与硫的生成物中铁是(+2价还是+3价)如何验证?(提示:生成物不溶于水而溶于稀盐酸) 3.写出Fe与氯气反应方程式,并比较硫、氯气氧化性强弱说明理由。【小组讨论】讨论最终的答案并展示答案。 【板书】Fe + S FeS、2Fe + 3Cl22FeCl3、 【讲述】由此可得硫单质在这起了氧化作用,并且把金属氧化到了它的低价态。和它类似的有铜和硫的反应,汞和硫的反应(温度计)【板书】2Cu + S Cu2S、Hg+S=HgS 【实验2】观看实验视频《硫的燃烧》 【提问】仔细观察实验,总结现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硫的转化知识点总结归纳

第 3 节硫的转化 达成目标 1.了解硫单质及其重要化合物的主要性质及应用。 2.了解硫单质及其重要化合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一、硫单质 1 2 要求:写出有关的化学方程式。 与铁、铜反应,。 与氧气、氢气反应,。 与碱的反应NaOH: 。 黑火药的反应一硫二硝三木炭。 微思考: 1、实验室中,残留在试管内壁上的硫用什么方法除去? 2、汞蒸气有毒,实验室里不慎洒落一些汞,应该怎样处理? 达标训练: 1.下列化合物不能由单质直接化合生成的是() A. Cu2S B. CuS C. Al2S3 D. FeS 2 .对于反应3S+6KOH==2K2S+K2SO3+3H2O,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S是氧化剂,KOH是还原剂 B.若3mol硫完全反应,则反应中共转移了6mol电子 C.还原剂与氧化剂的质量比是1:2 D.氧化产物和还原产物的物质的量之比为3:2 二、二化氧硫的性质 (1)物理性质 (2)化学性质 ①具有酸性氧化物的通性。 a.与H2O反应:__________ _______。 b.与NaOH反应:(NaOH过量)_______________ _______;(NaOH不足)_______ ___________。 c.与CaO反应:SO2+CaO====CaSO3。 ②具有氧化性。

与H2S溶液反应: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具有还原性。 a.与O2反应:____________________。 b.与氯水反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漂白性:可使品红溶液等有色物质退色,生成不稳定的无色物质。 例1、如图所示,在注射器中加入少量Na2SO3晶体,并吸入少量的浓硫酸(以不接触纸条为准)。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蓝色石蕊试纸先变红后退色 B.沾有KMnO4溶液的滤纸退色,证明 了SO2的漂白性 C.品红试纸退色,证明了SO2的漂白性 D.沾有酚酞和NaOH溶液的滤纸退色, 证明了SO2的漂白性 变式训练1、SO2和Cl2都具有漂白作用,能使品红溶液退色,若将等物质的量的SO2、Cl2混合后再通入品红与BaCl2的混合溶液,能观察到的现象是() ①溶液很快退色②溶液不退色③出现沉淀④不出现沉淀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 (3)SO2对大气的污染与防治。 ①来源: ②危害: ③防治:开发新能源、燃煤除硫、处理工业废气。 微思考: 1、SO2能漂白酸碱指示剂吗? 2、SO2能使溴水、酸性KMnO4溶液退色,SO2体现的是漂白性吗? 达标训练: 3.既能使石蕊试液变红,又能使品红试液变为无色,还能使溴水退色的是() A.Cl2 B.H2S C.SO2 D.CO 4.下列化学反应中,SO2是还原剂的是() A.SO2+2H2S=3S↓+2H2O B.SO2+2Mg点燃2MgO+S C.SO2+NaOH=NaHSO3 D.2SO2+O22SO3 5.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 A.汽车排出大量尾气 B.自然界中硫化物分解

国际私法期末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整理·ZZZ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中,往往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叫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或叫“准据法的表述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数量最多、使用最广泛、最为典型的冲突规范,因此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实际上就是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4、反致 广义的反致: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法或者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通常简称为“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的情况。5、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软性延伸:物之所在地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 6、识别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我国台湾学者又称之为“选法诈欺”或“窃法舞弊”,它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合同准据法 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硫的转化 知识点总结

第2讲硫的转化 (1)硫以游离态和化合态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并且能相互转化。 (2)硫单质俗称硫磺,它是一种黄色或淡黄色固体;很脆,易研成粉末;不溶于水,微溶于酒精,易溶于二硫化碳,熔点和沸点都不高。硫有多种同素异形体,常见的有斜方硫和单斜硫。 (3)单质硫化合价处于中间价态,既有氧化性又有还原性: ①氧化性: (剧烈反应,能保持红热,生成黑色固体) 注意:S与变价金属Fe、Cu反应时,化合价显低价,说明硫的氧化性比氯气的氧化性弱。 ②还原性:硫在空气中点燃,火焰为淡蓝色,在纯氧中则为蓝紫色,生成二氧化硫气体。其方程式为: (4)通常状况下,二氧化硫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有毒气体,1体积水大约能溶40体积。 总结:①常见气体溶解性NH3>HCl>SO2>Cl2>CO2>O2 ②常见有刺激性气体Cl2、HCl 、NH3、SO2 、NO2 (5)SO2的化学性质 ①是酸性氧化物,是亚硫酸的酸酐,具有酸性氧化物的通性。与水反应: ②与碱反应: ③将SO2通入澄清的石灰水中变浑浊,继续通入又变澄清。和CO2的性质相似 ④还原性: ⑤氧化性: ⑥漂白性:SO2能跟某些有色物质反应而生成不稳定的无色物质,该物质受热分解会恢复原状,如品红溶液。HClO是因为有氧化性而具有漂白性,不能恢复原状。 (6)纯硫酸是无色粘稠油状液体,沸点高,难挥发。易溶于水,放出大量的热。稀释时应将浓硫酸慢慢加入水中,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 (7)浓硫酸具有吸水性、脱水性、强氧化性。能够与很多物质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经典例题] 例1. 下列化合物中不能由单质直接化合而制成的是() A. FeS. B. Cu 2S. C. SO 3 D. Al 2 S 3 . 例2.在下列反应中H 2SO 4 既表现氧化性,又表现酸性的是() A. C+H 2SO 4 (浓) B. Cu+H 2 SO 4 (浓) C. Ba(OH) 2 +H 2 SO 4 D. H 2 S+H 2 SO 4 (浓) 例3.“铅室法”制硫酸的过程中有如下反应:NO+1 2 O2=NO2,SO2+H2O=H2SO3,H2SO3+NO2=H2SO4+NO,其中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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