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

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 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

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各校在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一定要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理赔,使校方责任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三、严格流程,规范操作。

各校要按保险合同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把握报案、理赔相关流程,保证理赔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的同时,保护现场,及时向区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区教育局汇报备案。报案后学校保存好保险公司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并要求索赔,确保区保险公司取证和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按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报险要求,出险后首先要在24小时之内报案,同时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我局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单号。保险单号为PZCJ201113022100000001。报案、理赔程序及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

由于我区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所以自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以来至今发生的属于校方责任的事件要及时向区保险公司及区教育局安全法制科汇报,截止日期12月15日,过期不候。12月15日以后发生的属于校方责任的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保险公司及区教育局安全法制科汇报。

附件:1、校园方责任险出险报案及索赔手续及相应报案表格样表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3、《特别约定条款》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校园方责任险出险报案及索赔手续

一. 出险后24小时内首先拨打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5183018或5183413保险服务电话进行报案.受理人:张宇青

二. 出险后所需提供手续

(1)出险索赔申请书,单位证明,索赔申请,校方责任认定书各一份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

(2)校方责任事故处理单(学校意见一栏需学校加盖公章.教育局意见一栏需加盖教育局公章,并由教育局及校方确定应付多少责任。再有提供教育局证明一份。如果委托他人领取赔款需在理赔委托书上加该教育局公章。

(3)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复印件1份;受伤学生及监护人户口本页复印件各一份。

(4)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手续需提供原件,住院病例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4)如果伤势较轻,在门诊进行治疗的需提供门诊收据、门诊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提供原件).

(5)受伤学生照片(拍照部位为全身及受伤重点部位照片至少提供3张).

(6)学校与受伤学生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1份;

(7)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需提供原件;

(8)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指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原件各一份;

(9)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原件)。

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

2011-11-23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

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处理单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

人保(备案)[2009]N327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

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

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

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七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注册学生名单,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

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受害学生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有关名词

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

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附件3、

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标准条款加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约定条款:下列特别约定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特别约定条款为准:(1)、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3)、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无故也不得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时可以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

(4)、本保险条款事故范围,包括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和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以及中国境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5)、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河北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

(6)、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即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

(7)、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

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日起,自动纳入本年

度保险保障范围。如果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含),保险公司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如果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保险公司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收取保险费。

(8)、到校学生因学校停课或由学校组织的与学习有关活动停止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学校的教职员工,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抢救学生及校方财产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保费、赔偿限额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限额。

(10)、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学校承担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1)、恶劣天气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参保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河北省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参保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

(1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4)、公平责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

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响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五) 其他

(15)、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16)、严格责任赔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难以认定校方责任或学校在所有环节不能举证其绝对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每次每人不超过5万元赔款,并参照完全校方责任的50%来处理,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的累积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10%。如:

1)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但仍在被保险校园内的;

2)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3)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4)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

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6)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7)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包括学生的自杀或自残;

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9)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0)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1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1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知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17)、紧急医疗费用以处方为准赔付

本保险公司同意在发生事故后,对因该事故导致的紧急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处方用药及治疗费用进行赔付。

(18)、精神损害赔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由学校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保险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金限额内予以赔偿。

(19)、伤亡标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非道路交通事故参考工伤标准定残,道路交通事故参考相关标准定残。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定残,最终赔偿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释》

法释[2003]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根据以下条件合理调整:

如果第一保险年度已决赔付率低于保费总额的30%,则第二年度保费金额将同比下调10%,或者各项保障额度同比上调15%,任选其一,以河北省教育厅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补充书面意见为准。

(21)、保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响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响关的信息。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不得威胁被保险人向上级报告来影响赔付。

(22)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本附加险保险事故直接响关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公众责任险理赔需提供的资料及凭证

附件一:公众责任险理赔需提供的资料及凭证 (一)公众责任险人身伤害理赔一般所需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事故现场录像或照片; 3、伤者索赔理由及要求;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警方等相关部门事故证明(若警方等相关部门出警); 6、伤者所有就诊病历(包括病历封面)、拍片诊断报告复印件; 7、医药费、交通费等发票原件(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 8、赔偿协议、付款凭证; 9、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被保险人保单复印件;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若伤者住院治疗,需提供: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住院用药清单等复印件; 2、若伤者索赔误工费,另需提供:医院病假单、单位扣工证明、税单及工资单(税单及工资单需提供请假所涉及月份外加请假前三个月),误工费根据实际扣发工资核定; 3、若伤者索赔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另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鉴定发票原件等。 若第三方死亡,家属索赔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等; 2、若案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另需提供:起诉书、法院传票、法院判决书原件、其他相关材料(若有关材料原件被法院收取,提供法院盖章的复印件); 3、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被保险人保单复印件;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公众责任险财产损失(水损)理赔一般所需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事故现场照片及受损财物照片; 3、被保险人对事故原因的情况说明; 4、被保险人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受损第三方索赔理由及报损清单; 6、受损第三方身份证明(自然人)或营业执照(法人)复印件; 7、受损财物原始购置票据或者维修清单及票据; 8、赔偿协议、付款凭证; 9、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被保险人保单复印件;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三)公众责任险财产损失(车损)理赔一般所需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事故现场、整车、各受损部位照片; 3、出险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等复印件; 4、警方等相关部门事故证明; 5、受损方索赔理由及要求; 6、受损方身份证、驾驶证、受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车辆维修结算清单原件; 8、车辆维修发票原件; 9、赔偿协议、付款凭证; 10、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被保险人保单复印件; 12、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标准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编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8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新编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通用 范本

新编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通用范 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目录 1. 承保范围 (3) 1.1 保险协议 (3) 1.2 理赔费用 (4) 1.3 除外条款 (4) 2. 被保险人 (6) 3. 保险限额 (6) 4. 条件 (7) 4.1 仲裁 (7) 4.2 破产 (7) 4.3 解除 (7) 4.4 辩护与理赔 (8)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8)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9) 4.7 检查和调查 (9)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9) 4.9 通知 (9) 4.10 其他保险 (10) 4.11 保险单的修改 (10)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10) 4.13 续保 (10) 4.14 风险变更 (10) 4.15 唯一代理 (11) 4.16 条款 (11)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11)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1) 5. 延长报告期 (11) 6. 定义 (12) 6.1 人身伤害 (12) 6.2 索赔 (12) 6.3 理赔费用 (12) 6.4 投保区域 (12) 6.5 事件 (13) 6.6 被保险职业 (13) 6.7 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13) 6.8 损失 (13) 6.9 保险期限 (13) 6.10 保险年度 (13) 6.11 污染物 (13)

6.12 财产损坏 (14) 7. 仲裁背书 (15)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规定了具体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旨在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所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保和未承保范围。 在本保单中,“本公司”是指明细表中所指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本保单第2条的规定,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文中黑体字词的具体定义详见本保单第6条。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单数形式。 1. 承保范围 1.1 保险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条件下,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事被保险职业,而在保险期限内在投保区域发生任何被保险人须依法赔偿他人损失的事件,则本公司应代为赔偿上述损失。 本保险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做出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索赔事件。 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应被视为首次索赔之时,且根据本保单第3条,首次索赔之时的有效保险限额应为本公司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因相同事件引起的所有索赔应被认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 根据本保单第4.4款,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为任何索赔辩护,本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理赔费用应以本保单第3条所述金额为限,且本公司有权对任何事件或索赔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公司的自由判断进行理赔。 本保险仅将依照在被保险人所在国(详见明细表第1项)所举行诉讼的结果,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理赔方式进行损失赔偿,而不接受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发生的任何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同意根据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境内发生、即将发生或威胁发生的任何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除非第1.2款或第5条(延长报告期)明确规定,否则本保单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支付赔款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车祸撞人保险理赔流程

一、车险理赔材料 1、当初买车辆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给保险单正本,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去派出所报案时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2、由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及三者的赔偿收据及损失清单三者受损车辆的赔偿凭证,复印件要重新盖一次公章,这样证明才有效。 3、自行复印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会员证复印件。如果复印件的印章模糊的话,还需携带证件的原件。被保险人在领款的时候,还需携带当初保险公司给车主的赔款收据样本。 4、此外当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的时候,车主就需要提供车险理赔的资料:由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应该注明修理车辆的车牌号。还有施救费票据,该票据的内容应该包括车辆的类型和施救内容等,是由施救单位提供。 二、车祸撞人保险理赔流程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三、车祸保险理赔时间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人保产品责任险

人保产品责任险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2003-10-22] 产品责任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

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本文件包括如下合同版本: 附件1.1 适用于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2 附件1.2 适用于E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24 附件1.3 适用于E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含工程勘察责任) —P46 附件1.4 适用于非转型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68 附件2 适用于EPC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P90 附件2.1 适用于EPC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含工程勘察责任) —P112 附件3 适用于现行模式下“设计企业”—P134 附件4 适用于现行模式下“监理公司”—P156 具体内容后附。 投保人保险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附件1.1 适用于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投保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险 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号: (以下简称“投保人”)与****(以下简称“保险人”)(或指定代表×××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就项目职业责任险的有关事宜达成本保险合同。鉴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保人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合同约定缴付了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条件、服务条款两部分内容,除此外本保险合同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本保险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共一式份,份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保人保险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第一部分保险条件 保险方案明细表 投保险种职业责任险 投保人名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业务范围 (资质) 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 1、方案设计 2、专业考察 3、工程勘察 4、深化设计 5、配合招标工程总承包企业 6、施工详图设计审批 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规划、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进度管理以及总体控制监督相关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8、现场施工监理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 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包括审批技术性设计变更)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类型: 项目概算金额: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2亿元); 累计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一、接报案 1、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拨打“中国平安”报案电话95512专线电话,拨通电话后根据客户人员提问,向保险公司陈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与学校取得联系,引导学校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 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查勘员根据被保险人所陈述的案情,决定是否前往现场查勘。 二、现场处理 1、安排救治: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明显的外伤,老师都会安排学生去医护室或安排 去医院治疗。而不明显的受伤,如眼睛,在受伤时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伤痕,但这样的意外必须比外伤更加重视。老师要立即安排学生去医院检查,有票据保险公司会处理,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诉讼。 2、出险经过:老师在处理完现场后,将当时发生事情的经过及事故的原因记录下来,这是最能还原现实的记录。 三、现场勘查 1、以下案件需要现场查勘: 1)、学生打架事件; 2)、报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案件; 3)、学生自杀案件或者老师殴打学生案件; 4)、死亡案件。 2、学校配合现场查勘: 1)、引领查勘员拍摄现场; 2)、请事故现场的老师协助做问话笔录; 3)、让学校直接参与处理事故的老师填写出险通知书; 4)、询问在场的老师或者学生,了解案情; 5)、必要时调阅映像资料,如学校的监控设备。 四、责任核定 责任核定的类型: 1)、公平责任; 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 2)、侵权三者:在所发生的事件中,有侵权三者的,学校承担次要责任;3)、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情: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件,老师占有责任的,学校承担主责; 4)、老师打学生:老师殴打学生的案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赔偿后,我司可以向侵权的老师追偿; 五、索赔材料 索赔材料类型: 1)、索赔申请书和人伤核损清单;

责任险核保考试

2014年非车险核保人资格考试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确定责任保险的(A)是至关重要的。 A.有效期间 B.中止时间 C.起始时间 D.终止时间 2、2013某厂为其生产的高压锅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下列各项中,(B)属于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 A.因高压锅爆炸,使用户面部烧伤,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 B.高压锅因爆炸而报废的损失500元 C.因高压锅爆炸致使厨具损失2000元 D.厂家在这场高压锅事故诉讼中支付诉讼费500元 3、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4、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不包括(B)造成的损害赔偿。 A.侵犯债权 B.故意行为 C.某些合同责任 D.侵权行为 5、关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B.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C.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D.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6、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C) A.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B.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 C. 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D. 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 7、责任保险的基础是(B) A.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 B.法律制度的完备 C.侵权行为的发生 D.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8、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 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 9、一个人无论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是(C )。 A.故意侵权 B.过失侵权 C.无过失侵权 D.违约侵权 10、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B)。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合同责任 11、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中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B)。 A.合同关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疏忽原则 D.保证原则 12、忠诚保证保险的发现期从(B)开始。 A.损失开始时 B.保证合同终止时 C.保证合同开始生效时 D.损失被发现时 13、产品责任保险中,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例如药品,其承保基础宜采用(C)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销售商批单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条款修改为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销售商”)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到销售商在常规业务过程中对列名被保险产品的分销或销售,且有以下除外条款: (1)提供给销售商的保险不适用于: a. 由于销售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作出赔偿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除 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销售商未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b. 未经您授权的任何明示保证; c. 销售商故意对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变化; d. 重新包装,但打开包装用于检查、展示、测试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更换零部件然后再 重新包装于原来的容器中除外; e. 销售商同意进行与产品分销或销售相关的检查、调整、测试或服务而未能进行,或通 常应由销售商在日常业务中进行而未能进行; f. 展示、安装、服务或修理操作,但在销售商的处所进行的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操作除外; g. 在经您分销或销售之后,被销售商或为销售商打上标签、重新标签,或用作容器、或 任何其它物件或物质的部件或成分的产品; (2)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被保险个人或组织:您从其获得该产品,或获得任何组成该产品的成分、随附该产品的部件或包含该产品容器。 本附加险不改变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由于任何已知或疑似缺陷或有害性或不合适性所导致的被保险商品或产品的维修(包括清除、处理或改变)或更换索赔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您的产品”损失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的“您的产品”的财产损失。 “您的产品”是指: 1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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