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财规[2010]3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针对预算执行及产出绩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反映支出与绩效的相关性。

第五条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评审意见;

(六)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部门和下属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六条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施进度;

3.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

(二)财政专项政策绩效评价

主要评价实施财政专项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绩效管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提交预期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论证,强调绩效优先;

(二)绩效跟踪。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始终以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序时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对项目运行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财政部门也可视情况直接开展重点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评审论证;

(三)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值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及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部门预算滚动项目库对接;

(四)组织、协调、督促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撰写可行性报告;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

(四)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五)组织和指导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实施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人员应从财政部门建立、管理的专家库和中介库中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抽取,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专项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绩效指标设置以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第十四条设置绩效指标的要求

(一)相关性。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优先使用最具主管部门、实施单位特点的指标,或最具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项目要设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指标设计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综合反映专项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五)经济性。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绩效指标按适用性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优劣的标杆,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产出的效益和产生的效果,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达到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重点对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对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建立评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依据和可行性、制订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以及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评审论证。

第五章绩效跟踪

第二十三条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牵头协调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及其内外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定期通报主管部门财政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主管部门自评价的再评价。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业绩评价报告及结论、问题和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绩效跟踪方式、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指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可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联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绩效管理结果和应用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三级指标分值指标解释评价标准 项目决策20 项目目标 4 目标内容 4 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 化 目标明确(1分),目标细化 (1分),目标量化(2分)决策过程8 决策依据 3 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 划;是否根据需要制定中 长期实施规划 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 分),根据需要制定中长期 实施规划(1分) 决策程序 5 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申报、批复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调整 是否履行相应手续 项目符合申报条件(2分), 申报、批复程序符合相关管 理办法(2分),项目实施调 整履行相应手续(1分) 资金分配8 分配办法 2 是否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资 金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 中明确资金分配办法;资金 分配因素是否全面、合理 办法健全、规范(1分),因 素选择全面、合理(1分)分配结果 6 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相关管 理办法;分配结果是否合理 项目符合相关分配办法(2 分),资金分配合理(4分) 项目管理25 资金到位 5 到位率 3 实际到位/计划到位 ×100% 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占 计划的比重计算得分(3分)到位时效 2 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若未 及时到位,是否影响项目 进度 及时到位(2分),未及时到 位但未影响项目进度(1.5 分),未及时到位并影响项 目进度(0-1分)。 资金管理10 资金使用7 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合 规、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 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 在超标准开支情况 虚列(套取)扣4-7分,支 出依据不合规扣1分,截留、 挤占、挪用扣3-6分,超标 准开支扣2-5分 财务管理 3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 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 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财务制度健全(1分),严格 执行制度(1分),会计核算 规范(1分)。 组织实施10 组织机构 1 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机构健全、分工明确(1分)

[业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业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新模式,加快财政“三个转型”,促进理财方式由重分配向重绩效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是我县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的又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新模式,加快实现财政“三个转型”,即由保吃饭向谋发展转型,由保运转向惠民生转型,由重分配向重绩效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省财政厅《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7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徐财规[20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答:《办法》对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概念作了解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其管理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考量完成的实绩。 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办法》规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问: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时的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对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实施单位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评价指标库、标准值库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预算滚动项目库相衔接,组织和指导本级职能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2002] 14 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会[201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4〕7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内控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制衡机制嵌

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对于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秩序,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一是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各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有利于将预算、收支、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实现财政管理各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完整版)绩效评价工作服务方案

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一、绩效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以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二、绩效评价工作目标 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即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2、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资源 3、支出的预期效果: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4、了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预算编制和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2、坚持综合绩效评价的原则。

3、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原则。 4、坚持绩效评价与项目支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6、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2、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5、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五、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一)获取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旅游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山东省财厅、省扶贫办印发《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管理的规范性和扶贫开发的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原则。 (四)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的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依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及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管理监测系统》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扶贫部门扶贫统计监测系统反映扶贫开发工作及效果的有关数据。 (四)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 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扶贫 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即: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 定,主要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最新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资料

附件: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目录 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 1.1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概念 (1) 1.2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1) 1.3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分类 (1) 1.4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 (1)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含义 (2) 2.1 共性指标 (2) 2.2 个性指标 (5) 2.3 特别说明 (7) 三、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分准则 (8) 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判定 (8)

精品文档 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1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概念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1.2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 系统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1.3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分为共性指标和 个性指标两大类:共性指标下设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两个一级指标,项目决策下设项目目标、决策过程和资金分配三个二级指标,项目实施下设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与项目管控三个二级指标;个性指标下设项目绩效一级指标,项目绩效由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两个二级指标构成。 1.4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框架如下表 1.4所 示: 表1.4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框架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含义 2.1共性指标

绩效评价服务方案

绩效评价服务方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四)对项目的理解 1、项目概况与特征 规划编制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关产品和公共服务,市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 对规划编制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分析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的不断提高,通过第三方机构科学、公正的评价,总结预算管理的经验,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改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绩效提供依据。 2、工作范围 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而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等。 (一)项目投入 (1)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 (2)项目资金落实:包括资金到位率及到位及时率。 (二)项目过程管理

(1)业务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质量可控性等。 (2)财务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健全行、资金使用合规性、财务监控有效性等。 (三)项目产出 包括产出的实际完成率、完成及时率、质量达标率、成本节约率等。 (四)项目结果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科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对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3、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来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出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4、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倾斜,激励地方强化管理、创新机制、精准服务,提高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加强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二、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 按照《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确定的评价依据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二是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三是地方对专项资金三

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 按评价依据考虑的三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指标设计与权重分配详见下表(表 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由科技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下述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计算,确定考核结果。 表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 三、绩效考核的评审程序 每年12月上中旬,按国办发〔2016〕82号文要求,结合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因素,科技部、财政部向地方科技部门、财政

安徽省财政厅全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采购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 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服务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四、零配件表 五、规格相应表 六、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 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

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安徽政 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 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 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投标书应包括第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

2012年***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 28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湖北省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操作指南》和***财政局201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财政局的委托,对2012年度***新改扩建的两所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七彩明珠幼儿园)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教育局2012年度新改扩建两所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七彩明珠幼儿园)专项资金1710万元、涉及的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二、评价目的 一是了解***教育局2012年新改扩建的两所公办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绩效情况,为2013年度该项资金及同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编制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探索建立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程序和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有利于项目单位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概况 为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岸政办[2011] 59号),2012年,新改扩建两所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和***七彩明珠幼儿园,新增了公办幼儿园学位450个,继续扩大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有效缓解该地区入园难等问题。 1、学前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为百步亭花园文卉苑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建幼儿园,土地面积约为3300平方米,房产面积约为平方米,规划规模为9个班;***七彩明珠幼儿园为谌家矶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建幼儿园,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产面积约为平方米,规划规模为6个班。这两个幼儿园的改建进一步扩大了***学前教育的规模。 2、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通过协议购买方式,由政府出资680万元移交***教育局,并投入280万元进行园舍装修和设施设备添置,交由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开办分园,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270个;***七彩明珠幼儿园通过协议购买方式,由政府出资480万元移交***教育局,并投入270万元进行园舍装修和设施设备添置,新开办为***七彩明珠幼儿园,新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4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4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财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报政策。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发生的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应严格按照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医院;应该由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进行垫付。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刷卡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邮寄回参保地报销。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垫付资金按照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按实差额结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以下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做好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每月10日前省平台生成《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统计上月各地差额结算数据。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清算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反映财政支出绩效总体现象的特定概念和具体数值,是衡量、监测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揭示财政支出存在问题的重要量化手段;是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财政支出内容和评价对象进行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实用可行的分类形成的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定量指标,一类是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基本(通用)指标和个性(选定)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基本财务指标、国家(国际)通行指标、公众关注指标等被广泛应用在综合性绩效评价及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是在确定具体评价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和财政支出具体设定目标来设置(选定)特定的指标。其中绩效指标按照使用的财政经费,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划分为九大类。 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共同构成财政支出对象的评价指标体

系。体系是动态的,可扩充的,具体体现在所选用的指标既可从每类指标和备选指标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评价对象的特性设置指标,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下图:

一、定量指标 (一)基本(通用)指标。主要评价财政支出效益的共性方

面,它是每个评价对象都必须采用的指标。包括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率和支出效果率三项指标构成,其公式如下: 实际拨付金额 资金到位率(%)= ×100% 计划使用金额 实际使用金额 资金使用率(%)= ×100% 实际拨付金额 实际达到的效果 支出效果率(%)= ×100% 目标效益 目标效益:指项目申报时,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指出所要达到的效益。 实际达到的效果:指项目完成后,实际达到的效益。 1、当效益是可以量化的数额时,则用采用相应的数额; 2、当效益不可量化时,则可以采用专家评议、委托中介机构调查问卷、涉及对象评议等方法,得出结论。具体如下:评议分为很好、好、良好、一般、差五等,目标效益为100。 当采用一种以上调查方法(Z i),其通用公式为: n ∑(Z i)/n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 Microsoft Word 文档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 (2013年度) 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司对2013年省、市商务部门下拨的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达到的效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基本情况 2013年度汉寿县华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得到由省商务厅扶持,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共191.45万元。其中:⑴、出口信保扶持资金 43.30万元;⑵、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72万元; ⑶、企业研发及技改项目资金10万元;⑷、屠宰升级改造项目资金60万元;⑸、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6.15万元。 (二)、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出口信保扶持 2013年度汉寿县华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317.50万美元,产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4.45万美元,根据“湘商财[2011]100号”文件《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我公司可获得所缴保险费25%的资助1.11万美元,另外公司2013年度贸易融资317.50万美元产生银行借款利息73万元,根据湘商规财【2011】10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享受信保项下融资贴息36.52万元,因此,我司2013年度出口信保扶持资金43.3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出口信

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银行借款利息的支出。 2、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2013年汉寿县华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处理病害猪885头,处理方式采用深埋、焚烧,由此产生的生猪成本、人工及燃料费用近88.50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2013年度我司已享受的72万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已通过专项应付款冲减了2013年的损益,弥补了公司生猪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3、企业研发及技改项目资金 汉寿县华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入资金56万元,通过对自身生产设备技能进行研发和改进,共获得了6项专利技术:1、大猪行吊装臵,2、输送轨道支撑架,3、去毛机输送装臵,4、去毛机挡齿支架,5、烫毛池缓冲装臵,6、输送齿轮盘。这些专利的使用率达到94%,同时根据湘财企指(2013)85号文件规定,我司获得该项目专项资金10万元,全部用于技改支出,且建立专账进行结转。 4、屠宰升级改造项目资金 汉寿县华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屠宰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占地面积10亩,拟投资1.29亿元,建设期2012年06月—2014年06月,计划完成加工乳猪胴体80万头,中猪胴体50万头,加工冷鲜制品28350吨,新建烤中猪深加工5000吨,火腿深加工5000吨,新建库容1.50吨的冷藏库,达到物流配送50000吨的规模。该项目符合湖南省定点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8年度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长财绩〔2019〕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组于2019年5月24日至7月23日对长沙市城市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城科院”)主管的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经费项目实施了绩效评价。 一、评价实施情况 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四个方面,根据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2018年度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业务项目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项目共计两类,涉及资金960.38万元,现场评价项目占比100%,现场评价资金占比100%。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依据

1、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根据2016年7月2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呈《关于成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研究中心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批示立项。泽珲常务副市长批示同意按人员经费10万元/每人每年、办公经费2万元/每人每年的标准,共计28人测算,定额增加市城科院每年的财政拨款基数,费用总计336万元/年,在全市前期工作经费中解决。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业务项目根据2015年7月13日长沙市财政局呈批件《关于增加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年度预算的请示》批示立项。泽珲常务副市长、春秋副市长批示同意在市城科院2015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中新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费支出600万元,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管理。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绩效目标 1、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项目 项目主要是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展开前期研究,方案论证、技术审查及计划编制。该项目实施的目标为:强化前期统筹协调职能,充实前期研究平台,突出前期研究科学决策,提升设计审批质量,夯实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品质长沙建设。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业务项目 项目主要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借助一体化平台规范检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监督巡查。该项目实施的目标为: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持,为建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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