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涉及中资企业公平竞争问题及应对建议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涉及中资企业公平竞争问题及应对建议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涉及中资企业公平竞争问题及应对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615588853.html,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涉及中资企业公平竞争问题及应对建议

作者:刘向东

来源:《全球化》2018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中欧双向投资呈现此消彼长的不均衡发展态势,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规模大幅攀升,引发欧盟及一些成员国的担忧和抵触,试图尝试采取安全审查措施限制中资企业并购其关键基础设施或技术,并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强调对等开放和公平竞争。欧方认为,很多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常受到政府授意和补贴,在国际市场开展不公平竞争,并敦促要求中资企业遵循“竞争中立”原则和符合欧方认定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欧BIT谈判无法回避这一现实问题。建议明确中资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与欧方所设原则要求是一致的,中方本身也愿意加强对中资企业非理性境外投资行为的审查。建议在涉及国企条款谈判时应及时提出适当例外条款,坚持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行为不具任何政治目的,在国内也不再享受任何政府优惠支持政策,自愿遵循国际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商业标准。建议在双边或多边场合积极敦促欧方坚持自由贸易方向,抵制保护主义,呼吁欧洲企业与中资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包括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等。

关键词:中欧BIT谈判中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平竞争安全审查

作者简介:

刘向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博士。

从1975年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双边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关系对彼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欧盟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及第四大投资来源地和中国作为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欧经贸投资合作的基础深厚,但双方迄今尚无制度性的双边协定来规范贸易投资关系。自2013 年11 月中欧启动双边投资协定(BIT)談判以来,双方在议题范围及相关文本的谈判上取得积极进展,但涉及国有企业、市场准入、并购审查等核心议题尚未形成共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尚未完成,也影响欧盟推进中欧BIT谈判进程。中资企业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问题成为双方谈判要价的焦点之一。

一、中欧双向投资渐趋平衡和更加广泛

近些年来,中欧双向投资规模总体呈现上升态势。欧盟对华投资规模呈稳步上升态势,而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规模大幅上升且超过欧盟对华直接投资规模,呈现中欧双向投资流量趋于平衡的特征。尽管中欧在双向投资存量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与双方的经济和贸易体量相比,双向投资合作发展并不充分,潜力尚未完全释放出来。

中欧贸易摩擦现状研究

目录 中欧贸易摩擦现状研究 (1) Status of EU-China trade friction (2) 一、引言 (3) 二、中欧贸易摩擦现状 (3) (一)中欧贸易概况 (3) (二)中欧贸易现状 (4) (三)中欧贸易发展新特点 (6) 三、中欧双方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7) (一)国际方面 (7) (二)欧洲方面 (8) (三)中国方面 (9) 四、中欧贸易摩擦的对策研究 (9) (一)宏观环境方面的政策把握 (10) (二)着力培养名族的核心竞争力 (10) (三)关注贸易环境,熟悉贸易规则 (11) (四)积极加强中欧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建立良好的信赖 (12) (五)积极做好应对贸易摩擦的准备 (13) 五、结语 (13)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中欧贸易摩擦现状研究 曾令桦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学号091101020) 指导教师:肖晓军副教授 摘要:世界风云变幻,世界格局面临一次大洗牌的趋势。中国,这个古老又强大的民族,如何在当下格局中抢夺自己的一席之地?欧洲,作为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又如何摆脱美国很多方面的控制?作为强国之根本的经济无疑是一剂良药,中欧发展经济友好往来,对中欧来说是双赢的合作。然而,欧洲国家不顾中欧共同的利益,常常挑起一些无谓的争端。针对这些摩擦,又该如何应对?本文以中欧贸易摩擦现状为前提,分析产生贸易摩擦的原因及解决建议。 关键词:中欧贸易摩擦中欧贸易现状中欧贸易趋势反倾销反补贴欧盟

Status of EU-China trade friction Abstract: The world's ever-changing pattern of the world is facing a major reshuffle trend. China, the ancient and powerful family name, how the current pattern to snatch a place of their own? Europe, as one of the most economically developed areas, and how to get rid of the control of many aspec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fundamental economic power is undoubtedly a panacea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friendly exchang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 China and the EU is a win-win cooperation. However, European countries, regardless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China and the EU, often stir up unnecessary disputes. These frictions, and how to deal with? 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of China-EU trade friction as a precondition analysis to generate trade friction causes and solutions. Keywords:Status of EU-China trade friction EU-China trade status China-EU trade trends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EU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 (协定) 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

中国政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

2016中国政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 中国政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招生简章 欢迎报考中国政法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其法学学科在2009年获批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3年,“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获批进入全国首批“2011计划”。学校直属于教育部,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成立于1983年,地处北京市海淀区,系我国首批法学硕士、博士授予点,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名列全国第一。学校拥有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0个二级学科博士点,7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点;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有博士生导师近200名,硕士生导师600余名。已培养各类研究生万余名,在国家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校研究生近7000人,其中硕士生近6000人,博士生近1000人。 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始终坚持“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注重研究生在价值观、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等方面的培养培育,在全国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各大型国企和金融机构,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近千个;设置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等项目,鼓励、支持研究生在项目研究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每年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境)游学、攻读学位,或与国(境)外知名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一直致力于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于高端人才的全新需求,以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重心,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拓展研究生的国际视野为重点,把研究生院建设成为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以法学教育为特色的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研究生院。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法治建设,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招生专业 (一)招生计划 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各专业拟招生人数详见招生专业目录(附录1),招生人数仅供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将根据教育部最终下达招生计划,综合考虑我校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招生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招生人数包含拟接收推荐免试生人数,推荐免试生占40%左右。拟接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确认录取人数为准。 (二)招生专业 学术型研究生招生专业共计65个,详见招生专业目录(附录1);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共计5个,分别为: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翻译。中国政法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5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提要: 本文概述了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及特点,讨论了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为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间。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展迅速。除双边投资协定外,有关投资的国际规则还体现在双重征税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一体化或合作协定、以及复边和多边协议中。全球范围内平均每周就有三个以上的此类协定诞生。目前,全球共有5100多个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协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协定和规则的发展对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已签订了112个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仅次于德国。而且自2003年后中国开始商签的新一轮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本文拟首先概述近年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及特点,然后分析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研究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实践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一、国际投资协定近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剧增。至2004年,全球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总数达到了2392个。在2004年签署的73个新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39项协定涉及发达国家,其中比利时一卢森堡、芬兰、瑞典和瑞士表现得最为活跃,每个国家都签署了五项新的双边投资协定。2004年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达55个,其中28个是南南协定。在南南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埃及、韩国和马来西亚分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了40余项双边投资协定。事实上,这四个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远多于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协定。近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目不断攀升,这一趋势反映出,南南合作发展战略的重点最近已开始集中在投资问题上,同时它也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正在崛起,并且开始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作用。 有关双边投资协定的另一个显著趋势是,由于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到期或者其产生条件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就它们现有的协定展开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要么取代原有的协定,要么对原先的协定做出重大修订。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重修协定的趋势发展得越来越快,而且在之后的若干年内继续保持加速发展势头,截至2004年底,共有85项双边投资协定重新修订。还有一部分协定重新谈判是为了让现有投资协定符合有关缔约国签订的其他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十个中欧国家于2004年加入欧盟,这对它们之前所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此,美国和欧盟在2003年9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内容涉及美国与新的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性及完整性。目前,加拿大也正在开展此项工作。此外,芬兰重新修订了与乌克兰、中国和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刚果(金)与卢森堡一比利时则是另外一个例证。由于上世纪90年代签署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期”是10年至30年,因此重新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趋势有望呈现加速发展的局面。 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这以美国、加拿大及日本近年来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代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时,也开始朝这个新方向发展。这一演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章节在适用和执行中所积累的经验的产物,我们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出以下四个主要发展趋势和新特点: 首先,部分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它们寻求平衡,一方面它们要保持投资定义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又要确保

中国与瑞士双边投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on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文章来源:Department of Law & Treaty, MOFCOM 2010-04-20 17:02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 策 Preambl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Desiring to intensify economic cooperation to the mutual benefit of both States, Intending to create and maintain favourable conditions for investments by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ognizing the need to promote and protect foreign investments with the aim to foster the economic prosperity of both States, Have agreed as follows: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核心内容(附中英双语版)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核心内容(附中英双语版) 背景简要分析: 从技术层面看,中欧CAI达成后将取代中国与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6个国家(除爱尔兰以外的所有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但是,中欧CAI谈判的目标并不限于此,从这一谈判被命名为中欧CAI而非中欧BIT已经显示出双方旨在改变以往“简式”BIT 的传统,即仅包括投资保护内容,而寻求达成包括投资自由化目标在内的更富有雄心的综合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自由化目标在中欧CAI 谈判中主要体现为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条款安排,因此,与市场准入相关条款内容的谈判将决定着中欧CAI能否在年内按期完成。有鉴于此,下文拟在分析中欧双方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主要诉求的基础上,探讨中欧双方磋商的难点并提出政策建议。 欧盟对华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主要障碍 在市场准入方面,欧盟主要寻求在金融业、电信、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工程和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更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环境。在推进中欧CAI谈判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发布了其委托独立咨询公司对中欧CAI可持续性影响进行评估的报告。2018年发布的评估报告基于以下三个不同标准选出六个产业部门进行分析:一是欧盟对外投资规模;二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可能会吸引欧盟投资的产业部门;三是劳动强度及其对劳动力的影响。六个产业部门是运输设备、采矿和能源开采、化工、食品和饮料制造、金融和保险以及通信和电子设备。经研究认为,在运输设备方面,欧盟运输设备公司在中国投资时面临的主要市场准入障碍是合资要求;在采矿和能源开采方面,欧盟企业在中国面临的问题是一些子行业对外国投资开放,而其他子行业则完全封闭;在化工行业方面,欧盟投资者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跨国公司受与国内公司不同的规则约束。在食品和饮料制造行业,欧盟公司面临的问题是需要中国合伙人持有多数股份,申请多个许可证书;在金融保险方面,市场准入问题包括所有权限制、股本上限和分支机构网络扩张限制;在通讯与电子设备方面,报告认为政府鼓励通信和电子设备行业的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但另一方面,对广泛的外国ICT产品和服务也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实现国产替代,这导致了巨大的市场准入壁垒。

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中欧经贸关系主要包括贸易往来、对华投资和经济合作三方面的内容,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点及其他一些特点。 (一)中欧贸易发展速度呈明显加快之势 ,、贸易总量不断上升,贸易逆差不断缩小。(,)双边贸易呈不断上升之势。中国对欧盟贸易额由,,,,年建交时的,,(,,亿美元增长到,,,, 年的,,,(,亿美元,增加,,倍。,,,,年总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与,,,,年相比增长,,倍,出口增长,,倍,进口增长,,倍(表,)。从总量上看,出现了阶段性变化:,,,,年以前贸易额在百亿美元以下徘徊,,,,,—,,,,年在百亿美元阶段逐步走高、向上发展。,,,,年后中国对欧盟进、出口额分别超过,,,亿美元。(,)贸易逆差不断缩小、直至消失,以,,,,年为界分成两个阶段。,,,,年前中国对欧盟贸易基本为逆差,,,,,年后逆差得以改善,,,,,年逆差几乎接近于零,,,,,年迅速变为,,亿美元的顺差,,,,,年则出现了,,多亿美元的顺差(表,)。贸易增长速度阶段性变化也很明显。从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来看,,,,,年比,,,,增长,,(,,,,增长极快,,,,,年则跌入谷底,直到,,,,年以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但较为平稳;进口增长与出口增长情形相似:,,,,年比上年增长,,(,,,此后,,,,—,,,,年均为负增长,,,,,年开始大幅上升,,,,,年增长速度为,,,。此后除,,,,年外基本呈现平稳增长(表,)。

,、中欧贸易地位不对等。中国主要出口市场依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中国主要进口来源地依次为日本、欧盟和美国,中欧贸易额占中国贸易总额的,,,左右,不过欧盟对中国的贸易依赖性则小得多,出口额占欧盟进口额比重不到,,,进口额占其出口额的比重仅在,,左右(表,)。中国对欧盟的贸易依赖性要高得多的现状也导致了中欧贸易谈判地位的不对等。中欧贸易集中在中国与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和荷兰,国。例如,,,,,年中国自这,国进口额为,,,亿美元,占中国自欧盟进口总额的,,(,,。中德贸易额自,,,,年起在与欧盟往来的贸易额中就居首位,德中贸易额还在不断增大,,,,,年占中欧贸易总额的,,,(,,,,年《中国对外贸易年鉴》)。 ,、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世纪,,年代以前中国向欧盟出口主要为传统的大宗商品及轻工产品,进口的主要是成套设备及钢材等产品。以后进出口结构有了一些变化,但进口商品仍以工业制成品为主,而出口产品除初级产品外也开始有了工业制成品。至,,,,年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结构出现了根本变化,机电产品已成为出口的拳头产品,全年出口额占向欧盟出口总额的,,,,以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件、手持及车载无线电话机为主,服装、纺织纱线及制品出口也平稳增长。 (二)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投资质量相对较高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与贸易发展阶段性相似也体现出阶段性的特征(见表,)。,,,,—,,,,年为起步阶段。欧盟在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外资项目每年只有,,,个左右,实际利用外资额每年仅,亿美元。 ,,,,—,,,,年为欧盟在华投资的发展阶段,欧盟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纷纷到华投资,每年投资项目超过,,,,个,合同金额,,,,年为,,(,亿美元,实际投资金额为,,(,亿美元。,,,,年至今为欧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

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 前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为“当事方”), 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意识到贸易增长符合两国的利益,并遵守国际准则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 深信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和扩大作出贡献,并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承认缔约方已查明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 认识到有希望以建设性和迅速的方式解决现有的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知识产权 A节: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利益。 第1.1条: 中美两国特此声明,它们遵守A至K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每一方应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的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B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 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优化商业环境的核心要素。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1 1 双方同意,“机密商业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作品或设备的样式,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来源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亏损或支出,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披露很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获得了。

第1.3条:对盗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 1.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 2.中国在商业秘密盗用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一群人和 法人。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4条:构成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禁止范围 1.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全面涵盖商 业秘密盗窃的方法。 2.中国应列举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 (a)电子入侵; (b)违反或诱使他人不披露秘密或打算保密的信息;和 (c)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这种情况引起保护 商业秘密免于披露或限制商业秘密使用的责任。 3.中美同意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加强合作。 4.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5条:民事诉讼中的负担转移 1.当事人应规定,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应酌情在商业秘密民事司法程序中移交给被告 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表面证据的盗用,包括

2021年最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核心内容(附中英双语版)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核心内容 (附英语版) 背景简要分析: 从技术层面看,中欧CAI达成后将取代中国与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6个国家(除爱尔兰以外的所有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但是,中欧CAI谈判的目标并不限于此,从这一谈判被命名为中欧CAI而非中欧BIT已经显示出双方旨在改变以往“简式”BIT 的传统,即仅包括投资保护内容,而寻求达成包括投资自由化目标在内的更富有雄心的综合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自由化目标在中欧CAI 谈判中主要体现为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条款安排,因此,与市场准入相关条款内容的谈判将决定着中欧CAI能否在年内按期完成。有鉴于此,下文拟在分析中欧双方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主要诉求的基础上,探讨中欧双方磋商的难点并提出政策建议。 欧盟对华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主要障碍 在市场准入方面,欧盟主要寻求在金融业、电信、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工程和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更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环境。在推进中欧CAI谈判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发布了其委托独立咨询公司对中欧CAI可持续性影响进行评估的报告。2018年发布的评估报告基于以下三个不同标准选出六个产业部门进行分析:一是欧盟对外投资规模;二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可能会吸引欧盟投资的产业部门;三是劳动强度及其对劳动力的影响。六个产业部门是运输设备、采矿和能源开采、化工、食品和饮料制造、金融和保险以及通信和电子设备。经研究认为,在运输设备方面,欧盟运输设备公司在中国投资时面临的主要市场准入障碍是合资要求;在采矿和能源开采方面,欧盟企业在中国面临的问题是一些子行业对外国投资开放,而其他子行业则完全封闭;在化工行业方面,欧盟投资者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跨国公司

中德双边投资条约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on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ntending to create favourable conditions for investment by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Recognizing that the encourage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such investment will be conducive to stimulating business initiative of the investors and will increase pros-perity in both States, Desiring to intensify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both States, Have agreed as follows: Article 1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1. the term "investment" means every kind of asset invest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n particular, though not exclusively, includes: (a)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mortgages and pledges;

搭建起人民之间了解互信的桥梁

搭建起人民之间了解互信的桥梁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中英、中欧人文交流机制答记者问2012-05-11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记者余冠仕 日前,国务委员刘延东访问英国和欧盟总部,正式启动中英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和中欧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这是中英、中欧外交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英、中欧人文交流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这两个机制的建立有哪些具体内容?对中英、中欧的人文交流有什么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日前,记者就此对两项机制秘书处所在部门——教育部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问:中英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第一次会议围绕哪些方面展开了商讨?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在中英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第一次会议上,中英双方就教育、科技、文化、媒体、体育和青年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商讨,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等15份协议、文件。 在教育方面,双方重申加强教育伙伴关系建设,支持中英学生双向流动;促进和增强学生相互理解,开展中英大学生实习试点项目,鼓励和继续开展体验中国和体验英国项目;鼓励和支持中英中小学合作,共同支持“中英百对优秀中学交流计划”;继续加强语言教学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合作,开展有企业参与的新学徒制试点合作、职业教育标准和课程联合开发、职业学校领导力建设等项目;重视高校与企业界合作,进一步推动高校与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和知识转化合作。 在科学、创新和研究领域,双方有关部门签署谅解备忘录,深化创新合作,为两国创新型产学研机构的成长和合作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在文化领域,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和艺术家开展交流与合作,2008年,中国在英国成功举办“时代中国”文化节,今年4月—11月,英国将在中国举办“艺述中国”文化节。中英双方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 第七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

2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全球贸易与投资规则重建

全球贸易与投资规则重建 2015-10-06 Litchiman...文章来源阅 150 转 5 注:本文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课题“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建及TPP对中国的挑战”的部分成果。课题负责人金中夏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课题组成员包括袁佳、张薇薇、丁攀。 本文发表于《新金融评论》2014年第6期(总第14期)。课题成果完整版即将正式出版。 摘要:本文回顾了当前全球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谈判现状,并分析了多边框架和区域框架之间的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和美式BIT(2012范本)代表了当前全球贸易投资谈判的最新趋势和进展,这也导致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处于重建之中。文章认为,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本质原因在于全球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而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演进和重构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供应链相关的规则,二是海外市场规则。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TPP谈判对中国的收益与挑战,并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构建应有全局意识和前瞻性思维,应全面参与全球贸易投资谈判。 一、全球贸易投资谈判现状及前景分析 (一)多边贸易投资谈判 目前,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为主,多哈回合谈判从2001年启动,历时十余年依然进展有限,尽管2013年末“巴厘一揽子协定”实现了多哈回合的早期收获,但总体来看,“巴厘一揽子协定”的达成虽然振奋人心,但其只是世贸多哈回合协议的一个严重缩水版协议,离多哈回合谈判的全面完成尚十分遥远。而多哈回合总共有21个议题(涉及农业、服务业、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关系、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等),仍有多个重要议题,如知识产权、非农产品、服务贸易等还未给出解决方案。此次协定相当于在复杂的多哈回合谈判上扯开了一个口子,并起到了示范作用,接下来各成员还会进行激烈的博弈,包括对抗博弈与合作博弈。 (二)全球重要区域自贸协定及谈判 近些年来,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呈现出一种新的增长趋势,尤其在WTO多哈谈判进展停滞不前的背景下,各国开始寻求区域内的贸易合作,特别是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发展最为活跃,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活动的支柱力量,其数量也在急剧增长。根据WTO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向GATT通报并生效的RTA仅为27个,截至2014年1月31日,向GATT/WTO 通报的各种RTA已达到583个,目前已经生效并实施的有377个。在这些生效并实施的RTA中,有将近90%采取FTA的形式。全球FTAs的发展正呈现一些新的变化与趋势。从签署FTA国家覆盖的贸易总量看,美国因为其签署FTA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使得其贸易总量达到最大,为15328.8亿美元。算上最新结束谈判的中韩、中澳FTA,中国覆盖的贸易总量第二,达到13987.4亿美元。第三大贸易量是欧盟,达到13027.7亿美元。

WTO框架下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双重性探析

WTO框架下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双重性 探析 【摘要】随着中国近年来对外经济发展模式从单一的“引进来”模式逐渐转向“走出去―引进来”双向发展模式,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中国在当今国际双边投资领域中角色的双重性,需要探讨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BIT 选择的纵向双重性,以横向思维的方式将其借鉴到我国现阶段的双边投资条约缔结模式选择中去,对我国在WTO框架下的BIT签订模式进行双重性选择分析。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中国;经济模式转变;双重性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投资近年来在金融领域掀起了新的高潮,国际上有关跨国投资的公约缺失以及WTO项下多边投资公约谈判的停滞不前,使得大部分国家将其视线都投向了双边投资条约(BIT)的签订。为了调整国家间关于私人投资关系,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间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既可弥补国内立法不足,并保证国内立法的效力,又比WTO项下多边投资规则方案简易可行,是目前各国间保护私人外国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上世纪投资自由化泛滥趋势及双边投资条约最新

发展的纵向双重性 自BIT出现发展至今的大半个世纪以来,作为BIT主导者的西方发达国家过度追求投资自由化,在许多条款规定上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放弃内国救济等方式实行对投资者的单向保护。直至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际私人资本流动加强,发达国家也渐渐占上了东道国的被告席,以其为主导的BIT在签订模式上呈现出一种纵向的双重性:(一)20世纪90年代前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自由化趋势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资本流动剧增,发达国家私人资本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的经济利益,纷纷同资本输入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借以增强国内投资保证制度的效力。直至上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输出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南北模式”的惯例。因此,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私人资本的流动,过分的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其为主导的BIT签订中明显体现出投资自由化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入ICSID。此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的BIT几乎都包含有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此种争议不仅可以提交ICSID,而且可以交由其他国际仲裁机制解决,此种BIT往往还规定不必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方法。①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由西方发达国家

中国与欧盟贸易现状与发展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波折,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21世纪,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中欧经贸合作;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世界舞台上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全面发展同欧盟及其成员国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中欧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欧盟自2004年起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稳居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欧盟还是中国吸收外资最重要的来源地之一和技术引进第一大来源地,中欧双边经贸合作的领域与范围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 1.中欧双边贸易关系稳定发展 在中欧合作的诸多领域中,经贸关系是最具活力、收获最多的领域之一。进入2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欧双边贸易在原先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又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大约每3年就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着。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市场上已随处可见。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4-2007年中国对欧盟年均进出口额增长率在27%以上,欧盟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欧进出口总额达到3561.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其中中方出口2451.9亿美元,增长29.2%;进口1109.6亿美元,增长22.4%,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上升至16.4%,占到中国总出口额的近1/5。2008年中欧双方的贸易额更是一举达到了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 中欧直接投资合作不断深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作为中国第4大投资伙伴,欧盟对华投资的项目数自1986年以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截至2008年4月底,欧盟累计在华投资项目27139个,实际投资额585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大,技术含量较高,且多投资于生产领域。改革开放30年来,欧盟一大批优秀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已大举进入中国,空中客车飞机、大众汽车、壳牌石油、联合利华日用品、西门子电器、诺基亚通信等等众多欧盟跨国企业巨头已在中国的相关领域中占据了显着地位,并先后成为了在华投资成功的典范。 在中国对欧盟国家的直接投资方面,近年来,伴随着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大力实施,以华为、中兴、海尔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优秀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到欧盟国家投资创业。由于起步较晚,目前中国在欧盟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十分有限,远远低于欧盟国家在中国的直接投资规模。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对欧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累计投资存量为14亿美元。双方合作尚存在巨大潜力和空间。 二、中欧经贸关系的突出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 保护及促动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保护与 促动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我 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近年来,区 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发展很快。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是其重 要内容之一。 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 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 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相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 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 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动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 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动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 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动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相关于 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 以后也开始采取促动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与联邦德国式投资 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