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档案封皮

卷宗档案封皮
卷宗档案封皮

阅卷规则

(一)阅卷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撕拆、损污、涂改和遗失。(二)借阅案卷,必须用于指定之目的,注意保密,不得任意转借和私自摘录、翻印,如需翻印或摘录卷内文件时,

必须征得档案室负责人的同意。

(三)案卷用完后,必须及时归还,如超过借阅期限,应办理续借手续。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均衡发展资料档案封皮

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小学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档案案卷 A1 组织领导 B1 领导职责 C1优先发展 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做到“六个优先”。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包括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及年度计划,完成规划目标和计划任务。 保管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长期

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小学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档案案卷 A1 组织领导 B1 领导职责 C2责任落实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制度。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形成政府直接领导、教育部门主抓、有关部门配合的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工作协调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长效机制。 保管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长期

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小学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档案案卷 A1 组织领导 B2 组织实施 C3目标管理 均衡发展有目标管理制度,流程明确、责任清晰。工作计划、内容、质量、完成时间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保管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长期

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小学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档案案卷 A1 组织领导 B2 组织实施 C4督导检查 建立督导监督检查制度,政府牵头,人大、政协参与,有关部门参加,督导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计划、按标准完成各个阶段工作任务。 保管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长期

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小学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档案案卷 A1 组织领导 B3 经费投入 C5三个增长 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三个增长,两个比例”。 保管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长期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 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道里区律师的管理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的开呢,我区的律师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稳中有降项工作在目标评比中都走在了全市律师行业的前列。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还存在着资料不全,装订混乱,有的甚至找不到卷宗等诸多问题,距卷宗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相差太远。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将难以通过年审。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作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立案归档。 立案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米可能是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法院律师档案归档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及时汇交本单位的文书管理人员归入文卷。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上诉状、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件批复,以及围绕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文书包括:收文、发文底稿、电报底稿、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图表、照片、录音带、账册、报表等。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由于审级不同,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有两个不同卷号时,再审卷并入终审卷,申诉卷并入审判卷;刑、民申诉案件分成两个卷号的,应当并入最早的卷号。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二)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部门对业务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案和立卷 程序: (一)在利益冲突检索合格后,取得案件网络编号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二)律师助理及时登记件编号,交由承办律师立卷; (三)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卷宗目录、收案登记表、客户相关人员联系表、律师工作汇报、工作计时统计表、案卷证据、适用法规、结案报告、发票复印件、承办律师变更交接单及备考说明; (四)正在办理之中的案件卷宗,必须在卷宗的侧面和正面,用电脑打印案件名称,其中包括:客户名称、案由、简述、承办律师、卷号、公司LOGO。 二、卷案卷内档案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具体指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 料。 3.往来传真及笔录:包括与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 谈话笔录、会谈纪要、集体讨论记录等。 4.我部门出具法律文件:包括我部门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我部门出具 给客户的法律文件、代理词、庭审笔录。

5.法院出具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 调解书等。 6.相关法律法规。 7.结案报告。 (二)非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具体指授权委托书。 2.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3.我部门出具法律文件:包括我部门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我部门出具 给客户的法律文件。 4.往来传真:包括我部门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谈 话笔录、会谈纪要。 5.相关法律法规。 6.结案报告。 (三)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的复印件。 2.相关材料: 3.往来传真: 4.我部门出具法律文件: 5.相关法律法规: 6.办案小结。 三、档案整理和归档 (一)行政部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工作;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1.09.11 【实施日期】199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颁布时间:1991-9-11发文单位:司法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ABC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司律通字[199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审计案卷封面的书写

审计案卷封面的书写 a、全宗名称:填写或印制立档单位全称或通用名称;(原则上印制比较好且最好用黑色印墨、这样和印制卷皮的颜色也比较容易统一,字体与封面“审计档案”四个字字体相同,字体大小根据案卷的格式各单位自己确定但要比审计档案四个字大一些) b、案卷分类名称:填写审计项目承办部门的名称。(如果部门名称相对固定最好统一印制并用黑色印墨,字体与封面“审计档案”四个字字体相同,字体大小比封面“审计档案”四个字字体要大一些,但是要比印制的全宗名称的字体要小一些)。 c、审计案卷题名:与“审计档案”四字下面空白处取中用墨水笔书写,字体大小要比“审计档案”四个字字体小一些,且书写一定要规范、整齐、清洗易辨,美观,字数较多的一般呈梯字形排列。书写的格式为“立档单位+对+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审计的时间范围+项目审计种类名称”。 d、审计时间:填写审计通知书的发文时间至审计决定书的发文时间没有审计决定的以审计报告的发问时间为准。(时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e、审计组负责人:填写审计通知书上规定的审计组组

长姓名。 f、本项目共卷(第卷):填写本审计项目所里案卷的总数以及本卷是其中第几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只有一卷的,括号内不填写。 g、自年月至年曰:填写本审计案卷内审计文件材料最早形成日期(不包括引用法规原件的日期)和最晚形成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h、本卷共件页:填写卷内目录中文件顺序号的最后一号和页号的最后一页。 i、审计保管期限:按《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划注填写。 j、归档号:填写《审计案卷立卷类目》中的文书处理号。这一栏我们一般不填写,只在封面右下角的案卷号下的空格处填写档案室的编号) k、案卷封皮的侧面:全宗号不填写、目录号线下填写保管期限;年度最好用印制好的印章(黑色印墨)竖着居中填制,如2008年归档的案卷侧面的年度书写为“二〇〇八”;案卷号下的空格处用墨水笔填写档案室的编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

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 和注意事项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归档流程 13、裁定书、判决书;(必备) 14、上诉书、抗诉书;(必备) 15、律师工作日记 16、办案小结;(必备) 17、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8、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 第二,民事代理卷 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 2、Oa案件信息表;(必备) 3、收费凭证;(必备) 4、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必备)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必备) 16、律师工作日记 17、办案小结;(必备) 18、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9、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必备) 第三,法律顾问卷 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 2、Oa案件信息表;(必备) 3、收费凭证;(必备) 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必备) 5、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6、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7、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8、律师工作日记 9、工作小结;(必备) 10、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1、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必备) 第四,其他非诉讼卷 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 2、Oa案件信息表;(必备) 3、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必备) 4、收费凭证;(必备) 5、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7、调查材料;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9、律师工作日记 10、工作小结;(必备) 11、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2、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必备)

档案馆备案资料装订封面

档号 档案馆(室)号 缩微号 城建档案案卷题名:广德县廉租房26#楼建设单位竣工 备案资料 建设单位:广德县建设委员会 设计单位:安徽中联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宁国市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时间:2008年12月开工,2009年10月竣工 工程地点:广德县红旗小区 本工程共1卷,本卷为第1卷,本卷共153张 保管期限:密级: 城市建设档案卷内目录

档号 档案馆(室)号 缩微号 城建档案

案卷题名:广德县廉租房26#楼监理单位竣工 备案资料 建设单位:广德县建设委员会 设计单位:安徽中联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宁国市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时间:2008年12月开工,2009年10月竣工工程地点:广德县红旗小区 本工程共1卷,本卷为第1卷,本卷共83张 保管期限:密级: 城市建设档案卷内目录

档号 档案馆(室)号 缩微号 城建档案案卷题名:广德县廉租房26#楼单位竣工备案资料建设单位:广德县建设委员会 设计单位:安徽中联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宁国市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时间:2008年12月开工,2009年10月竣工工程地点:广德县红旗小区 本工程共6卷,本卷为第1卷,本卷共201张

保管期限:密级: 城市建设档案卷内目录

档号 档案馆(室)号 缩微号 城建档案案卷题名:广德县廉租房26#楼单位竣工备案资料建设单位:广德县建设委员会 设计单位:安徽中联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宁国市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时间:2008年12月开工,2009年10月竣工工程地点:广德县红旗小区 本工程共6卷,本卷为第2卷,本卷共107张 保管期限:密级: 城市建设档案卷内目录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归档流程 二、注意事项 (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二)归档材料,除特别注明可留存副本的,均应留存文件正本。 (三)制作卷宗归档目录时应使用本所规范的的卷宗归档目录表。 (四)案卷内材料应有以下内容:(以下排列顺序供参照。案卷内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做到排列条理清晰,内容齐全、详实。) 第一,刑事卷 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 2、Oa 案件信息表;(必备) 法律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律师应完成立卷归档 立卷人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立卷人应整理归档材料,制作卷内目录,完成钉卷 立卷人应填写好三份归档呈批表 立卷人将卷宗及呈批表交至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 档案管理人员通知领取归档呈批表 立卷人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归档工作完成 审查不合格

3、收费凭证;(必备) 4、委托辩护或代理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必备) 5、阅卷笔录;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等笔录; 7、调查材料; 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裁定书、判决书;(必备) 14、上诉书、抗诉书;(必备) 15、律师工作日记 16、办案小结;(必备) 17、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8、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 第二,民事代理卷 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 2、Oa案件信息表;(必备) 3、收费凭证;(必备) 4、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必备)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必备) 16、律师工作日记 17、办案小结;(必备) 18、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9、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必备) 第三,法律顾问卷 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 2、Oa案件信息表;(必备) 3、收费凭证;(必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 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A B C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应在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

(完整版)关于城建档案盒面,档案盒脊背,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及案卷目录打印的说明

关于城建档案盒面、档案盒脊背、案卷封面、 案卷封底及案卷目录打印的说明 为了科学地保管好城建档案,统一城建档案整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我馆对城建档案的档案盒面、档案盒脊背、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卷内目录要进行标准化打印,现对打印的要求如下(字体的设置、内容两者之间的间距是一个基本值,这个基本值可以有一定的误差,不可能是绝对,但不能误差太大)。 一、档案盒面 打印盒面的纸张(无酸纸)要同档案盒的颜色相一致,盒面内容的右边距要均匀,纸张粘贴在档案盒“城建档案”字样的下面,不得覆盖档案盒的“城建档案”字样;其纸张的边缘刚好贴在档案盒红线框内,不得覆盖红线。 1、一个档案盒内最多只能排放四个案卷; 2、“案卷题名”字样,用宋体二号字,粗黑; 3、案卷题名的内容:宋体,二号字,粗黑,字体缩放50%,字距不得太疏,一个案卷的名称要在一行范围内完成(如果案卷名称文字过多,则适当调整字体缩放的大小),要有下划线,如有多个案卷,其下划线要对齐,从整体看上去要美观; 4、“责任者、编制日期、移交单位、密级、保管期限、本项目共有档案、存放地址”等字样,用宋体,小四号字,粗黑; 5、“责任者、编制日期、移交单位、本项目共有档案、本盒共几卷、

卷次为第几卷”:宋体,四号字,粗黑,字体要缩放80%,要填写的内容下一定要有下划线,“责任者、编制日期、移交单位”的下划线一定要对齐; 6、“编制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在年月日要用“.”,如果有时间范围,则要用“~”隔开,如“2001.09~2003.05 。 7、“密级、保管期限”的内容由我馆填写; 8、盒面样式(见附录A)。 二、档案盒脊背 1、打印脊背的纸张要用A4纸(无酸纸),纸张的颜色要跟档案盒的颜色差不多,脊背的高度要同档案盒的高度一样,脊背的内容有档号、案卷题名、存放地点; 2、脊背的内容最多有四个案卷题名,每一竖行打印一个案卷题名,案卷题名的排列一定要按我馆规定的案卷顺序排列,其排列要从脊背的左侧排起;档案盒只有一卷内容时,案卷题名要排在脊背的正中,有多个案卷时,其排列方法依法类推; 3、档号:宋体,四号字,粗黑; 4、案卷题名:宋体,四号字,粗黑; 5、案卷题名的内容:宋体,四号字,粗黑,字间距不能太疏,如内容太长,字体可适当缩放(例如字体缩小90%); 6、存放地点:宋体,四号字,粗黑; 7、其中“档号、存放地点”的内容由我馆填写。 8、脊背样式(见附录B)。 三、案卷封面(16开、8开)

法律服务所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法律服务所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为”必备内容“+为”可入卷材料) 一、民事代理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 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 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 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 *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6. *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17.*办案小结。 二、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 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 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备注: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

理卷排 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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