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共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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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

(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

第一讲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案例1:甲盗用他人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将其抛弃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2: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3: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4:骗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诈骗罪。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案例1: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以便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2:甲为了燃柒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3: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并不加以毁坏,而是积极加以利用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侵占罪。

案例4: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诈骗罪。

【注意】

(1)、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没有利用意思,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并不加以利

用的,不成立犯罪。

(3)、甲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没有利用意思。

【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第三者”,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非任何第三者。案例:甲在超市将商品扔出窗外,让过路的路人捡走的,不成立盗窃罪,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1)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3)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区别。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的“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

案例: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的,甲仍然占有该钱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1)、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案例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案例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

(2)、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案例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他人鱼塘的水产品、农民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

案例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大学生占有。

案例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案例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案例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

(4)、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在餐馆、商场、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遗置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

案例1: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案例2: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

案例3:甲遗忘在乙家或者乙车上的财物,属于乙占有。

案例4: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注意】: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财物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案例1:乘坐飞机的乘客随身行李,无论放在飞机的哪个位置,都属于乘客占有。

案例2:甲到乙家作客,甲的包裹或者财物,总是属于甲占有,而不属于乙占有。

(6)、死者不能占有财物。

案例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案例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7)、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案例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存款债权中的金钱转移至自己的存折上的,由于存款债权属于乙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2:乙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存款打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其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该款项取出的,由于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3:乙欠甲1万元,乙为了还款,将自己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甲(乙没有现金),让乙自己取1万元,但甲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万元据为己有。由于现金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甲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如果甲在银行柜台或者商场刷卡消费了另外9万元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8)、当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时候,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的辅助者。对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案例1: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案例2;单位会计和司机出去收账,收到的现金属于会计占有,而非司机占有。即使会计下车吃饭或者上洗手间,放在车里的现金也是属于会计占有。如果司机驾车逃跑,将现金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淡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三)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1)、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2)、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3)、除此之外其他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1)、实施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2)、实施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恐吓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

第二讲财产犯罪的具体争议及适用

一、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胁迫内容: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案例1:甲在乙家安放了定时炸弹,威胁乙“如果两天内不给1万元,将引爆定时炸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案例2:甲将啤酒瓶藏在怀里,对着银行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引爆手榴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注意】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例如,明

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特别提示】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1)债务人甲杀害没有继承人的债权人乙,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2)甲乘坐出租车后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车费的,成立抢劫罪。

(二)责任要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4.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注意】: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

(1)、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分子也成立抢劫罪。

(2)、“抢走公私财物”的情形,不包括抢劫公私财物(如果抢劫公私财物,直接按照抢劫罪的条文认定为抢劫罪),仅限于抢夺公私财物;当然,这种情形也只有首要分子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准抢劫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成立条件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一,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具有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一一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这种危险性一一但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一、“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2.事后抢劫的共犯

(l)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①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②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③甲乙共同盗窃,甲对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①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②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③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犯盗窃罪,也不成立事后抢劫。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④乙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人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

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用抢劫致死的法定刑,对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死亡结果可能是甲在乙参与之前造成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结论: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四)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

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

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一罪。

再如,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认定侵占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注意】(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罪数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以能够评价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为前提),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后者属于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机或者在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五)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人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

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转化型抢劫,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户外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人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其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

其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其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3)想象竞合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抢劫,危及飞行安全的,成立抢劫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以上2万以下。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任何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

(3)行为对象: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注意】有种观点主张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自己军警人员的身份抢劫的,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1)“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持枪抢劫”:持枪抢劫必须要求行为人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注意】其一、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其二、事后抢劫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枪支的,属于持枪抢劫。

其三、以抢劫故意,使用枪支胁迫被害人喝下安眠药,在被害人昏迷后取走其财务的,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二、抢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点】

(一)行为结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对象: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接触的财物)。 2.行为方式:

(1)对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2)对物暴力:即突然夺取,包括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或者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或者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

3.行为本质: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认定为抢夺罪。换言之,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

1.抢夺行为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2.抢劫行为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抢夺行为,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3.飞车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

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l)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法条性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凶器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具有杀伤力: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

度。

例如: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开着汽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一般人的观念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

(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

(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3)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例如,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四)抢夺罪的处罚

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

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抢夺行为致人重伤、伤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盗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

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注意】: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①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②假装

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③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④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1)、“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19元以上的,但是“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概念。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既遂,也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成立盗窃罪)。

(3)、“入户盗窃”:不要求“入户”行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入户盗窃不是结合犯,也不是牵连犯);但要求为了违法犯罪“入户”(基于合法原因入户,临时起意盗窃的不是“入户盗窃”)。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但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

(4)“携带凶器盗窃”:不同于“携带凶器抢夺”,其中的“凶器”不要求有明显的杀伤力(盗窃工具也属于这里的“凶器”),不要求凶器有被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

(5)“扒窃”: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即行为发生地点属于公共场所,行为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包括身边的自行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财物本身值得刑法保护(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 4.责任内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

行政管理学必读书目修订版

行政管理学必读书目修 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行政管理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必读书目 (一)基础理论经典原着 ? 1、威尔逊:《行政学之研究》,《国外政治学》1987年第6期、1988年第1期。 2、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3、泰罗:《科学管理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怀特:《行政学概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7、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8、西蒙:《管理决策新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9、沃尔多:《行政国家:美国公共行政的政治理论研究》,纽约:罗纳德出版社1948年版。 10、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 11、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12、雷格斯(里格斯):《行政生态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3、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学》,美国亚拉巴马大学出版社1980版。 14、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15、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16、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三联书店2006年版。 17、奥斯特罗姆:《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18、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 0年版。 19、缪勒:《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 2年版。 21、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罗伯特?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沙夫里茨、海德:《公共行政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版。 24、沙夫里茨、奥特:《组织理论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版。 ? ? ?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作业讲评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与《期末复习指导》第一、二、三章复习要点 第一章论银行业的股东掠夺与经理人掠夺 1.股东掠夺:定义以及内涵 包括股东对于债权人的掠夺和大股东对于小股东的掠夺。指(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地位,采取多种手段从公司获得巨大收益,超过企业价值本身的收益,侵占了债权人或者小股东的权益,给债权人或者小股东带来巨大损失。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利用金融机构破产牟利,获得了超过机构价值的巨大利益,却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性。股东掠夺来自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大股东利益与小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性,来自于貌似合法的不同决策方式,可以改变股东和债权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分配结构。 2.资本监管原则 资本监管原则是指,要求银行资本金必须达到一个一定的比例的规定。核心资本要达到4%,资本金比例要达到8%。资本监管原则并不是直接用于防止银行机构支付危机的,而是约束银行机构表内业务(贷款)的而过度扩张的,使得银行机构把所积累的风险控制在自己的控制能力之内。当然,就资本监管而言,还应该把银行机构的表外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的麾下,以防止表外业务的过度扩张。 3.红利掠夺方式和非红利掠夺方式的区别 (1) 非红利掠夺方式,主要是说通过掠夺利润分配之外的途径,获得超额收益,而给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带来损失。在银行机构中,大股东可以通过贷款方式获得非红利性的掠夺收益,带来“坏账”性收益,这是非红利掠夺方式的主要方式。而在上市公司中,操纵和控制上市公司,可以让“独大”的“一股”把上市公司变成自己的“金库”后者“提款机”,大股东通过占款,或者通过关联交易,可以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给小股东带来的损失。股票发行时的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同业竞争、以不公开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挤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有时通过合法程序掠夺总校投资者,比如管理层随意决策、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关联企业进行资产替换、在企业管理职位上任人唯亲、过高地向管理层支付报酬等,实现额外的收益。 (2)红利掠夺方式,主要是利润、税收以及坏账三种财务指标的当期和后期的分配结构的不同时性来实现的。利润是股东的,税收是股价的,下一期形成的“坏账”由谁承担?如果不能“利润冲抵”,那么只好由社会存款人和最后贷款人来承担。此时,通过分配结构的会计制度,而股东留下了“利润”留下,“税收”给当期政府拿走,但“坏账”转嫁给社会存款人和作为最后贷款任人的国家。 4.试论述股东掠夺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影响 (1)股东掠夺的定义和内涵(见第1题答案); (2)红利掠夺方式,表现在中国的银行机构在存在居高不下的不良资产率的同时,银行机构却是盈利的,以至于股东分配的利润,而不良资产却留给了社会公众。 (3)非红利掠夺方式,使得大股东通过从自己参股的银行机构借贷,然后再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资产,当银行机构破产时,企业贷款也就成为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部分,而股东却从中获得巨大收益; (4)总的来讲,股东掠夺使得股东获得巨大收益,但造成了中国银行业的巨大不良资产漏洞,成为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因素,转嫁给了社会公众。 (5)中国的银行机构的大股东掠夺,存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特征,该特征是由于中国银行业的制度安排决定的。 5.治理股东掠夺、经理人掠夺的可行性与政策选择 对于股东掠夺、经理人掠夺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规避,但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无法从根本上加以消除。一般认为,治理股东掠夺的根本途径是加强监管。诸如,加强民主监督;对经理人等实施薪酬政策;完善制度,对于经理人的收益进行管理;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堵塞漏洞;对违规者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等等,都是治理掠夺的政策选择。我国理论界提出了具体措施,改变坏账与利润分离的财务管理方式,分配利润必须要在以利润冲抵坏账后方能进行;严格执行资本监管原则,保证资本充足;通过资本监管,约束表内业务扩张,同时限制银行表外业务过度膨胀;增强银行业风险意识,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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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金融理论前沿课题》2018-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5分) 1.内部化理论: 2.骆驼评级体系: 3.垄断优势理论: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货币危机有哪些类型? 2.经济数据偏差有什么必然性? 3.如何测算商业银行铸币税? 4.如何衡量银行业市场集中度? 三、论述题(20分) 简述中国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战略。 四、材料分析题(25分) 材料1:著名的菲利普斯曲线自诞生以来一直是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的重要政策工具。半个世纪以来,菲利普斯曲线一直是不同学派争论的焦点,对曲线的评价也有很大差别。菲利普斯曲线曾经为正统凯恩斯主义干预宏观经济的“相机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撑,从而使资本主义变成了“可调控的资本主义”;同时,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又认为菲利普斯曲线根本不成立,政府的经济政策是无效的。围绕经济理论史上的供求之争,菲利普斯曲线实际上成为了各学 派争论的突破口和政策分析工具。 ——摘自李争宇“菲利普斯曲线的历史演变及政策意义”一文 材料2:菲利普斯曲线是表明失业与通货膨胀存在一种交替关系的曲线,通货膨胀率高时,失业率低;通货膨胀率低时,失业率高。菲利普斯曲线是用来表示失业与通货膨胀之间交替关系的曲线,由英国经济学家W.菲利普斯于1958年在《1861-1957年英国失业和货币工资变动率之间的关系》一文中最先提出。此后,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理论解释,尤其是萨缪尔森和索洛将原来表示失业率与货币工资率之间交替关系的菲利普斯曲线发展成为用来 表示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交替关系的曲线。 请认真阅读材料,结合教材回答下列问题: 1.菲利普斯曲线的演变对货币政策有什么影响? 2.你认为菲利普斯曲线的价值何在?

(完整版)公共行政学考试重点(张国庆)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公共行政学概说 一、公共行政学涵义 公共行政学:又称行政学、行政管理学,是指关于公共行政制度或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展性的比较系统的思想、理论、逻辑、知识、方法的体系。二、公共行政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目的 公共行政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功效、学科目的? ⒈研究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行政制度的理念、理论和方法;⒉研究关于提升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水准和行政效率的思想、途径和方式⒊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提供系统的理论依据、论证方法、实证技术,为国家行政发展和发展行政提供专业性意见;⒋全面培养政府公务员,尤其是行政通才。 三、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范畴与研究方 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⒈怀特将行政管理学的范畴归纳为组织原理、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法规。⒉古立克“七环节”理论,即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报告、预算。⒊张金鉴“15M“理论,即目标、计划、人员、经费、物材、组织、方法、领导、激励、沟通、士气、协调、及时、空间、改进。⒋一般来说,行政管理学的基本研究范畴主要有:行政原理、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程序、行政执行、行政技术、行政行为、行政效率、机关管理、公共财政、物材行政、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道德、法制行政、行政改革、行政能力、行政发展。 公共行政学常用的研究方法? ⒈逻辑分析方法;⒉法规分析方法;⒊历史分析方法;⒋实证分析方法;⒌规范分析方法; ⒍比较分析方法;⒎系统分析方法;⒏生理分析方法;⒐心理分析方法;⒑资料分析方法;⒒案例分析方法;⒓量化分析方法;⒔模拟分析方法;⒕利益分析方法。 四、公共行政学的学科特点及与其关学科的关系 简述公共行政学的学科特点? ⒈综合性;⒉实践性;⒊系统性;⒋技术性;⒌发展性。 公共行政学与政治学、行政法学、企业管理学、社会学的相互关系? ⒈公共行政学与政治学:公共行政学是藉政治学指引其努力的方向,政治学则赖于行政管理学充实其内涵。 ⒉公共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公共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 ⒊公共行政学与企业管理学:公共行政学与企业管理学是内容上交叉、理论和研究方法上互鉴、学科发展上相互影响和渗透、研究领域各异。 ⒋公共行政学与社会学:公共行政学与社会学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 五、现代行政现象与现代行政精神 现代行政现象: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60年代以来,国际上,主要是发达国家所出现的某些公共行政现象。 现代行政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⒈行政职能扩展⒉不良行政现象增加;⒊行政管理和行政管理理论现代化。 现代行政精神:是指与现代行政现象相一致的,政府在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比较重视和强调的某些行政精神。 现代行政精神表现在三个方面:⒈主动进取;⒉追求卓越;⒊创新发展。 追求卓越:是指现代政府在主观意愿与客观效果相统一的意义上追求出色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在比较的意义上追求不断提升并在实践中表现出具有卓越品质的公共政策能力、综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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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前沿课题基于网络考核试点课程 考核方案 (本方案仅适用参加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课程学生)一、考核改革的目的“金融理论前沿课题”是金融学专业中一门专题性质的课程,原来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终结性考核为主。从本学期开始,课程考核改革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改为完全的形成性考核,主要目的是:1.通过课程考核改革,深入探索既符合现代远程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又兼顾课程性质的考核模式;2.通过课程考核改革,探索形成性考核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切实发挥形成性考核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3.通过课程考核改革,进一步落实对教学过程的监控,把远程教育传统的考试从环节转化为过程,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达到学习目标,保证并提高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通过考核改革,既检测学生对金融理论前沿课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程度,又要检测学生对基本前沿课题运行规律和具体运作机制的掌握程度,重点考核学生对这些前沿课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作用、具体实践、发展变化等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三、考核方式本课程采取完全的形成性考核方式。终结性考核形式为材料分析基础上的课程小论文。每学期共安排10次,或针对每个专题,或综合几个专题,每次最高计分为10分。第一次作业(10分):《分析材料》:索罗斯投资理论的重要实用价值在于发掘过度反应的市场,跟踪市场在形成趋势后,由自我推进加强最后走向衰败的过程,而发现其转折点恰恰是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投资良机。 过度反应的市场其形成主要是由于顺势而动的跟风者所形成的主流偏见对市场所形成的推动,跟风者的行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却同样能使市场自身的趋势加强。由于市场因素复杂,不确定的因素越多,随波逐流于市场趋势的人也就越多,这种顺势操作的投机行为影响就越大,这种影响本身也成为了影响市场走势的基本面因素之一,风助火势,市场被投资者夸大的偏见所左右,二者相互作用令投资者陷入了盲目的狂躁情绪之中,趋势越强,偏见偏离真相越远,实际上也使得市场变得越来越接近脆弱。过度反应的市场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盛衰现象的发生。要求:在认真阅读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撰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短文;阐述过度反应及其在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写作思路:1、依据行为金融学中过度反应理论的主要内容;2、分析产生过度反应的主要原因;3、分析如何利用过度反应理论指导投资操作。第二次作业(10分):《分析材料》:专家认为,今天的亚洲不会再重复当时的危机。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Roubini认为,跟1997年可能不同的是,亚洲地区国际收支状况已经发生很大改变,外汇储备位居全球前列;亚洲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金融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简答题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简答题 1■如何认识和测算通货膨胀税? (1)通货膨胀税是指当政府增长中央银行纸币并导致一般物价水平上升时,经济单位 持有的中央银行纸购买力下降,如同政府对持有中央银行纸币者征收税收。(4分) dp/dt M (t)M (t) (2)通货膨胀税可用公式表示为S T=p p(t)=n⑴ 丽,其中n (t)为通货膨胀率。 M (t)为中央银行纸币数量,P (t)为一般价格水平。(3分) (3)从本质上说,通膨胀税是从宏观经济角度考虑的通货膨胀对货币持有者的影响, 是中央银行纸币持有者由于一般物价上涨所遭受的损失。(3分) 2■简述骆驼评级体系在我国的发展。 (1)骆驼评级体系在我国的发展内为摸索阶段和不断完善改进阶段。(2分) (2)摸索阶段侧重于定量考核,从1994年开始,着手探索银行审慎监管新办法;1997 年出台了《商业银行资产比例管理办法》;2000年,制订了针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4分) (3)不断完善改进阶段注重定性考核,2003年中四证监会成立以后,积极探索并不 断改进和完善评级办法。2004年出台了《股份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外资银行风险评价手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暂行)》等若干风险评价体系;2005年未,出台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取得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骆驼监管评级体系;2006年1月起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4分) 3■概括人民银行铸币税测算的方法及其呈现的特点。 (1)人民银行铸币税测算使用了两种方法:机会成本铸币税测算、货币铸币税测算(5 分) (2)从测算结果看,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2001年以前,人民银行铸币税与GDP之比,机会成本铸币税与GDP之比比较高,货币铸币税、机会成本铸币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比较高;二是货币铸币税、机会成本铸币税与GDP之比在1986—2008年有下降趋势,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有所下降;三是准备金存款的铸币税收入占铸币税的比例较低,货币 发行是人民银行铸币税的主要来源;四是在多数年份,货币铸币税对于机会成本铸币税。

浅谈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

浅谈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公共管理面对着更为复杂的外在环境和内在机理规律,加强分析中国的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提出公共管理的前沿问题,分析当前公共管理的前沿核心,重点探讨公共管理的理论前沿,以期有助于我们预测公共管理的研究前景,正确引导我们进行公共管理的学术研究,并在现实中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关键词】公共管理;理论;前沿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前沿问题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公共权力机关和非盈利社会组织为了更有效地促进 公共物品,保障和增进公共利益平均分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正确运用公共权力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新兴学科。 公共管理与管理学有很大的相似性。它要指引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应该怎样做才能够更有效率,其前提与基础是解释公共部门的各种收入与支出行为、公共管理以及对市场中微观主体的影响与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与管理学不同,在具体分析问题时,公共管理有着特殊的研究前提与研究对象。而且公共部门与社会的各个主体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各个主体的反应与对策将对公共部门的政策执行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这也就给公共管理带来了其他学科所没有的挑战。由此可见公共管理有着特殊的“为什么”的问题。 卡尔森(Garson)和欧佛曼(Overman)认为,1975 年的“政策管理协助研究委员会报告”是公共管理概念流行的源泉。[1]他们指出,在该报告中,公共管理被分为三个领域:(1)政策管理涉及政策选择和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2)资源管理涉及预算、财务管理、人事、采购与供给、财产管理和信息管理等;(3)项目管理则涉及日常执行,包括日程安排、记录保存、生产效率与监督等。 大多数美国公共管理研究者似乎更偏好另外两个相近的概念:“政治管理”和“战略管理”。20 世纪 80 年代早期发展起来的政治管理研究跟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密切相关。政治管理研究的主要理论家、该学院的摩尔(Moore)明确表示:“我们的‘公共管理’概念在公共行政的传统责任之上加入了目标设定和政治管理的责任。”[2]由此可见,公共管理的研究重心已经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POSDCORB 范式(计划、组织、人员、指导、协调、报告和预算)转移到 PAFHRIER 范式(政策分析、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外部关系)。 综合各国的政府改革与发展前沿报告,结合我国当前政府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下列几点是公共管理的主要的几个前沿问题:(1)

管理学前沿与研究方法论

管理学前沿与研究方法论 郑州大学商学院王伟副教授 领导变革 管理理论正在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这场革命要求管理者们必须超越传统的管理学理论、观点和方法的束缚。传统的管理学理论所关注的是如何控制并束缚员工,如何实施企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如何通过不同的管理层来引导员工,从而实现组织的目标。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必须变革了。新的管理理论要求我们要有新的思维,新的管理方法,使员工发自内心地热爱企业,为企业的兴衰而努力工作。领导在新的管理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管理关注的不再是如何控制员工,而是如何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使员工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并与管理者共同分享信息和决策的权力。团队精神、合作和学习,成为管理者和员工携手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的主要途径和指导性原则。管理者们的任务是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发展,而不再是控制员工的行为。唯有如此,管理者们才能有效地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并实现组织目标。 新旧管理理论在今日的企业管理中并行不悖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管理理论的一个框架 第一部分: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管理者与组织 管理,从根本上讲,意味着用智慧代替鲁莽,用知识代替习惯与传统,用合作代替强制。 ——彼得·德鲁克 一、管理和管理的职能 管理:管理就是通过对人和资源的配置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优秀的管理者做事是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有效果就是实现组织的目标,有效率就是通过最小的资源投入实现目标,也就是最优化利用金钱、时间、材料和人。一些管理者两个标准都达不到,有些为获得其中一个而牺牲另一个。最好的管理者是保持对效率和效果的关注。 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三、为什么要学习管理 “我为什么要学管理,我要成为会计师。” “我为什么要学管理,那全是常识。” “我为什么要学习管理,经验是最好的老师。” 四、管理的层次 高层管理者:是一个组织的高级执行者并负责全面的管理。 中层管理者:位于组织高层管理者和基层管理者之间。有时也被叫做战术管理者, 负责将战略管理者制定的总目标转化为更为具体的目标和活动。 基层管理者:或称运作管理者,是监督组织运作的低层管理者。他们通常的头衔是 工长或销售经理,直接涉及组织内非管理性的员工,实施中层管理者制定的计划。

美国公共行政学百年回顾(上)

美国公共行政学百年回顾(上) 第一部分:美国公共行政学五大理论 美国公共行政学者霍哲教授与盖布雷林(Holzer & Gabrielian,1998)博士将美国的行政学总结为五大理论: ?诚实、无党派及象一样的政府。诚实、无党派、有效率的政府管理是建立公共行政学最为重要的概念。政府的两大功能是“意志的表达与意志的执行”(古德诺Goodnow, 1900)。进步主义运动时期不仅将行政与政治分离。而且开始了向私有部门学习最佳实践的努力。正如在当今的公共服务中倡导私有化与更多的市场机制一样,这种向私有部门借用经验的做法不局限于组织的内部过程,同样与政治和经济结构相关。 ?经典管理模式。当行政学正式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并且行政被等同于管理,行政学的主流观念就开始追求象机器一样的效率:即用最少的能源耗费完成工作。重心从公共行政在社会中的地位这样一个政治问题转移到微观的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管理组织的问题。这种导向源于科学管理学派并在较为复杂的行政决策制定分析中达到顶峰。通过对组织的研究得出一系列被认为在管理中广为适用的原理与原则,而运用这些原理与原则可以取得最佳的效率。将这些发现运用于公共部门组织的管理被认为是顺理成章。 ?政治与政策制定。当行政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建立起来,而且新兴的福利国家开始广泛发展福利项目时,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就不再现实。罗斯福新政时期政府对社会事物的干预就是明显的例证。如此,公共机构为了获得不同选区居民的支持,便调整策略去影响选区并满足选民的需求。这样,公共行政的一个主要趋势便是远离“中立”而靠向“政治”。尽管早期支持行政中立的学者主张行政官员仅仅是公共政策的执行者,这种假设现在被认为是幼稚的。人们认识到价值观不仅从多重外部因素侵入行政,价值观同样存在于如政策执行这样被号称为是“中立”的内部决策中,象其它政策参与者一样,政府官员应当参与政策制定。 ?人类行为。经典管理学派植根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学派和效率的工程概念中:即用最少的能源耗费完成工作。尽管从私营部门中得出的管理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组织的骨架,但事实证明用这些理论来解释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立部门中的人类行为都是不恰当的。尤其是它们不能解释人性的复杂性、不确定因素或变化环境的影响。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及三十年代霍桑实验与对组织的社会学研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股东掠夺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作业1 1.股东掠夺:简单地说,股东掠夺就是股东利用破产牟利的行为。 2.非红利掠夺:非红利掠夺方式中最重要的是通过贷款方式进行的掠夺。 假定E0为股东的投资额,C1是股东从本银行贷出款项的余额(包括股东自己的企业和关联企业),那么,当C1 > E0时,股东将不会认真关心银行的经营管理,而只想如何从银行取得更多贷款 3.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是有关国际本位货币确定、国际储备货币选择、汇率及汇率制度选择以及国际收支不平衡调节的一整套规则和机制。 4.货币危机:货币危机,是指对某种货币汇兑价值的投机性冲击导致货币贬值(或币值急速下降),或迫使当局投放大量国际储备急剧提高利率来保护本币。 5动态相关性: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这就是动态相关性 6.V AR模型:又称向量自回归模型,不需要太多的经济理论假设,无需确定变量的内生性或外生性,根据KISS原则选取最优滞后阶数,估计简单,预测较好。 1.何谓红利掠夺方式与非红利掠夺方式?二者有哪些区别?(p1-9) 2.国际货币体系沿革给我们哪些启示? 第一、任何一种本身具有价值的实物商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即使其自身价值是稳定的,也无法解决其本身的稀缺性与国际经济发展内在要求其供应的充足性之间的矛盾。第二、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要成为国际本位货币,必须要求其发行国在世界经济、军事和政治等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而一国法定货币取代另一国法定货币充当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关键货币,是经济、军事和政治等方面实力较量的结果。第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国际本位货币,都不可能是长久的,这是由全球经济不可能平衡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第四,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价值的不性与国际经济对国际本位货币价值稳定性的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第五,从国际金本位制发展到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再从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发展到美元本位制,国际本位货币逐渐由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充当,转变为由公公具有法律赋予价值的法定货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越来越虚脱为一种符号,而无所谓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 3.简述货币危机的根源与本质。 货币危机的根源是国际货币体系不能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美元本位制下,货币危机的根源是美国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节制地供应美元。货币危机的本质:在美元本位制下,无论是表现为以非美元货币贬值为特征的货币危机,还是表现为以非美元货币升值为特征的货币危机,其本质上已经成为美国掠夺世界的一种手段,是美国政府挽救和强化其金融霸权的一种措施,同时也是美国政府惯用的一种赖账机制。 4.何谓GDP数据修正?有哪些主要的修正方法? 从本质上讲,GDP数据修正方法都是假设某些数据的质量高于GDP官方数据的质量,然后根据一定的理论框架和前提假设,利用这些数据来间接地GDP的实际规模。根据估计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统计改进方法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根据所依赖基础数据的不同,计量经济方法可以分为基于宏观数据的估计方法(宏观数据方法)和基于微观数据的估计方法(微观数据方法) 1.试论股东掠夺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影响(第一章) 2.论述经济数据偏差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公共管理系统前沿文献综述

中国公共管理研究前沿报告 我国的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现代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研究和教育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得以恢复和重建。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这为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制度化建设迈出了一大步。六、七年来,公共管理学科发挥“后发”优势,获得了较快、较大的发展①。 本报告以中国大陆发表的公共管理研究文献为研究对象,暂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同类文献;在公共管理研究文献的选取上,多与常用的“公共行政”相类,而不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行的公共管理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二级学科完全一致;或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宏观管理与政策学科”中的“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围大致相同,不包括“三农问题”、“公共卫生与社会保障”、“社区治理”以及“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等专业领域,尽管这些领域在近几年已成为公共管理的热点问题②。考察年限以2006年为主,但鉴于我国还没有发表过类似的研究报告,本报告也回溯了此前的一些重要文献。因此,本报告也可以看作为近年来中国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报告。 一、主题的确定 除期刊数据库以外,公共管理学的重要文献主要集中在《公共行政》(中国①薛澜对此有过详细考察,参见“公共管理与中国发展:公共管理学科的回顾与前瞻”,《管理世界》2002 年第2期。 ②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主编的《管理科学发展战略:暨管理科学“十一五”优先资助领域》(科学出版社,2006年)一书中对“宏观管理与政策学科”的分类。同时,该书对1994年至2003年期间“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以及各专业领域的发展态势作了统计分析。

行政管理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

行政管理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 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指出,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有五大取向,即从全能政府向有效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共同管理转变等。另有学者指出,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责任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所形成的“职责同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条块分割矛盾突出等现实问题难以解决的体制性障碍。要解决“职责同构”问题,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思路重新划分和调整政府的纵向职能:首先,区分公共物品的地方性和全国性,明确提供公共物品者的主体资格;其次,区分地方政府职责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厘清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关系;最后,政府职能的纵向配置,应自上而下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的层级递减趋势。 与上述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相联系,是关于“服务型政府”性质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是宪政思想的必然追求,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体现出的政府管理理念,它的提出预示着我国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管理发展中一个重要转折的来临。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始终是同时存在的。从政府的社会属性来看,自国家诞生以来的所有政府都是服务型的,根本就不存在“非服务型”政府;从我国的政府管理实践来看,一直以来都以“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因此,将“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模式提出是没有必要的。 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 行政改革始终是行政管理研究的重点领域,近五年来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各个层级政府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从观念、体制和行为等各个层面对放松规制和强化管理的关系进行探讨和研究等方面。 该领域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是对行政改革目标模式的探讨。有学者认为,行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限政府”,应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放松管制,努力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模式。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行政改革应充分考虑到政治制度和现实国情的差异,当前的改革方向应是谋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和“有效政府”,而非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有限政府”。 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创立于计划经济年代,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全面废弃政府对经济的审批管制。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指出,不应把一切不合理的东西都归于计划经济,这种看法是不合历史事实的。如果把行政审批制度看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势必会对它持彻底否定态度;而如果认识到许多问题并不是由计划经济造成的,而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我们就会对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分析,这样才能搞清楚应当否定的和应当肯定的因素。 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学术界存在着分权与集权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在目前市场经济不规范,全国性统一大市场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应加强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在进行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改革时,应重点考虑事权与财权的统一;在决定二者的分权程度时,应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和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分权的力度与速度要与这两个能力的提高成正比,要逐渐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关于公务员制度的研究 公务员制度研究在行政学界是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其研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公务员制度。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正式颁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概括而言,近两年来该领域的研究和讨论,主要是围绕《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展开的,焦点是如何实现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选拔任用、量化考核和激励与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加入WTO与人事制度创新等制度建设方面。 其中,公务员的范围的确定是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认为,制定公务员法必须合理确定公务员的范围,在我国应当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公务员制度进行统一管理。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国外的通行做法只是将行政部门列入公务员队伍,政党组织、立法、司法机关一般不作为公务员进行管理,因此,盲目扩大公务员队伍的倾向是向原有“干部”概念的复归,这与近年来进行的干部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相悖。 在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方面,一个重要问题是对政府雇员制的探究。从2002年吉林省率先推行政府雇员制以来,全国不少地方陆续试行这一做法。随着各地政府“政府雇员制”的试行,对其研究和探讨也不断活跃。有一些学者通过与其他国家政府雇员制度的对比,认为在我国发展政府雇员制度有其现实意义:政府雇员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种补充,可以促进公务员制度自身的完善,可以解决我国机构改革、稀缺人才资源紧缺、公务员制度健全三者之间的矛盾。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现行的政府雇员制,事实上就是国家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聘任制。由于推行聘任制度的复杂性,存在政府雇员与公务员的关系、职责的分工、传统行政价值理念的冲突等问题,因此要慎重实施“政府雇员制”。 四、关于政府管理方式变革的研究 与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发展相对应,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主要涉及政府运作的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和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等方面。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这个指导性文件不仅进一步推动了政府政务公开活动的开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对政务公开相关研究工作的深入。

行政管理学必读书目审批稿

行政管理学必读书目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行政管理学博士生入学考试必读书目 (一)基础理论经典原着 ? 1、威尔逊:《行政学之研究》,《国外政治学》1987年第6期、1988年第1期。 2、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3、泰罗:《科学管理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怀特:《行政学概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7、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8、西蒙:《管理决策新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9、沃尔多:《行政国家:美国公共行政的政治理论研究》,纽约:罗纳德出版社1948年版。 10、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 11、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12、雷格斯(里格斯):《行政生态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3、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学》,美国亚拉巴马大学出版社1980版。 14、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15、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16、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三联书店2006年版。 17、奥斯特罗姆:《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18、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9、缪勒:《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罗伯特?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沙夫里茨、海德:《公共行政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版。 24、沙夫里茨、奥特:《组织理论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版。 ?

管理学博士研究计划书

管理学博士研究计划书 篇一:博士研究计划 博士学习研究计划 兔斯基说:当你走上了不一样的道路,你才有可能看到和别人不一 样的风景。我就是想踏上这在大多数人看来不一样的道路,去 看看不一样的风景。在这个随波逐流的社会中,能够为理想而奋 斗,乃是一种莫大的幸福!有了热爱,有了理想,生活有再多的 难处,也能坦然面对。 本人所报考的专业是管理科学与工程,拟研究方向是工程项目管理。现结合本人的学术背景、研究动态和兴趣志向,拟订博士学 习期间研究计划如下:(由于学生目前对博士学习、研究的认识水平有限,该学习研究计划必存在许多纰漏和瑕疵,还恳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第一、博士阶段学习的目标及设想博士学习是一个漫长且艰辛的过程,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因此,目标的制定应放宽视野, 定相对较高目标,才能取得令自己满意的成果。 1、课程和学习目标 注重数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前沿理论,根据本学科的特点,着 重掌握管理科学、复杂系统和优化决策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适 当跨学科选择人文、社科、经济及理工科研究生课程;将文献阅

读从量的形成再达到一个质的飞跃,积极参与学术讲座及学术交 流活动,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2、科研目标 掌握研究方法和技巧,加强英文文章的撰写能力,训练学术论文的写作、总结适合自己的研究方法。 学术论文的发表在满足管理与经济学部规定的基础上,上升一个台阶。尽早确定初步的研究路线和理论模型,形成博士论文观点,理清博士论文思路,积累相关材料与研究方法,以便完成一篇能 够经得起推敲的高水平的博士论文。 3、个人目标 整个博士学习期间注意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和演讲、报告水平;培养一、两个(书法、唱歌)拿得出手的兴趣爱好,坚持积极阳光 的生活态度;俗话说:健康是革命的本钱。加强身体锻炼,每周 打一、两次羽毛球。 第二、拟进行的文献检索及阅读工作 鉴于本人拟研究的课题及兴趣志向,暂定计划在博士期间进行以 下文献检索及书籍阅读: 中、英文文献内容: IPD 交付模式;风险管理;多目标优化等书 籍:高等运筹学;高等系统多变量分析;博弈论分析;随机建 模与优化等 (适当阅读人文、社科、心理类的书籍) 第三、拟开展研究的课题方向

简析公共行政学发展之路

简析公共行政学发展之路 ◆王晋军 以1887年美国学者W·威尔逊《行政学研究》一文发表和l900年美国学者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一书出版为起点,公共行政学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一门具有高度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涌现了无数杰出的公共行政学家,其中许多都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这些代表人物有:被公认为大师级的经典理论家——伍德罗·威尔逊、马克斯·韦伯以及赫伯特·西蒙,也有弗雷德里克森、卡斯特及德罗尔、奥斯特洛姆、登哈特等公共行政学界新一代的理论家,他们的学说反映了当代西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脉络和西方公共行政学前沿。翻阅这些名家的文章和著作,我们不难从中看出公共行政学发展的轨迹是多么曲折和不平凡。纵观公共行政学的发展之路,我们的收获颇丰,启示颇多。简要归纳如下: 一、价值上公平与效率交替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到20世纪中叶的新公共行政学,再到近几十年才兴起的新公共管理学,对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重呈现出一种从效率到公平、从公平再到效率的交替历程。正是在这样的交替中,人们发现,无论是公平还是效率都是不可割舍的。 (一)以效率为重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原有的行政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那个时代对政府高效率的要求,迫切需要一门行政科学来指导政府活动,在此背景下,公共行政学应运而生,“公共行政在1900-1920年期间初具形态,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这种形态直到20世纪的最后的25年前一直没有发生

什么变化。” 威尔逊的《行政学之研究》一文开创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传统。威尔逊在文章中强调了行政科学研究的必要性,他指出到l9世纪为止,在对政府事务的研究上,主要关心的是政治哲学、宪法调整和法律制定等事项,而随着经济不断的增长,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以及随之而来的政府规模的扩大与活动的频繁,使得研究工作重点发生了改变。因此,应该也必须建立一门行政科学,以力求优化设置政府的组织机构,使政府不走弯路。所以,在威尔逊看来,行政科学不仅要研究政府人事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一般的组织与管理问题,他关心组织的有效性和效率。 马克斯·韦伯在《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对官僚制度作了系统分析。官僚制度被用来表示一种特殊的组织结构安排和一种特殊的作为模式,韦伯将官僚制度归纳为一种建立在权威和理性基础上的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在指挥和控制现代社会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它在法律上的精确性、稳定性和严格性,在可靠性效率方面也比其他组织形式更加优越。 无论是政治与行政相分离,还是高效率层级节制的官僚制,都是以效率为最高原则,这是以当时的科学管理为背景的。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勒,根据他长期的实践写成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提出了一整套工厂、企业科学管理原理。科学管理理论的产生是管理思想史上的一次革命,是对经验性传统管理的否定与突破,它强调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企业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 在泰勒理论的影响下,早期行政学家将官僚组织和行政效率作为他们研究的重点,将效率作为行政管理的主要目标。他们认为,通过对各种行政现象的研究,可以推出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提供各种原则。其中最重要基本原则的就是效率标准,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好的效果。因此,这一时期的理论基础是政治与行政二分原理、官僚制和科学管理原理,它们在理论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形成性考核答案全面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形成性考核答案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 作业1 1.股东掠夺:简单地说,股东掠夺就是股东利用破产牟利的行为. 2.非红利掠夺:非红利掠夺方式中最重要的是通过贷款方式进行的掠夺. 假定E0 为股东的投资额, 是股东从本银行贷出款项的余额C1 (包括股东自己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那么,当C1 > E0 时,股东将不会认真关心银行的经营管理, 而只想如何从银行取得更多贷款 3.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是有关国际本位货币确定,国际储备货币选择, 汇率及汇率制度选择以及国际收支不平衡调节的一整套规则和机制. 4.货币危机: 货币危机, 是指对某种货币汇兑价值的投机性冲击导致货币贬值(或币值急速下降) ,或迫使当局投放大量国际储备急剧提高利率来保护本币. 5 动态相关性: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这就是动态相关性 模型:又称向量自回归模型,不需要太多的经济理论假设,无需确定变量的内生性或外生性,根据KISS 原则选取最优滞后阶数,估计简单,预测较好. 1.何谓红利掠夺方式与非红利掠夺方式二者有哪些区别(p1-9) 2.国际货币体系沿革给我们哪些启示 第一,任何一种本身具有价值的实物商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即使其自身价值是稳定的, 也无法解决其本身的稀缺性与国际经济发展内在要求其供应的充足性之间的矛盾. 第二,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要成为国际本位货币,必须要求其发行国在世界经济,军事和政治等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而一国法定货币取代另一国法定货币充当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关键货币,是经济,军事和政治等方面实力较量的结果. 第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国际本位货币,都不可能是长久的, 这是由全球经济不可能平衡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 第四,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价值的不性与国际经济对国际本位货币价值稳定性的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 第五,从国际金本位制发展到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再从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发展到美元本位制,国际本位货币逐渐由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充当,转变为由公公具有法律赋予价值的法定货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越来越虚脱为一种符号,而无所谓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 3.简述货币危机的根源与本质. 货币危机的根源是国际货币体系不能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美元本位制下,货币危机的根源是美国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节制地供应美元. 货币危机的本质:在美元本位制下,无论是表现为以非美元货币贬值为特征的货币危机,还是表现为以非美元货币升值为特征的货币危机,其本质上已经成为美国掠夺世界的一种手段,是美国政府挽救和强化其金融霸权的一种措施,同时也是美国政府惯用的一种赖账机制. 4.何谓GDP 数据修正有哪些主要的修正方法 从本质上讲,GDP 数据修正方法都是假设某些数据的质量高于GDP 官方数据的质量,然后根据一定的理论框架和前提假设,利用这些数据来间接地GDP 的实际规模.根据估计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统计改进方法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根据所依赖基础数据的不同,计量经济方法可以分为基于宏观数据的估计方法(宏观数据方法)和基于微观数据的估计方法(微观数据方法) 1.试论股东掠夺对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影响(第一章) 2.论述经济数据偏差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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