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

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

容提要

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明文规定的具有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可能面临各种的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利益风险等。本文仅以法律风险为视角,以我国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为开端,然后引申到西部十二省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遇与挑战,分析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简要对比英美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介绍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原因及主要风险点,最后提出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期以这样的分析能够注意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视,也能唤起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兴趣,更期以能够在实务过程中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现状法律风险风险防

目录

引言 (1)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的现状及重要意义 (1)

(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 (1)

(二)现状下,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即是机遇又是挑战 (2)

(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 (2)

二、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原因及其风险点 (3)

(一)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风险的原因 (3)

(二)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具体的法律风险点 (4)

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 (5)

(一)重视处理律师事务所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5)

(二)维护律师事务所与债务人相关利益团体的关系 (5)

(三)兼顾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利益 (6)

(四)参加执业保险,转移终极风险 (6)

结语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有关法律风险问题的分析引言

目前,我国对《企业破产法》的研究多是采用比较法论的研究法,对管理人制度的优点和缺陷的研究,认为我国破产法学习和借鉴了英美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对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研究多是体现在执业要点和风险规避这两大面。笔者认为,如不揭示我国目前的破产案件现状,就难以引起律师事务所对破产案件的重视;如不提出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原因,就难以寻求规避法律风险的法。

故此,笔者的研究思路有所不同,对于执业要点的论述较少,因为这些要点多直接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的条文中,笔者着重分析我国目前的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揭示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的原因、表现以及提出应对法律风险的主要思路。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是一项见仁见智的活动,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的不一致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灵活性,所以本文不注重法条的直接引述,重点在于启发同行业者的思路。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状及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

1.我国近十余年来企业破产立案案件的现状分析

有数据显示,自1989年起至2010年止,我国企业破产立案案件共计74937件(见下图1-1),自2001年破产立案案件接近万件达到顶峰后呈明显下降趋势。“截至目前(指2010年底),律师事务所数量近1.7万家,执业律师19.4万人” ,然而以74937件企业破产案件为计(其中约有20%-30%的部分是由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至少可以承办一起企业破产案件。事实并如此也不可能如此,由于地经济和法制现状的差异,甚至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实际情况差异,破产案件始终是掌握在极少数的律师事务所里面,尤其是大型专业所里面。

图1-1,中国破产案件立案数据表(1995-2010)

2.企业破产制度的应用现状

由于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应用围较小,法律制度普及程度不高,很多资不抵债的企业宁可选择“跑路”,也不申请破产。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统计,法国2011年破产企业在6万家左右,其中四分之三是小微企业。以美国来看,2009年个人破产达145万,2010年156万;截至2011年上半年,美国个人破产的数据已达731231件,破产率呈现上升趋势○3。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案件只有2001年破产立案案件近万件外,居然能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在众多中小企业难以为继的现实中,在工商管理部门统计的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高达80万的惊人数据下,从2010年后大体呈现下降趋势(见图1-1)。这一现象深刻反映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仅在我国有制度上的设计,在实践中却被大量回避。

(二)现状下,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即是机遇又是挑战

就目前而言,西部十二省的破产立案案件在过去十余年里,共计占全国的比例仅为14.25%,西部边疆地区的案件数量尤为较低,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差距甚远(见图1-3)。当然这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健全的深刻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西部

十二省本土律师事务所放弃或者忽视企业破产案件的理由。物以稀为贵,随着我国产业机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规则的优胜劣汰,为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破产企业自身的利益,破产案件的适用围必将扩大,破产管理人在未来必然会成为一个稀缺的行业。按照社会分工的规律,破产管理人也会愈来愈职业化和专业化。参照发达的破产案件的数据,经济环境愈良好,适用于破产制度而被市场经济淘汰的落后企业围越大;经济环境愈恶劣,适用于破产制度而化解经济危机的企业程度越深。所以,无论是经济环境好还是坏,破产制度的应用空间都极大。

图1-3,1995-2010年西部各省立案案件的总量及比例图就西部十二省的实际而言,在经济大环境一片“叫衰不叫好”的悲观气氛中,西部十二省以其特有的经济腹地为优势,其助推经济腾飞的后劲应当被看好。所以,对于西部十二省律师事务所而言,市场的需其机遇,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高效运用则又是挑战。

(三)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才5年有余,越是新制度,越无先例可循,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最先试尝番茄。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而言,却有着天然的优势和重要意义。

1.律师事务所可以锻造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律师

《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必须遵循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和公平。律师事务所不仅熟谙各种法律制度,更可以造就专业的承办破产案件的职业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仅仅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操作远远不够,相对于其他法定破产管理人而言,只有律师事务所能够主导案件的顺利进行。例如,在税务债权申报的问题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欠税债权如产生于企业破产宣告之前且未过追缴期限的,其税款本金属于破产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清偿,但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和《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已经超过三年的追缴期限将依法可不列入清偿围。对于产生于企业破产宣告之前的滞纳金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则不属于破产债权。而对于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继续营业及变现破产财产所产生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4。所以,只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规定中,作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来甄别各种法律冲突以及应当适用的程序和依据。

2.律师事务所有天然的组织能力

律师执业的工作特点,不仅仅限于捍卫法律的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应当具备有扎实的专业知识,雄辩的口才,谨的逻辑以及强大的组织协调能力。律师事务所在长年的办案工作经验中,大多已经积累基础的企业管理知识,并且与评估,财务、审计、会计机构有过合作和交往经验。一旦由律师事务所牵头的破产案件,律师事务所能够天然的

将相关中介机构或则个人有效组织起来,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合作。

3.律师事务所不仅仅是发声器,而且是扬声器

一面,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其独有的权利,它必须保持中立的角色,独立的处理破产事务。另一面,他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破产事务与人民法院之间沟通的重要媒介。律师事务所既要为破产事务发声,又要替债权债务人在人民法院面前扬声。律师事务所能够更好的平衡各的利益。

4.律师事务所能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起到重要作用

虽然《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5年有余,但是,很多企业主对该部法律都没有认识,仍然停留在“宁躲不破”的传统观念上。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队伍,对于宣传和普及破产法律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只有充分调动起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才能更加有力的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原因及其风险点

(一)引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风险的原因

1.破产管理人法制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风险的外部重要原因

(1)我国尚未确立破产管理人从业资格的认证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是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完善的,破产人管理制度沿袭了清算组制度,虽然比起先法可谓进步不少,但是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法制制度依然不够完善。相比英美而言,美国的破产管理人分为政府破产管理人和私人破产管理人,政府破产管理人分布在联邦地区法院,私人破产管理人则基本无任限制,几乎所有的自然人和公司都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5;而英国的破产管理制度却采取了比较格的式,英国1986年《破产法》要求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资格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破产管理人只能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另外,对破产

管理人的还要求一定的人格品性○6。

相比英美而言,我国却采取了比较折中的任职的模式,既非像英国那样格,也非向美国私人破产人那样随意,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中介机构中选任。依理而言,律师、会计师是经过了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但是破产管理人毕竟是一项可以独立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如果法律能够设立破产管理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必将使企业破产更加规化。

(2)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1我国没有临时管理人制度。参照英美的企业破产制度,我用了破产受理制度,即是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从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到法院决定受理之间有一段长时间的真空期。该真空期里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大量的转移财产,虽然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撤销权、追回权等权利,但这样的规定等于加重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所以,自破产申请时,建立的临时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提高破产案件的效率。

○2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破产法也未予以明确。美国破产制度明确了破产管理人时破产财产的受托人,即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我国破产法回避了这一问题,虽然不影响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但是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暧昧不明,总是会让破产管理人无法明确的认定自己的主体地位,以及在企业破产的各个环节中应当扮演的角色。我国目前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学说有,职务说、代理说、管理机构人说等。

○3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缺乏,欠缺破产管理人保证金制度。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就每一个具体的破产案件交纳数目不等的保证金,作为他的合理正确行使职责的保证。具体的数额依据案子的大小而定,最高有时可达到500万英镑。保证金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也可以筛选掉市场中不适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济组织,更加有力的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华润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华润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华润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投资中心 王志冬 关键词:制度法律风险压力测试信用法律风险财务法律风险分析 摘要:依据对风险的识别,华润公司存在三大法律风险:现有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的制度法律风险、信用法律风险分析、财务法律风险分析。 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第一个重要步骤是做好风险识别。通过对山东华润制药有限公司的《材料编报说明》、《山东华润制药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华润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华润公司的制度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分析;通过应收帐款部分得注解和2005年至2007年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行了信用法律风险的识别;通过综合材料中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进行了财务法律风险的识别。 依据对风险的识别,华润公司存在三大法律风险:现有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的制度法律风险、信用法律风险分析、财务法律风险分析。 一、现有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的制度法律风险 公司的人格特性是一种的抽象的概念,公司是股东实现取得利益的一种形式,公司在经营上仍要通过股东的行为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股东的行为,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如股东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的实现而滥用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由于缺乏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如果没有法律约束公司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将对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产生影响。为了杜绝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发生,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模版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企业名称:xx省xx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卷填写时间:xx年11月18日

目录 一、企业概况 (3) 二、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分析 (4) 1.公司在应收账款方面的诉讼与非诉纠纷 (4) 2.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4) 3. 公司对劳动人事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5) 4.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完善 (6) 5. 企业对合同的管理不够完善 (7) 6. “挂靠施工”的风险问题 (8) 三、公司目前的法律需求 (9) 1.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需求 (9) 2. 企业家个人及公司高管人员对法律培训的需求 (9) 四、联系方式 (10)

一、企业概况 xx省xx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成立于2007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1080.0万人民币,登记住所地为x号房。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电视监控系统、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监控设备、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灯光音响、教学仪器的销售、安装。 公司现有股东5名,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各股东出资分别为:x。各股东已于2014年9月18日全部完成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 其中股东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xx(公司股东),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信息产业投资。

二、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分析 1.公司在应收账款方面的诉讼与非诉纠纷 据了解,公司目前数量较多的纠纷集中体现在对外应收账款的催收方面。公司在非诉方式上主要采取电话催收、在诉讼方面聘请专门律师进行处理。 在这一问题上,本所律师作以下两方面提示:第一,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债权债务纠纷,可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上进行设计和健全,以期在纠纷发生前做好预防工作;第二,由于公司目前已成功挂牌“新三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诸多义务,则公司所涉诉讼纠纷将作为披露信息对外公布,这对于挂牌企业的经营是毫无益处的,更甚者,将影响公司日后的转板事务。 2.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持续信息披露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一项硬性要求,对于披露内容已颁布实施各项规则,挂牌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进行重要信息的披露工作。 据调查显示,公司在工商登记备案与通过证监会公告时所使用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此情形对公司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公司立即采取变更登记等方式进行控制和处理。 对于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建议公司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我们说,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 (Bankruptcytrustee )、“临时管财人” (InterimTrustee ) 和“政府破产托管人”( OfficialReceiver )的概念和制度。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这些差异是各国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但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我国的旧破产法中没有使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而是采用了“清算组”这样一个概念。新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我们看到,新法依然保留了“清算组”这样的概念,我们认为虽然同名清算组,但相较于旧法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组成”,此处的清算组应是与我们05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的“清算组”概念进行立法上的协调。《公司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为在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往往决定了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上会有的相应的不同见解。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理论细分起来有十几种之多。但是我们不想把这些学说一一介绍,因为我们认为有很多学说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却相同。 我们在介绍和评析这些学说时,仅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种进行评述并最终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在介绍这几种学说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给出我们的一个判断标准,即为什么说它好,为什么说它不好。我们这个判断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 破产法的价值取向。我们说,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已基本趋于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一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

法务自查报告1500字【三篇】

法务自查报告1500字【三篇】 【篇一】法务自查报告1500字 为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特设立××企业法律事务部,专职负责管理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企业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企业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篇二】法务自查报告1500字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年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二、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编者按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诉、海信商标被抢注······如果联系此前发生的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等国际大公司发生的变故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因此彻底失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大企业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的国际化,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那么,中国的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如何?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怎样树立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怎么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就此,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International LawFirm)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和调查所得数据,对中国企业100强的法律风险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阅读这份报告,有利于有关企业意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便于参考相关问题,更有利于唤醒中国企业家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到这些,本刊经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授权,摘要发表这份报告。为了向中国企业提供一个评估法律风险的客观平台,我们花数百个小时搜集和分析了从各种途径(如:印刷的和在线的公司及行业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网站和其它在线数据库)获得的公开资料,根据中国100强企业各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制作了一份《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卡》。此外,我们还对“财富100强”企业进行了类似分析。各企业的“法律风险评分”都是根据对一系列构成重大法律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该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因素有: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法律风险评分越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是,这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实际上,根据下面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典型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公司的法律风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1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状况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运作。在不同的国家它有不同的称谓。德国称为管理人、监督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美国称为托管人(trustee)。在英国,不同程序则有不同的称谓,如破产托管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清算人(Liquidator)、重整管理人(Administrator)、接管人(Administrative Receiver)和监督人(Supervisor)。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中外学者众说纷纭,形成了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机关说和破产财产受托人说等不同观点。 (一)代理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债权人或破产人的名义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根据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是在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人的权限是只能小于或者等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但是,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且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经营能力受到很大限制,相反,破产管理人却可以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评估、作价或处分,显然,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是远远大于破产人的。对此,代理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学者还认为,代理说不能解决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行为行使否决权问题和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配的职权性问题。2 (二)职务说 有学者从破产程序的性质着手,强调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的,身份类似于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3该学说源于破产法的公力救济主义,强调国家权力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但是它强化了国家对破产程序的管制而削弱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不仅未能兼顾破产人、职工等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且与破产法的私法性质相背离。4 (三)破产财团机关说 破产财产即为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所有及破产程序存续中破产人所取得在国内可扣押执行的财产总称。5该说以承认破产财团的独立法人地位为前提。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仍未消灭,其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丧失,如何承认破产财团的独立法人地位,那在同一财产上岂不是存在两个独立主体?这当然是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的。 (四)破产财产受托人说 英美法系各国无一例外地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适用以信托为主基础的受托人制度。即破产人是信托人,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债权人是受益人,破产管理人基于信托关系而仅以受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和以破产财团的‘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团。 其各自的缺陷。3新破产法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这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引入信托制度,能够促使破产管理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管理、处分破产财产,从而提高破产效率。并且,以信托制度来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信托制度引入破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司综治、平安、法治建设自查报告-自查自纠报告.doc

公司综治、平安、法治建设自查报告-自查 自纠报告 一、2018年工作情况 (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综治、平安、法治建设,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公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对综治、平安、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制定了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年度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个人。二是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公司把综治、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绩效的重要指标,与公司经济指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部门签订了“综治与平安建设目标责任状”“法治建设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任务,量化指标,公司根据综治、普法工作需要,分别成立了综治、法治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实施、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公司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开展综治、平安、法治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平安建设工作。公司开展平安建设工作,主要是两个重点。一是建设工地的平安建设工作,我们会同园区管委会、园区住建局,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做好平安建设工作;由园区牵头组织开展安全建设专题讲堂,组织相关施工建设单位参加学习,传达安全建设的精神。二是加强值班,在办公区安排了保安人员,进行24小时轮流值班;节日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员工值班制度。强

化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处理。2018年,公司领导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施工方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要求,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和隐患,立即停工整改。今年公司投资建设项目4个,未发生一起较大事件。 (三)加强综治法治建设工作。公司认真落实市委组织部和国资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是7月17日,市委市政府将陈俊祥、李仁明、郁涛、张其安等四位同志任命为公司董事。8月,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李海英、张从德两名同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目前正在进行章程变更。二是根据国资委监事会意见,以领导班子会议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公司“三重一大”等相关问题的决策,目前市里已对公司董事进行调整,待工商变更到位后,将以董事会进行公司“三重一大”的决策。三是按照企工委要求,完成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工商注册,将党支部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融入到公司各环节。四是强化公司法务部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务部的作用,完善了其部门职责,为公司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于7月完成与法律顾问的续聘工作,同时协助法律顾问处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在与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等四宗案件中取得较为理想的裁判结果,依法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四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明确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目

合同管理自查报告

合同管理自查报告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 一直以来,@@@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自2008 年以来,连续获得第十、十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誉称号。为促使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迈进,现将@@@合@同管理自查报告简单汇报如下: 一、严格审查,履约到位 目前@@@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大,主要涉及到工程、设 备安装、设备采购、承包、运输以及劳务合同等。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按@照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分类特点进行严格管理。今年以来已经完成签订的合同 60 余份(不包含未回收部分),标的额达1000 万余元。面对 合同类型多,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等特点,从维护公司的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研究确定,最终由公司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 经济利益出发,凡是涉及到@@@的@重大经济合同均由业务部不明的问题。在合同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条款按照标段特点 进行专项设臵,在招标结束后,再根据中标人在投标阶段的 - 1 -

- 2 - 各种承诺和方案特点全部写进行合同条款中,并且在合同谈 判前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 个人身份关、 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由于 了主动性 , 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未出现一笔 合同纠纷,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二、完善建设,提高水平 @@@@编制完成《 @@@合@同管理办法》 、《 @@ 理规定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标 准作业流程指导书》 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实际运行需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多次 进行修改、讨论,确定了 @@@合@同全面管理、全程控制、分 工协作的原则,完善了各类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变更 和解除等流程,对合同基础管理、合同责任等合同的日常管 理工作和责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为使合同管理做到了 同保管、分发、统计和归档的工作。同时重视建立健全合同 台账工作,注意保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合同档案包括招投 标文件到合同文本、重要的会议纪要等与合同相关资料) 按时更新合同履行情况,以便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 和有关资料,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规范管理,杜绝风险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 @@@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 理工作, 所有合同条款、 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签订部门管理, 并确保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 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 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 建立合同档案, 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在对外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 根据公司编写的常用合同文本 , 完善的合同文本的运用,结 合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的推行,@@ @视合同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性 , 在履行合同方面争取 @经@济 有人负责、有据可查, @@ 了合同管理员 主要负责合

简述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简述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法律发生变化,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变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也越来越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性质 (一)客观性。企业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从设立至解散,一直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看不见、摸不到,但是却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因为它非常抽象,所以很多企业忽视了它的存在.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经济损失,以赢取最大经济利益。 (二)连锁性。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的涉及金额上千万,有的是涉及金额仅几千元的劳动仲裁案件,一旦发生,引起的关注面将会非常广泛.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较大金额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要进行公告.这可能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影响大众心理以促使企业股价的跌涨。 (三)专业性。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纠纷.普通的法律纠纷与日常生活非常密切,律师在了解案情时比较容易.企业是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营利的社会组织,很多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结合在一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会遇到大量的土地勘察、工程造价、预结算、工期签证等技术问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没有技术人员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解决企业法律问题尤其是复杂问题,最好是由企业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顾问律师配合或者由专业型的律师来完成。 应正确评估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如果过高地估计了法律风险的地位,规定有些合同没有法律顾问的签字不能签订或者为了合同条款的完美而在谈判中错失交易的良机。必须正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如果忽视了它,就有可能遭受损失。例如合同条款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会导致索赔时举证困难;不去申请商标注册可能会导致商标被别人抢注;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会导致劳动仲裁案件的败诉.正确对待法律风险的态度是: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必须事先采取预防措施,事中加以控制、事后加以补救。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风险的一种,当交易获利的可能性大于法律风险时,要冒法律风险去实现交易的成功,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4、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 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经济法》-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①。破产管理人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以最初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②为蓝本,发展为现代的形式。破产管理人皆在破产法中得以规范,依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共同惯例,债务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为能力便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所有的经营事务,破产财产的收集、处理、作价、分配均交给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合理、公正,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推进,也关系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争论很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界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评析 综观大陆法系国家杂然纷呈的各类学说,突出性代表主要有日本、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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