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条件,是判断某一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在法律中,只有当某个行为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

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1.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不同的

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如公民、法人或特定的群体。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杀人、盗窃等行为。

•目的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如故意、盗窃之用等。

•结果要件: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致人死亡、财产损失等。

2. 犯罪构成条件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存在一些特定的条件来进一步判断某个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机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地点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辖区内。

•方式条件: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其他条件:指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情节,如是否具有累犯、共同犯罪等情况。

3. 犯罪构成类型

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条件可以归纳为不同的犯罪构成类型。常见的犯罪构成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故意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故意或目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过失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了违法行为,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财物等。

•非法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非法经营、非法集会等。

•危害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如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等。

4. 犯罪构成判定

犯罪构成判定是指法院根据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和条件,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在判定犯罪构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审查:法院会审查案件的相关事实,收集和审查各种证据,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适用:法院会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判断犯罪构成要件和条件是否被满足。

•判决结果:根据对案件的审查和法律适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宣布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作为判断犯罪的基本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明确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条件,才能更加准确地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对其做出相应的法律裁决。

5.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犯罪构成的几个重要方面:

•确定罪责:犯罪构成明确了何为犯罪行为,帮助法律界定何为违法行为,使社会成员知晓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维护社会秩序:犯罪构成为社会维护秩序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传播。

•保护公民权益:犯罪构成明确了哪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

•规范行为准则:犯罪构成为社会制定了行为准则,告诉人们什么是不可接受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6. 犯罪构成的适用原则

在犯罪构成的判定中,还需要遵守一些适用原则,确保判决的公

正和准确。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适用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犯罪构成适用有罪推定原则,即辩护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而不是法院证明被告的有罪。

•受害者保护原则:犯罪构成中要考虑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最有利于被告原则:犯罪构成需要以被告最有利的解释为标准,保护被告的权益。

•刑法解释原则:犯罪构成需要参考刑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犯罪构成作为刑事法律的核心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它能确立何为犯罪行为,为社会维护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遵守适用原则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性。

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分类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3]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

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三.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xx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百科名片 犯罪构成范畴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目录 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况传统观点 张明楷新观点 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 犯罪构成的特征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4、犯罪构成的沿革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 (二)苏联犯罪构成的沿革 (三)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况传统观点 张明楷新观点 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 犯罪构成的特征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4、犯罪构成的沿革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概念 (二)苏联犯罪构成的沿革 (三)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展开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本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随着探索与讨论的深入,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日趋成熟完善。 编辑本段犯罪构成的概况 犯罪构成是近年来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其学说百家争鸣。从03年甚至更早,就开始争论不休。近年来,担任司法考试大纲编委,“三大本”编委和司法考试刑法命题组第一人,刑法改革专家,清华博导张明楷教授的理论逐渐形成了主流观点。 传统观点 (参照代表中国传统法学理论的华东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材主编:刘宪权)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犯罪构成(constitution of a crime),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1] 司法适用读本 据介绍,在语源上,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中。18世纪传到德国,被翻译成犯罪构成(Aatbestand),但仍在诉讼法意义上被采用。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Feuerbach)将其用到实体法中。他首次将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E·Beling)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他在批判19世纪刑法总论仅从抽象概念出发论述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首次将刑法分则与总则的特殊构成要件概念化,他指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Edmund Mezger)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指出犯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成立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 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犯罪四要件及犯罪的概念

犯罪构成四要件: a.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 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不能分开来谈。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 犯罪的三种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

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译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使用。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是贝林格(Beling),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梅兹格(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 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映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 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都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 ①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②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 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 ①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 ②犯罪构成则是从犯罪行为内部结构的角度,说明各种犯罪行为在构成要素方面的特点。 ◆二者发挥的作用不同。 ①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总的标准。 ②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 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 (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级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理念的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石) 四.犯罪构成的地位 1.犯罪构成是刑事法治的根本出发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与保障 2.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是刑罚适用的前提。 第二节犯罪构成的类型与分类 一.一般的犯罪构成 具体的犯罪构成:在一般上加其他特定条件 二.特定的(抽象的)犯罪构成分类 (一)以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结构的繁简程度为标准: 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规定的各个方面的要件之各个要素均属单一、单纯的犯罪构成 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规定的各个方面的要件中存在要素复合(相加)或择一而定的犯罪构成——复合的犯罪构成 包含两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如抢劫罪—暴力、胁迫等+夺取财物 包含两个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侵犯他人财产权+身体健康权 包含两种犯罪方法的犯罪构成:如 包含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只存在于结果加重犯中,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择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要素中有可供选择的犯罪构成 以数个危害行为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种犯罪方法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同质的择一犯罪构成以数种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数种犯罪地点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数种危害结果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树种主体身份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以树种犯罪目的作为选择要素的犯罪构成 不同质的择一犯罪构成:可供选择的要素不具有相同性质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条件,是判断某一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在法律中,只有当某个行为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 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1.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不同的 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如公民、法人或特定的群体。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杀人、盗窃等行为。 •目的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如故意、盗窃之用等。 •结果要件: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致人死亡、财产损失等。 2. 犯罪构成条件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存在一些特定的条件来进一步判断某个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机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地点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辖区内。 •方式条件: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其他条件:指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情节,如是否具有累犯、共同犯罪等情况。 3. 犯罪构成类型 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条件可以归纳为不同的犯罪构成类型。常见的犯罪构成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故意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故意或目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过失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了违法行为,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财物等。 •非法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非法经营、非法集会等。 •危害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如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等。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很多考生不重视犯罪构成概述这节内容,这是极其错误的。在整个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最难理解,最不易掌握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则是帮助我们掌握犯罪构成的金钥匙。很多考生直到上考场都说不出犯罪构成的概念,脑子里只有零零碎碎的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复习方法降低了学习效率,也使大家难以掌握犯罪构成的真谛,从而不会回答稍微灵活一点的题目,只会回答最简单的、死记硬背的题目。 1.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例1】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举例说明犯罪构成的概念 2.犯罪构成的特征从犯罪构成的定义可以看出: (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因此,它具有法定性。尽管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根据通说,“主观”包括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包括犯罪

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要成立犯罪,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定罪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序的,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它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而不是简单相加的四个要件。 【例2】关于犯罪构成,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由于刑法中并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词,因此它只是一种理论,不具有法定性 B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犯罪构成”的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 C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彼此没有联系 D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立法:要使法律具有明确性,能够对公民起到自我约束和指引作用,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每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实现。对于司法: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需要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进行不同分类。我们仅讲一下经常会用到的一种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这两种情形种,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诈骗罪的实行犯(正犯),但符合诈骗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共犯,即共犯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加减)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从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处罚结构”入手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1)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由于派生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普通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态而言或者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也称为“加减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形。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犯罪成立条件和标准的理 论体系,也是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二)无偿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产权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三)提交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 (四)多次提交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产权文件,或者拒绝提交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财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84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会道门”是组织名称;二是有“迷信”内容,以劝善戒恶为宗旨;三是有组织者、纠集者。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按《刑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即18周岁至25周岁计算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方式蒙骗他人,并使被害人自愿实施“扶乩”等活动的,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进行迷信邪说宣传,蒙骗群众,致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到许多名词和概念,这些名词和概念 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以及对社会、个人的影响。本文将对一些构成犯罪的名词进行解释。 1.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是指犯罪的实施行为,即指向犯罪客体的实际行动。无论是盗窃、抢劫、杀人还是贩毒等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主体行为。主体行为的特征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特点、方式和手段。 2.客体: 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财物或其他法律权益。比如,杀人犯罪中的客体就是被杀害的人,盗窃犯罪中的客体就是被盗窃的财物。客体的不同类型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手段的选择。 3.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动机可 能包括金钱、权力、报复、自卫、嫉妒等等。了解犯罪动机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探究犯罪背后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 过失和故意犯等。故意是指主体明知故犯,具有犯罪目的、意图和确定的犯罪行为;过失是指主体由于疏忽、漫不经心或预见性不足而造成的违法行为;而故意犯则是介于故意与过失之间,主体有犯罪预备或嫌疑,但实施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 5.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实施的条件和情境。这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 工具等。比如,在进行抢劫犯罪时,时间、地点、被抢劫的财物种类将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方式和后果。 6.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每种犯罪行为 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例如,杀人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等。了解犯罪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判断和理解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法律追究。 7.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刑事 责任可分为刑事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法律惩罚,而刑事责任追究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8.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对个人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也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也造成社会信心的动摇,甚至会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带来严重的破坏。 通过对这些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征,从而增加对社会安全的认知和预防犯罪的能力。尽管本文只是对这些名词进行了简单的解释,但是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名词将有助于我们对犯罪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毕竟,犯罪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公众意识和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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