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申请表

入河排污口申请表
入河排污口申请表

入河排污口申请表

(试行)

()排登字〔〕第 2 号

申请单位(签章):屏南县XXX

登记日期: 20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五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并逐级上报松辽流域委员会、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主管机关”:如有上级单位,填上级单位,否则不填。

6、“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7、“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8、“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9、“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10、“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或空缺。

11、“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2、“排污口大小”:方形填截面积:宽×高(m),圆形填:直径(m),并标明材质。

13、“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温水排放量。

14、“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5、“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6、“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7、“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8、“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9、“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或手工制作)后附上。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通分厂220t/d日用玻璃生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 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措施 崇州市位于岷江中上游川西平原西部,坐落于东经103°07'~103°49'、北纬30°30'~30°53'之间。东邻成都市温江区和双流区、南同新津县毗连、西与大邑县相接、北与都江堰市相依、西北部与汶川县接壤。东距成都市区(成温邛高速公路)25公里,离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30公里。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政府驻崇阳街道办事处,核心理念为“山水田园生命崇州”。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元通分厂(简称“元通分厂”)始建于1992年,主营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厂址位于崇州市元通镇石梯村(华怀路西),占地面积52亩,拥有职工192人,年产日用玻璃制品6.6万吨。厂区生产污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其入河排污口位于崇州市元通镇西河左岸,地理坐标北纬30.719771°、东经103.63657°,排污口类型为生活排污口,排放方式为明渠连续排放。设计排放量为16.0m3/d,年排污量为4800m3。

一、入河排污口影响分析 1、对水域水质影响 根据崇州市水务局水质监测数据来看,西河的现状水质类别为II 类。 本项目为生活污水排放,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二级标准,可以达到西河水质目标类别维持现状不变的管理要求。 2、对水域生态影响 本项目排水量为16.0m3/d,排污量与西河多年平均来水量相比微乎其微,对水域生态影响轻微。 3、对第三者影响 因项目排污量与西河多年平均来水量相比微乎其微,对其他取用户影响轻微。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资料讲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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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0) (四)质量保障措施 (11)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1) 六、典型情况分析 (11)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3)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3)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与意义 (1)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2) 三、核查得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3) (四)质量保障措施 (14)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5)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与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就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重要举措,也就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纳污总量得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得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得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就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得职责,减

少与避免水污染事件与纠纷得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得分布与入河排污量得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得管理与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得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得入河排污口。具体就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得,或将收集、处理后得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得以排污为主要功能得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得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得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附件1 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一、项目缘由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系统掌握我省所有入河排污口情况及河流、湖泊纳污状况,按照水利部要求,开展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统计分析入河湖排污总量,支撑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掌握废污水、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三、组织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组织 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具体调查、监测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分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展监测。 省局指导入河排污口监测,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和技术报告的编制。

(三)进度安排 1、2017年4月,开展入河排污口统计工作,确定监测范围; 2、2017年5~6月,开展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3、2017年7~8月,计算分析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 4、2017年9~10月,开展下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5、2017年11月,计算分析全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整编。 6、2017年12月,编制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四、技术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统计表填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按照附表1格式和要求,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结合海河流域2017年度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在保证流域最低规定监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大纲要求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补充监测辖区内其他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实现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全监测。 2、监测时间及频率 本次入河排污口监测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 每次监测周期为一天,每天早、中、晚各取样一次,三个测次分别化验。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 40 ?河湖长制进行时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陈有铭 (湖南省衡阳市水利局,衡阳421001) 摘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 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账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 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 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关键词:河长制;入河排污口;监管;重难点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 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 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 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 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 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 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1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 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 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 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对‘排”的许可 从国家法律层面分析,对“排”的许可有三项制度: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 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收稿日期:2018-04-23 作者简介:陈有铭(1964—),男,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政水资源工作。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 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 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 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 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 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 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 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 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 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对‘污’的监控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马分厂220t/d日用玻璃生 产项目入河排污口 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折的对策和措施 崇州市位于岷江中上游川西平原西部,坐落于东经103°07'~103°49'、北纬30°30'~30°53'之间。东邻成都市温江区和双流区、南同新津县毗连、西与大邑县相接、北与都江堰市相依、西北部与汶川县接壤。东距成都市区(成温邛高速公路)25公里,离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30公里。全市面积1090平方公里,平坝区占总面积的52%,山区占总面积的43%,丘陵区占总面积的5%。政府驻崇阳街道办事处,核心理念为“山水田园生命崇州”。 四川蜀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羊马分厂(简称“羊马分厂”)始建于1999年,主营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厂址位于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604号,占地面积120亩,拥有职工230余人,年产日用玻璃制品6.6万吨。厂区生产污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其入河排污口位于崇州市羊马镇石鱼河右岸,地理坐标北纬30.666056°、东经103.762297°,排污口类型为生活排污口,排放方式为明渠连续排放。设计排放量为18.4m3/d,年排污量为5520m3。

一、入河排污口影响分析 1、对水域水质影响 根据崇州市水务局水质监测数据来看,石鱼河的现状水质类别为IV至V类。由于石鱼河主要水体功能为灌溉,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pH、COD、BOD、NH3-N等均应满足灌溉要求。 本项目为生活污水排放,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同时也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可以达到石鱼河水质目标类别维持现状不变且有改善的管理要求。 2、对水域生态影响 本项目排水量为18.4m3/d,排污口处多年平均流量为1.27万m3/d,排污量仅占多年平均来水量的0.14%,占比较小,对水域生态影响轻微。 3、对第三者影响 现状年论证范围内除灌溉取水以外无其他取用水户,本项目的排污不会导致水域水质产生明显恶化,不会影响灌溉用水水质,对其他用户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青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已 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区

(市)、经济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由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负责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依法应当向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向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需要向省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四)在跨区(市)边界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除上述情形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其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需要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一)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一) 摘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包括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原则、审批程序、监管体制及制度等方面。新水法颁布实施前,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盲区,但《长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及《长江片水功能区划》规划水质及总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入河污染物控制量及削减量等指标最后都要落实在入河排污口上,所以对入河排污口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划及区划实施的重要保障。依照新水法授权,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其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科技标准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形成系统完整、公正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关键词: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资源保护长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以74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利事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水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政策,突出了水资源保护,体现了我国治水思路的几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忽视水量和水生态保护转变为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从以被动的监测转变为以功能区划监督管理为核心的主动管理,从污染源的区域分散控制转变为以功能区为单元的流域总量控制管理,从水利行业化管理转变为资源社会化管理。《水法》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管理制度。新水法的颁布施行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更高的要求。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管理体制、内容、程序及方法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近岸污染的首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也不断增加。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由于沿江(湖)大部分企业排污口和城市综合排污口直接排放污废水,导致全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2监督管理的立法状况 《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曾就排污口的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由于这些法规所侧重的是分散性的工业点源治理及河道防洪管理,加之九龙治水体制的制约,可以说,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没有一部适合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的,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规。从而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导致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区划所要求的水质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无法实施到位;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重审批轻管理、水污染大范围反弹的局面出现。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并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一龙管水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一项极其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把住污水的入口是新时期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据悉,国家已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3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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