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8年3月6日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四)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

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KF-04-09-2016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提高交接管理水平,保证天然气计量交接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吉林油田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交接计量是指天然气生产单位与储运销售公司、储运销售公司与内、外部用气单位之间发生天然气转移 发布日期:2016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6年3月7日

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管理机构及职责、交接计量设施、交接计量数据、质量检验、交接计量控制、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监督、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单位、储运销售单位、内部用气单位和外部用气单位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 合资合作单位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质量节能处职责: (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协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 (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三)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的量值传递体系,保证量值准确及计量单位的统一。 (四)负责公司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 (六)负责计量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天然气部作为公司天然气生产和销售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教研室主任职责及考核办法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修订)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等都依靠教研室贯彻落实。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顺利开展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在二级分院院长的领导下,主持教研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教研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负责制订二级学院教研室工作计划,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做好学期工作总结。 (一)抓好本教研室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各课程教学任务;组织编写课程理论教学大纲和实训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选用教材或与企业共同编写教材;定期检查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工作实施情况;组织教师完成课程考核考试的相关工作。 2、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审核课程教学任务书;检查备课情况;随时了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情况;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 3、组织听课和评课。教研室主任应按照学院的要求组织教师集体听课、相互听课,做好每学期的评教评学工作,并负责组织新教师的试讲工作。 4、通过组织集体备课和专题教学研究,明确教学目的,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组织教研室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观摩教学活动(如上公开课),努力提高教研室教学水平。 (二)积极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工作 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学院安排和用人单位制订(修订)并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开设新专业的可行性研究;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落实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细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细则 一、检查工作步骤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查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参加人员:被检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检查组成员。 1、检查组宣布检查程序。 2、检查组听取被检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基本情况 (2)能源计量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主要包括: 计量工作总体情况、能源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根据GB 17167-2006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情况、目前能源计量管理的现状、《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通过强化能源计量管理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对进一步贯彻落实GB 17167-2006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组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附表一)逐项检查,查看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和现场,对企业所填报的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中填写检查结果并打分。 (三)总结检查工作情况 检查组应根据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作出书面总结,总结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该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包括是否按照GB 17167-2006的要求配备了计量器具,所配备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

准情况、是否正常运行,计量器具检测出的数据是否得到有效的应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GB 17167-2006的要求;指出被检查用能单位在能源的有效利用、能源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检查结论,包括被检查用能单位是否达到GB 17167-2006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评分的结果; 3、今后进一步深入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四)召开检查总结会议 检查组召开检查总结会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通报检查结论。检查组应认真指出被检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二、报送检查材料 (一)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组的要求将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检查组; (二)检查组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附表一)、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检查情况报告表(附表二)电子版及纸质文件二份,连同《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报所属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表格纸质文件一份)。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经济制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的经济计量管理。 第二章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 第四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方所在地的站、库、码头等处。如供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临时协商同意的地点进行交接。 第五条交接计量方式按现行办法确定为金属罐计量、流量计(标准孔板)计量、铁路罐车计量和称重计量四种。 第六条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很据需要选择确定,计量器具由供方负责操作,买方监护。计量员(监护员)必须持有省、部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颁发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无合格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八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操作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油 1. 原油标准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2. 流量计交接计量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 3. 油罐交接计量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4. 罐车交接计量SY5670-9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5. 原油取样SY5713-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6. 温度测定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 7. 水分测定GB260-77《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8. 密度测定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9. 油量换算GB1885-1998《石油计量表》。 10. 饱和蒸汽压GB11059-2003《原油饱和蒸汽压测定》(参比法)。 二、天然气 1. 天然气标准SY7514-88《天然气》。 2. 硫化氢含量GB11060.2-1998《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亚甲蓝法)。 3. 水含量SY7507-97《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 三、稳定轻烃(液化气) 1. 轻烃标准GB9053-98《稳定轻烃》、GB905 2.1-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2. 硫含量SY7508-97《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 第九条按上述标准计量的油、气和轻烃(质量、体积)方可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

教科室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教科室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一、工作职责 教科室是学校教育科研的重要科室,是教师专业化成长与教学科研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因此,教科室成员应在主任领导下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一)负责教科室的日常管理,协调安排教科室的各项工作,负责迎接上级检查及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二)协助教科室主任处理部分文书工作,修订完善教科室常规制度,并负责教科研制度的组织实施和补充完善。 (三)负责教学研讨活动及业务会的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教科研专题教育及竞赛活动。 (四)负责本处室上级来文的分工处理、反馈督导,无课时按时值班并接听电话,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主管领导。 (五)负责安排各级各类公开课、研讨课、示范课的讲课安排,督促相关讲课资料收集归档。 (六)负责教学照片的拍摄、归档,及时报道教学中的重要事宜,适时更换校园橱窗中的教科研专栏。 二、考核办法 采取民主评议加处室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价,民主评议100分,由处室成员公开评议考核得分;处室考核100分 1、工作态度端正,工作效率高,敬业爱岗,恪守职业道德。因个人疏忽,造成工作失职,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30分) 2、诚实守信,勇以担当,相互支持,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热情接待来访人员。(20分) 3、具有奉献精神,吃苦耐劳,积极主动践行工作职责。学期末未完成工作职责的每项扣2分。(20分) 4、积极协助主任工作,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不得因为工作中意见分歧而推诿扯皮,无事生非。出现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15分) 5、保持办公室整洁干净,办公用品和用具摆放整齐有序,卫生用品无杂物。出现卫生脏乱差的,每次扣0.5分。(15分)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守则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所有测量过程控制及确认工作都有具备一定素质和相应资格、受过培训、有经验、有能力、取证上岗的人员来实施,并受到监督。为了明确计量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惩的工作程序及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计量人员包括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技术人员,以及计量检定、测试和维修的人员。 3、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分为取得资格前培训和具有资格后培训。取得资格前的培训是随着计量检测体系的建立而进行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计量人员取得资格后的培训室应测量水平发展的需求,以增强业务能力。 4、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a、对所有计量人员都要求了解和掌握计量的基本知识,计量检测体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计量发令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制度、文件,本企业制定的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b、计量修理、操作人员,要掌握和了解相关的测量设备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等方面知识,同时,应根据电力系统或《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考核内容中对计量理论知识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c、计量技术人员要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要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要具备有相当环境条件、测量不确定度等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有影响时的修正技术知识,有对相关的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间隔确认技能,并掌握或了解其他有关的技术知识,包括测量新技术、溯源新方法等知识; d、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法制计量和科学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测量设备配置和管理

的知识,以及先进计量管理方法的了解和掌握; 5、计量人员培训方式以自学为主,内培与外培学习相结合为辅,学以致用,提高技能为原则,形式可多种多样,讲授、自学、函授、网络培训等。能源计量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发展积极考虑培训内容的设置,应制定长期或短期培训计划,尽可能落实到每个计量人员,并将培训结果记录在案。 6、为保证计量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熟悉业务的计量检定、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理由不应任意调动工作。 7、考核办法应对照能源计量部门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主进行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8、对于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能够为公司节能减排带来效益的、在计量管理及计量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计量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9、对违反国家计量发令、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或行业计量规程,以及计量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输气生产、经营管理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保证管道输气生产安全平稳、保质保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华中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石油、天然气计量交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计量站的计量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行现代管理办法,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五条生产部职责 生产部是主管公司计量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接受政府计量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计量考核、

评审、监督、检查,并负责有关的准备、协助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 2、依据国家、管道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编制(修改、解释)公司计量管理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依据管道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股份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公司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公司内各所属计量站计量检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同时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需求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外贸易交接天然气流量计量系统的标定和相关的对外送检工作。 6、组织建立并完善公司的计量检测体系。 7、负责各计量站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8、按照GB/T 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公司的能源计量检测设备。 9、负责公司内各部门计量人员的培训、取证、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10、负责组织与上游气田及下游用户计量交接协议的签订及计量工作的联系,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及时处理调解。 11、编制运销月报表和年报表,每周和销售部门核对计量交接数据,每日对各计量站交接计量数据进行审核,对交接计量凭证进行计量员、站长、公司计量管理人员三级核算制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考核细则

计量管理考核细则 1.目的 为规范管理公司计量器具的领用、发放、使用、周期检定、报废及维护保养,提供产品质量保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过程有关的外购和自制计量器具: 2.1长度类计量器具:钢卷尺、钢直尺、万能角度尺、直角尺等。 2.2压力类计量器具:氧气压力表、乙炔压力表、耐震压力表、空压机压力表、C02减压器等。 2.3精密检测仪器:游标卡尺、心距游标卡尺、万能角度尺、电子称、地磅、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TT130、TTll0)、覆层测厚仪(TT2 2 0、HCC-24A、TT260)、分析天平、万能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三元素分析仪、测温仪等。2.4自制计量器具:角度卡板、开合角卡板等。 3.考核对象:计量管理工作所覆盖部门和人员。 4.职责 4.1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单项重大考核处罚报告和月度计量考核报表。 4.2授予质量管理部计量管理考核的工作权限,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计量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5.考核内容 5.1不按规定要求领用的情况;

5.2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情况; 5.3不按规定要求送检的情况。 5.4遗失赔偿考核 6.考核处罚办法 6.1对不按规定要求领用、发放计量器具的考核。 未按规定程序领用、发放计量器具的,对领用、发放人员按5O元/次分别处罚考核。 6.2对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计量器具的考核 6.2.1各部门使用未经校准、检定或报废计量器具的,一经查实,对使用部门执行考核处罚500元/件;如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按《产品质量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6.2.2擅自改变计量器具检定标签内容的,对责任人按50元/件考核处罚。 6.2.3擅自变更、消除计量器具管理编号的,对责任人按50元/件考核处罚。 6.2.4对不按照使用、保养要求正确使用量具造成损坏,按50元/件考核处罚;造成报废的,按100元/件考核处罚,并按6.5.3追加赔偿;造成精密检测仪器失效的,影响使用功能按100元/件考核;造成报废的,按200元/件考核处罚,并按6.5.3追加赔偿。 6.3对不按规定要求送检的考核 6.3.1各部门未按照“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内容送检的,对部门执行考核处罚5 0元/件;如因计量器具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导致测量结果发生偏差造成产品不合格的,按件执行处罚100元/件,并按《产品质量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6.3.2送检计量器具编号与登记编号不一致的,按50元/次处罚。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教研室职责及考核办法

学院研究室(教研室)职责及考核办法 一、研究室(教研室)性质 1.研究室(教研室)是系教学人员按学科组建而成的以教学、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基层组织。研究室(教研室)主任在系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接受学院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2.研究室(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在系主任、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完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等研究工作。 3.研究室(教研室)设立以精简高效为原则,以有利于教学、科研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前提,按照相近学科、专业或课程进行设置。研究室(教研室)的设置和调整由各系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申请,提交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研究室(教研室)由承担相同或相关课程的教师组成,各教师均应根据所属学科或专业方向编入相应的研究室(教研室),参加研究室(教研室)各项活动。 二、研究室(教研室)职能 1.制订有关教研活动计划、总结。研究室(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对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学期末对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应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内将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提交系部。 2.负责组织落实相关教学任务的具体教学工作。 3.督促本研究室(教研室)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4.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抓好教材建设,负责本专业(学科)教材的选用,对基础课教材的选用提出建议。 5.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中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组建结构合理的课程组,积极申请、建设各类精品课程;定期组织集体备课、专题讨论、观摩教学等教学科研活动。

6.搞好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科发展和课程需要,协助系部领导做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研究室(教研室)师资培训计划。要特别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青年教师的不断提高。研究室(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该提交研究室(教研室)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研究室(教研室)主任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7.负责本研究室(教研室)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的档案建设与管理。认真做好教师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课程教学所必须的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教学规章制度,建立教学资料档案。 8.负责本研究室(教研室)科研计划,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申报、研究教学、科研课题。 三、研究室(教研室)的规章制度 为保证研究室(教研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研究室(教研室)工作的质量,研究室(教研室)应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总结制度 每学期初,研究室(教研室)要认真制订研究室(教研室)的详细工作计划(包括教研活动、学术活动等);每学期结束时,应对研究室(教研室)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系部汇报,以书面形式总结研究室(教研室)活动开展情况。计划和总结各交系部一份。 2.例会制度 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理论、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等方面的研究,交流教学经验,开展学术活动,讨论、处理研究室(教研室)工作中的一些其它重大问题。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占用。教研活动应有记录。 3.集体备课制度 公共基础课应开展集体备课或经常进行这方面的讨论研究,其它课程也应尽可能加强集体研究。 4.听课评议制度 结合学院听课制度,经常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并进行评议。新教师开课必须履行开课审批手续。

计量管理人员考核试题库资料

计量检定专业题库 (一)计量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填空题(共2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5、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7、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县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10、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主观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1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12、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

计量数据管理规定

计量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能源计量行为,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石化股份炼[2006]347号)及《青岛炼化计量管理制度》(青岛炼化企[2008]1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能源泛指外购原油和天然气等大宗原料,铁运、汽运、海运和管输等进出厂物料以及新鲜水、电、氮气等动力资源。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能源计量方式、计量时间、数据检测、计量监督、计量凭证和数据、计量损耗和争议处理等管理要求,适用于进出公司原料和产品贸易交接计量以及内部物料计量的管理(不包括MES系统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生产技术管理部作为能源计量数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原油贸易计量交接和罐区原油收油计量监督以及数据的管理; 2.天然气、新鲜水、氮气、电等动力能源的贸易交接计量和数据管理; 3.铁运、汽运、海运和管输等进出厂物料的贸易交接计量和罐区计量监督以及数据的管理; 4.外供能源以及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 5.公司能源计量数据的确认和统计,编制《青岛炼化公司计量报表》; 6.进出公司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 第五条机动工程部主要负责厂内各装置电消耗的计量和管理。 第六条销售贸易部主要负责硫磺和聚丙烯等固体产品仓库的管理以及出厂计量。

第七条发展计划部主要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统计、使用以及公司各物料月底盘点工作。 第八条储运单元主要负责: 1.进出罐区物料的计量和MES计量数据的录入,建立《油品收付记录》; 2.与上下游计量点进出罐区以及进出厂物料的对量工作; 3.根据贸易交接计量的需要,负责铁运出厂产品人工检尺的计量及大罐计量交接的人工检尺计量; 4.月底罐区物料的盘点以及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聚丙烯单元负责固体硫磺和聚丙烯生产入库量的计量和月底盘点。 第十条其它各单元负责进出本单元各能源原始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MES计量数据的录入,根据需要向生产技术管理部定期报量。 第三章计量方式 第十一条提供计量数据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和准确度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规定执行,用于公司内部物料计量以及贸易交接计量的自动液位仪、流量计、汽车衡、轨道衡和定量包装秤等计量器具的管理执行机动工程部制定的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自动液位仪只作为物料中间计量手段,储运单元定期用人工检尺方式比对储罐的自动液位仪的准确度,当误差≥±10mm时应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调校。 第十三条储罐检尺计量: 1.流量计在检定、故障或发生计量争议时,首站管输出厂物料可采用储罐人工检尺计量方式,海运出厂物料可采用船板人工检尺计量方式,依据检尺数据开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 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教研员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 三、教研室(200分) ㈠中学(共200分,1-3项50分,第4项150分) 1、常规管理(12分) ⑴按市局(课程改革教材选用、审查办法)规定执行,使用率100%。(2分) ⑵开齐开足课程(2分);围绕教学工作“六认真”侧重抓好过程管理(3分)。做到定期督查、客观评点、严格要求、及时反馈、认真整改。(以相关记录、表格等资料为考核依据)。 ⑶按规定组织有关测试,参考率100%,符合有关要求。(3分) ⑷组织学科基地活动。(2分) ⑸有关责任学校,成功创建语言文字示范校外加2分。未通过创建验收,外扣2分。 2、课程改革(16分) ⑹实施课改方案,执行课改工作制度。缺1项扣1分。(4分) ⑺按规定组织参加县级培训,按时参加,缺席1人扣1分。(4分) ⑻按要求组织校本培训。(4分) ⑼参与课程改革专项课题研究不少于2项,及时申报,每缺1项扣1分。(4分) ⑽有关责任学校,成功创建课改先进学校外加2分。未通过创建验收,外扣2分。 3、教研活动(22分) ⑾省市教研课题第五期结题,第六期课题中期管理。(1分) ⑿送教到基层。二中、外高、实验中学各2次。(2分) ⒀师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按全县平均水平计算。(无11、12二项的单位其分值算到本项)。(2分) ⒁教研工作有计划、总结,按时上交,每缺1项扣1分。(3分) ⒂按时上交有关统计表。(6分) ⒃完成市、县教管任务。按市、县要求执行。(8分) 4、教学质量(150分) (17)高中一、二年级,总分优秀率、总分及格率、平均分达同类学校平均水平。根据完成率得分。(50分) 高中三年级,完成下达指标。根据完成率得分。(100分) (18)初中一、二年级,总分优秀率、及格率、平均分符合文件要求。根据完成率得分。(50分) 初中三年级,完成各项指标。根据完成率得分。(100分)

2011年计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计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一、目的 为夯实计量基础管理、提高计量服务和计量保障能力,为集团公司转方式、调结构的全新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计量支撑,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引用文件 1、MSP/CL12《计量管理处罚办法》 2、MA020/WZ04《外销产品计量异议管理办法》 三、考核范围 1、测量管理体系内单位 炼钢厂、炼铁厂、中厚板厂、中型轧钢厂、热轧厂、冷轧厂、第一小型厂、能源动力厂、鲍德气体公司、运输部、自动化部、质量管理部、安全部、能源环保部、技术中心、装备部、计量管理处等单位。 2、主要子分公司 铸管公司、鲍德炉料公司、鲍德翼板公司、复合板公司、冶金设备制造公司、冶建公司、标准件厂、新事业公司、耐火材料厂、济钢国际工程技术公司等单位。 3、计量业务所涉及的其他单位 国贸公司、原料处、物流管理中心、生产部、销售公司、工程管理部等单位。

四、2011年计量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2011年计量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转变方式、调整结构,构建以计量设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运作保障的基础,以计量资源配置为手段,以数据管理为中心,以满足集团公司管理需求、生产需求、经营需求为目的的精准、高效、匹配、适用、完备、可靠的计量、测量、监控评估体系,全面提高计量工作对公司发展的适应性,打造坚实的计量基础。 (二)2011年计量工作目标 1、能源仪表配备满足GB17167要求; 2、提高溯源能力,解决关键质量控制点测量设备无量值溯源手段的难题; 3、测量设备周检率99%、周检合格率98%、抽检合格率97%; 4、关键测量过程测量设备配备率100%; 5、计量异议赔付率低于百万分之6; 6、计量人员按期培训率100%。 五、计量专业绩效评价与考核内容 2011年计量专业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为部门绩效、单项绩效和综合绩效。 (一)测量管理体系内单位绩效评价与考核 体系内单位按月实施百分制考核。体系内单位计量专业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制度1(2).doc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制度1 宜宾B F化工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中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办法提高计量监督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生产部门及各生产辅助部门开展计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由自控仪表中心负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自控仪表中心负责公司主要计量检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分厂)开展计量周检工作,对各部门(分厂)的计量管理以监督、指导为主。各相关部门设立兼职计量员,对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各级计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自控仪表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定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文件。 (三)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计量工作,并接受公司、省、市地方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根据公 司规定负责公司计量标准的建立及正常运行,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负责公司计量体系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四)依据公司生产需求编制公司年度检定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公司两级计量管理台帐,并进行相关汇总管理工作。 (五)在计量管理工作中,对公司各部门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六)统一管理公司计量器具,包括: 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计量器具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对新采购回来的计量器具开展入库前的检定工作;负责对各单位计量器具的领用进行审核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修理直至报废各环节的工作。 (七)组织公司计量人员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监督考核计量工作实施情况及组织推广应用计量新技术。 二、各部门兼职计量管理员职责: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范本)

附件五: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本协议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河北省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 年月日签订的西气东送《天然气销售及运输合同》(编号,以下简称“销售及运输合同),由以下交接双方在北京市签订: (1)交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2)接方:河北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在销售及运输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对交接双方的天然气计量交接过程进一步约定如下: 1.交付点及风险转移 1.1 交付地点 本协议天然气的交付地点和计量交接装置如下: 交付地点输气站名称计量交接装置 交付点1 保定输气站Z101计量撬块 交付点2 唐山输气站Z103计量撬块 1.2 交气条件 在接方全面履行其在销售及运输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接方提取天然气的速率不超过提取速率上限值、日提取量不超过日指定量和日最大量、累计提取气量未超过相应计划量、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及时出具了银行保函等),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方应保证在交付地点经调压撬后交付的天然气:(1)压力不低于[ 4.1]兆帕(MPa)并且不高于[ 6.0]兆帕(MPa);接方应保证提取天然气的压力不能低于[ 3.7]兆帕(MPa),交方应保证交付天然气的压力不能高于[ 6.0]兆帕(MPa),当提取天然气的压力低于[ 3.7]兆帕(MPa)时,交方将采取限量交付天然气。 (2)在接方停止提气期间,交方将完全关闭计量撬或调压撬上的供气阀门,

接方应同时完全关闭用气阀门,接方应保证交付点下游管道天然气的压力(背压)不低于[ 3.0]兆帕(MPa)。 (3)气质符合GB17820-1999《天然气》二类气质要求。 1.3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自越过交付点之时,本协议天然气的所有权和全部风险从交方转移至接方。 2.流量计量设备及其标定和维护 2.1流量计量设备 计量交接所使用的计量设备(包括流量计、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流量计算机、在线色谱分析仪等)由交方提供。交方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的计量设备用于本协议天然气的流量计量,且应满足如下要求:(1)计量设备(包括流量计、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等)的量程范围应能满足交气条件下的计量要求。 (2)天然气气量计量设备的精确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等级为:天然气B级(2.0级)计量。流量计准确度在正负【百分之一(±1.0.%)】范围以内;配套仪表准确度分别为:温度0.5℃,压力0.5%。 2.2流量计量设备的检定 (1)计量设备在第一次运行前,应由国家计量监督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并出具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有效检定证书。 (2)流量计量设备标定周期原则上以检定证书(或检定报告)所明确的下一个检验日期为准。 (3)若交方要求提前检验,其费用由交方全部承担;接方要求提前检验,则在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接方先期垫付,若检定结果表明计量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拆装费、检验费等)由接方承担,若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交方承担。 2.3计量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本协议中所使用的计量交接设备,其安装、流程切换、测试、清洁、变更、修复、检验或操作等日常维护工作由交方负责。所使用的天然气流量计算机,由交方

计量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人事行政部 管理类 10111701号文件 生鲜计量员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编制:人事行政部 日期:2010年11月18日 发:生鲜部、前台部、防损部 为规范生鲜部蔬果课工作秩序,确保生鲜蔬果各岗位职责充分落实到位,重新定岗定编,确保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制定本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背景:蔬果课人力资源现状: 1、人员编制20人(实际17人),其中,主管编制1人,领班编制2人,员工编制为17人;按照员工岗位编制可计算出编制内蔬果课需求岗位数X : =17,X ≈7,依照该配置,目前生鲜楼面蔬菜5座货架,水果:4 座货架,3个4连堆,7个岗位配置可实行如下岗位配置方案: a 、排面理货岗位(含拉货、上货)三名,打秤员 b 、排面理货岗位(含拉货、上货)四名,打秤员 可以看出,20人的岗位编制可完全满足生鲜蔬果部门的工作需要,出现缺岗、空岗、没人打秤的问题可考虑调整人员的班次。 按照打秤员最大机台需求四台,可计算出打秤员最大需求数: ≈10 ,故生鲜蔬果课可设置10名生鲜计量员,但要求所有人员 均会计量。 二、蔬果计量员考核方案: 1、风险金:30元/月。非“计量员编制”人员无风险金,月计量错误≤3次的不予扣罚,超过3次的,超过次数扣罚5元/次。 2、错误计量扣款方式:5元/次,风险金不足扣除的,工资继续扣除。

三、管理规定 1、实行计量员上岗登记制度: 附:计量员上、下机登记表 计量员上机月汇总表: ※上岗前填写上岗机号(电子秤编号),并填写上机时间,请领班及以上人员确认,无领班以上人员确认的上机时间为无效时间; ※非特殊情况(机台故障)不得随便更换秤台,如有更换秤台的,低峰期(不忙的时候)须及时向领班或以上人员说明,并在登记表上做好备注。 2、已确定时段机台责任人计量错误拒签的,一经查实,辞退处理; 3、因更换机台而不承认新机台计量错误的,一经查实,辞退处理; 4、连续三个月“上机时长”、“计量错误”综合排名最后两名的,予以调整岗位,无法胜任调整后岗位的予以辞退处理; 人事行政部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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