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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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

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现实问题与改革

方向1

田传浩,杨鸿,周佳

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中国征地制度历史演变表明,目前的征地制度的主要思路和框架都沿革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征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耕地保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竞争赋予了地方政府大规模征地的激励,而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的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因此,本文在分析中国征地制度演变过程、存在问题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赋予被征地农户参与征地补偿价格决定权利以及完善配套税费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征地制度,地方政府竞争,集体建设用地市场

一. 引言

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向一个工业化的国家转型,古老的中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从1949年建立新政权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方向从未改变。经过50余年的努力,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城市化也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工业化与城市化都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征地制度作为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制度基础之一,为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土地,通过“土地剪刀差”为城市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为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近年来征地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并且导致了比较严重的经济、社会与政治问题。很多学者都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

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不久,国土资源部即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成“征地制度改革课题组”,开始研究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两年后,国土资源部还在东部9个城市启动了征地改革的试点。2002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列入当年的重点调研项目。目前对征地制度的

1本文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07BJY09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603023和国家教育部基金07JA790100的支持,特此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研究主要集中在征地范围(李平、徐孝白,2004;张宏斌,贾生华,2002)和补偿标准两个方面。国内多数的研究认为应该根据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贾宪威,1995;许坚, 1996;严星、黄安褆,2001),一部分学者则提出了“不完全补偿原则”,并以土地的当前用途为补偿依据(周诚,2003;赵哲远、吴妍,1998),也有学者提出要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蒋省三、刘守英,2006;周其仁,2006)。

然而,征地制度弊端(如征地范围过宽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根源却缺少学者的关注,或许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呼吁10余年而没有取得实际进展的原因。针对这个问题,周其仁(2004)指出,中国征地制度的根源在于1982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10条)这一条款意味着所有未来的城市土地都属于国有,从而造成了征地范围过宽的困境。这个理论隐含的推论是,如果对《宪法》相应的条款以及对应的其他法规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制度问题。

不可忽视的是,宪法中还规定了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原则,这就导致了周其仁(2004)提出的“征地悖论”: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农地转用,征地则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宪法准则,不征用则违背了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宪法准则。不过有趣的是,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陷入两难困境,而是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款而轻轻放过了“公共利益”,从而形成了征地范围过宽、大量非公共利益项目被征用的现实2。地方政府选择性的遵守和违背宪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款,意味着宪法并不是导致目前征地弊端的根本原因。

本文认为,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和中央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是目前征地制度存在问题的关键3。本文结构如下:在下一部分,笔者对中国征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做一个简单的回顾,梳理目前征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历史背景;第三部分将对征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对中国征地制度改革方向提出政策建议。

二. 土地非农化制度演变:一个简单的回顾

中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历史可追溯到建国初期,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为中心的征地制度法律体系。从制度演进来看,目前征地制度的几大基本原则都来自于计划经济时

2由于征地导致的快速农地非农化和耕地减少,中国中央政府于1997年〔1997〕11号文件)宣布全面冻结非农建设占地一年。1998年4月又发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但在1999年解禁之后,又出现了新一轮的农地快速非农化的浪潮。

3详细的分析见本文第三部分。

代4颁布的法律法规,虽然有一些小的调整,比如征地补偿提高、土地审批权限上移等等,但是基本的制度框架没有改变。如表1所示。

表1 征地制度的基本规则及其法规来源

最早的法规依据时间

市政建设需要和其他需要原则《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

用途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1954

政府定价原则《土地改革法》1950

规定补偿上限《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 补偿原则

保障被征地者收入

和水平不下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 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制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 (一)建国初期的征地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时民族资产阶级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同盟军,私有制仍然受到保护。土地改革是当时土地制度的中心,在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行重新分配,广大贫下中农第一次“无偿”的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这也使得随后的征地变得容易——既然土地是在国家政权的力量下无偿分配的,当国家需要时,也可以较低的代价征收和征用。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人对财产权的信心,也挖掉了公民政治权利的财产权基础(杨小凯,2003)。

1950年,新中国第一次在《土地改革法》第二章中提到了“土地的没收与征收”,不过《土地改革法》仅仅针对的是农村土地。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与征用条例出现在1950年11月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该条例对地主、工商业家以及学校、宗教团体等在城市郊区所拥有的农业土地全部进行征收,全部归国家所有,由当地地方政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说明了征地:“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说明了征收情况:“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它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但是何谓公平合理补偿,何谓适当代价,并没有详细说明。

4 1982年已经进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但是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还远远没有形成。

1953年新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征地”的完整法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须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凡属目前并不十分需要的工程,不应举办。凡虽属需要,而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则应安置妥善后再行举办,或另行择地举办。”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因此“国家需要”就等同于“公共利益”,而谁又能代表国家需要?这是中国大陆征地制度的起点,也是到现在为止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

对于被征地农民与居民的补偿,《办法》中采取了上限原则,指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在农村中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或由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推出只代表评议上定制。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得酌情变通处理之。”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太过含糊,而补偿标准过于低下,使得土地非农化速度加快,导致了土地低效利用的现象。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此时仍然承认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并存,宪法第六条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宪法第八条则指出,“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毫无疑问,此时城乡地区都存在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二)去私有化阶段的征地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成功,中国进入了去私有制阶段。在农村,从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农户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被集体化,城市的私有住宅也通过上交、捐献、没收和征收等方式进一步被国有化。

随着农村土地由农户私有制变位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处理由于土地审批相对宽松而导致的一些地方严重浪费土地现象及补偿不足问题,新中国又在1958年1月6日,在对原有1953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加以修订的基础上,重新颁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强调了尽量以农业安置和就地安置为主。虽然《宪法(1954)》中已经指出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征购,然而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仍然延续了1953年关于征用的目的定义:“国家兴建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国防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

征用土地的时候”,就可以征用土地。这里,“市政建设”与“其他建设”为一个可以无限定义和解释的广阔空间。显然,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需要,不论在法规中,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已经是,并将继续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文革时期由于国内经济建设基本停滞不前,导致征地相关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关于征地的法律法规变化也不大,城乡仍然存在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1975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六条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78年宪法规定,第六条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这个条款清楚地说明,至少在到“文化大革命”行将结束的时候,我国城市土地还没有全盘属于国家所有。

(三)市场经济转型下的征地制度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经济背景,经济建设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将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还给了农户,农业生产与投资急剧上升,农地对农户的价值也显化出来。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与无偿划拨制度双轨并行,并逐渐取消无偿划拨制度5,城市房地产市场也开始发育。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大量新增建设项目增多,土地的价值逐渐显现。

为了慎重处理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关系中由于征地所引起的土地关系调整,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此时所依据的仍然是1978年宪法,但是仅仅针对集体征地。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原有的征地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但是由于农地价值上升,征地补偿标准也随之上升。《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制订原则是“保障被征地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下降”,并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与以前相比,适当地提高了补偿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被征耕地年产值的3~6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年产值的2~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土地补偿费与安置

5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修改过的宪法条款为我国土地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6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由于当时的城乡隐性差距很大,能够农转非或者解决就业问题对农民而言是非常合算的交易,因此虽然征地补偿不高,也没有激发大的社会矛盾。《条例》第八条还首次提出了征地审批权限的问题,并且指出不能“化整为零”来进行征地报批。

很显然,当时中央已经意识到地方政府可能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突破征地审批权限的可能性,虽然以后的“征地审批权限”法律规范一改再改,现实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违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利益不一致。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经济发展与城市化、工业化紧密相连,而城市化、工业化需要大量土地。相比而言,通过征用新增建设用地比旧城改造成本低得多,因此,农村土地的非农化速度也十分快捷。这造成了农地(尤其是耕地)的急剧减少,同时也导致了土地的低效利用。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大量的企业改制、兼并和破产,使得原来的劳动力安置途径基本上被堵死,失地农民变成了无就业、无保障、无耕地的三无人员,潜在的社会矛盾加剧。为了延缓耕地非农化的速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全面修订,对征地制度做出了较大调整。除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由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改为“30倍”(第四十七条)。将原有征地五级审批制改为中央级省级两级审批制(第四十五条)。

三. 中国征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从国家宏观治理的角度来看,征地制度必须实现三大目标:第一,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二,促进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第三,社会稳定。然而从目前来看,虽然城市化与工业化有所发展,但是耕地保护与社会稳定问题远远没有解决。

6有学者推断,20倍的补偿标准是因为当时的银行存款年利率为5%左右,根据收益还原法计算出来。

图1 1995~2005中国征地面积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6),笔者整理

从图1可以明显的看出,从2001年开始,每年都有1000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征用,其中绝大部分是耕地。城市的发展以外延式为主,开发区、城市新区、新城等等新增建设用地是城市化与工业化所需土地的主要来源,而这些新增建设用地又全部来自征地。虽然城市化和工业化都取得了相当快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是以土地低效利用为代价换取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耕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土地的低效利用意味着发展难以持续。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民上访都因为征地而起,大量失地的“三无”农民增加,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长期的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因此,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错误

现行征地制度的补偿原则是被征地农户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所以才有产值倍数法之说,从1986年的20倍到1998年的30倍。然而,不论多少倍,都不合理。这也是被征地农户不断上访、农地非农化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农地上能够创造的价值,不仅仅是农业经营收入,还有吸收农户劳动力就业、替代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职能,而农业经营收入会随着经济发展、人力资本水平提升、农产品结构调整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未来的土地收益如何,怎么能够用现在的土地收益来进行评估?

更何况,当征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基本上全部由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获取,而被征地农民被挡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这是制度所造成的弊端。当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城市土

地价值得到了显化的时候,这种明显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就变得难以忍受,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群情激愤,潜在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大。

在这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则之下,地方政府能够从征地中获取大量的可支配财政收入,怎么可能没有大量征地的冲动?在这种背景下,不论中央政府如何调控,不论是禁止“化整为零”、收紧土地审批权限还是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都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也难以使耕地保护落到实处。过去20多年来的中央调控与地方发展之争,已经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

(二)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征地激励

从已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来看,地方政府是违法违规的主体。比如江苏“铁本”事件,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毫无可能在短期内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征地。

虽然中央政府三番五次强调耕地保护,但是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并没有减少。虽然2004年的宏观调控使得土地非农化速度有所减缓,但也远远超过了1996年的历史高点。究其原因,在目前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激励和地方政府竞争机制下,对地方政府领导人而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远远排在耕地保护的前列。对地方政府而言,工业与商业服务业利用的土地利用效率远高于农业土地利用效率,那么为什么不把土地从农业用途转为工业用途呢?

此外,地区间竞争要求地方政府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价格。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后,预算内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需要,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而城市存量土地十分有限,因此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中的土地又主要来源于征地。不少学者的分析指出,这种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因此,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在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征地激励前提下约束地方政府行为。

(三)征地制度的宪法基础存在矛盾

1982年的宪法是现行征地制度的基本依据,此后宪法的修改主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进行,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根据当时宪法修正案的说明,“草

案第10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就是作为集体土地看待)”。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就是说,建制较大的镇的土地,将来也属于国有,而不再是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含义,不但是“全部现存城市土地属于国家”,而且是“所有将成为城市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后者既包括现有城市向其郊区和周围农村的扩展,也包括从原农村、小城镇和郊区形成的新城市(周其仁,2004)。不仅包括道路、桥梁、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用地,还包括城市住宅、商业、写字楼、工业开发区等经营性用地。

然而,宪法中还强调了征地的“公共利益”,如果仅仅强调宪法基础,“公共利益”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相互冲突,下位法和地方政府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选择。但是在地方政府的征地激励下,实践操作过程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优先选择。“公共利益”征地这一条款就显得无用。毕竟沿着传统的计划体制转型,哪些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又不是“公共利益”7呢?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8”。显然,下位法也采用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宪法解释。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很好代表被征地农民利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所有,因此在征地的过程中,从法律的程序来看,地方政府不需要直接与单个的农户沟通,只需要村委会干部同意即可。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征地公示、村民代表大会等等程序,但是实际操作过程村民并没有太多的权力和权利来反抗不合理的征地——毕竟农户只拥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

对于村委会干部而言,一方面,征地收益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配9;另一方面,上级地方政府的征地压力与村民的不合作压力相权衡,往往是地方政府占上风。

7何谓公共利益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最新的研究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所有理性的个人通过公开的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哈贝马斯,2000,2004)。然而当这种前提不存在的时候,公共利益又如何探寻?

8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9有学者指出,征地补偿费的20~30%留在村集体(卢晓峰,刘战豫,2006)。

四. 征地制度的改革方向与政策建议

总的说来,地方政府是征地以及其它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当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利益不一致时,仅仅依靠中央行政性的宏观调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标。因此,如果要降低地方政府的征地激励,重要的是降低地方政府从征地中能够获取的增值收益。简单的说,必须重新设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然而,已有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划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并强调公共利益的补偿与非公共利益的谈判定价机制上。不过为何“公共利益”的征地就必须低于非公共利益用地?特别是当两块土地相邻而补偿价格与补偿机制都不相同时,社会矛盾会更加激化。针对这种情况,有地区采取了区片综合价的方法,不论何种用途,统一征地,统一补偿标准。不过,只要是政府决定征地范围和征用价格,就难以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10。

(一)赋予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补偿价格形成机制的权利

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征地补偿价格的决定机制应该是被征地农民能够参与并表达意愿的谈判机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取消集体代替农户参与征地决策的权利,在征地过程中,必须是被征地农户,也只有被征地农户才有权利决定放弃农地的代价。

(二)赋予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权利

然而,仅仅有权利还不够,被征地农户还必须有能力来识别土地的价值。因此必须完善建设用地市场,重要的一点是打破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培育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南海模式的经验表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可以有效的促进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同时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蒋省三,刘守英,2004)。

虽然,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是城市的边界模糊不清,非农化的土地既可以被解释为城市土地,也可以被解释为集体建设用地,即使在宪法条款不改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没有违背宪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必将显化农地的价值,提供充分的地价市场信息,有助于被征地农民理性的参与征地补偿价格的确定。

10关于这个问题,周其仁(2004)、秦晖(2006)有精彩的论述。

(三)改革现有的土地税制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亨利·乔治提出了“涨价归公”,这一直是我国征地制度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然而归公的方法有很多种,现有的征地制度虽然实现了“涨价归政府”,但是导致的负面影响太大。更何况,被征地农民就不属于“公”的范畴吗?为何他们被排除在“公共”之外呢?

如果赋予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权利、允许被征地农户参与征地补偿价格的制定,那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被征地农户分享了地方政府投资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针对这个问题,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农民持有的房产和地产开征所得税(中国目前的物业税有类似的性质,但是还没有针对集体建设用地)。

以上的改革建议仅仅只是思路,其实其它国家和地区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不过总的原则是,由被征地农民参与,提高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剪刀差”,才能缓和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与此同时,也不会使得城市化与工业化步伐就此停滞不前,反而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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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篇一: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20xx-12-1614:54:46来源: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 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 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 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 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 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 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 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 国 土 地 制 度 的 演 变 西周实行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 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 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 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 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 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 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 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 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 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 庸”指纳绢或布代 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 两税 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 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 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 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 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 不抑兼并” 土地兼并严重; 王安石变法 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 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 明7青: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 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 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 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 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 除,人身控制 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6、 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 在土地方面,根据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 "和 无处不 均匀”的原 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 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 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 (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 。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8、 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 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 工商业者, 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 10、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 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 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 生产。 11、 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 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 12、 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 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 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 左”倾错误严重泛 滥。 13、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 安徽、四川 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 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 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 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 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 先秦: 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

第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教案

岳麓版试验教科书必修二 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 重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几种形态。 难点:土地兼并与租佃关系的普遍化。 [教学方法] 1、采用自主学习与适当引导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同时能够较好的控制课堂气氛。 2、问题情景探究学习方式,激发学生思考的积极性,让学生在情景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升华情感,充分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3、采用史论结合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阅读原始材料,从而得出相关的认识,拓宽学生的历史视野,丰富人文内涵。 [教学资源] 岳麓版课本和教师用书,收集相关资料,并制作成课件辅助教学。 [板书设计] 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原始社会: 2、商周时期 3、战国以后 二、土地兼并 1、原因 2、危害 3、措施 三、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1、田庄制 2、租佃制 (1)原因 (2)普遍化的过程 (3)租佃制下农民与地主的关系 (4)积极的影响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展示“井”和“田”这两个字在甲骨文中的写法,以此抓住学生的情绪,打开学生的思路。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设计思路:这部分内容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但是条理较为清楚,难度不大,首先采用问题导学方式,组织学生阅读教材,思考相关的几个问题:(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2)井田制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制度?(3)井田制后来是如何瓦解的?然后再展示两位改革家管仲与商鞅的图片,从而让学生认识到统治者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是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的改革才能成功。 师生互动 首先组织学生迅速浏览教材第一目的内容,思考问题: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学生原始社会实行土地公有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春秋以后,井田制逐步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步建立起来。 展示图片及材料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 田里不鬻。 ——《礼记·王制》 设问从上面的图片和材料中可以看出井田制有什么特点呢?应该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制度? 学生井田的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井田制实际上是贵族土地所有制。 设问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当时奴隶们在“公田”是怎样劳作的吗? 学生奴隶们集体劳作,实行大规模简单协作。 设问由井田制的特点可以看出井田制和当时西周的哪项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呢? 学生西周的分封制。 教师总结过渡:由此可见,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是密不可分的,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一方面表现为大量“公田”被抛荒,另一方面则是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 设问结合春秋时期的社会大背景,想一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学生铁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提高。 设问这就使得一家一户的个体农耕成为可能,所以,“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面对这样的形势,当时的统治者采取了哪些措施了呢?产生了什么样的实际效果? 学生春秋时期,各国为刺激生产积极性、扩大剥削量,先后进行税制改革,这些改革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井田制的瓦解。如管仲采取“相地而衰征”的措施,鲁国实行“初税亩”。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实行变法,其中以商鞅变法效果最好,从而以法令的形式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展示图片中国古代的改革家管仲与商鞅 教师介绍管仲与商鞅都是我国古代着名的改革家,他们能够敏锐的观察到当时社会的发展大势,从而顺应历史潮流,进行一番有作为的改革,从而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 问题探究当时社会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他们进行改革的根本目的又是什么?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汉字的形体,即字体,指汉字的书写体态。汉字从产生到现在,虽没有跳出表意文字的圈子,但文字的形体一直按从鳘到简的规律发展演变。主要出现了八种字体: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行书。再到现在的印刷字体。 一、甲骨文 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兽骨上(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旱的成体系的相当成熟的汉字材料。这种文字是清末光绪年间(公元1889年)在县城西北五里路小屯村以北洹水以南发现的。 1、产生 这个地方曾是殷商王朝都城的遗址,是从盘庚迁到殷地(即小屯)。一直到纣王灭亡的年间的都城。所以,我们知道甲骨文是殷商时代的文字,距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殷商社会,科学文化很不发达,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认为是鬼神操纵,掌握着自然的变化,而死去的祖宗的灵魂得以预知未来的事情,可以决定人们的命运。因此,殷王朝统治者十分迷信,非常崇拜神,从国家大事到日常生活,如祭祀,征战,畋猎,天气,安危疾病,男女生育等,都要事先占卜,问神以知吉凶,再决定行止。占卜的方法,先将龟甲或兽骨剖开,然后在背面凿出椭圆形的小槽或钻成小孔,再用火烧烤。甲骨片受热后自然在正面裂出各种条纹。史官便按照条纹的不同形状来判断吉凶祸

福,占卜后由占卜人在甲骨上刻下占卜的月日,贞人,占卜的容,结果(即兆头,所示吉凶),以及事后的应验的情况。作为档案保存。 这些记录就是甲骨文字,由于多是占卜的记录,就容说叫“卜辞,贞卜文字”又由于用尖锐的东西刻的,又叫“契文”,又由于是在殷商的故都废墟发现的,又叫“殷墟文字”。2、发现 卜辞的发现,完全是偶然的。1898年与此同时1899年之交,农民犁田时,时常发现刻有图文的甲骨,农民不知道这些甲骨的来历,但以为年代久远,可以治病,就收集起来卖给药商,称“龙骨”。据说,1899年,当时北大校长,金石专家王懿荣因生病吃药,首先发现甲骨上刻的是古代文字,才开始收集。 从发现起,经过80年的不断收集整理,挖掘,到目前为止已发现了十六,七万片。从甲骨记录来看,当时的统治者几乎天天在占卜。根据上面提到的帝王和占卜人的名字,结合所刻的文字容。我们知道了这些甲骨刻载了从盘庚到纣王的12个帝王的273年间的大小事情。据统计,甲骨文单字总数在4500左右,但已认识的还不到1/3。不认识的大多是族名,人名,地名等专用的字。大量的甲骨片的发现,是研究汉字发展与古代汉字文化的珍贵史料。 3、特点 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

【财务-土地】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古代经济实用制度演变概况.docx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演变概况(知识结构纵横结合)朝代农耕技术、水利工程发展农业土地制度演进 原始原始社会土地公有 ①农耕:刀耕火种(西汉时南方 阶段制 依然采用) 井田制 ②《河濡书》、《沟洫志》早期史(土地名义上归国 商周 书水利专篇家所有,实际归国 王所有) ①农耕:形成“铁犁牛耕” 的耕 东周作方式(农业发达地区) (春举例:秦国(以牛田:国富民强) 秋战②水利:战国时期:都江堰和 秦国:土地私有制 国)郑国渠【商鞅变法】 手工业经济 纺织业冶金业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晚期:出现小 纺织技术已萌芽;已经出 件青铜器 现人工育蚕和丝织技术 商:有负责指导蚕桑生产出土地点相当广泛;生产 的专职官员;玉蚕规模相当大 周:纺织业在经济生产中青铜器大都作为礼制的 已经相当重要象征;铸造工艺很高 春秋晚期:出现人工冶炼 铁器 战国中期:铁器大量出 土;冶铁技术发展(炼钢、 陶瓷业 彩陶:具有相当高的工艺水 平;山东龙山文化:蛋壳黑 陶;原始青瓷(釉瓷) 商代中期到东汉晚期:淘发 展到瓷的过渡阶段 商业经济市的发展与对市的管理经济政策 出现早期商业交换 商业在商代初步发 展 西周时期商业进 步,交易频繁 商业得到良好发 展,出现富足的巨 商和繁荣的商业中 发展:战国时期,有的城市出现称作“市井” 心商鞅变法明确重农 的商业区 抑商的原则。此后历 ③《后稷农书》、《吕氏春秋》淬火) 秦朝 ①农耕:牛耕技术普及,铁制农 西汉:汉武帝推广铁业官 土地私有制 具数量超过前代【曲柄锄、大镰、 营制度;开始使用煤炭 《说文解字》记载; 耧车】供风形式革命性 纺织技术相当发达(素纱作原料; 东汉:一牛挽犁 变化: 汉蚕衣) ②水利:关中地区——井渠;其 田庄制度【新的农↓ 他地区修建许多水利设施;东汉 东汉初,杜诗发明水力鼓东汉:制瓷技术成熟,出土 业生产组织形式;丝绸之路 王景治黄河 风装置——水排有青瓷器 自给自足的表现】 ③《氾胜之书》《四民月令》 朝大都采用 管理:商品必须明码标价;陶制容钱器 ①发展: A、西汉长安有“市”九处; B、都市商业集中 商运活跃C、全国性的商业中心已形成 “富商大贾周流天②管理:“市”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相当 下,交易之物莫不严格 通”【王莽时期,设立“五都”和“五均官,控制 物价】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流程的演变历程

精心整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有: 1.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2.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 3.局面。和发展。 4.科举制地方权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

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生命线。 观要求。 郡、 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浅析

第27卷第1期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V ol.27No.1 2010年1月Jan2010 [摘要]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浅析 万淮北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井田制、名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的变革,土地所 有权经历了原始村社公有、国家所有及国有与私有并存的演变。每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和演变,都在当时社会中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当然也暴露出其中的问题。分析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带,对今天的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起到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井田制;名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 [中图分类号]K2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022010)01-0027-03 一、中国古代几种主要的土地制度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重要载体和生活资料。春秋战国以前,古田积极性。《汉书·食货志》载:三年一换而居”。 西周时期,井田制已经很成熟。它的实行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到春秋战国 代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战国以后,以商鞅变法为标志,时期,随着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及牛耕的普遍推广, 开始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从此中国古代进入了土地私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西周时期的“千耦其耘”的集体 有与国有并存的时代。下面,本文把中国古代几个典耕作方式逐渐被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方 型的土地制度介绍给大家,以期能窥见我国古代土地式代替。同时,铁制工具也增加了大规模垦荒的能力, 的演变特点及教训。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追求私有土地的热潮,私有土地 (一)井田制的大量增加,冲击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同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一种十分重要的土地制度。对农民对私田越来越重视,相反对公田服役更无积极 井田制是否存在一直是大家争议的话题之一。但从文性。《孟子·滕文公上》:《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 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可以证明井田制在古代确已私。’惟助为有公田。”到西周中后期后,公田制遭到破存在。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有一段最具权威坏,井田制开始衰退,导致国家赋税收入急剧减少。各 的记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国为解决这一危机,纷纷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如晋国 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于公元前645年“作爰田”,即把土地赏给国人;鲁国 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于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楚国于公元前548年实行“量 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入收赋”,即对全国土地进行登记,按照收成多少缴纳 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农奴首先要在赋税;齐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即对军屯土地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按丘为单位征收军赋。至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 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领主所有。此外,农奴耕种私田进行第二次变法时,正式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收入也要拿出一部分贡奉给土地领主。农奴对领主承制。《史记·商君列传》载:开阡陌封疆。”汉书·食货 担的无代价耕种公田的义务,表现为封建地租的最初志》载: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至此,古老形态,就是孟子称之为“助”的劳役地租。但是,领主对的“井田制”宣告结束。 土地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即所谓(二)名田制 “田里不鬻”。西周时还设有专门负责土地和农业生产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并不十分严重。但秦国 管理的官员大司空。同时,为解决土地质量不等引起时期,地主阶级已经占有大量的土地,且逃避赋税的 的纠纷,规定土地定期轮换,极大地调动了百姓的种上缴,造成大量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国家税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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