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3.2.9)--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经济法学(3.2.9)--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经济法学(3.2.9)--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练习

1、首次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的国际公约是下列哪一项?( )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海牙议定书》

答案:C

2、根据我国《海商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下列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选项是:( )

A.因船长指挥失误致使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担责任

B.因船上冷冻舱冷冻设备失灵造成的冻猪肉腐烂

C.强热带风暴使船舶剧烈颠簸造成货物碰撞带来的损失

D.托运人谎报货物重量造成船上吊竿折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答案:B

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 )

A.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B.就延迟交货作出了规定

C.扩展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

D.延长了诉讼时效

答案:ABCD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

A.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

D.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答案:ABD

5 中国甲公司委托中国某远洋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日本,由于是近港运输货物,货物先于正本提单到港,收货人日本乙公司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办理了提货手续。

提货后未到银行付款赎单。后银行起诉承运人。对于本案,依《汉堡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承运人与日本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则本案中的保函有效

B.承运人可以拒赔,而要求银行诉日本乙公司,因为是该公司依保函提的货

C.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

D.承运人赔偿银行后可以向日本乙公司提出索赔

答案:ACD

6下列哪些是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

A.《国际货约》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答案:BCD

7 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 )

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B.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上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首要条款

C.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D.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答案:ABCD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资料 一、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 知识点:在采用CFR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二、采用CIF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采用CIF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 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五、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 知识点:①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时同时到达目的港。 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六、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知识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七、关于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的问题 知识点: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八、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九、关于检验的规定 相关知识:①在装运港检验: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和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货物品质和重量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 ②目的港检验:买卖双方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的品质变化和重量短少,实际承担了责任,因此买方对到货品质和重量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 第- 1 - 页共8 页

世界主要航空公司转机城市、航线连接整理

世界主要航空公司转机城市、航线连接整理

1.世界主要航空公司转机城市、航线连接 1/国内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 主要 始发地 主要目的地 MU SHA HKG/HKG-TWN/CJU/CJU-TPE/SEL/PUS/KWJ/CJJ/TAE/TYO /OSA/FUK/NGO/HIJ/OKA/SIN/BKK/KUL/DEL/LON/PAR/ FRA/MOW/LAX/NYC/YVR/SYD/MEL CA SHA TYO/OSA/NGO/FUK/SDJ/PAR/FRA/MIL/LAX/SFO/ SYD/MEL BJS HKG/TYO/OSA/NGO/FUK/SDJ/HIJ/SIN/BKK/KUL/ DXB/KHI/ULN/DEL/PAR/FRA/MUC/LON/ROM/MIL / STO/MAD/MOW/LAX/SFO/ NYC/YVR/SYD/MEL FM SHA HKG/HKG-TWN/MFM/MFM-TWN/SEL/OSA/HKT/ PNH/SGN CZ SHA SEL/NGO/KKJ CAN HKG/BKK/SGN/HAN/JKT/KUL/PEN/SIN/PNH/MNL/ TYO/KIX/FUK/KKJ/SEL/PAR/SYD/MEL/LAX

MH KUL PEN/LGK/TGG/KUA/JHB/KBR/AOR/BKI/SDK/TWU/KC H/ SIN/BWN/BKK/HKT/MLE/CMB/JKT/MES/DPS/SUB/MA A/ BLR/HYD/DAC/BOM/DEL/JED/IST/KHI/DXB/SYD/BNE/ MEL/ADL/PER/AKL/LON/CDG/AMS/FRA/ROM/ZRH/ST O/ JNB/CPT/EZE 航空 公司 门户点主要目的地 NH TYO /OSA TYO/OSA/NGO/LON/PAR/FRA/HNL/SFO/LAX/GUM/WA S/NYC/CHI JL TYO TYO/OSA/NGO/FUK/HNL/KOA/LAX/SFO/CHI/NYC/YV R/MEX/SYD/BNE/CNS/MEL/AKL/CHC/LON/PAR/FRA/A MS/GUM/SIN/HAN/DPS OZ SEL SEL/TAE/CJU/PUS/TYO/OSA/TPE/SIN/MNL/DEL/SGN/ BKK/TAS/REP/SPN/SYD/FRA/LON/LAX/SFO/SEA/JFK /CHI KE SEL SEL/PUS/KWJ/CJJ/TYO/KIJ/OSA/NGO/OKJ/KMQ/FUK/ OIT/NGS/KOJ/SPK/AOJ/AXT/LAX/SFO/SEA/LAS/NYC/W AS/ DFW/ATL/CHI/HNL/YYZ/SYD/BNE/AKL/NAN/GUM/TPE / SIN/BKK/MNL/JKT/KUL/DPS/HAN/SGN/PEN/HKT/BKI/ REP/KTM/PNH/BOM/PAR/FRA/LON/ROM/ZRH/AMS/P RG/ MOW/LED/VVO/DXB/CAI PR MNL MNL/TPE/SIN/SGN/BKK/JKT/GUM/SEL/PUS/TYO/FUK/ OSA/OKA/LAX/SFO/YVR/HNL/LAS/SYD/MEL/菲律宾国内延伸段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国际公法模拟试题1001及答案

国际公法模拟试题1001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法是( )。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的B.权威学者提出来的 C.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D.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2.下列各项属于非国际法主体的是( )。 A.联合国B.巴勒斯坦民族组织 C. 香港、澳门和台湾D.中国 3.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水域称为( )。 A.内水B.内海 C. 专属经济区D.领水 4.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 )。 A.原始国籍B.继有国籍 C. 永久国籍D.临时国籍 5.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保留,必须( )同意,才能在保留国与同意国之间生效。 A.获得所有缔约国B.获得多数缔约国 C.获得一个缔约国D.特定国家同意 6.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适用于下列情形( )。 A.只在领馆内B.只在领馆辖区内 C.只在外交邮差或外交邮袋里D.无论何时何地 7.仲裁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是( )。 A.由仲裁协定中规定B.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指的国际法 C.争议双方的国内法D.第三国法律 8.最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是( )。 A.物之所在地法B.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D.最密切联系地法 9.下列被称为国际私法中“安全阀”的制度是( )。 A.识别B.反致 C. 先决问题D.公共秩序保留 10.我国对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采取的认许制度是( )。 A. 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 C. 概括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11.加拿大人洛斯在我国广州购有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住英国开展业务,洛斯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朋友法国人格里斯。后两人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我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 A.加拿大法或法国法B.法国法或中国法 C. 加拿大法或中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 12.李某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她和巴西公民甲在中国申请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他们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应分别适用的法律是( )。 A.中国法、巴西法B.中国法、中国法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

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载事项向收货人交货。但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并允许承运人就清洁提单所列事项以确切的证据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此时,提单不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仅包括上述收据性的内容,而且还载明一般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有约束力。同时,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才签发的,而且在货物装船前或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就已经在订舱时达成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案例1 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 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 案例2 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

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 案例3 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 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 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 案例4 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 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 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审核要注意的问题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函的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保函的种类及功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国际货物运输练习与答案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练习与答案 一、填空题: 1、将货物从出口地运到进口地的运输方式由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______运输。 2、海洋运输中的商船按其经营方式不同分为______和______两种。______运输适合于少量货物的运输。 3、W/M or . 表示______收取运输。 4、在同一包装、同一票货物和同一提单内出现混装情况时,班轮公司的收费原则是______。 5、班轮运费包括______费和______费两部分______,其附加费主要包括: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等。 6、在定期租船的租赁期间,船方负担______等费用及____________的费用。租船人负担船舶运营中的______费、______费、______费和______费。 7、定程租船下较为普遍的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是船方______或船方______费。 8、对港澳地区出口应以______,作为向银行办理收汇的凭证。 9、航空运费通常是按______计算,以其中收费______者为准。 10、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______和______运输的性质。 11、合同中装运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等。 1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______成交,或______产品;适用于______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适用于______的客户。 13、目前我国使用的一个装运工作日的规定为一个______工作日。 14、滞期费是由______一方交纳给______方的延误船期的罚款。 15、国际上对分批装运的解释是______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视为______分批装运。 1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______,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1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______转运。

有关提单上的解释

关于船证明中不显示品名的原因解释 关于在船证明中是否可以显示品名、件数、毛净重、件数等,与货物相关信息。 我们的建议是不建议在船证明中予以显示。 原因如下: 1)根据我司提单背面条款: 第11条:货主的描述 1.货主或他的代表装入有铅封的集装箱,对于货物的描述并不约束承运人,货主在提单正面所申报的货物的描述仅是由货主提供并仅是为货主但不限于货代使用的资料。货方认识到,承运人未对铅封集装箱的内装货物、重量或尺码进行核对,因而承运人不提供关于铅封集装箱、货车、条板箱或货箱的情况,亦不提供重量或尺码,且不提供内装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货名、条件、唛头、或号码,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有信用证及(或)进口许可证及(或)销售合同、发票及(或)订单号码以及承运人不是其当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详细资料在提单正面载明,这种资料的出现乃是全然应货方要求为货方方便而列出。货主同意,上述资料不得视为对价值的申报,因而对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绝不影响,货主承认,除本提单第7款外,货物的价值不为承运人所知。 第12条:货主的责任 2.货主应向承运人保证,本提单正面填列的关于货物描述,在收到本提单时已经核对,而且此项描述以及由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代表提供的任何描述均属恰当并正确,货主还保证,货物乃时合法货物而非禁运品。 4.货方应遵守所有海关、港口及其当局的规章或要求,并应承担并支付由于未遵守此项规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货物唛头、编号或地址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的捐、税、罚款、输入税、费用或损失(包括退运货物的全部退运运费,或续运货物之自提单所载卸货港或交货地点运往改正后的卸货港或改正后的全额运费),并应就此而给予承运人赔偿。 2)我司提单正面货描中是加入"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条款。 该条款强调的是在集装箱内货物是由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自行装、点、封的行为,由此,集装箱内的货物在箱封完整的情况下,其货物由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来承担信息的真实完整。 3)我司最近提单中所要求加入的FCL-FCL条款,即整箱接收--整箱交付。 该条款也是保证了我司做为集装箱承运公司,仅对集装箱负责,而不承担箱内货物的完整真实负责。 4)我国海商法规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似乂々[041从丫 SHIPPING 1頂11£0)(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乂已町服£$)签订了进口 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810~£0£~11犯”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海运提单案例4

论提单转让与托运人的索赔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文出处]人民司法 [正文] 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C 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托运人(即卖方)已经背书转让了提单,并由收货人实际提取了货物,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随提单一并转让,托运人已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权利,而且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已转移给收货人,有关该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损货差的索赔只能由提单持有人提出,托运人已不具有诉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单虽已转让,但托运人转让的只是合同的一部分权利,即提货权,其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承运人违约的情况下,托运人仍拥有合同诉权。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是常有的事。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谁有权索赔、向谁索赔等问题上往往产生纠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买卖是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大多要通过海运交付货物,其中一方要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履行交货或收货义务。究竟由哪一方负责租船订舱,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贸易价格术语。最常用的是CIF、CFR、FOB三种术语,前两种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而FOB术语下,则由买方负责租船。实践中托运人多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拿到提单后,依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将提单交给买方以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或其他提单受让人则在目的港凭提单提取货物。因此,在目的港发现货损货差的往往是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在发现权利受侵害时,其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对货物拥有的物权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是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向国际贸易的卖方提起违约之诉。但当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往往会产生谁是有权的索赔主体的问题。因为如果是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在合同之诉中,承运人会以提单持有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来抗辩;若提单持有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提单持有人未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承运人又以其不是货物所有人相抗辩;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则以提单已转让,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已转移为由,主张托运人已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而各地法院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不一,在相似案件中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引发各方争议,影响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从海商法的历史看,提单下货物索赔权的主体曾经历过一个演变过程。在早期的英国法判例中,法院不承认通过提单转让合同,因而不承认提单受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诉权。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 1 引言 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 2.1 保函的定义 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 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由此,专门从事海运的承运人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变革体现在海运贸易中就是原始的现金交付发展到如今的单据交付。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中,提单毫无疑问处于中心枢纽地位。①但是,由于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往往会导致承运人到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提单,或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结汇,此时,保函便应运而生。 2.3 保函的分类② ①曾丽凌(2002)《国际货运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对外经贸实务》2002.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商法试题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2.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价”这一要素的是() A.法国法 B.中国法 C.英美法 D.德国法 3.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4.依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那么() A.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把要约撤销 B.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 C.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要约 D.要约人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5.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A.投邮主义 B.了解主义 C.到达主义 D.通知主义 6.根据德国法律,对不履行合同的最主要救济方法是() A.实际履行合同 B.请求损害赔偿 C.请求恢复原状 D.解除合同 7.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9.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10.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的国家是() A.意大利 B.英国 C.美国 D.加拿大 11.依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违反担保之诉是()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12.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委任合同决定的是()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C.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3.英美法规定,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担保,即保证他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该默示担保,则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的人是() A.本人 B.第三人 C.本人和第三人 D.被代理人 14.在公司获利甚丰的情况下,可以分得更多的权利的股票是() A.普通股 B.特别股 C.非参与的优先股 D.参与的优先股 15.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A.汇兑的作用 B.信用工具的作用 C.支付工具的作用 D.流通证券的作用 16.历史上存在的票据法的三大法系,现在已演进为() A.日内瓦统一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存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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