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减少老账呆账。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检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二)及时与仓库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检查存货跌价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三)每月同各使用单位核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审查各分公司上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时调查有关分公司固定资产异常情况。

(二)每月对公司在建工程与长、短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专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动态予以密切关注。

(三)及时发现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亏损和潜亏,并总结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解决。

(四)初步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内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核实资产减值实际状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供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项目涉及到的客户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

(一)对总经理提交的各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专门决议。

(二)批准或否决资产核销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二)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在核实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草拟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三)董事会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控制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出具报告。

(五)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责成财务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二)总经理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副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对分管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资产减值准备

每个会计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各项资产减值计提方法见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核销的权限划分

公司对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资产,应进行核销。管理层对资产损失核销的管理权限如下:

核销净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核销净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报董事会审批;

核销净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动而确需更改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若需对外公告,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章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公司市场部、分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由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二)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分公司市场部、工程处和财务部共同制定应收账款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客户信用政策、货款回收制度、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政策、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二)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年末,公司、分公司分别按汇总之前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率如下:

第十五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下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六条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增加“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公司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五章存货

第二十条存货计提跌价损失准备

(一)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提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指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若以后存货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已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期耗用成本及销售该产品所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费用后的价值。

(三)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选取标准:

1.对购进的存货,分品种按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最后一批购进货物的单价为该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对销售的存货,分品种按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最后一批销售货物的单价为该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五)存货跌价准备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办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存货之账面价值加相关税项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存货的账面价值,仍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存货账面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值准备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公司施工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六章投资

第二十三条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一)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二)公司在期末将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成本比较,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抵减“投资收益”。

(三)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一)公司在期末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恢复,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减“投资收益”。

(二)对公司目前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四)处理长期投资时,其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并转入投资收益;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项目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损失。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长、短期投资,如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可按公司的管理权限批准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

账准备。

第七章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迹象时,应当考虑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二)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并大幅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实体发生损坏;

(五)公司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计划终止或重组某项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计划在以前预定的日期之前处置某项资产。这使得资产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会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方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之账面净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仍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先清理固定资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值扣除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和减值准备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在建工程因资金、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长期停工;

(二)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搁置,未实现预计使用价值;

(三)工程物资锈蚀、毁损,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第八章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三十六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进行摊销。

第三十七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方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无形资产之账面净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仍按该项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按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结转无形资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值扣除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九章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减值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审议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可视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

第四十二条如果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作出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TYGG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TYG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TYGG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 1、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2、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3、公司财务部门为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做好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处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计量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2)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方法见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1) 电工器械制造产业与通风装备制造产业 2) 环境综合产业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浅谈资产减值准备

浅谈资产减值准备 【摘要】:当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和企业内部的各种原因,常常引起资产减值,导致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价值不再具有决策相关性。文章对我国现行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建议及对策 绪论 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一、八项资产减值准备 (一)坏账准备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应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应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计量,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四)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五)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 【失效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2).doc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目的 (2) 第二条定义 (2)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4) 第四条适用范围 (4)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4)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4)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 (5)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 (5)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 (6)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 (8)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9)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10)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 (10)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12)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与债权性、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3) 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14) 第五章责任追究 (15) 第六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TM集团:是指TM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固定资产减值及其认定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以判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企业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况,则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 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在上面的情形出现后,经过计算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低于其账面 价值,企业则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有时,企业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已毫无价值,按照规定应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准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判断的条件如下: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的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可以认为已经发生了减值: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两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资产减值准备的总结

资产减值准备 一.定义 所谓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其分别是: 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计量方法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计量,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坏账准备 企业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

定。 3、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同上)进行估计,将无形资产的账面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 (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Word模板

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减少老账呆账。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检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二)及时与仓库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检查存货跌价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三)每月同各使用单位核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审查各分公司上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时调查有关分公司固定资产异常情况。 (二)每月对公司在建工程与长、短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专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动态予以密切关注。 (三)及时发现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亏损和潜亏,并总结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解决。 (四)初步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内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核实资产减值实际状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供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项目涉及到的客户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 (一)对总经理提交的各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专门决议。 (二)批准或否决资产核销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二)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在核实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草拟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三)董事会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控制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出具报告。 (五)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责成财务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资产减值准备的利弊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经营的利弊 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作确认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所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要求。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现举实例说明如下: 1、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增加企业利润 TCL通讯(000542)于2003年3月29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公司200 0年度会计报表所反映问题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显示了TCL通讯2000年虚增利润4952万元的情况。其中包括少计坏帐准备4392万元,少计存货跌价准备2813万元,少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685万元。TCL对此事件仅解释为会计处理不当、会计估计不当以及会计信息传递不及时、不真实等原因造成的,而有关专业人员却有不同看法。 但是“会计处理不当、会计估计不当”就有蓄意作假之嫌。不计或少计资产减值准备不仅与与会计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还反映出上市公司依然难以摆脱年末粉饰报表的情结。而且在当时给投资者造成的重大误导,也已经构成虚假陈述。 2、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企业利润 当然每到年报公布时,也会出现一些形形色色的亏损企业,亏损的原因亦是多种多样。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企业资产“缩水”形成的损失。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造成的。 ST天鹅(000418)2002年年报显示公司中期的每股收益由0.04元到年末的-1.15元,净利润也从中期近1628万元的盈利到年末的-4.18亿元巨额亏损。大量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是导致2002年亏损的重要原因。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述; (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 2006-11-9 8:39何瑛李多顺【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分析比较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 而2006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

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通过对这几条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二、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分析比较 对于计提多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而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正确选择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因素。2002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准

资产减值准备知识

资产减值准备知识 减值准备的概述 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 资产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其分别是: 1.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帐准备; 2.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帐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规定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规定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八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披露等内容做了规定。但在有些问题的处理上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依据,使得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其具体问题如下: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未作统一规定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国际资产减值准则对计提时间则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此规定,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使不同企业具有可比性。 2、资产期末计价的计量模式 正因为各项资产期末计价均采用?孰低法?,由此便产生了各种资产准备账户。所不同的是,它们的计价方法选择了不同的计量模式,现归纳如下: 计量模式适用资产项目 (1)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短期投资 (2)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存货 (3)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4)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委托贷款 (5)应收款项与估计可收回款项孰低法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1)项中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对于(2)项中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古迹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对于(3)、(4)项中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以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和处臵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臵费用后的余额。 从现行的会计制度和颁布的准则内容来看,现有规定对有关资产减值计量模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可操作性差。现有准则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有: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难以掌握与运用。 3、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使用及处理未作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制度规定:?处臵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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