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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科技篇)

专题一

常考物理常识之——光

光是沿直线传播的,光的传播不需要任何介质——光可以在真空、空气、水等透明的介质中传播。真空中的光速是目前宇宙中已知最快的速度。在我们的计算中,真空或空气中的光速取为c=3×10e8m/s。光在介质中传播时,由于光受到介质的相互作用,其传播路径遇到光滑的物体会发生偏折,产生反射与折射的现象。

一、光的反射

当光在两种物质分界面上改变传播方向又返回原来物质中的现象,叫做光的反射。——光遇到水面、玻璃以及其他许多物体的表面都会发生反射。

反射在物理学中分为两种——镜面反射和漫反射。

1.镜面反射:发生在十分光滑的物体表面(如镜面,包括平面镜、球面镜)。

(1)平面镜的应用:①水中的倒影;②平面镜成像;③潜望镜。

(2)球面镜的应用:

①凸面镜:对光线起发散作用——应用:机动车后视镜、街头拐弯处的反光镜。

②凹面镜:对光线起会聚作用——应用:太阳灶。

2.漫反射:由于物体的表面凹凸不平,会把光线向四面八方反射。

我们能从不同角度看到本身不发光的物体,是因为光在物体的表面发生漫反射;人眼之所以能看清物体的全貌,主要是靠漫反射光在眼内的成像。

二、光的折射

光的折射,是指光从一种介质斜射入另一种介质时,传播方向发生改变,从而使光线在不同介质的交界处发生偏折。折射现象:折射使池水“变浅”、筷子“弯折”、水中人看岸上树“变高”。

三、透镜

透镜,是透明物质(一般是玻璃)制成,至少有一个表面是球面的一部分,对光起折射作用的光学元件。

1.凸透镜对光起会聚作用:①照相机的镜头相当于凸透镜,来自物体的光经过照相机镜头后会聚在胶片上,成倒立、缩小的实像;②投影仪的镜头相当于凸透镜,来自投影片的光通过凸透镜后成像,再经过平面镜改变光的传播方向,在屏幕上成倒立、放大的实像;③放大镜是凸透镜,成正立、放大的虚像;④远视眼(老花眼)的矫治,应佩戴凸透镜。

2.凹透镜对光起发散作用:近视眼的矫治,应佩戴凹透镜。

四、海市蜃楼

海市蜃楼,常在海上、沙漠中产生,是地球上物体反射的光经大气折射而形成的虚像。

专题二

常考物理常识之——声

一、声音的产生

振动产生声——一切正在发声的物体都在振动;振动停止则发声停止。

1.音调,即声音频率的高低,由物体振动的快慢决定。

(1)物理学中用频率来表示物体振动的快慢,频率的单位为赫兹,符号为Hz。物体振动的频率越大,音调就越高,频率越小,音调就越低。(2)人耳能听到的声音频率是20Hz—20000Hz:

①高于20000Hz的声音叫超声波——超声波的方向性好,穿透能力强,易于获得较集中的声能,在水中传播距离远,可用于测距、测速、清洗、焊接、碎石、杀菌消毒等。②低于20Hz的声音叫次声波:次声波的波长很长,不容易衰减、不易被水和空气吸收,能绕开某些大型障碍物发生衍射,所以,某些次声波能绕地球2至3周。某些频率的次声波由于和人体器官的振动频率相近甚至相同,容易和人体器官产生共振,对人体有很强的伤害性,危险时可致人死亡。③人发出的声音频率大约是80Hz—1100Hz。

2.响度:声音的强弱,与物体的振幅有关。

(1)声音响度强弱的度量单位是分贝,符号是dB——振幅越大,响度越大;振幅越小,响度越小。响度还跟距发声体的远近有关。

(2)噪音:声音一旦超过100分贝,就是人们常说的“噪音”。

①为了保护听力,应控制声音不超过90分贝——长期生活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听力会受到严重影响并产生神经衰弱、头疼、高血压等疾病。

②为了保证工作和学习,应控制声音不超过70分贝——70分贝会干扰谈话,影响工作效率。

③为保证睡眠和休息,应控制声音不超过50分贝,30—40分贝是较为理想的安静环境。

④如果突然暴露在高达150分贝的环境中,鼓膜会破裂出血,双耳会完全失去听力。

3.音色:是指声音的感觉特性。

不同的发声体由于材料、结构不同,发出声音的音色也就不同。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音色,即使在同一音高和同一声音强度的情况下,也能区分出是不同乐器或人发出的。

二、声音的传播

1.声音可以传递能量和信息,如超声波洁牙(能量)、语言交谈(信息)。

(1)声音靠介质传播,气体、液体和固体都可以传播声音。真空不能传声。(2)声音在介质中以声波形式传播,其传播速度与介质有关:声音在固体中传播速度最快,在液体中第二,气体排第三。(3)声速还与介质温度有关,声音在15℃的空气中的传播速度为340m/s左右。

2、回声:声波在两种介质的交界面处发生反射,形成回声。

(1)人耳要想区分原声和回声,回声到达人耳要比原声晚0.1s以上。如不到0.1s,则回声和原声混在一起,只能使原声加强。——面对山谷大喊一声,稍后会再听到回音。

(2)回声定位:某些动物(蝙蝠,海豚)能通过口腔或鼻腔把从喉部产生的超声波发射出去,利用折回的声音来定向,这种空间定向的方法,称为回声定位。(仿生技术:利用回声可以测距离,如测海有多深、离障碍物有多远)

专题三

常考物理常识之——力

1.摩擦力(F):是两个表面接触的物体相互运动时互相施加的一种物理力。

(1)摩擦力公式:F=μ×FN。

其中,FN为正压力(不一定等于施力物体的重力),μ为动摩擦因数(是数值,无单位)。

(2)生活中的应用:

①应增大“有利”摩擦,方法:增加接触面的粗糙程度;增大压力;变滚动为滑动——登山鞋增大摩擦力。

②应减小“有害”摩擦,方法:减少接触面的粗糙程度;减小压力;变滑动为滚动;使物体与接触面稍稍分离——工程技术中人们使用润滑剂来降低摩擦。

2.重力(G):指由于地球的吸引而使物体受到的力。

生活中常把物体所受重力的大小简称为物重。重力的单位是N,通常用符号G表示重力,公式为:G=mg,m 是物体的质量,g是重力加速度,一般取9.8N/kg。

3.压力:指垂直作用在物体表面并指向表面的力。

(1)压强是表示压力作用效果(形变效果)的物理量,是垂直作用在物体单位面积上的力或流体中单位面积上承受的力。——受力面积一定,压力越大,压强越大;压力一定,受力面积越小,压强越大——针的针尖有利于省力地刺破物体。

(2)大气压力:①地球表面上的空气柱因重力而产生的压力——马德堡半球实验证明了大气压的存在。②大气压强和温度、所处的海拔高度等状况有关——温度越高,空气分子运动越强烈,压强越大;海拔高度越高,空气越稀薄,大气压强就越小。

(3)液体压强的公式是P=ρgh。所以,液体压强的大小只取决于液体的种类(即密度ρ)和深度h,而和液体的质量、体积没有直接的关系——连通器原理:一般水壶的壶嘴和壶盖在一个高度(如果壶嘴低于

壶盖,水壶的水装不满;壶嘴高于壶盖,水不易从壶嘴倒出)。

4.浮力(F浮):指浸在液体或气体里的物体受到液体或气体向上托的力。

(1)浮力的方向是竖直向上;产生原因是浸在液体或气体里的物体受到的上、下表面压力差。

(2)物体的沉浮条件,取决于物体所受浮力(F浮)与物体重力(G物)的相对大小——①上浮:F浮>G 物;②漂浮、悬浮(全部浸于水中):F浮=G物;③下沉:F浮<G物。

(3)应用:①从井里提一桶水,未离开水面前比离开水面后要轻些,这是因为桶受到水的浮力。②曹冲称象。

专题四

常考物理常识之——热

一、概念

自然界中与物体冷热程度(温度)有关的现象称为热现象。

1.温度≠热,人对冷和热会产生生理上的感觉,在温度较高的环境中,人感觉热;在温度较低的环境中,人感觉冷。温度并不是热,温度表示物体的冷热程度,利用温度计可以准确地测量物体的温度。我们说物体吸热和放热,这里的热,指的是能量。

2.温度计,是测温仪器的总称,可以准确的判断和测量温度。利用固体、液体、气体受温度的影响而热胀冷缩等的现象为设计的依据。温度计制作原理:根据液体的热胀冷缩性质制成的。

二、物态变化

物质存在的三种状态:固态、液态、气态。物质由一种状态变成另一种状态叫物态变化。

1.熔化和凝固

熔化,指物质由固态变成液态的现象——熔化吸热。凝固,指物质由液态变成固态的现象——凝固放热。2.汽化,是物质由液态变成气态的现象——汽化吸热。

汽化有两种方式:蒸发和沸腾。

蒸发:可以在任何温度下发生,但只能在液体表面发生的汽化现象——蒸发吸热,同时蒸发吸热有致冷作用。影响蒸发快慢的因素:①液体的温度越高,蒸发越快;②液体的表面积越大,蒸发越快;③加快液体表面上方的空气流动,蒸发越快。——夏天吹电扇有利于汗液蒸发、可以降低体温。

沸腾:在一定温度下在液体内部和表面同时发生的剧烈的汽化现象。液体沸腾时的温度称为沸点。——分馏法是利用沸点不同进行分馏,然后精制纯化的方法;利用分馏法加热混合液,可以对混合液进行分离。3.液化:物质由气态变成液态的现象——液化放热。

使气体液化的方法:降低温度、压缩体积。

使气体液化的好处是缩小体积,方便运输、贮存。——如液化天然气

“白气”“白烟”、雾、露水、雨都是水蒸气遇到冷的物体液化形成的小水滴。

被100℃的水蒸气烫伤要比100℃的水烫伤更严重,为什么?因为水蒸气液化为水时放热,所以比同温度的水放出的热量更多。

4.升华和凝华

升华:物质由固态直接变成气态的现象——升华吸热。

凝华:物质由气态直接变成固态的现象——凝华放热。

霜、雪的形成: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到冷空气直接凝华变成固态小冰粒。

专题五

常考物理常识之——电磁

一、概念

(1)电是个一般术语,是静止或移动的电荷所产生的物理现象。

(2)电或电荷有两种:我们把一种叫做正电,另一种叫做负电。

(3)电流:带电粒子的定向移动,通常以安培为度量单位。

(4)电势:单位电荷在静电场的某一位置所拥有的电势能,通常以伏特为度量单位。

(5)电磁作用:电磁场与静止或运动中的电荷之间的一种基本相互作用。

(6)磁:在电磁学里,当两块磁铁或磁石相互吸引或排斥时、或当载流导线在周围产生磁场,促使磁针偏转指向、或当闭电路移动于不均匀磁场时,会有电流出现于闭电路,这些都是与磁有关的现象。

(7)电磁,是能量的反应,是物质所表现的电性和磁性的统称,如电磁感应、电磁波、电磁场等等。所有的电磁现象都离不开磁场;而磁场是由运动电荷产生的。

二、效应

在大自然里,电的机制给出了很多众所熟知的效应,例如闪电、摩擦起电、电磁感应等。

(1)闪电:是云与云之间、云与地之间或者云体内各部位之间的强烈放电现象(一般发生在积雨云中)。【知识拓展】

雷声:电荷中和作用时会放出大量的光和热,瞬间放出大量的热会将周围的空气加热到30000℃的高温,造成空气突然膨胀,同时推挤周围的空气,使空气产生猛烈的震动,此时所产生的声音就是雷声。

雷电是同时发生的,因为光速比声速快很多,所以我们总是先看到闪电后才听到雷声。

(2)摩擦起电:是用摩擦的方法,电子由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的结果,而两个物体带上了等量的电荷——摩擦起电的实质是电荷的转移,得到电子的物体带负电,失去电子的物体带正电。摩擦过的物体具有吸引轻小物体的性质。

【知识拓展】

两种电荷:自然界中只存在两种电荷。规定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带的电荷叫正电荷,用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的电荷叫负电荷。电荷间的相互作用:同种电荷互相排斥,异种电荷互相吸引。

(3)电磁感应现象是指放在变化磁通量中的导体,会产生电动势。此电动势称为感应电动势或感生电动势,若将此导体闭合成一回路,则该电动势会驱使电子流动,形成感应电流。——电磁感应俗称磁生电,多应用于发电机。

专题六

常考化学常识

一、燃烧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气或空气进行的快速放热和发光的氧化反应,并以火焰的形式出现。

1.煤、石油、天然气的燃烧是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主要热能动力的来源。

2.碳(C)燃烧的化学方程式(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主要元素都是碳)

①不完全燃烧:2C + O2 ==(条件点燃)==2CO(一氧化碳)

②完全燃烧:C + O2 ==(条件点燃)==CO2(二氧化碳)

3.氢气(H2)燃烧的化学方程式

2H2+O2 ==(点燃)==2H2O(水)——∴氢气是最清洁的能源,燃烧只生成水。

【知识拓展】

在标准状况下,一氧化碳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极难溶于水。

一氧化碳中毒,是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经呼吸道吸入引起的中毒。

中毒机理:是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合力比氧与血红蛋白的亲合力高200~300倍,所以一氧化碳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丧失携氧的能力和作用,造成组织窒息。对全身的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

二、溶液

溶液,是由至少两种物质组成的均一、稳定的混合物,被分散的物质(溶质)以分子或更小的质点分散于另一物质(溶剂)中。

1.医用酒精是乙醇的水溶液,可用来擦洗伤口,以达到灭菌消毒的目的。医用消毒酒精浓度一般为75%——因为,过高浓度的酒精会在细菌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阻止其进入细菌体内,难以将细菌彻底杀死。若酒精浓度过低,虽可进入细菌,但不能将其体内的蛋白质凝固,同样也不能将细菌彻底杀死。

2.生理盐水:人们平常点滴用的氯化钠(NaCl)注射液浓度是0.9%,可以当成生理盐水来使用。其渗透压

与人体血液近似,钠(Na)的含量也与血浆相近——其作为点滴的用途是供给电解质和维持体液的张力;亦可外用,如清洁伤口或换药时应用。

三、复分解反应

复分解反应是由两种化合物互相交换成分,生成另外两种化合物的反应。

实质:发生复分解反应的两种物质在水溶液中交换离子,结合成难电离的物质——沉淀、气体或弱电解质(最常见的为水),使溶液中离子浓度降低,化学反应即向着离子浓度降低的方向进行。可简记为AB+CD=AD+CB。

1.白醋除水垢

白醋的主要成份是醋酸(化学式CH3COOH),水垢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化学式CaCO3)和氢氧化镁(化学式Mg(OH)2)。

碳酸钙和氢氧化镁都是难溶于水的盐,醋酸可以和碳酸钙或氢氧化镁发生复分解反应,生成新的可溶于水的盐,即除去水垢。

方程式如下:

CH3COOH+CaCO3==(CH3COO)2Ca+CO2+H2O

CH3COOH+Mg(OH)2=(CH3COO)2Mg+2H2O

2.盐酸除铁锈

铁锈的主要成分为三氧化二铁(化学式Fe2O3),盐酸为HCl的水溶液。属于酸与金属氧化物的复分解反应,生成盐和水。

方程式:Fe2O3+6HCl=2FeCl3+3H2O

专题七

古代医学

一、名医名著

1.脉学介导者——扁鹊(姓秦,名缓,字越人,春秋战国时期名医)

(1)主要成就:奠定中医学切脉诊断方法;相传有名的中医典籍《难经》为扁鹊所著。

(2)事迹:

①起死回生:《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了扁鹊使虢太子“起死回生”的故事;

②讳疾忌医:扁鹊见蔡桓公,为其治病,蔡桓公却不信任扁鹊,造成最后身死的故事。

(3)《难经》:

①以问答解释疑难的形式编撰而成,共讨论了81个问题,故又称《八十一难》;

②内容包括脉诊、经络、脏腑、阴阳、病因、病理、营卫、腧穴、针刺等基础理论,还分析了一些病征;

③明确提出“伤寒有五”(包括中风、伤寒、湿温、热病、温病)。

2.外科之祖——华佗(东汉末年著名的医学家)

华佗被后人称为“外科圣手”、“外科鼻祖”,现多用“华佗再世”称誉有杰出医术的医师。

主要成就:发明麻沸散、五禽戏。

3.医圣——张仲景(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著《伤寒杂病论》)

①确立了辨证论治原则,是中医临床的基本原则;

②记载大量有效的方剂;

③确立六经辨证的治疗原则——是中国第一部从理论到实践、确立辨证论治法则的医学专著。

4.预防医学的介导者——葛洪(东晋道教学者、著名炼丹家、医药学家,著《肘后方》)

《肘后备急方》(简称《肘后方》),世界医学史上首次记载两种传染病——天花、恙虫病的症候及诊治。“天行发斑疮”是全世界最早有关天花的记载。

5.药王——孙思邈(唐代医药学家,著《千金方》)

《千金要方》和《千金翼方》合称为《千金方》,它系统总结了唐代以前的医学成就。被誉为我国最早的一部临床医学百科全书。

6.法医之祖——宋慈(南宋著名法医学家,《洗冤集录》)

(1)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尊其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2)《洗冤集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7.药圣——李时珍(明代著名医药学家,著《本草纲目》)

《本草纲目》收载药物 1892 种,附药图 1000 余幅,阐发药物的性味、主治、用药法则、产地、形态、采集、炮制、方剂配伍等,并载附方 10000 余——集我国16世纪之前药学成就之大成;

二、治疗手段

1.针灸:是针法和灸法的总称

(1)针法,是指在中医理论的指导下把针具(通常指毫针)按照一定的角度刺入患者体内,运用捻转与提插等针刺手法来对人体特定部位进行刺激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刺入点称为人体腧穴,简称穴位。(2)灸法,是以预制的灸炷或灸草在体表一定的穴位上烧灼、熏熨,利用热的刺激来预防和治疗疾病。通常以艾草最为常用,故而称为艾灸,另有隔药灸、柳条灸、桑枝灸等。

2006年中国中医科学院申报针灸,经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四诊法(望闻问切)

(1)望诊:观察病人形体、面色、舌体、舌苔,根据形色变化确定病位、病性。

(2)闻诊:包括听声音和嗅气味两方面。

(3)问诊:是询问病人及其家属、了解现有征象及其病史,为辨证提供依据的方法。

(4)切诊:是指用手指触按病人身体,藉此了解病情的一种方法。——切脉又称诊脉,是医者用手指按其腕后桡动脉搏动处,借以体察脉象变化,辨别脏腑功能盛衰,气血津精虚滞的一种方法。

专题八

古代天文历法

一、纪时纪年

1.纪年

“年”的本义指谷物成熟、丰收,后来才由谷物成熟的周期引申指寒来暑往的周期,即今天意义上的“年”。古人纪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王公即位年次纪年法:王公即位年次纪年法是以王公在位年数来纪年,这种纪年法多用于春秋战国时期。——如《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十六年,廉颇为赵将”。

(2)年号纪年法:汉武帝起开始有年号,此后每个皇帝即位都要改元、并以年号纪年——如《岳阳楼记》“庆历四年春”,“庆历”是宋仁宗的年号。

(3)干支纪年法:是用十个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和十二个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按顺序两两相配的一种纪年方法,可以有六十种搭配,因而六十一循环,周而复始。——近世常用干支纪年来表示重大历史事件,如“辛亥革命”(1911年)。

2.纪月

(1)和今天一样,用序数纪月法——如《采草药》:“如平地三月花者,深山中则四月花。”

(2)地支纪月法:以十二地支配称十二个月,每个地支前要加上特定的“建”字。——如杜甫《草堂即事》:“荒村建子月,独树老夫家”,“建子月”按周朝纪月法指农历十一月。

(3)时节纪月法:一年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每季中的三个月按孟、仲、季来分别称呼;或者以节气物候的特点来给月份命名或代称月份——如《古诗十九首》:“孟冬寒气至,北风何惨栗”,“孟冬”是利用初冬命名十月;“菊月”是用物候代称九月。

3.纪日

(1)序数纪日法——如《梅花岭记》:“二十五日,城陷,忠烈拔刀自裁”;《项脊轩志》:“三五之夜,明月半墙。……”(“三五”指农历十五日)。

(2)干支纪日法:①如《肴之战》:“夏四月辛巳,败秦军于肴”,“四月辛巳”指农历四月十三日。②古人还单用天干或地支来表示特定的日子——如《礼记·檀弓》“子卯不乐”,“子卯”代指恶日或忌日。

(3)月相纪日法:指用“朔、朏(fěi)、望、既望、晦”等表示月相的特称来纪日。每月第一天叫朔,每月初三叫朏,月中叫望(小月十五日,大月十六日),望后这一天叫既望,每月最后一天叫晦。——如《赤壁赋》“壬戌之秋,七月既望”。

4.纪时

古人纪时常用日晷、刻漏、更鼓等方法计量一天的时刻。

(1)天色纪时法:古人最初是根据天色的变化将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辰,它们的名称是:夜半(是十二时辰的第一个时辰,与子时、三更相对应)、鸡鸣、平旦、日出、食时、隅(yú)中、日中、日昳(dié)、晡(bū)时、日入、黄昏、人定。

(2)地支纪时法:把一昼夜分为十二段,用十二地支来表示,子时即相当于今天的23点到次日1点,丑时相当于1点至3点,寅时即3点至5点,依次类推。——如《地震》“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时,地大震”中的“戌时”就是晚上7点至9点。

二、阴阳历

1.公历

即格里历,因为它的基础是太阳中心连续两次经过春分点所需的时间——回归年,故又称阳历。格里历的平年为365天,闰年在2月末加一天,为366天。

当某年的纪元年数不能被4整除时为平年,如1981年;能被4整除而不能被100整除时为闰年,如1984年;能被100整除,而不能被400整除时为平年,如1900年;能被400整除时为闰年,如2000年。

2.农历

农历是我国广泛使用的历法,民间又俗称阴历、夏历,是因为它的纪月法以月相为标准。

——农历合适的称呼应是阴阳历,因为推算农历先推算二十四节气(由太阳的视置决定)和定朔(推算日月黄经相等的时刻--朔,即为初一)

以月亮从朔到上弦、望、下弦再到朔的一个朔望月为一个月。从朔到朔为一个月,相距29日的为小月,30日为大月。在农历中,平年12个月,日数为354或355日;闰年13个月,日数为383或384日。

专题九

古代科技地理著作

1.《考工记》(战国时期,作品出处《周礼》)

是记述春秋战国时期官营手工业各工种规范和制造工艺的文献,记述了齐国关于手工业各个工种的设计规范和制造工艺,书中保留有先秦大量的手工业生产技术、工艺美术资料,记载了一系列的生产管理和营建制度。是中国目前所见年代最早的手工业技术文献,不但在我国工程记述发展史上有重要地位,在当时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

2.《墨经》(亦称《墨辩》﹐是战国时期墨家的著作)

主要讨论认识论、逻辑和自然科学的问题,包含了丰富的关于力学、光学、几何学、工程技术知识和现代物理学、数学的基本要素:①有关于力、力系的平衡和杠杆、斜面等简单机械的论述;②记载了关于小孔成像和平面镜、凹面镜、凸面镜成像的观察研究,写的很系统——被现代科学家称为“《墨经》光学八条”。3.《齐民要术》(北魏农学家贾思勰)

是一部综合性农学著作,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农书。

全书10卷92篇,系统地总结了6世纪以前黄河中下游地区汉族劳动人民农牧业生产经验、食品的加工与贮藏、野生植物的利用,以及治荒的方法,详细介绍了季节、气候和不同土壤与不同农作物的关系,被誉为“中国古代农业百科全书”。

4.《梦溪笔谈》(北宋科学家、政治家沈括)

是一部涉及古代中国自然科学、工艺技术及社会历史现象的综合性笔记体著作。

该书在我国和世界科技史上有重要地位。英国科学史家李约瑟称沈括是“中国科技史上最卓越的人物”、《梦溪笔谈》是“中国科学史的里程碑”。

5.《农政全书》(明朝徐光启)

基本上囊括了中国明代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其中又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即徐光启的治国治民的“农政”思想。《农政全书》共60卷,内容宏富,计有农本、田制、农事、水利、农器、树艺、蚕桑、蚕桑广类、种植、牧养、制造、荒政等12目。全书既大量考证收录前代有关农业的文献,又有徐氏自己在农业和水利方面的科研成果和译述,堪称为当时中国农业科学遗产的总汇。——与后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并列为我国农学著述之两大丰碑。

书中引入《泰西水法》,介绍了欧洲先进的水利技术和工具;推广甘薯种植,用来备荒。

6.《天工开物》(明朝科学家宋应星),《天工开物》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综合性著作,是中国古代一部综合性的科学技术著作,被称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更多地着眼于手工业,反映了中国明代末年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生产力状况。

7.《徐霞客游记》(明末地理学家徐霞客)

《徐霞客游记》是一则以日记体为主的地理著作,主要按日记述作者1613~1639年间旅行观察所得,对地理、水文、地质、植物等现象均作了详细记录。《徐霞客游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详细记录所经地理环境的游记,也是世界上最早记述岩溶地貌并详细考证其成因的书籍。开辟了地理学上系统观察自然、描述自然的新方向,既是系统考察祖国地貌地质的地理名著,又是描绘华夏风景资源的旅游巨篇,还是文字优美的文学佳作,在国内外具有深远的影响,所以世人称徐霞客为“游圣”。

专题十

两次工业革命

一、第一次工业革命

(一)过程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中期

1.发生:1765年珍妮纺纱机发明,揭开工业革命的序幕。

2.标志:瓦特改良蒸汽机,人类社会进入蒸汽时代。

3.重要发明:富尔顿蒸汽轮船、史蒂芬孙蒸汽机车。

(二)影响

1.极大提高生产力,巩固资本主义各国的统治基础。

2.自由资本主义形成:1776年英国的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鼓励自由竞争自由贸易。

3.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阶级结构的重大变革:社会日益分裂为资、无两大对立阶级;近代城市兴起,城市化进程开始。

4.密切世界各地之间的联系,确立资产阶级对世界的统治。

二、第二次工业革命

(一)第二次工业革命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

1.电力的广泛应用:爱迪生、电气时代。

2.内燃机和新交通工具的创制和使用。

3.新通讯手段的发明:电话、无线电报。

4.化学工业的建立:(1)诺贝尔:炸药和无烟火药(2)塑料、人造纤维

(二)垄断组织的形成

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趋势加强,企业间竞争加强→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垄断组织形成。

1.积极结果:促进生产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生

产率提高,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使资本主义

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2.消极结果:资本家干预经

济政治生活,资本主义国家成为垄断组织利益的代

表者;国际垄断组织经济上瓜分世界,对外侵略扩

张。

(三)第二次工业革命主要成果

常识(法律篇)

专题一:民法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人

1.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3)债务承担;(4)无权处分行为。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①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②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对称。1.人格权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的权利。(5)名称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6)肖像权: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7)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9)荣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身份权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3)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

一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物件致损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污染环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婚姻

一、结婚

1.结婚的积极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②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②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无效婚姻

①重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1.约定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则:

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法条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继承

一、遗产、继承

1.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接受遗

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在注册核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驰名商标除外)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专题二:宪法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我国国家制度

一、国体与政体

1.国体——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经济制度

1.我国的经济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所有制规定

(1)公有制是主体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即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包括: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内容:①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②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①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②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③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等。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1.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2)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③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⑤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⑥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⑦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⑨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解释法律;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1)组成和任期: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⑦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同人大的每届任期(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任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检察院的职权是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5.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1)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组成和任期: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但没有届数限制。

6.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1)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职权

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②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

7.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

(1)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产生和任期: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同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划

(1)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管理,将国家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和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的一种制度。——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所以才会有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基层政权同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3)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一国两制”:大陆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可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

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2)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专题三:刑法

犯罪构成

一、犯罪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年满16周岁;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③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不满14周岁的人;②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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